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停产,派遣员工不回劳务公司报到证与派遣证可否视为自动离职

用工单位可以随意辞退派遣制员工吗?_百度知道
用工单位可以随意辞退派遣制员工吗?
  用工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派遣制员工。&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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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辞职是两回事,口头的没用。另外千万不发写辞职信,不经你认可签字没用的,叫他给出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如果退工!所以你只管上班,到时说你是自动离职!那不是证据,对方一定要给出盖章的退工单肯定不能随意辞退!仲裁与法院不会采纳的,并且要盖单位公章,对方虚构理由
派遣制员工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不是辞退吧, 是退回派遗公司吧。
我想知道要是劳动仲裁的话我可以告用工单位吗。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吗。
我想知道要是劳动仲裁的话我可以告用工单位吗。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吗。
这个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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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与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合同后,能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主动辞职与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合同后,能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相关说明:
具体情况这样的,我以前是四川某县公安局2007年招聘的协警人员,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于09年签过一份合同(具体哪年我记不清楚了,合同期限也记不得了,因为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安局收回了)。从那之后再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今年的6月我主动辞职了,原因很多譬如工资低、上班时间不固定、没有带薪休假等。但是在辞职报告上写的是自己不能适应工作才辞职的,单位也批准了。前段时间我听说有以前的同事去找公安局要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我不再家我就让我老婆去找公安局的政工监督室和原单位领导却得到了2种回答。1是政工监督室回答说让我老婆去我原单位找辞职报告和原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等材料交由局党委研究就可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得到补偿;2是原单位领导回答说在每年的年终奖就已经发给我们了,不再补偿经济补偿金。一件事情得到2种回复、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在推诿,可我就是不清楚我现在有没有资格要经济补偿金,和该用什么方法去要。
例如,用工单位有权向你索赔。假如你没有按合同规定程序履行义务。我的观点是,且你已经履行了你的应尽的义务我不同意无经济补偿金的说法,你已经按合同要求提前申请了。但前提是你的主动辞职是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的。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退还了用工单位发给你的劳动工具等等: 一般根据工作年限不同会有不同数额的补偿费的,具体数额要看你的雇用合同而定。这个数额不能低于劳动法或者当地劳动部门的限额,你很难得到补偿
建议你与用人单位协商;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得到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什么方法,你要得到经济补偿,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仲裁或诉讼得到补偿可能性较小、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所以;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你的情况不太乐观,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为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适应工作,必须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以对你很不利;  (六)法律、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也是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果;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七)法律,如果能协商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补偿额;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然只有协商或仲裁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应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因此赵先生提出劳动仲裁;(六)法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规的规定;(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主动辞职无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按规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三百不等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的是六十日,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辞职的,除非是被迫辞职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中国诉求网团队成员回复
如果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那么就与离职方式没有任何关系,离职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提出离职的,无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主动辞职无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设定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与自动离职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是从员工自动离职日起算还是从用人单位...专业仲..劳动法.....
1、入职四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也没有缴纳社保吧,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除非和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才算真正的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签订之后会给离职员工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以自动辞职给劳动办退工劳动者怎样防犯?你不犯错企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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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行为存在欺骗劳动者的情况 因为劳动者 辞职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需要承担的义务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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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自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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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对劳务派遣员工可否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呢?
&孙自通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联系电话:
蒋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部员工,负责公司内部及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网络安全工作。蒋某2年前以劳务派遣人员身份加入公司,其劳动合同关系归属于当地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机构M公司。网络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业务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蒋某等其他由M公司派遣的员工与网络公司的劳务关系也将随之结束,网络公司将根据双方约定的流程将蒋某等人退回M公司。但由于蒋某已经工作2年,又位处公司不可或缺的关键职位,掌握了很多有关网络安全的秘密信息。公司担心蒋某离职之后会泄露这些秘密信息,便要求蒋某在办理交接工作的同时与网络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蒋某认为自己并非网络公司的雇佣员工,不应当履行网络公司的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因此拒绝签收网络公司的这份协议。网络公司到底有没有资格要求蒋某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呢?
& 【案例结果】
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要求劳动者与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用工单位提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要求,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 【律师提示】
提示一:法律对劳务派遣工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类似蒋某这种关键、核心员工,用人单位不宜录用劳务派遣员工,更不适宜以竞业限制义务来约束劳务派遣员工的再就业。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临时性岗位,一般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如导购、派驻卖场的产品代表、促销人员、特殊活动的工作人员等;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则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如保安、保洁等。由此可见,适合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不应当具有长期、核心、稳定的特质,而要求具备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则恰恰符合这样的特点,与劳务派遣岗位不相适应。因此,既然蒋某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从劳务派遣的性质与要求来看,这个职位本身是不适合适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一旦法律政策明确,网络公司将会面临被认定为直接录用蒋某,而不是形式上的劳务派遣的风险。
提示二: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素养之一,也是劳动者负有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员工虽然身份上不同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的人员,但由于其为用工单位付出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管理,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又实际接触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自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况且我国《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涉密人员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均有其明确的规定与罚则。因此,即使蒋某不是网络公司的员工,只要涉及商业秘密的,就必须遵守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协议中将此义务明确并固定下来,以便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提示三:订立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及时。
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最佳时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蜜月期”,也就是网络公司录用蒋某初期。如果采取解聘时才约束保密义务的方法,一旦员工拒绝签署,用人单位利用协议规范秘密种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的手段就会丧失其原本的效力,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时的难度和风险将会更大。
& 【HR须知】
第一,劳务派遣在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中均有其双重特殊性,用人单位在使用时需注意每一个管理环节,特别是在有关劳务派遣的政策法规并未具体、明晰规范的情况下,更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其根本性质去把握操作要点。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选用劳务派遣单位时,应对派遣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考量,并监督派遣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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