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的快速流通领域领域改革针对的是我国的那哪些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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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坚持走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国道路”
  改革开放继往开来之际,“十二五”规划蓝图即将展开之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十年经济发展,多少中国人从过去“吃不饱”到今天 “吃得好”,从过去的“煤油灯”用上现在的“节能灯”,中国人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三十年前不曾有的高楼、彩电、汽车纷纷进入寻常百姓家,中国人民对国家的热爱,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与日俱增。中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与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密不可分。  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讲,取决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取决于基本国情和历史文化条件。近代中国积贫积弱,中国人民饱受奴役和剥削,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才走上了独立自强的道路,从那时起,党和人民的前途命运就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正式确立,数亿中国人从此摆脱了在政治上无权利的悲惨命运;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要找到适合中国的政治制度,过去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套用,现在也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照搬,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开始就是走自己的路,今后也必然从中国自身的民意、国情和历史文化条件出发。  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因应时代召唤与时俱进的主动改革。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是一个动态互动的过程,封闭和僵化就不能进步。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不曾停下脚步。一方面,为服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主动退出“不该管”的领域,实行政企分开,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公务员制度,服务型政府建设日趋完善,同时积极介入公共事务,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政府权责更加明确;另一方面,稳步扩大人民民主,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官员问责机制、监督机制日益常态化,这些举措实实在在地保障并增进了人们的政治权利。  近年来,网络新媒体技术的革新,使中国进入“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率先垂范与网民互动,民意表达空前活跃。“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的理念在各个领域推进,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当今世界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都是人类政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这些制度不能感情用事、人云亦云,而应该着眼于实际。邓小平同志提出评价一国政治体制、政治结构是否正确的“三条标准”,是被中国改革证明了完全正确的论断。三十年来,无论是重大自然灾害,还是经济危机、政治风波,都没有使中国改革偏离航向,这就深刻验证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人们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越来越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越来越坚定。  发展永无止境,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定选择。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将走出一条成功的“中国道路”,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这条政治道路的重大意义。这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出发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我们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奋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根本政治保证。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不会固步自封。现在,中国仍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在政治经济领域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改革仍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我们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一定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向着既定目标不断前进,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将在改革的滚滚洪流中,早日实现。  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也再次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表明了中央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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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关于建议司法部对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型  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引发社会恐慌的建议  【内容提要】: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县(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应聘担任基层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领域仅次于律师的的一支法律服务队伍。因其收费低廉,扎根基层与群众结合密切等特点,这一服务主体逐渐被中低收入群体所接受,近年来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的呼声很高,各种讨论也很多,就在司法部正逐步限制和取法律服务所时,中央立法准许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执业地位后,司法部的限制取消行为显然不可能了。但最高人民法院日生效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第2款将法律工作者限制在乡镇导致引发社会恐慌,并产生群访事件,本人主要从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转型做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起源与发展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调整生产经营性纠纷,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1984年8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印发了辽宁海城的经验材料,充分肯定了这一新生事物。同年11月,司法部在广东省召开现场会,介绍了他们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经验,要求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加以推广。从此,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1985年3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根据“四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再次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在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同年7月,中央书记处(第221号)会议纪要充分肯定了司法部“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1986年1月,司法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地积极创造条件,继续抓紧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时对已经建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管理指导,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并提出在城市街道和厂矿企业也要积极探索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的路子。