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修水田两边道路土地占用补偿标准了田地有补偿吗

贵州施秉:重点项目占用田地缘何分文未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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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施秉:重点项目占用田地缘何分文未补偿
作者:杨锦福&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305&&&&更新时间:
吴昌发:我家的田地原来就在这里。
施秉县重点项目迎宾大道即将建成。
近日,贵州施秉县小河村六组村民吴昌发反映,他家承包的田地自年月被占用修建该县重点项目之一的迎宾大道以来,一直未获分文的补偿。为此事他和妻子奔波了年多,却一直没有得到积极回应。目前,迎宾大道即将建成,他家的征地补偿问题还是没有着落。
田地被占用未获分文补偿
据吴昌发介绍,年,他家承包了老娃坡新洞耕田亩(实为平方米)、道班房林地亩(实为平方米)。经施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决定,年月,将他家平方米耕田租给企管站建轮窑砖厂,租期年;年月,丰华机砖厂又租用他家平方米土地,租期年。年,他家继续延包上述田地,并交纳土地农业税至年。
年月,他发现红卫桥至老娃坡一带开始修建迎宾大道,上述田地即将被占用。为此,他到城关镇政府询问补偿事宜。谁知,被告知他家的上述田地在年已被征用,这次征收不再给予补偿和安置。对此,吴昌发说,年至年,他和妻子一直在外地打工,根本不知道田地被征用的事,没有签过征地合同,也没有收到过分文的补偿。
为此,他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此事。年月,迎宾大道工程施工到他家的上述田地,他再次找到城关镇政府。有关领导到现场查看后与他协商补偿事宜。由于双方存在分歧,协商未果。
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据施秉县城关镇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吴光权介绍,接到吴昌发的反映后,镇政府和居委会都非常重视,专门派人对此事展开调查。
经走访调查,从年的《土地征用合同》复印件来看,吴昌发户的上述田地是被征用过一次,但没有找到合同的原件。吴昌发否认自己当时签过征用合同和获得过补偿款,现在已经无法查清。
可以肯定的是,年和年,吴昌发户的上述田地曾经被企管站建轮窑砖厂和丰华机砖厂分别租用过,每次租期都是年,一共年。
但是,从吴昌发户年的土地延包合同,以及年至年所交的农业税来开,其上述承包田地还在。具体是什么原因,现在已经说不清楚了。关于此事该如何处理,吴光权表示,就此事城关镇政府综治办曾协调过,他们会再与镇政府进行沟通,妥善处理。
在城关镇政府,有关人员称,今年月日,镇政法委吴书记曾召集过吴昌发进行过协调。结果是让吴昌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次纠纷。
县法院不立案州法院监督
由于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吴昌发一纸诉状将征地单位施秉县城关镇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起诉到县法院,请求支付征地费元,并与其他被征地村民享有安置平方米宅基地的平等权利。
吴昌发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及其家人作为小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上述田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在,田地因建设迎宾大道被征收,依法应当获得征地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并与其他被征收户享有平等权益。
据了解,月日,施秉县人民法院收到吴昌发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后,吴昌发及其妻子曾多次到法院询问立案受理情况,立案庭及该院有关负责人口头答复,不予立案,也不给裁定。
为此,吴昌发及其妻子将此事反映到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有关人员当即就此案电话督促施秉县人民法院。但时至今日,县法院仍然没有立案,也没有作出裁定。
目前,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该案作进一步的处理。有关此案的进展,将继续予以关注。(杨锦福 摄影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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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溪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理、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所作的总体战略性安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
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举措,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溪口发生了很重大的变化。镇党委、政府制订产业发展计划,形成了板栗、花椒、山羊、生猪四大主导产业,正以良好的效益牵引着山里人圆脱贫、走致富的路。基础设施建设日渐完善,乡村公路实现了村村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集镇建设初具规模,一个崭新的集镇已崛起在群山之中,全镇呈现出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
为保障溪口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修水县总体规划赋予溪口镇的功能定位,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了《溪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本规划立足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自然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土地利用目标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等用地,确定村镇建设和土地整理、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土地资源的更好利用。
附表5&&&溪口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镇域概况
溪口镇位于修水县的西北边陲,距县城37公里,东临上杭乡、新湾乡、布甲乡,南接西港镇、马坳镇,西连大椿乡,北与港口镇和湖北省崇阳县毗邻,土地总面积188.79平方公里,辖15个行政村。溪口有着丰富的物产资源和水力资源。
2005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1.39亿元;总人口3.10万人,农民人均年收入突破4484元。
第二条&&规划编制目的和任务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引导和规范溪口镇土地利用行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特编制《修水县溪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本规划立足上级规划安排和溪口镇的自然经济条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三条&&规划编制原则
本次规划修编遵循&依法编制、上下结合、因地制宜、相互协调、公众参与、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四)《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五)《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
(九)《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1号);
(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十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国土资源部);&
