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县玲玲塔镇 政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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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玲珑塔镇黑山沟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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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新闻网葫芦岛讯(记者 赵月明)
  “建昌县政府网里面出现了多条与政府信息无关的新闻,是不是被黑客入侵了?”近日,有网友向记者反映葫芦岛市建昌县政府网疑遭黑客入侵,至今尚未处理。
  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记者登陆了建昌县政府网站,在首页建昌新闻栏目中看到, 8月3日分别出现了《致管理团队的一封信》等三篇文章。《致管团队的一封信》一文出现了以下内容:
  “亲爱的管理团队们,你们的网站存在严重的BUG(漏洞、缺陷的意思),希望你们看到此条公告后速联系……以便得知漏洞的位置,此条公告已经足以证明漏洞。 另外,为了防止密码泄漏,我修改了你们最高权限的管理用户密码,请你们速联系取回……”
  根据以上内容,一些从事网络技术工作的网友猜测建昌县政府网被“黑客”入侵的可能性极高,并表示担忧,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网站安全性建设。
  政府网作为政府对外展示、公开信息的平台,安全性至关重要。往往一些小小的防范疏忽,就会使政府网的信息准确性及时效性大大降低。部分网站甚至完全丧失对网站的最高管理权限,造成的影响是不可挽回的,所以加强政府网的安全性刻不容缓。
  作者:赵月明
(本文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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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维护法律尊严,严厉打击国土资源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理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我市向社会公开曝光10起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1、2011年4月,连山区孙光泽未经批准擅自在连山区高桥镇高桥村取土,涉案耕地999平方米。连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违法当事人对被破坏的耕地999平方米进行治理,达到耕种条件、并处罚款19980元。  2、2011年6月,连山区孔祥海在长岭山取土洗砂,涉案耕地864平方米。连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违法当事人对被破坏的864平方米旱地进行治理,达到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7280.00元。  3、连山区虹螺岘镇前潘村砖厂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砖厂后山取土烧实心黏土红砖,属于无证开采行为,经葫芦岛工程勘查院实测,该砖厂共取土方8539.6立方米。连山区地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39.5元;2、行政罚款3000元。  4、连山区塔山乡大红旗村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取土方2000立方米,卖到打渔山工业园区填海工程,属于无证开采行为,连山区地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行政罚款3000元。  5、2011年4月,兴城市沙后所镇荒地村村民赵德志未经批准擅自在沙后所镇荒地村占用耕地99平方米建房,属非法占地行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99平方米;2、行政罚款1980元。  6、2011年5月,兴城市药王乡裴屯村村民张剑晶未经批准擅自于2009年6月占用本村集体土地111平方米建房基础,属非法占地行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限 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1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行政罚款1430元。  7、2011年6月,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在龙港区连湾街道荒地村集体土地上建换气站,占地面积5.93亩,其中村庄1.85亩,其他草地0.4亩,裸地3.68亩,属非法占地行为,龙港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行政罚款79000元。  8、2011年1月,南票区沙锅屯村吕亚英耐火粘土矿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矿种是耐火粘土,但该矿实际开采过程中,擅自采掘煤炭,属无证开采行为,南票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400元;2、并处罚款7700元。  9、2010年3月,建昌县雷家店乡二杖子村村民刘长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88平方米荒地套入自己宅院,属非法占地行为,建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8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10、2011年4月,建昌县八家子开发区鹿叫村四组村民徐海利未经批准擅自在鹿叫村跳坎沟山开采铁矿石,属无证开采行为,建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采出矿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3、并处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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