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 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工作要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现就我省2015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活力;坚持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2015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写规范》,推动部门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审批权限和裁量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范对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6月底前省直部门(单位)完成编制工作,8月底前市级、10月底前县级全部完成。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县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编写工作的指导,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等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相对统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按业务手册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二)实行公开透明审批。实行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及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有关信息在各级网上大厅、部门门户网站和审批办理场所予以公开;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实行受理通知书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三)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将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并将窗口集中到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审批事项较多的省直部门(单位)年底前全部建立实体办事大厅(窗口)。改进跨部门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年底前市县两级基本实现涉及企业登记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类审批事项并联办理。减少审批层级,国务院部门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市县审核的,省直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要求市县初审;省直部门(单位)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下级部门(单位)初审或审核的,逐步由省直部门(单位)直接受理。推进网上审批,以行政相对人网上申报、工作人员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机关网上回复为目标,逐步将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线下”办理复制到“线上”办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四)推进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对淄博市、潍坊市、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行政审批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2015年10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做法。(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淄博市、潍坊市政府)  三、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一)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对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除经论证需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一律取消,年底前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修改涉及的政府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二)继续取消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削减规划和计划,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大削减力度,提出取消下放意见,于2015年5月底前报省编办。2015年省级再取消下放1-2批审批事项,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三)梳理中央、省级设定市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梳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由市、县(市、区)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15年5月底前编制中央和省级设定市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规范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内容。(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四)严控新设行政许可。除国家法律法规设定外,我省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39号文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鲁政发〔2014〕2号)要求,充分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2015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措施和职责分工,推动政府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转变管理理念,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明确监管工作内部责任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二)落实监管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结合编制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工作,对保留的或取消下放后仍需加强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相应监管措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各项具体措施任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作用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三)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级要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编制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省、市、县三级前置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分别于2015年4月、6月、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市县级清单向省编办备案。今后,未列入清单的前置服务收费项目不得实施。研究制定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等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实施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破除地方和行业垄断,鼓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平等进入;推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审批的事项同类中介服务结果相互认可,切实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等问题。(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四)健全社会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五、强化制度保障  (一)完善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办事大厅(窗口)工作监督指导,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大厅(窗口)科学管理,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申请人评议制等制度。制定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技术标准,整合现有电子政务资源,加快建设各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2015年年底开通省级网上大厅,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二)完善目录实施监管制度。各级、各部门按照《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建立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完善调整程序和权限,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程序及时调减,对依法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调增,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变化的及时调整,确保目录有效性、权威性。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强化目录刚性约束,对未纳入目录仍实施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三)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行政审批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定监察主体、程序和方式。