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零年的土地证确权怎么办可以确权的证明吗

土地确权前要不要调整?
日 00:00 来源:南方农村报
内容摘要:调整好土地再确权,以后会更方便些,但操作起来麻烦。这是不少具体负责实施土地确权政策干部的现实态度。
关键词:土地;调整;分田;村民;南方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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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好土地再确权,以后会更方便些,但操作起来麻烦;现在先不调也好,矛盾没那么多。"这是不少具体负责实施土地确权政策干部的现实态度。  政府部门强调,要保持现有的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村民则因自身利益而有不同的看法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王伟正实习生 杨源威) "不分田啊,那这样搞有什么意思?" "土地确权好啊,至少稳定一点,可以随意种经济作物,现在每5年调整一次土地,种果树都不敢,只能种水稻,但又没什么经济效益。"在土地确权工作中,是否重新调整土地,是村民最关注的问题。  "调整好土地再确权,以后会更方便些,但操作起来麻烦;现在先不调也好,矛盾没那么多。"这是不少具体负责实施土地确权政策干部的现实态度。  有人要分田,有人不同意  在广东的各试点村,分田与反分田的观点相互交织。德庆县官圩镇四村琅尾自然村村长梁汉伟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刚跟村民说土地确权,一些小孩没分到田的村民就提出分田,但更多有女儿外嫁或老人去世的村民则提出了反对,反对人数约占2/3.琅尾村一名村民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他家有5亩多地,都种着沙糖桔,钱都投资进去了,如果要调整土地,"要砍掉果树,肯定不同意!"官圩镇的非试点村,尽管尚未开展确权工作,但村民也非常关注这项政策,焦点当然是分田的事。  直安村的梁婶没怎么认真了解确权有什么意义,她更关心的是3个小孩能否在这次确权中分到田。她也知道现在很多田都种了果树,要分田难度很大,但她还是带着期许的语气跟记者说:"分田更公平,这次不分,五年十年后分都可以,关键是大家都要参与分田。"  德庆谢村虽然每隔5年都调整一次土地,但因为没有人口变动,村民谢锐坤家的土地在最近几次调整中都没变动。他认为土地稳定下来好,因为谢村将土地分为好中差三类田,好田和差田不变,每次将"中田"(即二类田)打乱重新分配。"二类田也有好坏差别,有时分到差田也不爽。"  云安县南盛镇大窝村的村民邓木水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大窝村自1980年代分田到户后就一直没再调整过土地,那时一家5口人中有4人分到人均0.66亩田,这些年因修公路、水利等设施,目前全家只剩下1.4亩田。现在邓木水的大儿子娶了媳妇,也有了孙辈,全家6口人还是只有这1亩多田。他希望土地确权可以重新分配土地,"现在有的家庭人少田多,有的人多田少,重新分公平一点。"但他也知道,"现在很难重新分田了。"去年大窝村因建高速公路征收了90亩水田,如果重新调整土地,那些已经领取了征地款的村民也参与分田,这在邓木水看来也是不公平的。  频繁调整土地,农民不敢投入  谢村村民谢瑞强希望土地承包关系能保持长期稳定,因为现在每隔5年调整一次,想在地里种果树都不敢,只能种水稻,但经济效益不好。谢村村民谢锡泉也有类似的观点,他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谢村每5年调整一次土地,耕作不方便,村民在最后一两年也不愿意施肥了,"反正到期又要调整",这样很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保护和培育。谢米泉称,谢村的村民都很自觉,不会在要调整的土地上种果树。谢瑞强告诉记者,在谢村需要调整的土地上,没一户人种果树。  德庆县农业局副局长聂伟才认为,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比较好,因为人地矛盾是始终存在的。  像谢村这种小范围自行调整土地的问题,德庆官圩镇委委员黎学荣特意向谢村村民宣传了确权的好处。黎学荣说,谢村的女儿出嫁了要把田收回,但其嫁到夫家那边的村又没田分给她。而外村的女儿嫁到谢村做媳妇,谢村要分田给她,她原来在娘家的田却还在,"这样一比较,谢村的女儿就不值钱啊!"黎学荣解释,国家搞确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土地的承包关系,像谢村这样调来调去,谁心里都不踏实,农民不踏实,外来老板投资更不踏实,不敢搞大投资,"只能种菜,不敢建厂。"有些老板可能宁愿花多一点钱去租邻村的土地,也不敢要谢村的土地,"本来可以修条水泥沟渠的,可是5年后就要调整土地了,不如就随便用塑料管将就一下算了。"黎学荣认为,像谢村这样小范围的调整土地,貌似公平,但从长远来看,其实不利于村庄发展。  确权是长久不变,还是30年不变?  部分村民认为,几十年来,即使土地调整了,但家庭土地的总量还是相对稳定的。如谢村几十年来都是每隔5年调整一次,村民谢瑞强家,因父亲去世和姐姐出嫁,被收回2份田,后来谢瑞强两个小孩出生,又分到2份田,平了。谢锡泉有3个女儿,本来明年谢村要进行土地调整,他这几年出嫁的两个女儿的田应该要被收回,但他儿子娶了媳妇又生了小孩,也应该分到2份田,全家的土地总量没有变动。  