(十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十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十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府厅[2007]51号);
(十五)《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行政审查主要内容&的通知》(赣国土资[号);
(十六)《修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七)《修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八)《修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十九)修水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
(二十)《溪口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十一)其它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划、计划。
第五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近期规划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六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溪口镇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土地,包括溪口村、北岸村、下港村、义坑村、车头村、南田村、蒲口村、田仑村、嘴头村、陈坊村、包家庄村、围丘村、榨下村、上庄村、下庄村,辖区土地总面积18879.31公顷。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第七条&&土地利用现状
2005年,土地总面积18879.31公顷。其中农用地17500.24公顷、建设用地426.98公顷、其他土地952.09公顷。农用地中,耕地1447.37公顷、园地147.90公顷、林地15461.58公顷、其他农用地443.39公顷。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3268.52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58.46公顷。其他用地中,水域面积251.67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700.42公顷。
第八条&&土地利用特点(一)林业资源丰富,森林面积占地大;(二)耕地后备资源面积较大,开发潜力较大。
&&&&第九条&&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利用结构仍不够合理,各业用地供需平衡有待协调;&&&(二)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集约经营程度不高,综合效益偏低。&&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溪口镇确立了坚持&农业富镇、工业强镇、三产活镇、科教兴镇&的发展战略,以加快发展、富民强镇为主题,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小城镇建设为突破口,以招商引资项目为抓手,以发展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营造发展环境,加大落实力度,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力争把溪口镇建设成为全县的经济强镇和全市最早实现&三最&目标的乡镇之一而努力。
第十一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至2020年,溪口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25亿元,年均增长10.00%;人口达到3.4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0.79万人,农村人口2.67万人,城镇化率达到22.91%。&&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战略
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土地利用的需求,溪口镇在新的起点上确定今后发展思路,严格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科学引导区内的农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进一步发展林业、果业和其它各种经济作物。
加强政策引导疏通,充分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推进城乡增减挂钩;完善各类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拉动产业结构升级,统筹城镇用地发展;加强土地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构建生态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目标
(一)总量目标
1、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到2020年,溪口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52.7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94.45公顷,保护率不低于93.34%;
2、园地、林地规模
到2020年,溪口镇园地规模预期不少于233.23公顷,林地规模预期不少于15507.79公顷;
3、建设用地各项规模控制目标
为统筹城乡发展,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溪口镇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控制在363.87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预期控制在315.86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控制在31.39公顷以内。
(二)增量调控目标
1、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为协调耕地保护与建设发展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年新增建设用地预期控制在16.73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控制在12.00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8.50公顷以内);
2、新增城镇工矿用地
年新增城镇工矿用地预期控制在13.45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预期控制在10.68公顷以内(占用耕地预期控制在7.64公顷以内);
3、土地整理开发
年通过土地整理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173.23公顷,其中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42.47公顷,通过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130.76公顷。
(三)节约集约用地目标
为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镇工矿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年,溪口镇新增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5.00平方米以内。2005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16.36公顷。2005年,溪口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38.00平方米,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较2005年增加42.00平方米;
2005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352.16公顷。年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30.28公顷。2005年,溪口镇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32.00平方米;到2020年,溪口镇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预期控制在93.00平方米以内,较2005年减少39.00平方米;
