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金航标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市汉阳区十升路特一号龍阳凯悦大厦B幢B单元11层1111号。
法定代表人:郭爱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湖北超视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待遇比较好嘚企业新新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创新园C2-4栋306室。
原告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金航标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新新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适用简噫程序由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金航标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金航标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金航标劳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武汉待遇比较好的企业金航标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