国家为了稳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关系,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去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但在此次土地确权过程中,各试点干部对"长久不变"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窝村支书邓健芳认为,土地确权后就是长久的了,所以有人要求分田,他就要求提出分田的那个自然村必须每家每户都签名同意才行。德庆农业局副局长聂伟才则认为,德庆土地确权是在1999年第二轮承包的基础上确权,新发的土地证上写的承包期限是到2029年,他认为那时应该再进行土地调整,因为经过30年时间,人口变化很大了。"确权是30年不变的前提下确权,不是一直不变,15年后承包期满了,再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德庆四村村支书兼村主任陈悦文如是理解。  调整与否各执一词  德庆谢村的村支书兼村主任谢米泉认为应在确权前重新分配土地。他说,按惯例,谢村明年就要重新调整土地了,他大儿子已娶媳妇,马上要生小孩了,二儿子也马上要结婚了,明年他家应该能多分3份田,但今年土地确权后,这3份田就没了,"但政策是这样,没办法。"在他看来,谢村每隔5年调整一次土地比较公平。他称,广东人多地少,谢村有的小组人均0.55亩田,"儿子娶媳妇了,生了两个小孩,靠一点田养4口人,怎么养?长期不调整土地不符合农村实际,不分田绝对没有好处,只是干部工作好做点。有田,每年至少能有150元/亩的种粮补贴。分到田,选择也多些。你没田,只能外出打工,一个月1000多元你也得干。"谢米泉不喘气地连续说道。  云安县大窝村支书兼村主任邓健芳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搞土地确权的头三个月,村民的思想都没转变过来,纷纷向他询问分田的事。"你看我的宣传标语,认准'确权'两个字,不是'分田',要分田没政策。"邓健芳肯定的答复仍旧未能说服一些想要分田的村民。邓健芳随后向村民承诺,以村小组为单位,如果大家意见统一,都要求分田,向村委会提出,村委再研究。"一定要100%同意,99%都不行。否则,我不搞。我答应群众的事没有做不到的,只要有一个村(小组)全部人同意分田,村委就支持,但最后没一个村提出。"邓健芳自信地说。  尽管此次土地确权的文件强调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但邓健芳有自己的理解:"文件是死的,人是活的,文件没叫我分田,但也可以按全民的意愿来做,只要是正确的,群众接受就可以。就像以前分田到户,有什么问题?最后证明是对的,只不过有人先行,有人后走的问题。"但回到现实,邓健芳也认为不分比分好,因为如果分田,很多矛盾会出来,会很麻烦。德庆琅尾村村长梁汉伟也认为,从大方向来说,调整土地再确权比较好,因为现在田块太分散,重新调整后方便耕作,"但操作起来,那么多人,很麻烦。"德庆四村村支书陈悦文也赞同:"从干部的角度说,不调整土地比较好。"云安县农业局副局长简伟雄表示,从方便操作的角度说,最好是在土地承包期满后搞确权比较好,那时可以收回土地,"如果现在搞土地调整,那就是自找麻烦。按国家政策,承包期内不能调整土地".德庆县农业局副局长聂伟才告诉记者,不调整土地,土地确权的工作会简单很多。  陈悦文强调,1999年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承诺30年不变,也颁发了土地证,签过承包合同,如果趁此次土地确权来调整土地,是不对的。  ■他山之石  四川群众要求调就调  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四川省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为此,2008年,成都率先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成都市委政研室的调研结果显示,等待分田的人有9%,约50万人。为了顺利推进改革,成都在土地确权中,从开始的"不打乱重来",到后来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手册》修改为"确权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制定,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只要群众要求调就调".安徽确权不确界2012年,安徽繁昌县的平镇申请到土地整理项目,把细碎化农田改造成"田成块、路相连、渠相通、林成网、旱能灌、涝能排,适应机械化耕作"的现代农田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沿袭传统土地分配办法再搞确权,按照肥瘦远近搭配,给一家一户分五六块乃至数十块承包地,那么土地整理就白干了。繁昌县农委提出"虚拟确权"的办法,照当地干部的话来说,"土地是分给你种的,但是土地不是你的","确权不确界".由"虚拟确权"而形成的是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农地产权结构。  在这种确权方式下,农户如果想种地就参与分地,如果不想种地就把土地委托给村社流转出去。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村社还决定,每隔5年重新集结一次各户的土地流转意愿。有专家认为,"虚拟确权"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它把经营权充分放活,从而有利于经营主体。农户不再对某一具体地块拥有权利,而是对一定数量的土地拥有权利。这种确权方式为兼顾公平和效率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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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怎么确权?
