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治?与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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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
作者:秦川牛
发布时间: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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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点前言:①我只是已经74岁的普通百姓,应该是没有什么个人野心了。倘若还有,那只能是希望以后的人们能够生活在比较理想的社会环境中。②因为我是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人,距离习近平的老家很近,所以,我殷切希望,习近平能成为继毛泽东之后,对中华民族贡献最大的领导人。我今天的发言,就是出于这种希望。
  今天,新浪财经中有一篇题为《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章(见.cn/china/.shtml),这篇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我对这段话有如下两点看法:
  一、这段话中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历史性成就。】,我觉得这不是实事求是的。依据如下:
  ①&特别是&以来,在事实上走的是精英路线,而绝不是群众路线。这一点,&特别是&以来在事实上所推行的一把手说了算,甚至是买官卖官,就是最有力的明证。如此一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的事实又表现在哪里呢?更何况把在事实上监督权力最有效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都明令禁止了呢?
  ②事实上,在&特别是&以来,官员腐败现象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还要硬说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这难道是实事求是的吗?
  ③众所周知,&特别是&的一些人用&安元鼎&&精神病院&&黑监狱&&法制培训班&等邪恶手段,残酷地去对待上访的工农群众,这已经是闹的沸沸扬扬的了,前不久,党办国办又发出了不准人民群众越级上访的文件。这些难道也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吗?
  二、对于这段话中的【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我有如下看法:
  1、老实说,作为普通百姓,我当然不知道【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句话的确切含义,但是,有据可查的是:
  ①我国历来宪法总纲的第一条中虽然都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字样,可是,在如今企业的管理者一句话就可以使工人们下岗的情况下,我真的不知道,这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还如何去体现?须知,这可是我国上层建筑中的核心啊!
  ②1982年的宪法与如今宪法第十一条的对比:
  1982年的宪法第十一条是: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如今的宪法第十一条是: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请注意,在1982年宪法的第十一条中,个体经济仅仅还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并没有说到让其发展。可是,在如今宪法的第十一条中,个体经济不仅有了【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伙伴,不仅荣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并且,还由1982年的【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变成如今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了。
  于是,才有了今天的私有化基本上取代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才有了世界上最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官员腐败。请问,这究竟是在修改宪法呢?还是在践踏宪法?
  须知,如今的私有化基本上取代了公有制,这可是对我国1982年宪法中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根本颠覆啊!
  至此,请大家再认真仔细地看看宪法总纲的第一条,以及1982年的宪法与如今宪法第十一条的对比,然后,再认真仔细地想想:在我国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都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究竟会是什么样的含义呢?
  2、这段话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在大量强拆强迁屡屡引起群体事件的事实面前,究竟该如何解释呢?
  3、谁都明白:官员腐败的根源之一必然伴随着司法体系的腐败。如此一来,这段话中的【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究竟该如何解释呢?莫非当今中国官员的腐败并不严重?
  4、谁都明白:法治观念必然是基于人们的道德观念之上的。如此一来,在人们惊呼&当今中华民族道德大滑坡&的情况下,这段话中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又该如何解释呢?