同年8月,司法部又召开会议进一步提出了既要积极又要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导思想。  1987年5月,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创建法律服务所的成绩和经验,提出了“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任务,讨论、修改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并于5月30日颁发各地执行。《暂行规定》对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组成、领导体制及工作制度等都作了规定,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管理阶段。  同年8月,司法部制发了统一的《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由县(市、区)司法局发给经审查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988年2月,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1989年,司法部又相继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1992年,司法部召开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整顿总结暨经验交流会议,提出了广泛开展等级所评定和倡优达标活动,把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司法部专门研究制发了《关于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具体内容和方法措施,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体制、机制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向着健全完善方面不断发展。随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全国进入稳步迅速发展新时期,直到1999年发展为颠峰状态。  进入2000年以后,国务院在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通知中 ,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明确列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求进行“脱钩改制”;司法部下发司发通(号《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要求法律服务所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脱钩改制为个人合伙所,行脱钩的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其执业组织形式应当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各地深入贯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在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调整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置、布局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整顿,并逐一进行检查清理。自该年度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数目、从业人数均有所减少,业务量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有所上升,有的则开始下降。  2002年8月,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  随后,张福森部长在上海举行的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不能让基层法律服务演变成为“二律师”,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调整出来,必须对法律服务的资质进行更为科学统一的管理,否则不同的资质从事相同领域的法律服务,不仅会造成法律服务秩序的混乱,而且还会影响司法的权威。   2003年7月,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杜茂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进一步定位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主张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一部分转变为律师事务所,一部分过渡为我国未来法律援助体系的一部分,通过政策调节逐步减少并消亡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这是迄今为止官方正式会议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做的最新定位,也是与司法部近几年不断出台的方针、政策相吻合的。  直到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享有同等的诉讼地位。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问题和改革的原因  回顾30余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产生的确与当时律师、公证力量不足有关,但其发展和壮大有着更加深刻的历史背景。第一,在法律服务方面,它适应了农村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与律师服务形成了拾遗补缺的格局;第二,在法律援助及法律服务方面,它贴近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便于广大贫困、弱势群体获取法律救助及法律服务,是我国尚不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  有评论说,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二十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在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在协助基层政府和村(居)民自治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性质和功能定位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实比较多,已经严重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正确健康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2000年3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前述我们知道,国务院在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明确列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求进行脱钩改制; 2002年,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则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在2003年7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基层司又进一步主张将其主体逐步转变为“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由于政策的不稳定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缺乏应有的稳定性。我们知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最早是在沿海地区出现,由司法部在全国加以推广,因此前期没有任何立法上的依据,也没有任何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完全是在实践中摸索,其管理方式是靠行政命令不断向全国发通知、指示或精神,发现问题就解决问题。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总是根据部里政策或国务院命令不断地变。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最初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合署办公”经费国家承担,到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精神完成改制后,“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再到张福森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从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在“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上,使得基层法律服务定位在短时间内出现政策的反复性(即:既已脱钩推向市场自收自支何来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和不连续性(改制时鼓励和要求辞职脱钩,同时又限制发展),以及定位本身(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带来的难以把握性和操作性。   历史常常有惊人相似的一幕,明眼人可以看出,这和我国律师事务所当初的改制思路、改革背景和改革方向何其相似!