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村的新政策集体农村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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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是农民对什么政策衷心拥护的生动写照
A.土地改革B.人民公社C.联产承包D.减轻农民负担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山东省期末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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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是农民对什么政策..”主要考查你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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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责任形式。具体形式有:包干到户包产到户两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家庭的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生产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它以土地等维基本生存资料公有为前提,坚持了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制度;它把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了农民家庭的积极性;它是在党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理念:“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2、目的: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率先包产到户的典型: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首先实行分田包产到户,自负盈亏。 4、推广:在中央的指导下,农村逐步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5、发展:随着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发展,农村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起来,为农村致富和实现现代化开辟了一条新路。6、结果:农业生产得到大发展,农村开始富裕起来。7、意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有了生产的自主权,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了;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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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324525358045112854485963625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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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 说要统一规划村庄,不让盖房了,这是真的吗?……最近,随着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向前推进,不少农民询问有关宅基地政策事项。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8)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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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提案,今年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
说要统一规划村庄,不让盖房了,这是真的吗?……最近,随着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向前推进,不少农民询问有关宅基地政策事项。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8)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确权之前户口迁出,迁入城镇,土地还能确权吗
发布时间:
13:38:25 & 作者:佚名
& 来源: 土易网 & 浏览次数: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发布时间:
14:57:10 & 作者:佚名
& 来源: 土易网 & 浏览次数:435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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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国家对农村有哪些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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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中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规定
为什么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我们党在农村政策的核心。在农村改革30周年之际,在现代农业蓬勃发展之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明确这一政策要求,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这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家庭经营符合农业产业特点和生产力水平,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既适应小规模农业生产也适应大规模农业经营,是适应性很强的农业经营形式。
第二,这是保持农村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土地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不仅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时期,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在城乡双向流动,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民有了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才能进退都有一个回旋余地。外出有活干,就把地转给别人种,出去打工;在外干不下去,就回来种地。这在农民外出务工不太稳定的情况下,比较适应农民心有顾虑、注重退路的实际要求。
第三,这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紧迫要求。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和农业集约化发展,通过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发展适度规模的种田大户,提高农业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决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一个重大的政策亮点,在政策表述上是一个新的提法,在政策指向上有重大发展。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上,强调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比以前提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进了一步,不仅蕴含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法律,给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包含了要通过完善土地承包权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更加充分、更加彻底,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导向。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上,明确发出了“保持稳定”和“长久不变”的政策信号,就是指无论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还是到期以后,承包关系都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改变,真正给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村和谐稳定提供基本经营制度保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已经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地方,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到30年。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