  综上所述,我今天发言的主题就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尊重事实。我觉得,不尊重事实的人是没有资格去谈论依法治国的,更不要去说那些公然践踏宪法的人了。
  至此,尽管我有两点前言在先,但是,在&特别是&的情况下,我还是清楚的知道,我的这些观点还是要被&敏感&的。倘若如此,也许就法制了吧。
  秦川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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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仑那么多废话质疑干什么?不知道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吗?一个是嘴皮子随意更改的 一个是严格框架下不违法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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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  法治的概念并非一经诞生就具有今天的丰富内涵,它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充实和丰富的。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从古典法治到现代法治再到后现代法治,法治表现出了清晰的人类文明进化过程。
  传统文化语境中的中国法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通常认为法治与人治相对应。人治的核心被认为是德治。德字有两层含义:一是墨子所称“德者,得也”,使人得到或给人以福利、恩惠;二是泛指人伦之道,即品德。治字也有两层含义:一是统治者的管理行为、管理方式、治理过程本身;二是指管理、治理的秩序效果。如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德治可理解为贤人政治,以道德作为统治正当性的根源与指导原则,根据不同程度的道德强制力程度,可以细分为“德政”、“德教”、“礼教”等模式。
  与德治不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字面意思是“以法为治”、“依法治理”,在法家的思想中还强调“以吏为师”,将法视为统治的工具。在我国古代,“法治”一词最早见诸先秦诸子的文献,如《管子·明法篇》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作为与“礼治”、“德治”以及“人治”等概念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略,传统中国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务德而务法”等,认为“法”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最基本的手段和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法治”其根基和实质与“德治”一样都是“人治”,其目的在于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它不可能具备近现代法治控制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内涵,与近现代伴随民主政治而产生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
  从文化角度看待中国法治的发展脉络,学者张中秋认为,在社会管理(控制)的制度文明模式上,夏商以来中国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再到“法治文明”的三大变迁,每次变迁都与法律变革及其所引起的争论密切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文化理念息息相联。比如,重视人文性和道德性是传统中国法的一个鲜明特点。所以,从文化类型学上说,传统中国法是一种以道德为核心的文化类型。这意味着在法文化的本质亦即法的文化属性上,传统中国法的精髓是道德人文。这首先表现在它“人为称首”的人文性上。得益于道德教化、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文化传统,自汉代以来,以儒家伦理道德学说(如“五伦”)为基础的中国司法就一直将法、理(伦理)、情(国情、社情、人情)三者联系起来,使得道德哲学与国家法律相结合,展现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司法文明。这样的司法既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撑,又可以增强人们的道德自觉,起到明刑弼教与预防犯罪的作用。
  与西方理性文化以科学发展为基础、强调平等自由的契约观、重视个体发展不同,传统中国文化不仅讲究中庸之道,什么事都要做得恰到好处,过犹不及;注重经验,强调人情;注重整体,而不太注重个人,而且传统中国法内生的道德人文精神,也体现了追求人类法律的内在使命和基本价值:秩序与正义。传统中国法的讲礼、差序、合理有序,即是对秩序追求的表现;传统中国法的重生、等序、共生共荣,即是对正义追求的表现。虽然这个“正义”与西方人的理解有所不同,西方以平等为原则,中国奉合理为圭臬,但注重外在规范的强制性与内心道德的自律性在东西方文化中却有大体相仿的追求。只是传统中国法的封闭性,在获得了宗法血缘(如存留养亲制)的支持后又被大大强化了。这个特点在促进传统中国法自洽的同时,亦使其体系失去应有的开放性,导致中国传统文化虽有着丰富的人文精神和一定的制度设计,却缺少系统独立而又蕴含人文精神的法学理论。
  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法治进路
  现代法治理念既根植于本土资源、传统文化,又发轫于近代西学东渐、文化舶来,因此它是一个“混合的产品”。通常认为,法治作为一种系统的、完整的理论,乃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早在古希腊时期,依据法律治理城邦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观念。与柏拉图主张人治不同,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是众人的智慧,具有一种为个人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是一个中道的权衡,而个人则难免受到感情的支配,即使最好的贤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感情,因而在执政时往往引起偏见和腐败。亚里士多德因此提出了经典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受此影响,在欧洲中世纪,法治的传统以一种缓慢而独特的方式发展。自启蒙运动以降,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价值观战胜“神权”政治与“人治”伦理后,法治便取得了普世价值的地位。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国家观念使得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并与民主、宪政等思想一起成为资产阶级争取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西方法治理论出于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一以贯之的深刻认识,为此他们设计出了“法律、分权、法治、人权”的法治政制模式,贯穿了人权神圣、法律至上、人人平等和分权与制衡诸原则。
