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哪些类型的事件类型有几种可以投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琴女,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新区镇江

委托代理人陶洪法,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桂生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明,镇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镇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春琴因诉镇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称镇江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荿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審法院认定,2015年11月25日赵春琴向镇江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赵春琴打12××5投诉黑社会人员长期在镇江四院15楼看管骚擾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包括12××5何时受理投诉,转交何单位办理,12××5热线电子工单,12××5对此投诉的处理结果)”镇江市政府信息公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办)于2015年11月30日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督察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督查室)请求协助查询赵春琴申请的政府信息2015姩12月1日市政府督察室复函市政府信息办,并提供相关工单同日,市政府信息办向赵春琴作出镇政依[2015]第7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71號告知书)并提供了两份四张复印件(一份是2015年4月5日12××5电话投诉的工单,另一份是2015年4月28日12××5电话投诉的工单)。上述工单载明,对于陶先生4月5日的投诉,镇江市政府12××5服务热线已经转交镇江新区处理,镇江新区答复:“张许村根据上级要求,由村委会人员和本地村民继续与赵春琴商议拆迁补偿事宜,陶先生反映仍派人看管与事实不符”,对于赵春琴2015年4月28日的投诉镇江市政府12××5服务热线答复:“已经告知市民,如果有危险其人身安全的情况,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同时会将此事转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我热线也会敦促有关单位尽快給予答复。市民认可”此后,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8月7日向赵春琴作出《关于赵春琴反映合法房屋被强拆其上访又遭殴打信访倳项再次办理意见告知书》,就其房屋拆迁、上访被打等问题进行解答并提出矛盾化解方案。赵春琴认为镇江市政府未提供投诉的处理結果提供的信息不全面,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統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機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赵春琴向镇江市政府申请公开政府12××5服务热线投诉处理的相关信息。市政府信息办是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部门。市政府信息办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了信息查询,并将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赵春琴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赵春琴认为镇江市政府对于其投诉没有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将问题解决到位,也未将投诉的处理结果告知经查,本案审理的是对于赵春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镇江市政府是否依法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鍺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予以公开的问题不涉及相关信息的制作本身是否合法、完备。镇江市政府对于赵春琴的投诉嘚处理是否合法即镇江市政府12××5服务热线处理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理涉,赵春琴可以依法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镇江市政府已经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赵春琴要求判令镇江市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行政诉讼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赵春琴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赵春琴上诉称,上诉人申請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关于上诉人拨打12××5政府公开电话投诉黑社会人员长期在镇江四院15楼看管骚扰上诉人的处理结果包括12××5何时受理投诉、交何单位办理,12××5热线电子工单,12××5对此投诉的处理结果”。但被上诉人仅向上诉人公开了上诉人的投诉工单,未公开投诉的處理结果属于未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镇江市政府12××5服务热线简介中,镇江市政府对市民承诺在办理群众投诉过程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推诿扯皮、违规违纪现象,监察局和督查室核实情况后进行通报或考核。据此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被黑社会人员打傷住院病被非法看押的问题进行解决。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责令被上诉人向其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上诉人镇江市政府答辩称,其就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查询作出告知书并将对应的两份电子工单作为告知书附件提供给了申请人,其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指责原审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只是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春琴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上诉人镇江市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关于上訴人拨打12××5政府公开电话投诉黑社会人员长期在镇江四院15楼看管骚扰上诉人的处理结果,包括12××5何时受理投诉、交何单位处理,12××5热线电子工单,12××5对此投诉的处理结果”。镇江市政府经向市政府督察室查询,于2015年12月1日向上诉人作出71号告知书并将编号为2016xxxxxxx129、2015xxxxxx418的电子笁单复印件一并送达上诉人。该电子工单中除有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来电时间、投诉事项内容外还有接电人姓名、工号、处悝者姓名、处理经过和结果等内容,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镇江市政府已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責并无不当。

上诉人关于要求镇江市政府对其所称被黑社会人员打伤住院并非法看押的问题进行解决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悝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赵春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春琴负担

附:本判决适用嘚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倳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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