2005年,溪口镇单位建设国内生产总值为31.77万元/公顷;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提高到183.09万元/公顷,较2005年提高151.32万元/公顷。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原则
(一)重点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的规模和比例关系;
(二)优先安排基础性生态用地,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协调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其他各类用地;
(三)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任务
(一)优先安排农用地
&&&&&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巩固农业基础,确保必需的农产品供给,规划期必须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减少,积极整理增加耕地,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及生产力,把优质农田优先用于发展粮食、油料、蔬菜及甘蔗等生产,划定和建立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统筹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规模扩张的关系,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需求,各类建设用地应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根据耕地占补平衡原则,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整理、挂钩的政策。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调整
年,农用地面积调整到17522.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92.81%,比基期年净增21.92公顷。
年,农用地面积调整到17623.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93.35%,比2010年净增100.84公顷。
年净增122.76公顷。
1、耕地调整
年,耕地调整为1648.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73%,比基期年净增201.41公顷。&
年,耕地调整为1452.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7.69%,比基期年净减196.07公顷。
年净增5.34公顷。
2、园地调整
年,园地调整为89.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48%,比基期年净减58.10公顷。
年,园地调整为233.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24%,比2010年净增143.43公顷。
年净增85.33公顷。
3、林地调整
年,林地调整为15345.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1.28%,比基期年净减116.33公顷。
年,林地调整为15507.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2.14%,比2010年净增162.54公顷。
年净增46.21公顷。
4、其他农用地调整
年,其他农用地调整为438.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32%,比基期年净减5.06公顷。
年,其他农用地调整为429.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27%,比2010年净减9.06公顷。
年净减14.12公顷。
(二)&建设用地调整
年,建设用地调整为426.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26%,比基期年净减0.51公顷。
年,建设用地调整为439.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33%,比2010年净增13.24公顷。
年净增12.73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调整
年,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为367.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95%,比基期年净减0.88公顷。
年,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为381.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02%,比2010年净增13.61公顷。
年净增12.73公顷。
1)城镇用地调整
年,城镇用地调整为10.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5%;比基期年净增1.44公顷。
年,城镇用地调整为23.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13%,比2010年净增12.89公顷。
年净增14.33公顷。
2)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为349.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85%,比基期年净减2.44公顷。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为349.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85%,比2010年净减0.14公顷。
年净减2.30公顷。
3)采矿用地
年,采矿用地面,7.04公顷,未发生变化。
3)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调整
年,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0.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1%,比基期年净增0.12公顷。
年,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0.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1%,比2010年净增0.58公顷。
年净增0.70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调整
年,交通水利用地调整为45.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24%,比基期年增加0.26公顷。
年,交通水利用地调整为43.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23%,比2010年净减1.27公顷。
年净减1.01公顷。
3、其他建设用地
年,其他建设用地调整为13.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7%,比基期年净增0.11公顷。
年,其他建设用地调整为14.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8%,比2010年净增0.90公顷。
年净增1.00公顷。
(三)其他用地调整
年,其他用地调整为930.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93%,比基期年净减21.41公顷。
年,其他用地调整为816.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33%,比2010年净减114.08公顷。
年净减135.49公顷。
1、水域调整
年,水域面积保持不变。&
年,水域面积调整为249.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32%,比2010年净减2.62公顷。
年净减2.62公顷。
2、自然保留地调整
年,自然保留地调整为679.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60%,比基期年净减21.41公顷。
年,自然保留地调整为567.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01%,比2010年净减111.46公顷。
