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血祭黄沙镇镇委书记是谁

(2015)高刑初字第100号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5)高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大龙,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建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大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付某成、付某平与被告人黄某某的父亲黄某和建造房屋有纠纷。日下午15时许,付某成得知黄某和在长沙村铺里自然村后,就打电话要黄某和出来把建房的事情说清楚。后付某成、付某平就来到褚某花家门口,双方一见面就因为房子的事情发生争吵,并发生冲突,随后三人扭打在一起。黄某某和褚某平等人听到屋外打架的声音,就都跑出来,看到黄某和在与付某成、付某平打架,黄某某于是又和付某平打到了一起,黄某某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根长条形水泥块,用水泥块的一端撞了付某平的肚子一下,付某平被撞后摔倒在地上,后双方都被旁人拉开。付某平送医院检查为肠破裂,后经法医鉴定付某平伤情为重伤二级。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同时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属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黄某某和其父亲黄某和、母亲褚某平在高安市黄沙镇长沙村铺里自然村大娘褚某花家拜年。付某平和其两个哥哥付某华、付某成也在长沙村铺里自然村拜年。因付某成、付某平与黄某和之前建造房屋有纠纷,当日下午15时许,付某成得知黄某和也在长沙村铺里自然村后,就打电话要黄某和出来把建房的事情说清楚。付某成、付某平就来到褚某花家门口,双方一见面就因为房子的事情发生争吵,付某成先动手抓住黄某和的衣服并打了黄某和身上一拳,随后三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黄某某和褚某平等人听到屋外打架的声音,就都跑出来,看到黄某和在与付某成、付某平打架,就去拉架。拉架中付某平打了被告人黄某某一拳,被告人黄某某于是又和付某平打到了一起,褚某平在边上拉。黄某和与付某成打到旁边巷子里去了。被告人黄某某和付某平相互打了几下后,被告人黄某某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根长条形水泥块,用水泥块的一端撞了付某平的肚子一下,付某平被撞后摔倒在地上。被告人黄某某又举起水泥块要打付某平时,褚某平扑到付某平身上,叫不要再打了,被告人黄某某才把水泥块扔在地上,后双方都被旁人拉开。付某平送医院检查为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付某平伤情为重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日,我和父母到我大娘褚某花家。下午三点多,我父接到“次饼里”电话叫他出去,没多久听到外面争吵声,就出去看,看到我父黄某和在和“次饼里”及他弟打架,我和我妈就上去拉开他们。“次饼里”弟弟朝我头上打了一拳,我就和“次饼里”弟打起来了,我随手捡起地上一块水泥块往“次饼里”弟弟肚子上撞了一下,他就摔倒在地上。
2、被害人付某平的陈述,证实开始是我和我哥付某成与黄某和在打,都是用拳头打,后来黄某和的老婆和儿子出来之后,黄某和的儿子又和我打了起来,黄某和的老婆在旁边拉。黄某和的儿子突然就捡起地上的一块水泥块,用水泥块露出的钢筋那端撞击我肚子一下,我被摔在地上,黄某和儿子又举起水泥砖块要打,黄某和老婆就扑到我身上,他儿子才停手。
3、证人付某成的证言,证实因黄某和为我兄弟俩建房质量问题找黄某和理论时与黄某和发生争吵,我先动手打了黄某和一拳,黄某和就和我兄弟俩打起来了。他姨夫家几个女人就出来揪开我。我弟付某平就和黄某和的儿子在那边打,后来被人拉开了。付某平走到我边上时用手捂着肚子。后派出所的人来了要我们送付某平到医院。
4、证人黄某和的证言,证实付某成和付某平两人找到我,说要收拾我,付某成用手揪我的衣服用拳头打我身上,我还手,付某平也上来打我,三人打在一起。我老婆儿子听到吵架出来拉架,我儿子看到我挨打后过来和付某平打在一起,后来被人拉开了。
5、高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临床法医学鉴定书(2015)临鉴字第173号,证实付某平因腹部受伤入院并行腹部手术。术中见腹腔血性渗出液300ML,后腹膜见大面积血肿,小肠距屈氏韧带约100CM处见小肠横行破裂约3/4。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6、办案说明,证实黄某某于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7、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黄某某与付某平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黄某某一次赔偿付某平损失83000元,付某平对黄某某表示谅解,请求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赔付了人民币8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又系初犯、偶犯,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锦军
人民陪审员  刘伍君
人民陪审员  齐晓珍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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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陈某某2等盗窃案
【全文】CLI.C.5624758