做好“小调整”的工作还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不能对所有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许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认真整顿“两田制”。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实行的不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并明确30年不变。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对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的限额之内。《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二)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四)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五)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效力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1979年秋,其向当时的公社XX大队XX生产队承包了耕地5余亩。1988年因患病不能过度劳累,耕地种不过来,便将其中的近3亩转让给了李XX。后1994年在土地二轮承包时,村委会未经其同意,便将该近3亩土地直接发包给了李XX,原告认为,村委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以村委会不属原来的发包主体等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李XX之间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法院判决李XX将近3亩土地返还给原告。
二、本案的焦点
接受委托后,认为要首先弄清楚两个事实:
1、现在的村委会二轮土地发包时有没有发包主体资格;
2、一轮承包时原告将土地是转让还是转包给了李XX,后来经过大量的调查,确认二轮发包时的村委会与一轮发包时生产队虽然名称有变更,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承继关系,诉争土地的权属仍属二轮发包时的村委会;其次当地村民皆可证实原告将土地是转让给了李XX,而且原告甚至在土地转让后便离开村里搬到镇上,连户口都迁走了,许多农民都知情是转让。
此外要搞清以下几点:
(1)原告一轮转让本身是否合法;
(2)村委会二轮将土地发包给李XX是否合法;
(3)本案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4)如果可以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代理人认为:一轮承包期内,双方转让皆出于自愿,且也符合当时的政策,因此应为有效。而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具备发包的主体资格,根据实际情况二轮发包时对一轮作出一些小的调整,也符合“大稳定,小调整”的精神,应为有效发包。此外,本案对一轮流转双方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是二轮承包时,原告没有再取得该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不属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即本案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即便可以起诉,二轮发包的时间是1994年,当时原告也知情但并无异议,到今天也已十几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第二轮承包土地权属问题
问:您好!我于二轮土地承包前落户于内蒙古凉城县麦胡图镇国家村,二轮承包土地时我分到了十余亩地,并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土地证。去年,本村的曹某突然回村,提出我所承包的三亩地原本是她的,要求要回土地。事情是这样的:最初分地时,曹某确实分到了我现在耕种的这三亩地,后来曹某违法生育,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而一直避居外地,且不愿缴纳农业税,故未参加二轮土地承包。可曹某态度相当蛮横,于今年强行将地抢走耕种。最近,在发放种粮补贴款时,镇政府又以有纠纷为由拒绝发给我补贴款。现在我手里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历年来的交税证明,却无法耕种自己的土地。昨天,村干部让我与曹某去镇政府更改土地承包人姓名,也就是将我的土地划拨给曹某。请问,这地究竟该属于谁耕种?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吗?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依据上述规定,你于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十余亩地,因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土地证,该承包合法有效。你对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曹某于今年强行将地抢走耕种;在发放种粮补贴款时,镇政府又以有纠纷为由拒绝发给我补贴款;村干部让你与曹某去镇政府更改土地承包人姓名,也就是将你承包的土地划拨给曹某的行为,都属于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和他们交涉,也可以诉讼法院请求保护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的范围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已经进行二轮土地延包,但承包不足30年的,一律在延长至30年的基础上换发新证;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超5%限额预留机动地和实行“两田制“的村,要在按照均田原则发包到户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新证;对适宜家庭承包“四荒”(荒山、荒沟、黄丘、荒滩)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并颁发新证;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他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证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
第二轮土地承包换证范围
(一)二轮土地承包后,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据实换发经营权证;签订了承包合同而未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经营权证书。
(二)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在完善承包合同基础上,据实换补发经营权证;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始清册保存完好的,以清册为依据;原始清册丢失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据实发证。
(三)对于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因子女分户、离婚等原因将承包土地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的,在核清面积、重新签订合同后,补发经营权证书。
不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是违法的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农业部用了一年时间,对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是普遍拥护的。在此背景下,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正式出台,后又在《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得到了肯定。
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要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并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三要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尽量通过“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第二轮承包之后,在法律层面上,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也专门给予了法律保障,承认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尊重了合同双方应有的权益。
可见,对适于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果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都是违法的。
重视农村新生人口取得承包地
