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机编办(粤人职 1999 34号文)8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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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88号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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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广东法律知识管理 : 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机编办[1999]90号】-[综合法规类]【3】
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或举办单位填写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或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终止。&&&&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第十章 备案&&&&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要提交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有效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备案的事业单位,其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被撤销、合并、解散的,应当办理注销备案。&&&&第十一章 登记程序&&&&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一)申请: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根据申请登记(备案)的事项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文件送交登记管理机关。&&&&(二)受理: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文件、证件齐备后,予以受理。&&&&(三)审查:审查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文件、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登记(备案)的事项和开办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四)核准:经过审查后,做出核准登记(备案)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五)发(缴)证书:对核准登记(备案)的申请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缴有关证书。&&&&(六)公告:对核准登记(备案)、注销登记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有保密规定的除外)。&&&&第十二章 公告、年检和证书管理&&&&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已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登记(备案)等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向社会发布公告。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事业单位登记公告。&&&&第四十九条 省事业单位登记公告由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县及乡镇事业单位登记公告原则上由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公告内容包括:事项、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否按照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三)遵守和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第五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度检验不合格的或不履行年度检验手续的事业单位,原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可限其纠正或补办手续或按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经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伪造或涂改的证书无效。&&&&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处。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证书副本。&&&&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副本,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可以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第五十五条 如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承印。&&&&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第五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经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监督事业单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办理登记或备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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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
粤府办〔2011〕33━━━━━━━━━━━━━━━━━━━━━━━━━━━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地要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并参照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在确保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的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珠江三角洲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公共卫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其中: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补助经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省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不高于10元/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总额预付的结算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医改政策要求和省制定的一般诊疗费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于2011年7月1日前制定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7月15日起先行执行,其余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施一般诊疗费工作将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挂钩,未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享受“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价格主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一般诊疗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种违规行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扣减挂钩,有效预防违规行为发生。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从2011年起,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省财政2011年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照每万户籍人口配备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并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保障。其中,市级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25%。  2012年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粤机编办〔2011〕36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粤机编办〔2011〕37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参照对乡镇卫生院补助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人均标准不高于乡镇卫生院补助标准)。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保障,其中市级财政分担比例不低于25%。珠江三角洲地区自行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资金,自行确定市、县财政负担比例。  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的基本内容(不含基建和大型设备购置)如下:一是核定任务。由同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二是核定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三个方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其中: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三是核定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按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核定,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和有关特殊因素,分别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预算额度;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关办法要于2011年7月1日前印发执行,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省卫生厅要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二级医院(其转为二级医院后应在当地设立相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引导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尽快完成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以县级区域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结合常住人口及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中山、东莞市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各地要积极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和拨付、基层机构领导人员聘任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将扣减省财政补助事业费,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将予以适当奖励。各地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竞聘上岗和未聘人员安置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站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与考核结果挂钩核拨。县级卫生部门要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在核定村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站承担,并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相应安排补助。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站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实行镇(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的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  对实行“院办院管”模式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  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适当补助。省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和区域财力状况,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各级财政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强化督促指导。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将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  (四)其他事项。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地区,不再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来源:2011年6月1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关于贯彻粤劳薪[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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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劳社[号(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号)下发后,各地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明确具体处理意见。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休审批和退休待遇审核报批程序问题。应按照先审批后审核待遇的程序进行。即: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单位在达到退休年龄前2个月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三、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予办理。
四、关于办理提前退休报批手续问题
(一)从事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在填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时,必须按文件规范的工种名录填写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名称。向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报批时,需附上身份证、个人档案最早记载出生年龄的登记表、在最后一个工作单位的履历表、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等(可用复印件)。
(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须提供由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属统筹单位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须提供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关于《退休证》发放问题。《退休证》应由报批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六、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问题。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审核完毕时间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时,属审核部门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七、农民合同工中断工作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应于办理终止手续当天支付其退回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期最迟不得超过3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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