年净减132.87公顷。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农用地布局优化
围绕打造生态农业走廊目标,着重协调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空间布局关系,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稳步提升区域粮食生产能力,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加速调整,促进水电资源和矿产资源产业的资源深度整合。
规划期内,耕地主要集中布局在溪口镇中东南部的北岸村和东北部的蒲口村,以及溪口镇西南部的包家庄村和南部的下港村;园地主要布局在中东部的溪口村和中部的嘴头村;林地主要集中分布在镇域东北部的蒲口村和南部的下港村。
2、城乡用地布局优化
农村居民点布局优化围绕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按照溪口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重点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镇集中,优化村庄用地布局,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保障中心村农村居民点建设需求,完善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全面改善乡村生产生活环境,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主要分布北岸村、义坑村、溪口村和蒲口村等。
3、生态用地布局优化
规划期间,在生态规划建设目标指导下,分析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承载力,划分为农田生态区、森林生态区、水域生态区三个生态区域,指导土地有节制开发利用。其中,农田生态区1650.00公顷、森林生态区15427.34公顷、水域生态区249.10公顷。
充分发挥溪口镇特色和优势,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土地生态利用模式,推进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重点推广水生态环境发展模式、生态农业发展模式、生态林业建设模式、生态工业建设模式和农村能源生态发展模式。
第五章&&主要用地安排
第十八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一)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须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加大标准农田建设力度;鼓励土地整理,有序实施土地开发。
(二)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三)基本农田保护坚持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坚持自上而下,实行指标控制;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坚持定位、定量,落实到村、地块。
(四)至2010年耕地保有量为1648.78公顷;至2020年为1452.71公顷。全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394.4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96.34%。
(五)&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基本农田的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防洪、排涝、抗旱、地下水位的规划标准,以及实施工程配套、平整土地、管理保养、农田林网化措施;加强基本农田的土壤肥力建设;加强基本农田的环境保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的目标,落实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
(一)城镇用地
2005年,全镇城镇用地规模为9.32公顷,主要布局于溪口镇溪口村。根据现状建成区情况结合未来产业发展需求,预计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12.75公顷,规模边界扩展至嘴头村、田仑村等,根据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51.06公顷,允许建设用地区面积51.06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2005年,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352.16公顷,在各村庄均有分布。根据未来村镇建设规划需求,预计规划期内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4.00公顷,规划期末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349.86公顷,规模边界布局于全镇各村庄,根据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规划期内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218.10公顷,允许建设用地区面积218.10公顷。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结合上级规划大纲及本镇规划期内产业发展需求,按照上级规划要求,预计新增交通水利用地0.58公顷。
第二十一条&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原则,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同时大力推进&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规划期内使全镇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加强水库生态系统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改善农田生态循环系统。
(二)规划期内,溪口镇林地面积达到15507.79公顷,林地覆盖率达到82.41%。
(三)&加强林业生态系统保护。加大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力度,推进环境友好的林业建设方式,严厉打击各类盗伐、超量采伐活动。
(四)&严格控制在农业用地区进行污灌,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常规监测,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有机污染等),选择若干重点区域,建设土壤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大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的研发推广力度,制定、完善并监督实施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环境安全使用标准及生产操作技术规范,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用化学品,制定支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整治
随着溪口镇经济建设的发展,溪口镇耕地面积有所减少,土地整治难度加大。根据溪口镇土地利用潜力和后备资源情况,应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稳步推进土地开发,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约化,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规模
规划期间,土地整治总规模548.60公顷,通过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173.23公顷。其中规划近期土地整治总规模达208.02公顷,新增耕地26.41公顷,规划远期土地整治总规模达340.58公顷,新增耕地146.82公顷;
1、土地整理
规划期间,农田整理按标准农田建设进行,规划近期预计农田整理规模166.67公顷,农田整理新增耕地5.00公顷;规划远期预计农田整理规模178.33公顷,农田整理新增耕地35.97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规划近期预计农村居民点整理规模为14.59公顷,新增耕地0.00公顷;规划远期预计整理规模25.56公顷,新增耕地1.50公顷.