  西方法治最基本的成因是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独特的理性文化传统和官僚体制化。因此,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法治与宗教密不可分,前者是在对后者的批判与反抗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理性法”、“自然法”;后者又对前者的生长提供了各种心理基础和诸多价值支持。法律和宗教“代表了人类生活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伯尔曼)。没有法律,人类社会无法维持平衡与稳定的基础;没有信仰,人类无以面对未知的未来。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如罗马法的复兴,主要归功于教会学者的努力)。可以说,近现代法治是西方文明的精华。从商人阶级的崛起、资产阶级革命、宗教的改革、民族国家的建立、议会权力的加强到独立的司法制度的形成、法典的编纂等等,无不表明法治是一个文明浸染的过程,并在各种文明的熏陶下不断充满生机与活力。法治作为一种理性之治,首先是指一种“价值理性”,是体现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超验价值或宗教信仰价值的理性之治。尽管法治在此后不断地被各种思潮予以新的解释,但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一种追求良好社会秩序的方式已经被人们接受,并日益成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而为各国以不同的方式宣扬。
  从文化角度考察,法制与法治并不同义。一般来说,法制就是法律制度,在英文中写作legal system,也译作rule by law。而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在英文中写作rule of law。法学界认为“从法制到法治,是法学领域的从计划到市场”。“水‘治’优于刀‘制’”的逻辑起点在于:法制(国家)固然也强调法律完备、严格执法,但主要是“拿法律来统治”(即“以法治国”),法律被看作是统治的工具——统治者还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治(国家)更多地强调权利平等,法律高于一切,一切都是“由法律来统治”(即“依法治国”)。一字之差,却正好回答了“法律是王法还是约法”的问题。“在法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是国王。”(潘恩)。法治的真谛就在于:国王与政府应该站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因为法律是人间的上帝。因此古代文明中,可以有法制和法制国家,但只有在近代文明以后,才会有法治和法治国家。所以,表面上的一字之差,在法学家眼里可谓相距十万八千里:法治蕴含着宪政民主、权利平等、法律信仰、公权适度等诸多理念,远非法制一词可以胜任。法制作为法律制度的简称,相对于法治是较低层次的,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相对于法制,法治处于较高层次。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的“法制”改为“法治”,并先后写进党的文件、宪法和党章中的深层原因之所在。
  不同文化模式影响下的法治文明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钱穆)爬梳人类文明发展史,不难发现,在以文化人的过程中,文化对法治有着重大影响。文化是立法的精神源头,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是司法的内在动力,人们的心态、意识、观念、情感、行为趋向都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文化一旦形成,就根植于人们的心中;文化是法治的发展引擎,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呈现什么样的法治样态。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特征的问题都需要与产生法律的社会条件相联系来加以领会,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不同的文化模式,孕育的法治文明千差万别。学者庞金友认为,从历史上看,以文化促发展,以文化促进现代化,迄今为止已形成了三个基本模式:(1)欧美模式,即以个人主义、功利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文化,它推动了近代工业革命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形成。(2)苏东模式,即借助以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为根基的社会主义文化,主要依靠重工业发展和计划经济获得成功。(3)东亚模式,即借助传统的儒教文化,以教育和知识为主导,突出文化价值,以文化驱动经济,被称为“第三种工业化模式”(由于韩国最具代表性,所以也称“韩国模式”)。
  任何一种文化模式对法治的影响都是多元的,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因素。从文化发展的轨迹看,西方欧美模式对法治形成具有三个方面的积极影响。这就是法律基本体系的形成,公民社会的塑造和遵守敬畏法律的习惯。正如卢梭《社会契约论》所言,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公意,所以在契约文化、对话文化的影响下,西方法律强调程序公正、程序正义。但什么样的契约是公正的?不同的人、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法律制度给出的答案并不一样。而当今中国文化模式已经不是典型的传统经验文化,但又不是彻底的理性文化,是一个集传统文化、西方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文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文化。在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特别是网络化的冲击下,中国人的个体意识、独立意识觉醒,社会文化生活的多元化让人们走出封闭的小圈子,生活被改变,也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文化模式。特别是市场经济靠契约而不靠经验,使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这种混合的文化模式对法治建设必将带来新的影响。在当前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司法执法本身还存在着大量矛盾和问题。比如缺乏严格的程序约束,对实体结果的过于看重,熟人社会的各种干扰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依法治理的成效。因此,不能走入文化决定论的误区,不能期望找到“包治百病”的东西。尽管西方法治借助其文明在近代的成功以及西方国家目前在经济、政治、军事领域的强势而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渗入,愈来愈成为世界趋同的整合性力量之一,但是,法治化绝不是指法治形态的“一元化”,世界各国也不可能都采取同一法治模式,走完全相同的法治道路。人类在不断克服文化冲突,追寻法律的文明性推进法治文明的过程中,只有吸纳世界范围内的各种优秀法治成果和各种传统文化的养分,才能共走世界性与民族性共融的法治共赢之路。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王松苗) [责任编辑:王春圆]当前位置: >>
&& 法制与法治
法制与法治
简介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一)法制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法治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一)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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