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衢州市衢江区政府16年政府有那些地块出卖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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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HQJD00-
&&&来源:区府
&&&日期:日
&&&访问次数: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文件&
衢江区政发〔2015〕1号&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衢江区行政区域内(东港街道范围除外),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宅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户主名义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实施镇(乡)、村庄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制订分期分批农民建房用地方案;受规划部门委托,负责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并及时报规划部门备案;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
区规划部门负责镇(乡)、村庄规划的审查上报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国土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部门负责占用已(在)建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千万亩标准质量提升工程”建房的审核。林业部门负责占用林地建房的林地审批。水利部门负责占用水域建房的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两侧建房的审核。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用地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区控制管理,具体分为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居住建设用地范围,其中属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除外。该区域农村建房实行建设规划控制,建筑层数为≤3层、檐口高度不高于10米,已经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的按照规划进行控制。&
限制建设区:是指根据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的萎缩、撤并、搬迁自然村范围。该区域停止新建住宅审批,允许拆建、扩建和改建住宅,但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禁止建设区:是指衢州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及其他衢江区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控制建设的范围。该区域禁止审批新建、拆建、扩建、改建农村村民住宅。&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常住人口中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要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
(五)灾毁住宅需要重建或迁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三)与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
(五)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有土地安置的(包括留地安置);&
(六)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七)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八)原有住宅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
(九)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十)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十一)涉及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安全或妨碍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重大建设工程推进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一)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宅的一方5年内不得再单独报批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家庭报批建房。&
(二)父母或老人与子女同在本村居住生活的,父母或老人不得以单独立户形式报批建房;与父母或老人同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子女,也不得以父母或老人单独立户后本户无住宅的名义报批建房。但单个子女与同村村民结婚,且与其配偶的父母或老人已联合报批过建房的,该单个子女的父母或老人在符合其他建房条件下,可单独报批建房。&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大户(6人以上):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中户(4-5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0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小户(1-3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05平方米。&
禁止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以外,以建造实体围墙等形式圈建庭院。&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计算一个人口;&
(二)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能重复计算;&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3、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学生;&
4、购买蓝本户口人员、购买商品房农转非人员,村改居农转非人员,其户藉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仍然居住在原出生地行政村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拟建房农户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由村两委讨论确定建房对象,并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房申请人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宅情况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建房用地面积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二) 踏勘会审。乡镇(办事处)依申请及时组织联合踏勘和集体会审。联合踏勘由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牵头,人员包括乡镇(办事处)驻村干部、规划员、国土员、水利员、林技员、农技员、当地村两委成员代表等。集体会审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牵头,会审人员包括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驻村干部、规划员、国土员、水利员、林技员、农技员等,踏勘结果和联合审查结果需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审批。拟建地块属存量建设用地或已办理农转用审批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事处)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供地审核,乡镇(办事处)规划站负责规划审核,乡镇(办事处)依职责负责办理供地审批及规划审批,批准结果由村委会予以公布。拟建地块为非建设用地且未经农转用审批的,办理供地前须先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
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转用指标,分解给各乡镇(办事处)。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农转用指标确定报批对象,及时报批,严禁未批先建。&
(四)拨付土地。批准供地后,各乡镇(办事处)须及时将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规划许可证发放至各申请农户,并组织规划员、国土员、村两委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实地拨付土地,经放样后方可动工。&
(五)竣工验收。房屋建成后,各乡镇(办事处)须及时组织规划员、国土员、村两委成员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六)权属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后,可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易地建房的须先拆后建,由区国土局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退还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筹安排。对因结构等原因无法拆除的,由区国土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区住建局注销原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在房屋所有权证中予以注记,原有的宅基地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办事处)需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建房村级议事机制,确保建房选址和宅基地的安排使用做到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结果公示,实现安排过程公开透明,安排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工作。&
(一)各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监督网络,组建巡查小分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批中、批后监管。&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出具时应明确每户建房的建设规模、建筑立面、标高、层数等规划要求。&
(三)供电部门应主动与乡镇(办事处)衔接,在农户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相关规划许可证前,不可为其接电。&
(四)各乡镇(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四到场”监管,即做到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中间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杜绝移位建设、少批多建、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等违法现象的出现。&
第十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和区国土、综合执法、规划、市场监管、供电、住建、交通运输、林业、农业、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依法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确保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及时、依法查处。&
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由各乡镇(办事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对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继续抢建的,区综合执法、国土、规划、公安等部门应配合乡镇(办事处), 在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一)建房用地属农用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委托乡镇财政所代收。&
(二)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不可借农村村民建房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本着自愿原则,由村民自行确定。&
耕地占用税的缴纳及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后办理,不可通过缴纳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提前收取。&
第十九条 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各乡镇(办事处)原则上不分配该行政村下年度农转用指标,不得受理该行政村农民建房供地审批。对申报创建“无违建乡镇(办事处)”但未创建成功的乡镇(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将不安排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房户及承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视情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辞退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造成后果的;&
(二)在建房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其它应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且未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的,已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文自动失效。同一地块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三年未动工建造的,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等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经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镇(乡)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办事处)和区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分区控制管理(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镇(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30日后起施行,《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衢江区政发〔2013〕28号)同时废止。今后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农村村民建房可参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衢江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流程图(见PDF文档)&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1月6日印发&
主办单位: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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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衢江区人民政府批准,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决定于日以拍卖方式出让衢江新区30-3号地块等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衢江区人民政府批准,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决定于日以拍卖方式出让衢江新区30-3号地块等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注:1、拍卖地块规划指标详见规划设计条件;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在衢州市范围内有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在衢州市范围内竞得土地后不按时开竣工建设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非衢江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竞买成功后,必须在衢江区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土地受让和开发建设。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日至日,到衢江区求真路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四楼土地利用科获取拍卖出让文件(节假日除外)。
  五、申请人可于日至日到衢州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土地交易窗口提交书面申请(节假日除外)。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日下午5时(以实际到帐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日下午5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衢州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拍卖时间为:日下午3时。
  七、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衢江分局四楼土地利用科、衢州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3660019
  联 系 人:翁新骥、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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