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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不想被坑!这9大租房注意事项需谨记!
] 10:19 来源: 华龙网 查看<font color="#CC次
近日,网上报道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校毕业生反映,租房时遭遇黑中介,被以各种原因要钱,更有中介用堵锁眼、砸东西逼迫学生在房屋未到期前搬离,这些学生被骗金额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
  【<font color="#月30日 宁德福房网讯】
  临近毕业季,租房成了不少毕业生面临的难题。近日,网上报道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校毕业生反映,租房时遭遇黑中介,被以各种原因要钱,更有中介用堵锁眼、砸东西逼迫学生在房屋未到期前搬离,这些学生被骗金额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记者调查发现,高校周边的一些小中介未进行备案,无经营资质,经常换名字和办公场地,大学生维权起来十分困难。    对此,大学生租房前要做好事前预防措施,租房前要核实中介及房屋信息,可对租房过程进行录像,这有利于事后维权。    那么出租房屋注意事项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有必要学习和了解的,那么大学生的出租房屋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找口碑好的大中介。    2、看房时如果中介急于将房子出手,请务必注意房子是否有隔音不好、周边环境太差等问题。    3、交押金务必到中介所在公司缴纳,并留存收据。    4、签合同前三方必须在场(租户、中介、房东)。仔细检查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防止假房东)。    5、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主要包括:    1)房屋限定的最多住宿人数,一般为2人。    2)租期内房东提前收回房屋的退款细则及违约赔偿办法(当月及下月剩余房租是否可退还、押金退还及卫生费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如何退还)    3)合同期内租户单方终止合同违约赔偿办法、是否可以转租,以及转租的收费条款、水电煤气采暖费用由谁承担、房屋家具损坏维修办法等    4)房租缴纳请看好是否是提前一个月缴纳(若果时提前一个月缴纳,相当于多付一个月押金)    合同盖章请看好盖的是谁的章    6、损坏的家具拍照。如果搬进去之前就有家具损坏,请务必拍照留存,最好能有中介业务员在侧。    7、给房间贴画、挂钩前,预先给房东/中介打招呼。写申请材料,请他们签字盖章。    8、保存合同与收据的意识。合同请放在隐蔽的地方,收据每次交完钱都收好。这些东西中介不黑你钱时用不着,黑你钱时候是最重要的证据。    9、换锁。住进去后,自己屋里的锁一定要换。防止中介在自由从屋里进进出出,影响财产安全和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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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年轻人买房租房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各种房产中介纠纷也是越来越多。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传统房产中介公司网上虚假宣传案件较为突出,互联网房产中介公司广告资质违法多。我们在买房或租房时该注意些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北京和上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一些房屋中介案例供大家参考!转战网上“忽悠”(链家、我爱我家)上海市相关部门查实,链家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如实告知购房人产权调查结果,以隐瞒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违规情节。上海市住建委对链家公司和两名涉案经纪人合计罚款8万元,取消涉案门店以及相关经纪人员的网签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上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明,链家、太平洋、仁丰、汉宇、我爱我家、佳歆等6户经纪企业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发布二手房信息时,以虚构房源、虚标房屋价格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他人。工商部门对上述6户经纪企业分别处以13万元至20万元罚款。此前,链家、太平洋等房产中介公司在上海市消保委的消费体察中被发现存在多种不当行为,上海市住建委随即进行调查,并暂停链家的涉事门店及相关经纪人员的网上签约资格。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被媒体曝光次数较多的传统房产中介公司中,链家、我爱我家排名靠前。而在北京市住建委每个月公布投诉量前十名房产中介公司的榜单中,链家、我爱我家也经常上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链家、我爱我家除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还包括不正当有奖销售、格式合同侵权、未明示经纪执业人员情况、未依法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等。其中,网上虚假宣传案件较为突出,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开展经营类案件数量最多。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朝外大街店在其网站“链家在线”发布房源信息,称一套3居室房屋“满五唯一”(房产是满五年且是房主名下唯一住房)。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发现该房子不是房主的唯一住房,与实际情况不符。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认为,链家此门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公示系统显示,链家、我爱我家未依法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类案件数量较多,其资质让人忧心。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擅自以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城路店的名义对外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万元。广告资质违法多(搜房网、爱屋吉屋)2015年,爱屋吉屋、安居客等互联网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强势杀入,让房产中介的业态和格局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查看公示系统发现,涉及互联网房产中介公司的违法案件有增多趋势,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搜房网)、满懿(北京/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爱屋吉屋)、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居客)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广告违法及资质违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针对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搜房网)的行政处罚有49条之多,处罚时间大多集中在2013年和2014年,违法行为包括代理广告业务而未审查广告内容、发布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适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等。