全国人大代表& 陕西省高等法院副院长& 黄河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只重视对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护,却没有重视解决农村新生人口及时取得承包地的问题,使农村出现了一部分“待地农民”,所以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具体而言,法律第二十七条应该修改为以下三条内容: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调整承包地:(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的成员要求调整承包地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严重毁损部分承包方的承包地,危及承包方家庭成员生存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因此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收入来源的;因前款第(一)项情形调整承包地的,距离前一次承包地调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年。出现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时,承包地被毁损的承包方和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调整承包地的请求,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发包方应当及时受理并尽快作出决定。承包地被毁损的承包方和丧失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发包方作出的承包地调整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承包地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权;(二)公平、合理及公开;承包地调整方案由发包方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承包地调整方案的制定进行指导。承包地调整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应尽快出台《土地流转法》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民生银行副董事长& 张宏伟
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机构、管理程序不规范,流转形式多样,监管不足,操作困难。同时,政策宣传不够,农民认识不足,土地流转率低。据北京市统计,2009年北京市土地流转率不超过30%,而农业大省黑龙江省2009年的土地流转率也仅有21%,2009年全国平均土地流转率不足10%。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土地流转法》,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管理程序、操作规范、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等问题。规范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利益,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使土地流转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存在三大问题: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土地承包法从年初实施以来,被农民喻为法律“定心丸”。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前一些省还有5%左右的农户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没有领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些地方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中存在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安置不落实,个别地方甚至克扣、挪用补偿费;还有一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个别地方不顾群众意愿,采用行政手段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组9月、10月赴福建、陕西、四川、河北、江苏、吉林、湖南等地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4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各小组检查情况的报告。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过程中,坚持承包期延长30年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较好地落实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各地农村基层干部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观念,广大农民提高了依法保护自己土地权益的意识。从总体上看,大部分省95%以上的农民和耕地面积落实了二轮土地承包,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有效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出席4日的会议并表示,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时间不长,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这部法律,健全规范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要继续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的收尾工作,依法解决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慎重解决好征地中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就业,妥善处理土地征用中出现的矛盾。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承包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新华社记者 沈路涛)
土地流转有利于向市场经济实质性转轨
――农村生产要素流动,是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建立在各种生产要素静止的基础上,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生产要素的非流动性,那是没办法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我们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承认生产要素流动。生产要素的流动,是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只有在流动中,资本才能够增值,才能够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中间也包括了农民的增收。
在当前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讨论中,一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城镇土地的征用;另一个是农村土地的流转。前者更多地反映了官民博弈,折射出的我国制度变迁轨迹,已经引起学者、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后者则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生产要素的流动。这是我国构建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实现农民致富的基础工程,缺少它则无法从根本上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性转轨。
现阶段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是农民的致富问题。达到这一点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技术创新,主要包括采用新的品种、新的耕作技术和方法。二是组织和制度创新,通过创立新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合理配置和利用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来达到致富的目的。前者大致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后者则是对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改进。农村生产要素流动的制度创新,则属于后者。
目前,没有人会天真地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建立在各种生产要素静止的基础上,因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生产要素的非流动性,那是没办法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我们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是承认生产要素是需要流动的。只有在流动中,资本才能够增值,才能够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这中间也包括了农民的增收。其实这是关于市场经济理论的基本知识,并不是什么高深的学问。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却不时违背这条基本的原理,做出一些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背道而驰、似是而非的决策和选择。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我们就面临这样的挑战。
农村土地大规模流动是必然趋势
