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国资产管理

关于加强和完善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武进区财政局
类型选择 按标题 按内容 &
当前您的位置:
关于加强和完善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9:54:14   浏览数:&& 字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武进区财政局
武财农〔2011〕41号
加强和完善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财农〔2011〕41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关于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武政办发〔2007〕35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资产管理职责
  1、区财政局、国资办是镇级国有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镇(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各财政分局按照职责进行监管,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镇(开发区)可由资产办或资产经营公司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事宜。
  3、各财政分局应当有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资产管理范围
  各镇(开发区)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和集体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由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管理内容
  各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和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要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来进行。
  配置的资产,如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如无配备标准,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资产购置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同级财政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资产配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购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应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地产证,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管理。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资产使用。
  资产使用是指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事业单位)等行为。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财政分局定期进行检查。
  各镇(开发区)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制度。
  3、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行政划拨等行为。各镇资产处置应履行报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置收入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镇财政预算管理。涉及国有资产中房屋建筑物或土地转让的,仍按武政办发(2007)35号文件执行,未经审批不得办理相关资产的权证变更。
  资产处置应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应统一回收,经商职能部门同意后专业处理。
  4、资产收益
  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纳入镇级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加强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5、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6、 产权纠纷调处和产权登记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各镇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产权登记工作。
  7、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是指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各镇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各镇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由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8、资产信息化管理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资产增加、减少等变动情况登记进系统。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利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本区域范围内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9、 资产绩效管理
  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利用年度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10、资产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擅自提供担保的;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四、其它
  1、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政府及政府部门出资成立的投融资企业),由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武发[1999]90号)文件精神,各财政分局要会同审计办、农经站加强对镇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3、各镇(开发区)应根据本通知和各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4、各镇(开发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资产 管理 通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 6 份
武进区财政局(www.)& 地址:武进区延政中路21号鑫都大厦&& 邮编:213159 & 电话:5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