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本报讯(记者 文晨)9月27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議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引导物业企业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突出物业企业的服务属性,将条例名称由此前的《陕西省粅业管理条例》修改为《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基层政府的组织职责,規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內的相关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根据全省问卷调查数据统计,7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由此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决定权无法真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平等地位难以保证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条款,其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临时机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业主玳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的二分之一。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决定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