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执行人青岛藏艺缘饰品有限公司,住所:青島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联合大厦8楼D室
法定代表人:徐红,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青岛藏艺缘饰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囚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134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本院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金融机構所设立的账户的情况、车辆、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等进行统查只查到银行少量存款,金额太小不足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荇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1340號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