2、土地开发
结合生态环境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开发,规划期间通过对自然保留地的开发可新增耕地面积130.76公顷,开发规模为163.45公顷。其中规划近期新增耕地21.41公顷,开发规模为26.76公顷;规划远期新增耕地109.35公顷,开发规模为136.69公顷。
(二)布局
规划期内,土地整治区域主要布局于义坑村、田仑村、北岸村、下港村、嘴头村。其中规划近期土地整理区域主要布局于义坑村、北岸村、田仑村、陈坊村,整理规模较大的区域有义坑村、北岸村,土地开发区域主要布局于田仑村、义坑村、北岸村、下港村,开发规模较大的区域有田仑村、义坑村;规划远期土地整理区域主要布局于义坑村、北岸村、嘴头村,整理规模较大的区域有义坑村、北岸村,土地开发区域主要布局于义坑村、田仑村、北岸村,开发规模较大的区域有义坑村、田仑村。
(三)管控措施
1、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分期开发治理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区域治理,集中连片,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承包管理,明确项目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签订合同,明确承包者的责、权、利,做到定人员、定项目、定投入、定效益。
2、成立镇土地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人员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有组织号召能力的村民代表组成。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群众宣传、工程监督、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保障土地整理和开发的投入。继续坚持实施土地整理和开发劳动积累制度,保证土地整理和开发的劳力投入;筹集土地整理和开发专用资金,按照项目规模大小、效益好坏给予补助,逐步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的良性循环,不断加强土地整理与开发的力度。
4、积极引导鼓励农民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承包土地整理和开发项目,引进外商、外资投入开发,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面投入为辅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进城乡增减挂
1、围绕集镇建设与新农村的建设目标,结合农房建设、农村道路改造、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要求,集中对散乱、废弃、闲置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2、城乡增减挂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合法权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对农村居民点和城镇建设需求的专项调查,规划期间,安排农村居民拆旧规模130.28公顷,主要分布义坑村、南田村、蒲口村,安排可新增耕地130.21公顷,主要分布在溪口村、北岸村等。建设新区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32.23公顷,其余挂钩周转指标计划于项目实施后的两年内归还。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镇土地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级规划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方向相对一致,主导用途明确,相对连片集中&等原则划分土地用途区。
第二十五条&&整个规划期内,溪口镇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
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用地区。
(二)本区面积1700.79公顷。主要分布在镇域的南部义坑村、东南部的北岸村、西北部的陈坊村等单位。
(三)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主要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十七条&&一般农地区
(一)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二)本区面积552.75公顷。主要分布在蒲口村、溪口村、车头村、上庄村等单位。
(三)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主要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二十八条&&林业用地区
(一)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二)本区面积15580.89公顷,各村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田仑村、车头村、下港村等单位。
(三)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主要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该区主要是城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二)本区面积51.06公顷。主要分布于溪口村、田仑村。
(三)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主要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与经批准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用地区不改变面积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空间布局可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第三十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一)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二)本区面积218.10公顷,全镇均有分布,集中分布在北岸村、下港村、溪口村。
(三)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主要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乡村居民点、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与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
第三十一条&&独立工矿区
(一)独立工矿区是指独立于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其他独立建设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二)本区面积6.44公顷。主要分布于溪口村、南田村。
(三)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主要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与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相协调;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三十二条&&围绕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在加强与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有效衔接,划定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根据溪口镇规划目标年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在此基础上,将全镇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并制定不同的空间管制规则。
第三十三条&&允许建设区
(一)允许建设区是指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直接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行为的空间区域,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本区土地面积290.37公顷,各村均有分布。
(二)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有: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建设区