司法部应当逐步探索、完善适宜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为改制以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基层律师事务所过渡提供组织保障,或将推向市场的法律服务所及时制定与时俱进的政策法规。但司法部严重不作为,至今仍沿用1991年出台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和2000年出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严重脱离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限制了我国法治进程。  好在全国人大在立法修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时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赋予了同等法律服务代理权的地位。很好的解决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查案阅卷、调查取证、代理诉讼等方面受到的限制,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难题。同时,也解除了法律服务长期受制于行政管理,不能按照市场规律运行,造成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市场长期弱化、徘徊不前的根本难题。  事实上,目前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满足贫困、弱势群体维权需要而做的工作,律师是无法做到的。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而言,随着农村法制建设任务日益艰巨,基层司法所的任务日益繁重,在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况下,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实起到了维系和支撑作用。“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体制需求。”  日,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带领有关人员,就如何更好地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理顺两者的关系等问题到河北省进行调研。他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并且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完善而不断发展壮大,弥补了律师力量的不足,功不可没,其存在有着历史的必然性。目前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10万人,虽然在某些地区出现了饱和,但从总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两支队伍都要加强和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担任法律顾问,为基层党委政府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企业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开展法制培训,帮助企业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等事务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通过代理诉讼和非诉讼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保障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通过代书、解答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援助,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普及了法律知识,提高了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吉林省司法厅李文才等在研究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状况时说:“从目前我省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状况看,不适应农村法律服务需求。多数县、市只有一两个律师事务所,七、八个律师,有的县还没有律师事务所。进入律师队伍的门槛高,律师队伍短期内很难有大的发展,而且律师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和县城,离农民远,服务费用高,农民用不上。即使将来律师队伍有较大发展,律师法律服务也不能包容社会所需的法律服务的方方面面。”  (1)适应法院案件多、任务重的需要。随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标的额小、事实清楚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单纯靠增加现有律师人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目前大中城市律师并不少,只是县城以下特别是广大农村律师不多,因此,解决任务和力量矛盾的出路主要是在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基层法律队伍,规范管理。在此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需要来选择适当层次的法律服务人员,有利于节约整个社会成本,如果不加区分一律“杀鸡用牛刀”,必然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大大增加社会成本。  (2)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不必要负担。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收费是不一样的,对于很多简单的案件,基层法律工作者足以办得很好,就没有必要去请律师了,这对当事人来说节约了大量的不必要的开支。目前,我国基层特别是农村还很贫困,在市场经济快节奏的情况下,对诉讼成本的要求同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一样,都是诉讼追求的目标和价值。现在当事人最害怕的除了不公正,就是害怕打官司费用太高[74]。律师收费高,所做的事情和结果都是一样的,既然花较少的钱就可以办到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当事人花更多的钱呢?  三、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应当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的教导和指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第2款应予以撤销。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此条规定及司法部现行的相关部令,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决定的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的要求格格不入,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未能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的教导和指挥将中央精神贯彻落实,反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限制法律工作者的发展。  1、“问题条款”施行当天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发生混乱  司法解释日通过,日施行间隔一个半月。《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是3个月,其他程序期限更长。法律工作者日前接受的本辖区外诉讼案件正在履约中,问题条款的施行正在履约的代理合同被迫终止;正在开庭的被迫休庭;当事人被迫重新委托代理人。全国法律工作者从业人数上近十万,承担着法律服务市场60%以上的民商案件诉讼代理份额,服务范围三十多个省直辖市混乱局面可想而知。最高法武断规定“问题条款”的施行期限,没有考虑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期限衔接;没有考虑“问题条款”通过前法律工作者依法接受的辖区外诉讼案件行为合法依法应受保护状况,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溯及力,总之最高法没有做“问题条款”施行的安全评估。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问题条款”给信任委托法律工作者的当事人造成无法追偿的损害。  2、“问题条款”违宪违法不合规  《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利与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该法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及《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解释法律,无权限制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受地域的限制。“司法解释”是最高法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但是“司法解释”不应变成司法限制。“问题条款”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两部门规章内容同样严重相悖,最高法无形中行使了司法部做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全国法律工作者执业的权利,“问题条款”的正式颁布实施同样将司法部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对照《宪法》、《立法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服务两个管理办法的规定,最高法的立法活动,从未邀请过法律工作者参加,邀请的是法律工作者的竞争对手——律师。