根据《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四)完善法规规章修改和备案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修法工作,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对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防止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编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六、做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会商联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密切协作配合,统筹考虑与其他各项改革的配套衔接,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对已先行开展的工作要与本意见搞好衔接,尚未开展的抓紧部署。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书面报送本级机构编制部门;2016年1月底前,书面报送2015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  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鼎)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温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温政办〔20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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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温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温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我市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深化行政审批系统制度重建综合改革为重点,&放、管、服&三管齐下,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力求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努力构建&依法、高效、便民、务实&的行政审批机制,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审批手续最简、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佳、投资环境最优&的区域城市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系统制度重建综合改革   (一)建立园区快速审批机制。   1.园区(包括新区、工业区及产业集聚区所属的功能区块,下同)前期审批事项应由园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先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投资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再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特殊的环评除外)。(责任单位:各园区管理机构、经信、科技、国土、水利、文广新、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10月底前完成)   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1)不涉及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甲类)压覆,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再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   (2)除《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明令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外,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不再做地震安全性评价。   (3)严格界定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非易流失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保审批手续。   (4)环境友好型项目(如公园绿化项目)、改善环境项目(如工业技改项目)、城市开发区区间市政道路项目、&负面清单&外项目等,实行简易登记备案办理,不再进行环评审批。   下列情形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1)工业园区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评价、水保等审批的;需办理环评、能评审批且园区行业区块功能明确、区块行业相同的,采取&捆绑&审批。   (2)新区项目:需办理审批的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压覆、地质灾害评价、水保等。   下列情形由项目单位自行办理审批手续:   (1)工业园区(包括产业集聚区所属的功能区块)项目:需办理环评审批且园区行业区块功能不清晰,各类行业穿插的,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编制规划环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环评内容可沿用规划环评的公参结果及相关环境数据,简化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概况描述、规划符合性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评价等内容,精简审批程序;需报省级部门审批的,按原规定报批。   (2)新区项目:需办理环评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   2.除园区统一办理节能&捆绑&审批外,节能评估合并到&项目申请报告&,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部分内容一并核准;除需报省级部门审批外,企业不再单独办理节能评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委牵头&,市经信委及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参与审查,12月底前完成)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3.严格执行《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温政办〔2015〕47号)有关规定,继续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10月底前完成)   探索&一照多址&在市域范围内实施,即企业在市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可免予分支机构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市、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参加,10月底前完成)   4.积极推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一个标准、依法核准、限时办结、一窗发证&,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服务。在全市铺开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企业刻章备案&和&银行开户许可&统一纳入&多证联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积极推进&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审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人行温州中心支行参加,10月底前完成)   5.简化企业名称核准程序。简化取冠省名程序,将原有的三级审批简化为&一审一核&两级流程,即市市场监管局充分授权各县(市、区)局,冠&浙江&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市市场监管局不再审查,由各属地局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审查。简化取冠&集团公司&企业名称条件,冠&温州&名称的企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产业等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最低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子公司最低数量放宽到3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放宽名称核准审查标准,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利益平衡&的原则,对申请的音同字不同、非主要字段相同、非相同或直接关联行业的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文字作为字号的,要适当从宽把握,避免&一刀切&。对有近似纠纷法律风险的,采取承诺制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核准成功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加,10月底前完成)   6.支持新兴金融行业发展,优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登记服务。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服务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10号),进一步探索优惠支持政策。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允许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准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或&网络金融信息服务&字样的企业名称。支持创业创新型金融企业发展,允许企业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管理&&创业投资&&财富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鼓励各地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各类新兴金融行业企业名称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金融办、市审管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参加,10月底前完成)   7.支持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创建。鼓励支持各地在省、市级特色小镇设立工商事务服务室,派驻工作人员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登记等业务受理、咨询和指导各项服务,帮助对接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参加,全年工作)   8.