(一)有条件建设区是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建设行为的空间区域,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本区土地面积6.64公顷,主要布局于溪口村。
(二)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有:
(1)区内城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现状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管制规则进行管理。
(2)区内土地符合使用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4)区内开展城乡增减挂钩区域,可在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通过土地整治实施拆旧建新工作。
第三十五条&&限制建设区
(一)限制建设区是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本区土地面积18591.99公顷。
(二)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有: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农业发展,以及土地整理的主要区域。
(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整理、或调整为耕地、园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确实不能整理、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地,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八章&&村土地利用控制
第三十六条&&村土地利用整体战略定位
各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分区发展、功能互补思路,实行村差异化发展战略,优化全镇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综合考虑各村优势,城镇发展方向主要向溪口村、嘴头村靠拢;农业发展区域主要布局在上庄村、下庄村、榨下村、围丘村等区域。
第三十七条&&村土地利用调控
根据各村的调控方向,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规划分别制定各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强化镇级土地利用调控功能。严格落实县级重点项目用地,溪口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溪口村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期内溪口村新增建设用地3.70公顷,占用耕地2.00公顷,耕地保有量97.99公顷。
镇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村要严格落实不得突破。
第三十八条&&确定各村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
(一)确定各村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
各村镇要在本规划原则、目标指导下,积极配合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镇级规划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布局城镇工矿、新农村建设、交通水利等新增建设用地,并分别划定城、镇、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二)确保镇级规划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得到优先落实。
各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优先保障镇级规划重点发展区域的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对镇级规划确定的公路、水利、能源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用地规模以及具体位置。
第九章&&近期用地安排
第三十九条&&近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至2010年,溪口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80亿元,年均增长15.00%;人口达到3.2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0.59万人,农村人口2.64万人,城镇化率达到18.26%。
第四十条&&近期土地利用
(一)近期农用地安排
本轮规划期内,侧重中心村农用地发展。为促进全镇农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溪口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468.78公顷;园地规模预期不少于89.80公顷;林地规模预期不少于15345.25公顷。
(二)近期建设用地安排
扩建集镇建设用地,完善集镇商贸服务业、医疗设施及卫生保健机构建设,确保集镇中心用地,推进县城发展;依此发展需求,年溪口镇新增建设用地预期控制在2.00公顷以内,占用农用地控制在2.00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00公顷以内);溪口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39.71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81.2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1.39公顷以内。
第四十一条&&近期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预计到2010年,国内生产值由2005年的31.77万元/公顷提高到65.87万元/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4.00平方米以内,较2005年(60.00平方米)提高14.00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09.00平方米以内,较2005年(132.00平方米)减少23.00平方米。
第十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规划实施的法规措施
(一)制定《修水县溪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实施细则。
(二)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转变土地用途的应严格实行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耕地转变用途。
(三)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或破坏耕地生产的,必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用面积数量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复垦达不到数量和质量标准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四十三条&&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措施
(一)本规划必须纳入溪口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产业部门和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整治、利用上必须服从本规划,坚决制止违反规划用地行为。
(三)加强耕地保护管理,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分解到户,登记造册,注明基本农田数量、位置及违反保护规定的处罚。
(四)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积极落实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耕地比重有提升,促进基本农田由&规划管理&向&地籍管理&转变。
(五)成立农村土地确权领导机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造基础条件。
(六)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规定,结合&中心村&建设,整治&空心村&,加快&中心村&建设,引导村民向集镇式中心村集中。
(七)多方筹资,加强土地整理、开发工作。积极搞好耕地整理工作,大力整理田、水、山、林、路、渠,整理废弃土地,做到谁开发谁受益。
第四十四条&&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
(一)加强土地管理,加大建立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力度。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严禁非法交易、以租代征行为的发生。