最高法在立法时不仅没有密切联系还脱离了在全国法律服务市场上承担着60%民商事案件代理的近十万法律工作者服务大军,排斥这支大军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行为违宪违法。最高法冒如此大的风险背后定有隐情,有隐情必存腐败,在此我呼吁全国人大、中纪委介入,目的是净化司法源头环境。  3、“问题条款”画地为牢,剥夺寻求服务选择权  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向法院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明显和法律工作者不同等,区别是给法律工作者画地为牢,地域上律师不受任何限制。“问题条款”科学含量缺失、落后:   首先,“问题条款”对辖区的规定是省、市、区没有明确;其次,六七十年代的一种公文形式介绍信出现在“问题条款”中,证明最高法太不接地气,现实中更贴切的公文形式“出庭函”早已取代介绍信;再次,忽略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是同样的工作性质,均是社会自由从业者,均是市场主体。“问题条款”不仅限制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范围,还剥夺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的地域选择权。  4、广泛的案源是法律工作者生存保证  法律工作者的咨询、调解业务大多是免费的,诉讼业务是唯一收入。在养家糊口、纳税缴费的现实国情下,“问题条款”对经济实力不足,原本就案源少的法律工作者,无疑是毁灭性打击。对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决定的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问题条款”格格不入。  5、平等竞争社会大众受益是深化改革所求  我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就是取消限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不断激活生产力元素的过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指导深化改革的标杆以深入人心。在这样的大背景中“问题条款”在最高法出炉,使人震惊!如果“问题条款”长期存在,原本活跃的市场气象变消停,这种状态不是深化改革所追求的,更不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  现今,规范基层法律工作,着力服务基层百姓,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彰显出基层法律工作更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已将基层法律工作者列为与律师具有平等代理权地位的专业代理人,足见全国人大对基层法律工作的重视和全国人民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认可。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发布对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党心民心所向,牵动着近十万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心,紧系着基层法律工作者和中国基层百姓盼望依法治国的前途和命运。  一个法治国家的建设,除了有很好的顶层设计外,少不了基层百姓的积极参与,而基层法律工作贴近百姓,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根基,缺少这个根基,法治国家建设是不可想象的。目前,全国基层法律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仅有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而如此重要并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成败的大业,岂止两个规章能够规范?本身司法部两个部颁规章已与时代脱节,已经不能较好的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现有陈旧的限制区域代理的管理观念已经阻碍了行业健康的发展。与《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决定完全冲突,过时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司[2002]12号批复》不是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是严重阻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发展。既然全国人大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列为两大诉讼法与律师平等执业的专业代理人,就充分说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一样是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其行业管理必定应当有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一些省、直辖市人大相继制订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地方法规,比如《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在小范围内的规范管理该行业,确实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推进依法治市的作用。  自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建设就摆在了全党、全国人民的议事日程,最基层百姓需要贴近基层的法律服务;作为《律师法》出台后的律师服务业,虽发展势头较快,而最基层缺少法律服务的现象更加明显,律师们恋战大城市、高收费、喜高端大标的案源,不能为山区乡镇、街道村居和城市低收入群体提供贴近的基层法律服务,致使大多数基层百姓无法享受廉价法律服务代来的公平正义,由此,基层百姓对党和国家以及司法的公正性常常产生怀疑。为了使每一个公民在建设法律国家的进程中,都能均等的享受便捷低廉的基层法律服务,及时更好的化解基层矛盾,尽可能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在国家层面应当有个“基层法律服务的法规”对此进行规范,为此,全国近十万名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全国基层百姓,请求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法》,平等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打破有可能出现的律师一家独大的垄断竞争局面,进一步规范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使基层百姓充分享受依法治国带来的均等法律服务市场改革的红利。  四、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未来发展构想  诚然,任何制度的变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广泛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就如何建立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所双重服务体制而言,我们应该首先明确现有法律服务所执业区域范围,至少要允许在省、直辖市内自由竞争发展,逐步将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转变为律师事务所,人员逐步提高其准入资格,实现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整个律师业的接轨。  应该承认,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所双重服务体制设计只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一定时期的需要,也是我国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发展的最好归宿。因为,只要我国城乡差别依然存在,农村和城市庞大的贫困人口依然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有存在的必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就有其赖以生存的空间。  中国这么大,靠扩大和发展现有律师队伍?这无异于偃苗助长,无济于事;靠官方宣称的扩大的法律援助体系?我国农村和城市贫困人口这么多,也未必能解决问题。据此,我以为,不是限制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乡镇区域内执业,而是如何规范、如何管理和如何提高其准入资格的问题。我们应该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使这支队伍脱胎换骨,而整体素质又有质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将有完善的制度建设、保证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良好的纳税行为、顺畅的业务开展和完全的自我约束等,这些将涵盖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每个层面、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角落,使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真正实现人与制度的契合,从而成为我国法律业服务管理的基础。当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还有很多东西需要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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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了这么多年,还没考上律师?  
  律师也好、法律工作者也罢,都要凭真本事生存,真心诚实为民服务;不要靠证吃饭,更不要靠证骗人骗钱
  说你什么好呢。当然不是针对你,你觉得不公平可以去考律师呗。何必抱怨不公呢?  