积极探索综合服务业准入&多证合一+先照后证先行告知&模式,打造企业准入&一条龙&审批服务。对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民办养老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申请市场准入的,涉及多部门审批、需办理多个许可证的,实行&多证合一+先照后证先行告知&办理。即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会商、联合现场踏勘、联合审批等方式,一次性集中告知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宜,明确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对不能办理的事项明确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救济途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审管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加,2016年6月底前完成)   9.推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牵头,12月底前完成)   10.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企业生产经营、银行贷款扶持、部门审批服务三位一体互动机制,加大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12月底前完成)   11.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的要求,积极争取试点,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全年工作)   12.设立&众创&便民咨询服务窗口,免费为创业者开展注册登记、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基本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审管办牵头,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局参加,11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基建项目高效审批。   13.在严格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2〕72号)明确政府投资房建、交通、水利、市政类项目和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等3个审批改革文件的通知》(温政办〔2015〕34号)关于建设项目推行全流程审批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基建项目全流程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全面实施分阶段分包式管理方式,每个阶段由牵头单位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协同推进,限时办理、同步流转、一次性办结&,确保审批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全流程100天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12月底前完成)。   推行企业&零地&技改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对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牵头,12月底前完成)。&   在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12月底前完成)。   推行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牵头,12月底前完成)。   14.加强城市主要地段规划建设管理,确保单体项目、街景、公共空间等与城市整体形态、色彩和景观的有机融合和协调统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牵头,涉及项目审批有关部门参加,全年工作)   (1)加强控规和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完善工作。   (2)规划部门应通过规划条件论证,出具规划条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城市重要地段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作为城市设计编制、方案招标和后续审查的依据。中标人确定后应按规划条件要求将中标方案送规划部门进行对接、沟通和咨询。   (3)为了对方案进行提前把关,设计方案招投标要探索推行评定分离。   (4)建设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前,可先将总评及其他规划设计内容(立面、景观等)及时与规划部门沟通对接,规划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及时作出调整。   (5)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送规划部门审查,其审查意见在联审会上一并提交,属强制性修改意见的要注明。初步设计批复时,应落实规划部门的相关修改意见。   15.推行项目审批会商制度。在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号)关于完善审批会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会商制度,对涉及多部门审批、情况复杂的项目及需组织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由牵头部门组织会商,研究提出加快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审管办组织协调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市审管办牵头组织;需市政府协调的,按规定报市政府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审管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全年工作)   (四)深化&五张清单一张网&改革。   16.进一步梳理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省里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国家、省在温直属机构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公布工作,开展市级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工作,逐步实现全覆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的调整变化以及省里的部署要求,及时做好权力清单的信息比对规范工作。研究制定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规范部门职责配置与调整,对部门交叉职责进行梳理,进一步明晰责任边界。(责任单位:市编委办牵头,10月底前完成)   17.加强对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制定权力清单管理办法,推进权力清单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编委办牵头,10月底前完成)   (1)对新增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3)规范保留事项,对无依据、不合理、与审批事项无关联的前置条件一律予以取消。   (4)组织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杜绝擅自增设前置审批条件。   18.在实行联合审批的基础上,完善并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公布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温州2015版),进一步深化负面清单外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提炼实施样板,结合实际在全市推开。(责任单位:市审管办牵头,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与执法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及相关市级审批职能部门参加,11月底前完成)   19.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和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10月底前完成)   20.健全完善政府职能转移清单,补充修订《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以委托、授权、购买等形式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责任单位:市编委办牵头,10月底前完成)   21.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机制改革,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的运作模式,实现审批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1)推进审批事项名称标准统一。市、县两级编办要做好与省编办的对接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予以规范,同一个审批事项,做到省、市、县三级名称一致、子项拆分一致、事项编码一致。各级审管办根据编办提供的统一标准的事项名称,在政务服务网上核对调整,确保网上事项名称上下一致。(责任单位:市编委办牵头,市府办、市审管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参加,10月20日前完成)   (2)推进各县(市、区)、各级部门信息系统同步并网。各级部门(除涉密外)必须全部实现数据端口联通,未自建审批系统的部门直接使用政务服务网;已自建审批系统或借助省级及以上系统的部门要与政务服务网无缝对接实行数据实时交换或转用政务服务网。(责任单位:市府办、市审管办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参加,10月底前完成)   (3)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网上证照库,凡是部门的审批文件(包括批文和证照,下同)全部上传纳入证照库;凡是在证照库中可以查找的审批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责任单位:市府办、市审管办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参加,全年工作)   (4)开展&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申请人网上申报、审批部门网上办理、审批结果快递送达的办事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足不出户的办事服务。(责任单位:市府办、市审管办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参加,11月底前完成)   (5)推进审批事项网上申报。按照&审批事项进政务服务网为常态,不进为例外&的原则,梳理办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网,实现办理事项网上申报和相关资料网上传输,由审批部门进行网上预审查。(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市、区&,10月底前完成)   (6)推进跨层级联动审批应用。