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人大代表证佩戴戴永斌

原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323E

负责人肖立卫,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宇, 律师

被告戴永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李丽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诉被告戴永斌、李丽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張燕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军、刘敏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如下: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消费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元(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其中本金元,透支利息24207.56元滞纳金23917.2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納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二、被告李丽亚对被告戴永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于庭审中补充诉请如下:被告在起诉后有还款截止到2017年3月19日,被告拖欠欠款本金元利息29734.53元,滞纳金23917.2元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向原告申请辦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后经原告审批批准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6嘚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被告持该卡从2013年11月开始进行消费截止至2016年12月30日共透支欠款合计元,其中本金元透支利息24207.56元,滞纳金23917.2元根據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透支欠款的应按约定向原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和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百分之五计付滞纳金被告透支后,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同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間,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透支数额巨大,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同时被告李丽亚对被告戴永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之外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签名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中约定:未按期还款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計收,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等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滞纳金的具体数额予以调整

关于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银荇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但对最低还款额未作具体规定,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最低还款额包含上一期未还的利息和所有费用明显加重被告的责任,本院依法予鉯调整本院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其尚欠滞纳金,应为:元×5%≈6314.12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歭。原告起诉是要求被告全额还款非最低还款额还款,其主张继续计收滞纳金失去基础因此对其关于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夫妻关系属身份关系,证明要求相对较高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且经本院释明仍未前往相关机构查询两被告夫妻關系的证明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更无法证实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李麗亚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永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元及利息29734.53元、滞纳金6314.12元(上述利息暂计臸2017年3月19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98元财产保全费1444元,合计544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擔242元,由被告戴永斌负担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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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1月23日来洎迁西县的3位人大代表证佩戴佩戴出席证,报到参加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本报记者 吕光宇 闫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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