  市场经济需要的多个竞争主体的竞争而不是单一的独家弄断,市场经济却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
  写的真好 6gG1最高法院没有编发条的人没有主见更无头脑 受律师的摆布 国家要富强民主 公平公正 依法治国 对法治宣传 保护公民和企业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工作者的地域不应限制 如果限制地域进行法治建设有损国家威望  
  基层法律工作者同样作为取得国家司法部职业准入执业资格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根据我国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是申请从事该行业的人员能否获准执业的必备条件”,“该执业资格的专业水准为法律大专程度”,“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笔者注:前述引号内的文字,援引自《司法部日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之&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胡诌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这就是说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有自己的“本辖区”的(比如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国土资源所等都有自己的“本辖区”),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早就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了,何来的“本辖区”?何来的辖区管辖权?按照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歪理恶法推理,医院、学院(校)、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咨询机构和其他一切服务性的市场主体的单位住所地都是它们的“本辖区”,它们的服务对象是否都必须是“本辖区”内的人(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由此可见,中国的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是十分可笑的,是法盲的思维!!!!!大家还相信中国真的是在实行“依法治国”吗????反正我现在不相信!!!!
  用手中的特权通过对一项诉讼制度进行畸形乱改,等同剥夺法律工作者对原有大部分案件的代理权,以此逼迫数十万法律工作者或放弃自己的职业。对一个社会服务行业进行如此釜底抽薪式的破坏和扼杀,目的无非是要取消法律工作者这个行业,但又不想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计毒莫如绝粮,你拥有高高在上的权利还使用如此卑鄙的手段,必使天下人质疑你的人格,一个人格被否定的人,面临的有可能是遗臭万年。
  @jiang_chang 1楼
22:24  做了这么多年,还没考上律师?  -----------------------------  
  @jiang_chang 1楼
22:24  做了这么多年,还没考上律师?  ------一看你就是个素质低案源少的律师考上律师有什么了不起?没案子害怕竞争|!在意这些限制条款  
  有素质的律师,在市场竞争中,是不断完善自我,不是用钱或歪手段搞子一个证。广大的法学家,素质律师,是如何维护宪法法律实施,不是找法官勾兑找几个案子,收代理费来分层!
  法律制度,是体现和推动社会进步,公平公正,不是为少数利益集团制定呵!
  赵律师的高端的平估,体现了本人是一个正义而且有着深质的法律人,无伦是官法,检查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一是法律专业知识,二是人品,还需是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有着高尚品格的人,才有此高端评判。而且那些手握权利,每天花天酒地,背着人皮,做一些背叛国家,丧失天良及人格的动物做一些违反社会常理之行为!
  司法部,不应该与高法混同一体,人家放屁你们跟到闻,他们有裁判权,你们有些人违法犯罪后是否能给个不判或减轻,还是有权的好,什么人都怕呵!
  @jiang_chang
22:24  做了这么多年,还没考上律师?  -----------------------------  @赵律师5-06-04 16:50:28  -----------------------------  考上律师的废物也不少!
  律师很多都是书呆子,眼高手低,办案能力低下!这个群体的黑律师最容易影响优秀法律工作者的名声了,所以,我至今不愿考律师,担心黑律师影响法工的品牌,就像歪电信会影响好移动的信誉一样!
  “问题条款”画地为牢,剥夺寻求服务选择权
  打击法工力度加倍,  保障权益态度暧昧。  身有病痛精神疲惫,  职业偏见令人崩溃。  终年奔波辛苦受罪,  舆论导向让人心碎。
  司法部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是违法行为。建议十万受害者以司法部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
  司法部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范围,是违法行为。建议十万受害者以司法部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
  诉求全国人大对司法部2015年第4号答复意见予以撤销。十万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为公正、生存讨说法!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表述“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据此推断,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中所提及的“乡镇法律工作者”就是“乡镇律师”,“乡镇法律工作者”后来改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就是基层律师,这是我们正名为基层律师的理论依据,如律师提出反对意见,那他们的律师资格证就应当调整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资格证”  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称呼是不规范的,它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名词。作为一个社会学上的词语,“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社会上从事法律工作服务社会人员的总称,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甚至包括法学教授。而遍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找不到一个与之相关的法条。好比乡村医生条例所指的乡村医生,叫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者,岂不可笑。  本人认为,不但要变更法定称呼,其业务范围还应当扩大至刑事诉讼,让普通群众打得起刑事官司,不能让贫穷的边缘群体在动辄上万的刑事诉讼律师收费前却步。毕竟现在社会贫富分化已经成为事实,我们不能讳言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另第一次法工资格考试的科目就包括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也就是说当时的指导思想,其本意就是放开我们的刑事诉讼范围。现在中央政策是扩大法工队伍,也应扩大业务范围,至少取得资格证的法工可以代理刑事案,至少基层法院一审及中院终审的刑事案,我们也可以做,而且可以做好
