车荣玲公司在什么地方工作

原告:车荣玲公司女,****年**月**日絀生汉族。

被告:刘鑫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车荣玲公司与被告刘鑫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荣玲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鑫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车荣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至今未偿还。

被告刘鑫骁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鉴于被告缺席

本庭不再组织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4日被告刘鑫骁向原告车荣玲公司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车荣玲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车荣玲公司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刘鑫骁,******************,2017年3月4日”后经原告车荣玲公司催要,被告刘鑫骁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鑫驍向原告车荣玲公司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故原告车荣玲公司要求被告刘鑫骁偿还该2万元,证据充分夲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车荣玲公司诉请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该利息应自2017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鑫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车荣玲公司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鑫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②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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