加快推进审批网络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居)便民服务中心,有效整合街镇基层站所与同级便民服务中心的办事服务功能。对目前暂不能下放的事项,通过网上跨层级联动审批系统,下移事项受理和办证功能,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市府办、市审管办牵头,各县&市、区&参加,10月底前完成)   (7)研究出台政务服务网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督管理,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市、县、街镇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服务)事项实施全过程电子监察。(责任单位:市府办牵头,市监察局、市审管办、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参加,10月底前完成)   22.配合做好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应用工作,在教育考试收费、人事考试收费等项目开展试点。(责任单位:市府办、市财政局牵头,12月底完成)   23.制定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开放共享目录,建设政务服务网&数据开放&板块。(责任单位:市府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全年工作)   24.加快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健全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等基础数据库,并实现向政务云平台迁移。(责任单位:市府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全年工作)   (五)深化中介机构改革。   25.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进一步加强部门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清理规范,重点在事项设定、放开市场、规范执业、强化监管等方面抓突破,加快推进我市涉批中介服务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公平公开市场竞争机制。   (1)实行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建立全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审批前置条件或审查环节。(责任单位:市审管办会同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牵头,市级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参加,10月底前完成)   (2)完善部门挂靠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对市本级涉批的过渡类中介机构实施全面脱钩改制;对省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积极争取全省脱钩改制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会同市编委办、市国资委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破除中介执业限制性规制。依法取消市级部门自行设定的区域执业限制条件,不得以备案等理由限制外地中介机构进温承揽业务;凡是国务院明确取消的中介执业证件一律予以取消;取消市场准入数额限制和准入主体限制,大力引进中介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放开市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12月底前完成)   26.加强中介服务监管,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1)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出具服务成果的质量监管和评价机制,强化&三位一体&考评和结果运用,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和&良币驱逐劣币&的清退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强制垄断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审管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全年工作)   (2)加快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行业中介机构诚信评价和诚信档案,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共享,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价格等合同履约情况等指标要素比重,将评价结果纳入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和应用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全年工作)   27.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信息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和企业网上自主申报等形式,实行分类入库、抽查核准、虚假清退、动态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企业网上信息库。社会性投资项目由企业实行网上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比选确定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审管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10月底前完成)   28.积极推进中介服务创新,建立联合评审、联合服务机制。   (1)推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三测合一&联合测量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三测合一&联合测量制,降低项目投资成本,促进项目建设提速提效。(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审管办,全年工作)   (2)建立房建、市政项目施工图并联审查制。对房建、市政的建设项目,按照&一口受理、同步审查、一次修改、限时办结&的原则,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专项施工图审查机构、防雷装置技术评价机构)与规划、住建、气象、人防、消防等部门实行施工图并联审查,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交通、水利项目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审管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及相关中介机构参加,全年工作)   (六)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29.加强全过程行政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重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环节。分类制定并推广应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一步改进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综合权衡综合评估法中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的分值权重。加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严禁在资质条件上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或以各种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加强对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在建工程情况的审查,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全年工作)   30.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与审查的主体责任。投标保证金选用银行保函等形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加强招标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定期报送考核结果至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管办,全年工作)   31.提高专家评标质量。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号)所规定的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电梯、空调、智能化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必须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不受地域限制。各类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号)的标准支付。积极探索第三方标后评估制度,对重大民生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或评标过程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标后评估,客观分析评标行为和评标结果的合法合规性,将标后评估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管办,全年工作)   32.规范代理市场秩序。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约定委托代理招标工作的范围和权限,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对代理人员的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代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管办,全年工作)   33.深度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优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通过端口开放和数据对接,构建全市互联互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全面推广电子化交易,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信息公开共享服务机制,探索推行评标专家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包括否决投标的原因和依据),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逐步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省政务服务网融合。