  法律服务机构有辖区?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的领导同志们,他们管辖谁?他们有行政管理权吗?  辖区是指管辖的区域,服务所能管辖什么管辖谁?建议开庭时带一本《辞海》,让法官及司法部官员“奇文共欣赏、异义相与析”  法律服务所,什么是服务?(根据百度解释)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顾名思义,法律服务所只可以提供法律服务,没有管理的权利。
  日 ,总书记为组长的深改组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不知内容如何,是否提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工作者也是法律职业,至少民诉法已经确认,以后这个职业的资格如何产生,我想会影响到国家对我们的定位以及我们的命运
  法律工作者资格是全国考试取得的,其权威性甚至比实施司法考试后的所谓“小司考”还要高,“小司考”实质是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内部考试,司法部纵容“小司考”已经违法,如果剥夺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如果质疑我们的能力与水平,司法部、最高法院与检察院必须先就“小司考”问题向全国人民道歉,并取消所有“小司考”通过者的资格  司法部对“小司考”不抵制是不作为,主要是法检是强势部门,对法律工作者限制打压,是因为我们是弱势群体,这种欺负不了杀猪佬就欺负豆腐佬的势利眼,要坚决予以揭露  建议申请司法部信息公开,是否存在小司考?小司考法律依据何在?这些年违法为小司考发了多少资格证?最高法院限制打压我们,来而不往非礼也,要对法院系统的打压采取反攻
  法律工作者资格是全国考试取得的,其权威性甚至比实施司法考试后的所谓“小司考”还要高,“小司考”实质是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内部考试,司法部纵容“小司考”已经违法,如果剥夺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如果质疑我们的能力与水平,司法部、最高法院与检察院必须先就“小司考”问题向全国人民道歉,并取消所有“小司考”通过者的资格  司法部对“小司考”不抵制是不作为,主要是法检是强势部门,对法律工作者限制打压,是因为我们是弱势群体,这种欺负不了杀猪佬就欺负豆腐佬的势利眼,要坚决予以揭露  建议申请司法部信息公开,是否存在小司考?小司考法律依据何在?这些年违法为小司考发了多少资格证?最高法院限制打压我们,来而不往非礼也,要对法院系统的打压采取反攻
  权力任性何时了?!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理发、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纳入这个范围内,不属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难道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是法律工作者?真的是白马非马?
  关于废止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限制规定的建议  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已经成为一支与律师共享法律服务市场,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廉价的法律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为维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也正是源于这个基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受社会公众所认同、接纳,写进了民诉法、行诉法,与律师并列,成为法律服务行业主体。  而在最高院法释[2015]5号文件中,基层法律工作者却被限定了业务区域,被边缘化。该项规定与法相悖,民诉法是上位法,司法解释不应作出限制性解释,司法部早已下文将法律服务所改制为合伙制中介机构,现仍然引用&&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进行地域性限制的批复!是地道的懒政,与国务院破除机制障碍,拓展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服务市场的指导方针相左,也是对当事人自由选择代理人的人权的严重侵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该解释不利于法治的进步与发展。试问,该司法解释条文的公正层面的法理依据何在?该条款纯属恶法,应该废止。  长期以来,某些律师出于行业之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极尽诋毁、中伤、攻击和排斥,终极的原因是律师想搞行业拢断!基层法律工作者会冲击律师吗?会导致法律服务行业的混乱吗?这已经被证明是不折不扣的伪问题。中国的电信运营商联通电信移动,我们看到的是繁荣是竞争,还有受众选择余地的丰富!中国有大大小小的医院,有遍布全国的无数的诊所,乱了吗?而我们看到的是各取所需的周到和便利!  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主体,任何限制干涉我们依法自主执业履职活动的作法都是错误的不公正的,也终将是有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的,更是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大力发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组织的理念格格不入的。  我们建议司法部尽快废除过时批复,并请求最高法院修改恶法条款,希望国务院早日出台行政法规层级的《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或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改制为基层律师,受《律师法》调整,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
