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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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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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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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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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
黑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
黑河市林业局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⑴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⑵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⑶ 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源、资金、生产、采集、加工、检验、仓贮设施等条件;
⑷ 具有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或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了解与林木种子生产有关的法律常识,熟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及病虫害防治等技术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苗木生产许可证》:
⑴ 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
⑵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育苗圃地,育苗面积针叶3亩、阔叶5亩以上(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地膜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的,不受面积限制);
⑶ 具有熟悉苗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育苗面积在3亩以上50亩以下的,必须有熟练育苗技术的工作人员;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必须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100亩以上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⑷ 具有一定的生产条件、病虫害防治设施;
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⑴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特殊用途除外);
⑵ 具有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或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种子的品种并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⑶ 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种子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
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苗木经营许可证》:
⑴ 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本在5万元以上;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⑵ 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苗木的品种;熟悉苗木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
⑶ 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设备;
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林木种苗许可证者应向审核机关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苗木生产许可证提交材料有: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林木种子或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4.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5.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6.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要提供省、市级林木良种审定(认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复印件。
(二)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苗木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有: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照片及使用证明;
3.林木种苗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及产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5.资金证明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许可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单位完善时间及因有关部门原因调整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怎样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信息来源: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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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发权限: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1、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其他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单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2、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其他林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省或全国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
  2、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_百度文库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2004年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2年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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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者:liuentian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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