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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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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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公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县,可以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行文委托该县人口计生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三条及《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规定:
(一)申请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既往从未设置过同级别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建设用地已经得到落实。
3.建设规划通过了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根据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同工作职责,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要求,具体如下:
1.申请普通一类和中心二类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和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的要求。
2.申请中心一类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和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的要求。
3.申请县级和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中第一条放、取宫内节育器、第二条终止早期妊娠手术、第三条输卵(精)管绝育术、第四条皮下埋置避孕术、第五条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和第六条输卵(精)管吻合术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拟申请设置的市级、县级和乡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0个工作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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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与新世纪大道交汇处 电话:7(银海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_办事指南_人口计生_
2016年10月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1、2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五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3、4、5、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六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
4.《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二、审批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三、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程序
1.许可申请程序: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由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许可受理程序: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一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即为受理,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几种处理:一是予以受理,二是要求更正,三是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四是不予受理日。
3.许可审查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程序: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准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5.变更和延续:被许可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6.机构执业校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审批时效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9.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应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登记原因和理由;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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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主任和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依据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标准,予以批准。
  (一)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术(10周以内),输卵(精)管结扎术。
  (二)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一般在800平方米以上。
  2、交通便利,环境无污染。
  3、设诊室、咨询室、妇检室、医学影像室、生化检验室、药房、康复室(不少于10张床),分设门诊手术室和住站(院)手术室。
  4、门诊手术室符合放置宫内节育器(IUD)和人工流产术的要求。
  5、住站(院)手术室设有手术间、缓冲间、洗手间、更衣间;手术间面积15—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地角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弹簧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工作人员、受术者通道分开;洗手间有2个以上水龙头;必要的取暖和降温设施。
  6、业务科室、医技科室的建筑布局、人物流向合理。
  7、有满足拟开展业务要求的其它工作用房。
  (三)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辅助诊断设备
  3、实验室检查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四)人员配备
  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10—1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按规定取得与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五)规章制度
  1、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
  3、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六)注册资金确实到位
  (七)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四、所需材料
  凡要求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3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3份;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承办人B复核,承办人B没有异议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予以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重新上报。
  六、审批与决定
  (一)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拿出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承办人B审核没有异议后,提交处长审批,处长审批后,由承办人A、承办人B协商,从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2—3名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承办人A或承办人B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形成评审意见。
  (二)承办人A、分管副处长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报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对拟批准执业的服务机构,报主管副主任签批,主管副主任在发证部门审批意见表上签字并加盖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
  (四)审批部门起草文件,制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五)承办人A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申报单位。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人口计生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网址:http://www.)。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并于10日内送达申报单位。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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