  法律服务职业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员四类法律服务职业应该统一纳入律师体系,统一受《律师法》调整,接受律师协会管理,并应当对律师类别进行分类细化,分别设立刑事律师、民事律师、行政诉讼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证券律师、公司律师、基层律师、公证律师……,不能使律师成为“样样都会,样样都不会”的“万金油”、“打杂律师”。应当打破执业区域限制和相关业务限制以及执业权利限制,实行公平竞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有利于使新老制度平稳衔接。  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社情、民情,能够给广大基层群众提供就近、便捷、廉价的法律服务,且大大有利于基层普法工作,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法治进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也不乏优秀人才,他们大多是专业的、称职的。在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应该直接授予他们”民事律师”或“基层律师“的职业称谓,设置相应的基层律师事务所,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对接。  3、应当把企业法律顾问拼入“公司律师”类别,受律师法调整,与国资委脱勾,由律师协会归口管理。  ——福建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
主任许日升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融合势在必行  “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两套制度双线并行,始于2002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日国务院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考虑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最新态度,可以预见,企业法律顾问将融合为统一的公司律师制度,这一趋势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及国际企业的通行做法。但问题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增量没有了,数以万计的存量该何去何从?《律师法》第8条为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工作多年却没有参加司法考试或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深法律人士提供了转型公司律师的特别通道。该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符合此类条件的资深法律顾问,应当予以申请公司律师资格。关于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统一,期望能够在对待老人和新人的具体办法上做到灵活。 首先,国资委和司法部要携手并联合社会各界推动《律师法》的修订。在律师法中明确公司律师制度,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方面,应增加公司律师必要的单独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能得到政策和法律的重视和公平对待,给予转型正名,会在基层托起一遍蓝天!
  全国政协委员孔维克: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公平竞争 09:45:00
来源:鲁网法制频道
  [提要]我国基层法律服务自产生以来就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很长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它自创立以来,就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开展法制宣传、整治热点问题、开展社区法律服务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自产生以来就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很长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它自创立以来,就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开展法制宣传、整治热点问题、开展社区法律服务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关于司法部出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区域限制的(2002)12号批复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88条再次将司法部二十多年前的规定给予了认可,再次作出了限制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区域代理的规定,这让全国还仅存的大约7万(官方统计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其生存和发展再次陷入了挣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确定了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同等代理地位的前提下,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区域限制问题,我们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孔维克委员。  记者:孔老师,您作为全国的政协委员,您认为我国目前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如何?  孔维克: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力指导和管理下,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迅速发展,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弥补了基层法律服务的空缺,为依法治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88条再次将司法部二十多年前的规定给予了认可,再次作出了限制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区域代理的规定,您认为有没有必要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区域进行限制?  孔维克:我认为没有必要。因为从宏观来看,目前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经具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还是相当高的。进行限制会导致法律市场萎缩,法律服务所之前的建设前功尽弃,致使人才和资源的浪费。  