陈某某2等盗窃案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高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2。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和盗窃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于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简某某。198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199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于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2、简某某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2、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陈某某2、简某某在高安市实施盗窃事实。
  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一人来到高安市相城镇相城村委会舍塘村,盗得被害人张某甲家一头母水牛,盗得被害人卢某甲家一头母水牛,第二天将牛牵至新余市水北镇鹊山农贸市场准备卖牛时,被人发现弃牛逃跑,被盗的两头牛被找回。经鉴定,该两头牛总价值为22500元。
  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一人来到高安市田南镇敖塘村委会刘某某,盗得被害人刘某家一头公黄牛。经鉴定,该牛价值为6300元。后由简某某联系将该牛卖给简某乙,被告人陈某某2得赃款3000元。
  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一人来到高安市黄沙镇古塘村委会野鸡窝村,盗得被害人涂某家两头大的、一头小的共三头母黄牛。经鉴定,该三头牛总价值为16600元,其中一头一岁半的母黄牛在牵的过程中跑掉了。被告人陈某某2将另两头牛牵至新余市水北镇卖给敖某(在逃),得赃款3000元。
  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一人来到高安市相城镇石梅村委会老祖村和相城镇会上村委会严某某,盗得被害人胡某甲家一头怀孕的母黄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9600元;盗得被害人严某甲家一头怀孕的母黄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7500元。被告人陈某某2将该两头牛牵至新余市水北镇卖给简某丙,得赃款4000元。
  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简某某两人来到高安市石脑镇相山村委会胡彭村,盗得被害人胡某乙家一头怀孕的母黄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7200元;盗得被害人胡某丙家一头公水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7200元。两人将该两头牛牵至新余市水北镇卖给敖某,得赃款5000元。
  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一人来到高安市石脑镇闻家村委会新屋刘某1,盗得被害人刘某家一头公黄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11700元。次日被告人陈某某2将该牛牵至高安市相城地段山上躲藏,当晚又来到相城镇冷塘村委会冷塘村,盗得被害人卢某乙家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水牛,经鉴定,该两头水牛价值为118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2将该三头牛牵至新余市水北镇卖给敖某,得赃款7000元。
  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一人来到高安市龙潭镇塔水村委会桥背村,盗得被害人梅某甲家一头怀孕的母黄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7000元;盗得被害人王某家一头正要产崽的母黄牛和一头公黄牛,经鉴定,该两头牛价值为11200元;当晚,被告人陈某某2来到杨圩镇周家村委会上刘某1,盗得被害人胡某丁家一头母黄牛和一头小公黄牛,经鉴定,该两头牛价值为11200元。次日被告人陈某某2将该五头牛牵至高安市相城地段山上躲藏,牛被人发现找回。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又来到高安市相城镇棠山村委会邹家村和院下村,盗得被害人邹某甲家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水牛,盗得被害人邹某乙家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水牛,盗得被害人黄某甲家一头母水牛,经鉴定,该五头牛价值为355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2将该五头牛牵至新余市水北镇卖给敖某,得赃款8000元。
  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一人来到相城镇严某某委会外家村,盗得被害人付某甲家一头母黄牛和一头小公黄牛,经鉴定,该两头牛价值为15200元;盗得被害人付某乙家一头母黄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11000元;盗得被害人刘某家一大一小两头母黄牛,经鉴定,该两头牛价值为113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2将该五头牛某到附近山上,被人发现找回。
  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一人来到高安市相城镇矿山村委会刘某某,盗得被害人胡某戊家一头母黄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9500元;盗得被害人李某甲家一头母黄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10500元。被告人陈某某2将该两头牛牵至田南镇路段时被人发现,牛被找回。
  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2和李某乙两人来到高安市相城镇矿山村委会宏石村,盗得被害人卢某丙家一头母黄牛和一头小公黄牛,经鉴定,该两头牛价值为9000元;盗得被害人卢某丁家一头母黄牛,经鉴定,该头牛价值为6000元。当晚被告人陈某某2牵牛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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