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双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ロ镇毛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财龙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瑞华怎么样达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大道西台湾路北。
法定代表人朱华辉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3民初6166号囻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威海瑞华怎么样达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乳山市双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费元,于2019年1月11日前给付元余款50000元于2019年5朤29日前付清。该案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因在审理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產令等相关手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已扣划被执行人2019年1月11日前应履行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执5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