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农村五保供养每年几月份

农村五保申请书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农村五保申请书:(一)具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条件,男年满60周,农村五保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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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申请书
(一)具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具备&三无&条件的残疾人。(三)孤儿。三、申请的材料(一)申请享受五保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五保户本人的申请书;2、五保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3、《五保供给及财产处理协议书》;4、五保户现有家庭财产清理登记表;5、《双流县新增五保户花名表》(二)停止享受五保待遇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停止享受五保的由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向县民政局报送《双流县停止享受五保户花名表》。四、申请表格申请人需提交《新增五保户申请表》表格,可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领取。五、申请的程序(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村(居)民小组会讨论通过;(三)由村(居)民小组向村(居)民委员会上报;(四)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后报镇(街道)审批;(五)由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与五保户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五保供给及财产处理协议书》;(六)由镇(街道)向县民政局上报备案。六、申请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七、申请办理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村委会向镇(场)社会事务办领取《农村五保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交村民申请人填写或村委会代填;3、村委会审批签章后,报镇(场)社会事务办;4、镇(场)社会事务办入户核实后,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镇(场)政府审批,并加盖镇(场)政府公章。一份镇存查,一份交村委会,一份报区民政局并领取《农村五保供养证书》;5、镇(场)将供养证书填写、编号,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交五保户本人收执;6、实行集中供养的,由镇政府每月按标准发给五保户供养费或集中在敬老院统一供养;实行散居亲属供养的,由镇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扶养人应负责五保户的供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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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铺镇农村五保申报服务指南——孝南区新铺镇人民政府
当前类别:&&&&&&正文
新铺镇农村五保申报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15-08-07 10:14:56 被阅览数:
新铺镇农村五保申报服务指南
一、&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
五保供养对象(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区低保局审批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和五保救助金。
二、&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本人向常驻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身体状况、赡(抚/扶)养人家庭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2、&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初审符合五保条件的,填写《农村五保对象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审核。
3、&审核。乡镇民政办公室根据村民委员会提供的初审材料进行农户调查审核,通过审核后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对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区低保局审批。
4、&审批。乡镇民政办公室将审核同意的五保对象名单上报区低保局。区低保局半年组织一次审批,并将结果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低保局填发《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代发存折,从批准的下半年起发给其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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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对象申报(转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11:23:00 被阅览数: 121 次 来源:
罗江县万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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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农村五保对象申报(转报)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农村五保对象申报(转报)
2、事项类型:当场受理
3、受理窗口: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服务窗口
4、法定时限:2个月
5、收费标准及依据:免收费
6、责任人:林汶
7、窗口电话:
8、投诉电话:
9、窗口接件:是
二、法定依据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民发〔号
三、办理程序
1、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代办点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代办点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代办点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审核。
3、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邮政储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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