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政府网军山乡刘柏娇当年在佛大江制衣厂

安仁县军山乡-军山(Junshan)地图
衡炎高速安攸连接线安仁段是省道S212线中的一段,起于攸县渌田街与军山乡南湖村交界处,经军山乡南湖村、芙塘村、军山村、新安村,止于安仁大道北端三叉路口,全长9.126公里。该项目建设标准为公路二级,路基宽度12米,路面宽10.5米,工程预算总投资3891万元,其中,...
一路看来,嘉陵江的山光水色、人文景致伴着我们前行。...在后来的30多年对峙中,蒙哥把前哨据点设在今武胜旧县马军山乡,成为与钓鱼城相对峙的军事基地,...始建于南宋、地处武胜县真静乡书岩村的真静书岩,环岩长210米,高3至6米,...
...着力营造多树种、多层次的绿化带,形成了良好的绿化实效。日前,“三边”造林工作共投入1200万元,沿路设置了52块造林绿化大型宣传牌,在该县龙海镇平山村、清溪镇桥南村、军山乡芙塘村等地创建了示范点,绿化面积8000余亩,全面完成S212、S320线52公里30万株桉树绿化任务。
现年40岁的毒贩黄华,安仁县军山乡人,2009年承建公路,百万元工程款没有拿到手后,开始意志消沉,吸食毒品并染上了毒瘾。2009年底将一台凌志车卖掉,之后又将一台广本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钱款全部用于吸毒挥霍掉,身无分文。从2010年起,开始走上贩毒之路,以贩养吸,零星贩毒百余次。...
为了尽快动工兴建,唐修国挤出时间带领三一重工的专家、领导一行深入我县军山乡、清溪镇踏看了5个厂址。并听取了县委、县政府的情况汇报。唐修国深情地说:家乡人杰地灵、山清水秀,具有良好的人文环境和交通优势,是个办厂兴业的好地方,有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
今年5月份,安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军山乡有一群地痞恶霸在当地欺行霸市、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引起民愤。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办案民警掌握了该涉恶团伙的主要成员名单及部分涉案事实。5月27日,民警抓获了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维,...
当日凌晨五时,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得到确凿消息,辖区军山乡24岁青年,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陈世文已秘密潜逃回家。辖区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抓捕,将犯罪嫌疑人陈世文成功抓获归案。经审讯查实,2010年8月,陈世文伙同他人持械抢劫,在安仁县城某宾馆抢劫参赌人员现金两万元,被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国家铁路网“衡安吉”铁路从安仁县军山乡境内通过,施工中,个别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铁路施工现场阻工滋事,揩国家的“油”捞好处。辖区军山派出所紧紧围绕政府经济建设中心工作,从大局出发,依法维护重点工程建设。4月27日,...
会议采取了现场交流培训与会议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市直驻4个扶贫工作重点县的扶贫工作队、各县(市、区)扶贫办等参会人员先后实地参观了苏仙区岗脚乡油茶基地、永兴县洞口乡油茶基地、安仁县军山乡油茶基地、桂东县花卉苗木产业扶贫基地、汝城县土桥乡两个锥栗产业扶贫基地、予乐村文化扶贫项目。[稿源:郴州日报...
国务院扶贫办培训中心主任欧青平、省扶贫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黄绍仁一行,在副市长陈海平陪同下,深入郴州安仁县军山乡冷水村、龙海镇水垅村、坪上乡石禾村的田间地头调研产业扶贫、信息化扶贫工作。安仁县2010年被国务院扶贫办列入全国第2批信息化扶贫试点县,...
安仁县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紧邻县城新区,南起清溪镇青路村,北至军山乡火车站,东临省道212线,西至禾市组团,规划布局为“一园三区”,总面积14.5平方公里,共分为军山项目区、清溪项目区、嘉禾项目区。每个区域都将分划产业类型,...