5247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时,怎么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权属。在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怎么确权?在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时,有哪些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土地使用权是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一、行政诉讼在土地确权案件中的作用与立法预求相去甚远《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显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是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预求。就土地确权案件而言,行政诉讼的立法预求难以实现。理由如下:一、土地确权案件不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同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单纯的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制度,很难触及查清行政争议的本质,使行政审判的审查停留在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的表层的问题上,当然这对于行政审判而言是核心问题,而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角度讲,这里的审查显然属于表层次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立法目的在土地确权案件中暴露出的矛盾。二、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审查角度、范围完整的呼应。行政相对人之诉愿在于实现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实现其民法上的物权,希望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其根本的请求,但行政诉讼的审查角度虽然立足于相对人的民法上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而赋予其起诉的资格,但审查的靶子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只要存在五种违法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应判决撤销。相对人民法上的权利是否可以得以实现,并不是行政判决关注的焦点,其裁判的结果也往往不能满足相对人的根本的诉讼请求。三、撤销判决对相对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诉确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权利的内容明朗化、确定化。因此,即使判决撤销确权文件,决定也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第四、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不再作作为,拖延作为的问题,有的将矛盾推向法院,从而使当事人最高关注的土地权利悬而未决,使当事人长期陷入无尽的纷争中,审判实践中因不服土地确权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反复审理长达五、六年的并不罕见,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受到质疑。上述问题实质就是行政审判土地确权案件并不能一步到位,切中当事人真正的诉愿,将其关注的民事争议解决彻底。针对该问题,有人提出以行政附带民事的方式一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98条解释第61条似乎采用了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98条司法释义专著对该条解释又称行政与民事的判决、裁定一般分别作出。这其实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同一审判组织包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已,况且分别作出必然由行政庭作出民事判决,违反了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行政附带民事制度。这类行政争议基于民事而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争议是天经地义,合并审理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前,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本身就是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原告或是第三人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都应该允许,而事实上无论原告或第三人除对被诉确权决定表示异议或支持外,对争议土地的归属肯定是要提出自己的请求。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判决的情形归纳如下:(一)政府对土地之确权行为合法的,判决维护。(二)土地确权主要证据充分,而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确认违法由人民法院以司法权确认土地权。(三)土地确权主要证据不足,而法庭可查明事实的直接由法院判决确权。(四)土地确权主要依据不足,而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权属的亦由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相邻权理论法律作出土地权属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相邻关系的诉权规定与《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冲突98条解释第61条仅限于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方能启动行、民一并审理程序,对被告作出的颁发土地证书的确权行为在颁证违法的情形下是否应启动行政附带民事裁判程序?实践中很少有人提及。因为这里不存在行政裁决而且裁决违法的前提。而实践中,不服颁发土地证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在全国范围一直在20%以上,这类土地确权案件能否得到妥善的归属和处理关系到行政审判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实践中不服颁发土地证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有证的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侵权;二是无证的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侵权。笔者认为,无论起诉方有无相关证件起诉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侵权,只要有行政诉讼法上所称政府颁证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即是有原告资格,可以起诉。但问题是颁证行为被撤,被维持当事人间暗含的民事争议并未消除,而人民法院又不能一并解决。笔者认为如上述两种起诉的情况,过去的行政审判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不服颁证行为并没有反映矛盾的实质。因此,人民法院没有厘清不服确权行为的实质而简单地受理而形成了隔靴挠痒。笔者认为,此类纠纷应当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理由如下:所谓土地权属争议,望文生义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日国土资源部公布,同年3月1日实施)即采用了上述定义。针对上述不服颁证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表面看是对政府的颁证行为不服,仅指一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而事实上当事人不服之理由则是当事人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特定范围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当事人起诉的前提必然是关于特定范围的土地权属与相邻方或其他相关方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各自均主张权利,否则根本不可能引起一方对政府给另一方颁证行为不服的问题。既然如此,笔者认为颁证行为仅仅是造成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而当事人的诉愿指向应该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应该看到在原告与第三人间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才是原告起诉的真正原因,故颁证行为是表象,纠纷实质是土地权利之归属。因此,人民法院抛开人民政府直接审理颁证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笔者认为让人民政府依《》第16条按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解决,人民法院在争议违法、当事人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依行政附带民事判决的方式一并解决应该是一步到位的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学者也认为,土地权属争议的前提是各方均没有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址清楚的权属证明文件、办法文件,但历史上已由他人无条件合理的长期使用至今,造成永久性占有的事实。笔者认为,这是对土地权属争议外延的人为的限制,争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至于争议是否有道理那是实体问题,即使双方均有证件,各方也仍然对证件的理解表示不同的意见,依然可以形成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处理争议机关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第(一)项为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由此可见,有证件依然可以形成争议。