(责任单位:市审管办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牵头,10月底前完成)   34.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核实、发布和运用。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无缝对接。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合作,合力打击串通投标、挂靠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人实施信用惩戒。在省级以下审批权限内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信用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管办、市金融办,全年工作)   35.规范项目进场交易。《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清单(2015年版)》以外的项目自愿要求进入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交易的,进场交易前必须经出资方和招标人(采购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明确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市审管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全年工作)   (七)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   36.制定交易规则。根据《温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温政办〔2015〕21号)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要素资源市场化交易的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和配套措施,审核认定交易主体资格和要素指标,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落实一项&的要求,对具备市场化配置要求的要素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公开交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办&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金融办、市审管办、人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保监分局参加,12月底前完成)   37.建立综合性交易平台。建立包括土地、排污权、用能权等多种要素资源的综合性交易平台,明确综合性交易平台的交易范围和交易方式。涉及公共资源性质的要素资源统一进入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由中心提供场所安排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派员进驻中心开设窗口办理业务。建立全市要素资源信息发布平台和线上交易系统,并开放技术标准的数据接口,与科技、金融等专业要素交易平台实现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审管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办&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保监分局参加,年工作)   38.推行排污权进场交易。加快推进温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入驻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开展排污权市场化配置,通过对高污染型企业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建立资源配置效益排序清单,按照排名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倒逼高污染型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参加,10月底前完成)   39.推动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落实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建立市、县(市、区)温室气体清单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工作,推动本地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地税&局、市审管办参加,年工作)   (八)深化便民服务方式改革。   40.强化市、县(市、区)、重点乡镇审批平台建设,提高事项集中度和授权度。   (1)加强温州市政务服务平台硬件设施建设,着力推进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中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要素资源交易于一体的温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场地建设,构建集中、规范、高效的服务机制,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办结&。各县(市、区)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要求,提高联审联办能力,进一步优化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协调小组综合组牵头,市府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审管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参加,全年工作)   (2)积极推行基层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一站服务&,逐步将户籍、个体工商登记、社保、医保、农技推广、企业服务、宅基地申请、准生证办理、流动人员证办理、法律调解、婚姻登记、社会综治等行政审批职能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其他站所(分局)按照&能进尽进&原则,整合行政审批职能加快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打造群众满意的&便民超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12月底前基本完成)   41.完善省市县一体化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总结市县同权扁平化改革试点,梳理已下放到温州经开区、瓯江口新区、高新园区和永嘉县的39项事项进行,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给各县(市、区)。梳理一批不影响全市总体调控和平衡、不影响跨区域审批且县级可以承接的事项,继续予以下放。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对省级部门委托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建议省级直接委托县级部门审批;对由市级初审报省级审批的事项,建议由县级部门初审后直接报省级部门。一个部门事权下放,与其相关联的其他部门事权要同步下放,同时与其相对应的土地、资金等要素要配套下放。以&是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是否提高办事效率&为标准,建立事权下放工作评估机制,及时调整并收回因承接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群众办事不便、效率降低的下放事权。(责任单位:协调小组综合组牵头,市府办、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参加,12月底前完成)   42.积极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1)优化公共服务窗口无休日办公制度,完善无午休预约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管办牵头,市级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参加,全年工作)   (2)进一步深化无偿代办服务方式,采用派单办理、协同办理、全程代办、跟踪督办等形式,重点抓好温商回归(招商引资)项目的代办服务,建立&招、批、管&协同工作机制,助推项目快速落地。(责任单位:市府办、市监察局、市招商局、市审管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全年工作)   (3)积极探索定制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上门服务、&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方式。市发改委(信用办)应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省市两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现场查询窗口,提供免费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全年工作)   43.建立健全便民服务中心(代办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考评管理机制,将便民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考评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将工作人员考评结果作为个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切实调动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全年工作)   (九)全面清理行政审批规范性文件。   44.按照&依法、公开&的原则,适时组织对市级涉及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理,对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每隔两年组织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审管办牵头,10月底前完成)   45.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新要求,做好已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需要提升到法律法规层面的,按照法定程序制订地方性法规。(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审管办牵头,全年工作)   (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   46.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设立行政审批局)方案,制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提高办事效率、争取国家政策、突出便民服务&的要求,整合经开区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审批事项,调整归并机构编制,厘清部门权责边界,设立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温州经开区管委会牵头,市审管办、市法制办及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全年工作)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及投资审批改革。   