我国农村的生产资料可以基本归为两类:农村劳动力和土地。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已经渐成大势,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同时也使这种生产资源通过流动得到了合理配置。同样一个农村劳动力,配置在城市还是农村,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土地这一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流动问题,在经过了多年的讨论、研究和试点之后,很多学者和政府官员也终于越过了土地不能流动的门槛,认为经过严格的规范,我国农村土地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流动,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采取的是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长期承包使用权的制度。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保证了村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从而在制度上防止了土地的私人买卖,蕴含了公有制的成分。该制度又将土地的长期承包使用权交给了农民,使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拥有了类似土地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利。这就把市场经济中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去了。这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所有权。正是该制度的这些优越性,使得它从产生之日起,就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大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显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必须建立在我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之上,才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具体实践来看,由于不具备土地私人买卖的制度条件,农民承包地流转的具体形式大都采取了租赁、承包、入股、建立土地合作社和土地银行等形式。通过这些形式使农村土地与投入农业的资本相结合,产生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增收的目的。
2010年4月份,笔者前往浙江温州、江苏南京六合区、安徽淮北濉溪县、重庆忠县和开县,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调查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时,深感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开创性工作和制度创新。
在笔者调查的很多中西部省区,劳动力转移的幅度非常大。在重庆市忠县的三汇镇,那里的干部告诉我,当地劳动力外出比例在70-80%,有10%的农户已经不再回农村居住了。安徽淮北市2009年有农村劳动力65万人,其中外出务工的有39.7万人。由此可见,这样大规模的劳动力转移,必然带来农村生产要素土地的大规模流动。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如果不能流动,是不会产生效益的。我们要想通过市场经济使农民富裕起来,就要通过农村的组织创新,制度创新,使农村的生产要素逐步流动起来。目前,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基本实现了,它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农村中最大的生产要素:土地,则在流动问题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很多人害怕,一旦土地流动,会导致土地集中,农村出现两极分化。其实,只要我们坚持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民流动的土地,只是使用权可以通过入股、出租、建立土地合作社和土地银行等形式来实现土地的流转,而不是简单地把土地卖掉,这样,既发挥了土地在流转中的增值作用,又保护了农民对土地的控制权,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学术界需要正确认识农村土地问题
目前,我国学术界在农村土地问题上的一些观点,需要认真辨析和廓清。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既不是农业,也不是农村,而是农民。要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构造一种农民可以进城,又可以返乡的机制。笔者认为,农民不是抽象的,要与具体的财产权利相结合,才成为一个问题。同样的农民,在农村,与土地相结合,产生了农村的农民问题。在城市,与其工作的单位或者公司相结合,才产生了进城农民的问题。第一代农民工从农村出来后,他们还有可能回去;第二代农民工在农村读完书就去了城市,或者本身就是在城市出生的,农村生活对于这些农民来说,已经是遥远的过去。他们多数是不会回到农村去的,也过不惯农村的生活。笔者在重庆忠县三汇镇就见到过很多已经不回农村的农户,房子已经长期不住人了。这样的农户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约占整个农户数的10%左右。所以,重庆才会实行“地票”制度,将这部分长期闲置的宅基地复耕为耕地,再拿到土地市场上出售,既解决了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又复耕了农村的闲置土地,农民也得到了实惠。因此,为进城农民保留回归农村的通道,不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相反,正因为有一部分农民已经彻底走出了农村,而其他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也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了,才使得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方兴未艾。
有人认为,农民在农村的经营中,收入增长有限。因此要警惕资本下乡,瓜分农民的收益。的确,农民在农村的经营中,收入增长是有限的。同样的农民,在农村忙碌一年,收入不过几千元,而在城市打工,一个月就有一两千元的收入。现在,农村经济中最大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在城市郊区,土地很值钱,农民致富基本没有问题,温州农村就是例子。其他城市郊区也基本如此。再远一些的农村,可以种植蔬菜、瓜果、甜玉米等高效农业,以满足城市的需要。这就要调整农村的产业结构。农民把土地出租出去,自己还可以在农业企业中打工,收入当然有保证。我们现在搞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生产要素要能够流动起来。在农村,除了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外,就是土地了。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前者基本已经实现,后者还在转轨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够把土地这种农村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流动问题解决好,农民的致富问题是解决不好的。
笔者不能认同那种“资本下乡要警惕”的观点。恰恰相反,要鼓励资本下乡。资本当然要获得利润,但是,只要政策制定好,政府的裁判员当好,保护好农民的权益,资本下乡就好处多多。要知道,现在农村最缺少的是什么,就是投资,是资金。而目前我国城市的大量游资,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在房地产、股票、少数农产品等方面兴风作浪,已经威胁到了我国经济的稳定。资本取得合适的回报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资本的回报,就一定是农民的损失。笔者在安徽濉溪县调查看到,安徽省对资本投入农业有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资本在农业上的回报基本来自政策面,不是来自农民的口袋。我国很多地方的实践,都充分证明,让土地使用权流动起来,将造福广大农民,并带来农村财富的巨大涌流。这种制度创新,将完善我国农村的市场经济体系,吸引大量非农业资本投入农业之中,缓解我国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广大农民也将在这种土地使用权的流动中,学到新的技术、新的市场观念,从而从一个孤立的农户,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网络之中,成为新型的农业工人。
有学者认为,在农村,微观有效的事情宏观未必有效。从微观上讲,一个农户,一个农业龙头企业,一个地区,可以通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来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但若全国农民都调整产业结构种植经济作物,则全国农民都会倒霉。笔者同样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各地发展什么产业,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这是基本的道理。农民知道这个道理,地方干部也知道这个道理,只有持上述观点的人不知道。今年笔者在重庆,就看到忠县在大力发展具有本地优势的柑橘产业。在重庆开县的麻柳乡,乡党委书记刘小清和乡长陈进也告诉笔者,在麻柳乡要农民致富,一靠劳动力输出,二靠在当地发展小规模的适用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当地干部还到各个村去调查,看看都有哪些农民在搞自己特色的种植和养殖业,以找到适合当地发展,能使农民致富的路子。微观上的调查,是要找出一些规律,而不是表面上的模仿。
记得今年参加过一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讨论的会议,会上一位学者就嘲笑中国政府对农民进行住房建设的补贴,认为现在农民都进城了,还对农民在农村建房进行补贴,是驴头不对马嘴。笔者在重庆调查看到,农民在农村建房的积极性很高,重庆市还统一规划了农村新居,名字叫“巴渝新居”,各种设计图纸有几十本,各种成本不同、建筑式样不同的设计图纸非常丰富,政府有各种补贴,农民非常欢迎。当时笔者想起了那次在北京开会时那位学者对政府补贴农民建房的嘲笑,我认为,他嘲笑的应该正是他自己,因为他没有调查,坐在屋里想当然,其结果必然是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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