记者:目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平台相对稳定,如果对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代理区域进行限制,后果是怎样的呢?  孔维克:首先会导致法律建设脱离群众。由于我国目前律师数量并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且部分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覆盖率低,如进行区域限制,偏远地区的群众得不到法律服务。导致百姓有案咨询难,不利于推进司法建设,亦不符合我国国情。  其次会导致行业竞争失衡,破坏市场秩序。我国早已实行市场经济,如对法律服务所进行限制,是对市场经济的倒退。有些法律工作者原来属于司法所,属于事业单位,由政府发工资,后改制走上市场经济,成为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的机构,如限制会导致法律执业人员及其业务萎缩,大量法律工作者失业,目前形势良好的法律服务所被迫关闭。  再次,如真正实行限制,目前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会被迫终止,导致老百姓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我认为对法律服务所进行限制有害而无利。  记者:对于法律工作者区域限制,您有怎样的看法?  孔维克:民诉法刚刚颁布,法律工作者代理并没有限制区域,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却又进行区域限制,会给人以对于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作出任意解释的误解,存在有法不依之嫌。法律服务行业应当是自由的,公平的。老百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他们的代理人为其维权,而不是规定只有谁才能为其维权。法律工作者相对于律师收费较低,能够满足贫困家庭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诉求。目前法律工作者的投诉率远远低于律师,这也是老百姓对于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的一种肯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目前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已经经得起市场的考验。符合百姓的呼声。  记者:如果对法律工作者服务范围进行限制,对老百姓有什么影响?  孔维克:法律工作者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让困难家庭及时得到法律救助。如进行限制,这标志着只有区域内的困难家庭才能得到救助。大批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外地遇到困难的人员均会因为区域限制而得不到法律援助。有些经济困难的家庭会因为付不起高昂的律师费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以及社会发展。  记者:基层法律服务对咱老百姓有着很大益处,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您有怎样的建议?  孔维克:法律服务所的发展,不仅能满足百姓的法律诉求,更能为社会带来大量的就业岗位。建议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建设,拓展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覆盖范围,深化改革,重视市场需求,取消区域性划分。让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在同一个起跑线公平竞争,共同为社会服务。  记者:孔老师,为了广大百姓的利益,我们知道您已经连续几次为法律工作者交提案呐喊,您这么做的意义是什么?  孔维克:我认为,这么做对于我国基层法制建设、对老百姓维权的意义重大。基层法律服务所成立至今,为百姓解决了许多大事,实事。加大了我国普法力度,加快了法制建设进程。法律工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他们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丰富。限制法律工作者服务区域,会造成行业垄断,是对人才的浪费,将有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精英人才会因此而埋没,近十万家庭会因此受到影响。这不仅仅是为法律工作者呐喊,更是对我国基层法制建设,为依法治国,为百姓而呐喊。
  在一些心存偏见的人眼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是些不学无术的草包,业务能力水平都比律师差。我要说,这些人根本就不了解法工,或者是他们的成见、偏见,甚至是恶意中伤。在我的法工朋友中,很多人不但学历达到法学本科毕业,而且实务能力很强,办案经验很丰富,无论是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经济效益都远超同地区一般的律师,尤其是他们大多比律师谦虚、低调、踏实、认真,在当地法律职业群体中颇负盛名,备受业界肯定和当事人称道!他们比普通的律师更专业,更能干!
  每一种职业群体里面都有精英,有人才,也有庸才!考过司法考试的人群里,甚至在硕士、博士群体里,同样有很多书呆子!所以,英雄不问出处。看扁基层法律工作者是你的无知、无明!!
  提升队伍素质,培养专门人才,打造政法核心战斗力
  有没有区域管辖区影响都一样,法律在不同的人掌心里可任意捏弄,如何能凭律师证就能保证公平执法?只证明他们有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司法改革要从检法判例开始惩处腐败法官,这才是中国真正的腐败官场根源之处,贪官汚史做了实事倒是凭才务实做了好人好事,玩点女人多点享乐老百姓都认可是精英,不追求完全平等而是要求留点活路给弱民,才有民族的希望才能振兴中华才能有信心努力活命,说多了党和政府以为你们的付出很多了,但是平民老百姓受的不平等待遇多了已经磨成灰了,上诉上访不如做奴隶谁还指望包老头出现啊!现代的进步是靠制度维护生活中的是非纠纷,成也制度败也制度所以对待法律制度要慎重。  
  @一尾盲鱼 60楼
15:37  提升队伍素质,培养专门人才,打造政法核心战斗力  -----------------------------  很有道理,毕竟法务是人在执行,法律即使定得比天高但不适宜执行等于无,完全一边倒的判决很容易伤人,造成权势銭干扰民族感情和社会和谐,法理为树干法律为枝头道德为绿叶,适合老百姓生存发展的法律工作才具有生命力,我不是专业说错了误怪但总结一下:法律这片树林需要我们保护自然生态而不是植木赚钱,人最好别顶撞和一棵树吊死,而是坐在树下好乘凉……  
  我觉得还不是素质问题,而是看不见的危险最可怕,法律再好也没人感知,毕竟生活复杂人人想做人上人,法律仅能作为一道防线促使人们遵守道德为首务。至于道德是什么,我一直想不明白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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