有一点须要说明的是人民政府的处理结论、方式,《办法》并没有明确如裁判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认为这种裁决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应该包括驳回申请,维持现状,如须撤销土地证件(该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争议的土地归属作出结论。如果不作为土地争议先行由政府处理。相邻方的任何一方起诉,很多情形下会形成互诉对方的土地证,甚至双方均被撤销,再由政府重新确权又可能产生新的被诉颁证行为。而依笔者之见以可直接抓住各方争议的民事争议,同时不至于使政府绕过对颁证行为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对处理决定审查时仍然可以对颁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防止违法的颁证行为不能得到纠正。综合所述,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98条解释第十三条中赋予相邻权一方具有行政起诉权对于土地相邻关系中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解决方式与土地法的解决方式相冲突,笔者认为,这种笼统的关于相邻关系方诉权的规定,没有引导出正确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应对土地相邻权引起的行政争议明确界定为土地权属争议,先行由政府裁决,这样可以使大量的涉及土地的案件在进入人民法院前经过政府部门的第一步的梳理审查,更有利于政府自我纠正违法行为,也方便当事人申请,更重要的是可以大量减轻人民法院日益沉重的审判压力,也符合现代行政裁决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关于土地等自然资源争议先行复议中复议前置的范围及复议与诉讼如何衔接存在激烈的争议。依笔者之见,准确界定土地争议范围,提倡政府裁决在前,人民法院作终局裁判可以消除许多不必要的争议。三、行政诉讼在土地确权案件中忽视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个别情况下审判反而引发了更多的纷争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旦作出,就应被推定为合法有疚。法律要求相对人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应保护相对人基于依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在行政审判也应当对相对人的依赖利益予以高度重视,对违法行政行为实行有限有撤销,土地确权案件主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现行行政诉讼法虽然设立了第三人制度,但对第三人是否可以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规定,以至导致人民法院在只要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即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第三人的举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否有参考作用法律规定态度不明,从而忽视了第三人的利益。以土地确权案件为例,第三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是基于被告的审批、确认,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为禁止政府行为反复无常,信守承诺应该对相对人因信赖政府而取得的利益予以保护,这是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行政审判应该关注第三人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利益保护,不能因被告的违法行为而承担实际上的损失。在不服颁发土地证的土地确权案件中,实践中一般不作土地争议理解,更容易忽视第三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当事人已修房盖屋的情况下,撤销证件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隐患。笔者认为只要不存在证件两证权利冲突、重叠问题一般不能撤销。而最合乎实际的方法应将其归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政府在处理争议中首先对争议问题作出处理,如果须要撤销证件,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在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对当事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件只要不存在权利冲突的一般也不能否认其效力,这既是出于对维持社会安定性的考虑,也是对诚信政府的一种支持。在涉及土地确权案件中,轻易地撤证行为可能使政府无所适从,也使人民法院无所适从。值得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否认颁证的合法性,依职权再作土地权属的裁判,必然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兼顾政府在行政行为中的档案材料,在事实确定难以查清的前提下,只能以公平原则、以尊重历史、方便生产生活为原则,当然法院的司法能力将承担考验。综合所述,人民法院审理土地确权案件应该明确适用行政附带民事判决,并应与土地法相呼应,明确土地权属争议的范围形式,在判决中应确立信赖保护利益,尽量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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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本报不断接到农民询问相关政策的来电来信。把相关政策规定整理给农民看一看,很有必要。&&&&按照我省安排,2015年全省完成4000万亩左右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6年全省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具体推进安排为:2015年,济源、新乡、鹤壁、焦作、漯河、三门峡、商丘、信阳和10个省直管县(市)以及通许县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他省辖市要统筹安排2015年工作进度,2016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权利证书有哪几种?分别由哪一级机关颁发?&&&&目前,我国的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其中前三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什么是土地登记制度?&&&&简单地说,土地登记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由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制度。&&&&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登记内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册内的土地登记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所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客体所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价格、图号、地号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等。&&&&什么是宗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土地登记的程序是什么?&&&&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在登记的具体程序上是不尽相同的,但总体上土地登记应该把握以下四个环节:一是土地登记申请;二是土地权属审核;三是注册登记;四是核发证书,这四个方面是土地登记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或步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谁?&&&&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村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证给乡(镇)农民集体。土地证“是谁的就发给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一是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三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四是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五是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六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哪些土地登记申请按规定不予登记发证?&&&&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一是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二是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三是申请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无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五是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六是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的;七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八是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发证的,一般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土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土地权利证书丢失了能否补办,怎样办理?&&&&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谁负责调处?&&&&(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如何申请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本报记者成睿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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