47.做好国务院、省取消和下放事项的承接,继续取消和调整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地方规范性文件所涉审批事项的专项清理,为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许可事项清理提供建议。(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审管办牵头,12月底前完成)   48.探索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研究制定引进高端人才的具体措施,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招才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参加,11月底前完成)   49.结合国家、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我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温州市2015年本),承接省级下放的投资审批权限,对地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除跨区域、跨流域项目及特定依据项目外,原则上都下放到县级核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全年工作,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温州市2015年本&已出台)   50.制定出台创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10月底前完成)   51.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落实限时办结制度,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在国家、省完成相关工作后的1个月内完成)   (二)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   52.配合做好国家、省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全年工作)   53.部署开展全市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清查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违规设立职业资格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牵头,12月底前完成)   54.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监管,进一步细化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管理规定,完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研究建立职业资格考试市级部门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牵头,12月底前完成)   (三)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55.对全市的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取消、调整和规范收费的政策措施,编制保留的市级收费目录清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在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基础上公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参加,9月底前完成)   56.开展收费监督检查,查处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全年工作)   (四)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改革。   57.研究推进教育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启动教育管办评分离,推进高中段学校审批、管理制度优化改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全年工作)   58.研究推进科技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着力解决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广应用和培育发展中存在的&门槛过高&和&无路可走&问题。完善科技信息网建设,形成集科技资源、科技数据、科技服务和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科技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全年工作)   59.研究推进卫生计生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主动开拓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新形式、新途径。加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力度,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深入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做强做优公益性医院、放开放活营利性医院,改革药品采购供应机制。(责任单位:市卫计委牵头,全年工作)   60.研究推进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开展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管理权力运行制度规范体系。(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牵头,全年工作)   61.研究推进体育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和群众体育,积极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健身提供更多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体育局牵头,全年工作)   (五)全面创新监管方式。   62.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市县两级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跨部门划转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在重点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等配套制度。推动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综治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等四大平台。(责任单位:市编委办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法制办及市级有关部门参加,12月底前基本完成)   63.探索建立举报投诉统一受理、协调督办、执法办理和效能监督、行政问责、审批监管、行政执法协调指导机制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审管办牵头,12月底前完成)   64.全面推行办件预登记、否决事项双告知、审批服务&一事一评&、第三方测评等服务方式,全面推行手机短信评价、审批案卷内审、缺席默认超时默认、电子监察等制度,强化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市审管办牵头,全年工作)   65.开展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检查和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10月底前完成)   66.与人行温州中心支行、市中院等单位签署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信用办&牵头,12月底前完成)   67.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初步实现黑名单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完善诚信系统的使用和实时变更维护体系。全面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信用办&牵头,12月底前完成)   68.大力推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信息披露、举报奖励、诚信档案等办法,规范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全面检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查处的相应制度程序。(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年工作)   (六)全面强化改革保障机制。   69.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责任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9月底前完成)   70.加强对改革进展、典型做法、意见建议的梳理总结,及时上报改革信息。针对改革中的重难点及前瞻性、长远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建议。(责任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全年工作)   71.加强对重大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推广一批改革试点经验。(责任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专题组分工负责,全年工作)   72.开展&五张清单一张网&工作专题督查,包括对&五张清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网权力运行系统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责任单位:协调小组督查组牵头,协调小组&五张清单一张网&改革专题组参加,10月底前完成)   73.对2014年以来我市已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核查督办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协调小组督查组牵头,协调小组行政审批与投资审批改革组参加,全年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改革配套举措,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效。   附件:1.温州市2015年市县同权扁平化改革下放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向各县〈市、区〉下放)     & 2.温州市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5版)    &  3.温州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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