(二)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权代法、随意改变用途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土地闲置费的管理,加大对土地整理、开发资金的投入。
第四十五条&&规划实施的技术措施
(一)进行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对规划文本和图件标准化与规范化。主要体现在提高编制技术,丰富规划内容,统一数据结构、实行数图合一,制定、完善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增强操作规范等方面。
(二)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作为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特定条件下区内土地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建用地。
(三)保留新增城镇工矿用地区内的生态用地
对新增城镇工矿用地区内的因自然形成、建设不占用的山体、湖泊、河流等生态用地予以保留,不占用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以增加有效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面积。
(四)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置换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五)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尽快建立起以GIS为基本手段,3S技术为基础等各种现代技术的土地规划信息系统,以满足规划编制、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实施管理的需要,通过该系统辅助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过程中动态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水平,拓宽科学技术在规划实施中的应用前景,从而促进规划业务规范化、规划编制科学化、规划成果数字化、规划管理的信息化。
第四十六条&&规划实施的组织措施
充分发挥镇、村二级管理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正常管理,镇级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职责,村级要聘请1-2人的管理信息员,提高管理人员的规划意识,建立镇、村实施规划的组织网络。
第四十七条&&规划实施的宣传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广泛深入宣传,是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的根本。
(二)加强规划内容的宣传: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管制细则、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是规划的主要内容,要依法公告,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执行、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划由文本、说明、图件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说明是对文本的具体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划自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划是全镇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法规性文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应遵守本规划。
第五十条&&本规划条款由修水县溪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实施。修水县国土资源局驻镇机构作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协助实施。
第五十一条&&对规划实施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妨碍和破坏规划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附表1&&&&&&&&&&&&&&溪口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0.00)
近期目标年
规划目标年
规划期间面积增(+)减(-)
土地总面积
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合计
城乡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工建筑物
风景名胜设施
建设用地合计
自然保留地
其他土地合计
附表2&&&&&&&&&&&&&&&&&&&&&&&&&&&&&&溪口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
&&&&&&&&&&&&&&&&&&&&&&&&&&&&&&&&&&&&&&&&&&&&&&&&&&&&&&&&&&&&&&&&&&&&&&&&&&&&&&&&&&&&&&&&&&&&&&&&&&&&&&&&&&&&&&&&&&&&&&&&单位:公顷&(0.00)&
&&&&&&&&&&&期限
基期耕地面积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面积
规划期间减少耕地面积
规划期间净增(+)减(-)
规划期末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附表3&&&&&&&&&&&&&&&&&&&&&&&&&&&&&&&&溪口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
&&&&&&&&&&&&&&&&&&&&&&&&&&&&&&&&&&&&&&&&&&&&&&&&&&&&&&&&&&&&&&&&&&&&&&&&&&&&&&&&&&&&&&&&&&&&&&&&&&&&&&&&&&&&&&&&&&&&&&&&&&&&&&&&&&&&&&&&&&&&&&&&&&&&&&&&&&&&&&&&&&&&&&&&&&&&&&&&&&&&&&&单位:公顷(0.00)
2006年-2010年
2011年-2020年
其中:农用地
其中:耕地
其中:农用地
其中:耕地
其中:农用地
其中:耕地
一、城乡建设用地
2、农村居民点
3、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二、交通水利用地
1、交通用地
2、水利用地
三、其他建设用地
平均每年占地
附表4&&&&&&&&&&&&&&&&&&&&&&&&&&&&&&&&溪口镇土地整治规划表&&&&&&&&&&&&&&&&&&&&&&&&&&&&&&&&&&&&&&&&&&&&&&&&&&&&&&&&&&&&&&&&&&&&&&&&&&&&&&&&&&&&&&&&&&&&&&&
&&&&&&&&&&&&&&&&&&&&&&&&&&&&&&&&&&&&&&&&&&&&&&&&&&&&&&&&&&&&&&&&&&&&&&&&&&&&&&&&&&&&&&&&&&&&&&&&&&&&&&&&&&&&&&&单位:公顷(0.00)
&&&&&&&&&&&&&&&&&&&&&调整至地类
其他农用地
1、土地整理(如农田、农村居民点、工矿等用地整理)
2、土地复垦(如工矿、道路、废弃地等用地复垦)
3、土地开发(如荒地、滩涂苇地等其他土地开发)
附表5&&&&&&&&&&&&&&&&&&&&&&&&&&&&&&&&溪口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单位:公顷(0.00)
其中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占用耕地
咸宁至吉安铁路
南田村、蒲口村、溪口村
不占本镇新增指标
溪口输变电工程
附表6&&&&&&&&&&&&&&&&&&&&&&&&&&&&&&&不确定选址项目一览表
&&&&&&&&&&&&&&&&&&&&&&&&&&&&&&&&&&&&&&&&&&&&&&&&&&&&&&&&&&&&&&&&&&&&&&&&&&&&&&&&&&&&&&&&&&&&&&&&&&&&&&&&&&&&&&&&&&&&&&&单位:公顷(0.00)
所占面积(公顷)
界茅线(茅坪至界上)
附表7&&&&&&&&&&&&&&&&&&&&&&&&&&&&&&&&溪口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0.00)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
独立工矿区
林业用地区
乡镇信息公开
县政府信息公开县直部门信息公开
主办:修水县委县政府
承办:修水县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 赣ICP备号
赣公网安备 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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