2015年之后,搜房网的违法案件仅有1件,但仍涉及上述老问题。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搜房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搜房网对发布的“时代倾城”房地产项目广告未进行实质有效的审查,其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分局对搜房网罚款3000元。在另一件案件中,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为搜房网发布的华润·公元九里房地产广告涉及“20分钟直达西单和总部基地”等用时间表示距离的内容,包含“华润·公元九里以其超群产品品质,将成为京城难得一见的不动产收藏品”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该分局依据《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没收其广告费用2000元,并处罚款4000元。同样因违法广告被查处的还有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居客)。安居客在其网站发布的广告“楼盘安高·东方御府楼盘测评”页面上,标有“离项目最近的大型医院瑞金北院耗时7分至10分左右”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安居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该局依法没收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6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年8月之前,爱屋吉屋并未出现在北京市住建委公布当月投诉量前十名房产中介公司的榜单中,但在2015年8月,爱屋吉屋成为这一榜单的第四名,是唯一上榜的互联网房屋中介公司。公示系统显示,满懿(北京/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爱屋吉屋)的违法行为集中在资质违法上,包括无照经营、未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对外从事房屋租赁等经纪活动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而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则因未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经营活动分别被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罚款5000元,被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罚款1万元。房产去库存,房产中介行业的行为更要规范。一方面,房产中介公司要严格加强内控;另一方面,建议执法部门在对房产中介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也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房产中介公司的查处指导力度,特别要关注传统房产中介公司涉网违法及互联网房产中介公司违法等新型行为,让消费者在房产交易时真正放心。附1:北京链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附2: 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爱屋吉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2) 条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工商顺处字〔2015〕第234号当事人名称:&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注册号:&8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鹏伟违法行为类型:&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工商石处字(2015)第 69 号当事人名称:&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注册号:&8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鹏伟违法行为类型:&未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 —阅 读 延 伸:由房屋公摊面积变化引发的纠纷【投诉情况】2015年7月,消费者李女士到四川省南充市某楼盘选购商品房。在销售人员推荐下,李女士选定房屋并议定了总价。随后,她向销售人员了解该房屋公摊面积比例是多少,对方在征询了销售经理后回复称,房屋公摊面积是5%。因涉及重要事项,李女士后来又一次请该销售人员复核公摊面积的比例,该销售人员第二次征询之后回复仍是5%。由此,李女士不再有疑问,当即交纳定金5万元。日,李女士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交纳了购房全款,但公司工作人员称当日无法提供合同文本。日,李女士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时,发现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公摊面积为28%,与7月选房时销售人员反复确认的5%相差甚远,当即提出异议。双方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李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欺诈,于日投诉至南充市消委会,要求退款。李女士向消委会人员提供了两份与销售人员、公司委派处理的负责人的协商谈话录音,录音中销售人员也表示存在工作上的疏忽。【调解情况】接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查看相关合同、付款凭据等资料并进行证据提取,实地查看房屋和售房部的现场,对当事人李女士和经办的销售人员、销售经理等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提取了公司相关证据。经调查,相关房屋测绘报告早在2014年8月就已出具,测绘报告中载明该房屋公摊面积为28%,但该公司未予以公示,在楼盘售房部现场查看时未见到任何对房屋真实状况进行全面反映的公示、说明等资料。由于该公司事前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任何能够反映公摊面积的详细房屋介绍或说明以及合同文本,更没有直接向消费者出示测绘报告,消费者也就没能接触到任何能够反映公摊面积真实状况的资料,就连销售人员都不能直接掌握相关测绘数据的报告等资料,加之销售人员与掌握相关信息的销售经理在工作衔接中出现偏差,在消费者反复求证的情况下仍然产生了错误回复,最终引发纠纷。查清事实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约谈该房地产公司,指出其违反《消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纠纷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全额退还李女士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点评分析】公摊面积是商品房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房屋销售时作为反映商品房真实状况的信息,应一并向消费者公示,从而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虽然调查结果无法证实该公司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但整个事件过程表明,除了销售人员过错之外,更重要的是房地产公司未采取充分措施确保消费者了解商品房全部信息。由此,该房地产公司违反了《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规定,未全面提供商品信息,并且其销售人员有工作过错,依法都应由公司承担,而消费者为了详细了解相关真实信息,反复进行过询问求证,所以消费者没有任何责任,产生纠纷的责任应由该房地产公司全部承担,且应履行消费者退款要求。(施剑平&边智勇)大家都在看执行编辑:刘琦 &编辑:倪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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