此次强降雨,造成该县城关镇、军山乡、禾市乡、龙市乡、清溪镇、大源库区受灾严重,县城街道受淹,房屋进水,部分乡镇农作物被淹,民房倒塌11户56间,造成14000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500公顷;倒塌房屋50多间,损坏房屋105间;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其中:渡口乡5000亩(松林945亩、长滩810亩、渡口850亩、石云795亩、石冲760亩、浪石840亩),禾市乡2000亩(新渡620亩、禾市650亩、白沙730亩),清溪镇2000亩(红星930亩、洪溪1070亩),军山乡2034亩(大来860亩、军山316亩、芙塘200亩、冷水330亩、新安328亩)。...
假劣化肥销售范围涉及清溪镇、龙市乡、排山乡、洋际乡、灵官镇、军山乡等多个乡镇。看到这种化肥比平时便宜很多,有些农民甚至一买就是10余包。该县工商局领导认为该案复杂、涉及农户面广,于是向县公安局报了案。4月9日下午,...
友情链接:军山乡介绍_湖南郴州安仁县军山乡地名网
湖南郴州安仁县军山乡
地名:军山乡隶属:行政代码:身份证前6位:431028长途区号:0735 邮政编码:423000车牌号码:湘L行政级别:乡辖区面积:52.5平方公里 军山乡相关网站:?????????????
  "军山乡,以境内“岭峦森列如军屯”而得名。地处县境北部,与攸县、衡东县毗邻。永乐江环绕西南,省道S212线纵贯南北。清代属坊厢都;民国初期属第一区。1935年始设军山乡,1952年划属第二区(军潭区),1956年复为军山乡。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1984年恢复乡建制。全乡面积52.5平方公里,9个行政村,114个村民小组,13个党支部,509名0党员,人口约1.3万。主要农产品有稻谷、花生、西瓜、茶油、烤烟,水竹篮为该乡特产,家家会编织,畅销省内外。
该乡为红壤丘陵,“有雨一团糟,无雨似把刀”,水土流失严重,常遭干旱。新中国成立后,积极兴修水利。1952年,率先建成全县第一座水库――养马塘水库。至70年代,共修建小Ⅱ型水库11座,加上大源水库左干渠,自流灌溉农田占总面积的87%,基本实现了旱涝保收。80年代以来,大力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发展林场、果场、茶场、特种水产养殖场,引进优质米水稻、水蜜桃、奈李、杨梅、瘦肉型生猪、良种家禽等优良品种;该乡的大来村,有传统种植蔬菜的习惯,这几年更是发展大棚蔬菜,成为安仁县城居民的菜篮子;近年智升冶炼厂、军山木材加工厂等私营企业纷纷落户军山乡,为军山乡创造了丰富的税收资源,为军山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
军山乡有线电视网络遍布各村,程控电话安装率较高,遍及全乡各个角落;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程度高,全乡有中学1所,中小1所,村小9所,其中军山中学升学率特别是考入省重点中学安仁一中的上线率在全县乡办中学中名列前茅。该乡除省道S212线贯穿新安村、军山村、芙塘村、南湖村外,各村都通有较为宽阔的乡级道路,交通十分便利。该乡现有卫生院一所,医护人员 5名,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设备和医护条件;在乡单位有军山乡派出所、军山乡电管站、军山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军山信用社等。  该乡郁水村位于县城西北部,永乐江畔,交通便利,村内郁水塘泉水为安仁八大名泉之一,历史悠久,赫赫有名,该泉水表温度30℃,富含人体必需的多种微量元素,饮之延年益寿,沐之遍体生香,为不可多得的天然温泉。该泉蕴藏量达2万吨以上,具有长期开采的条件。.
以下地名与军山乡面积相当:
军山乡区划 112 新安村
210 军山村
220 大来村
220 冷水村
220 郁水村
220 东冲村
220 芙塘村
112 南湖村
220 瑶泉村
军山乡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军山乡怎么看? ---说两句吧!
1楼 网友180.149.133.13于 6:46:58发表:可爱家乡美
全国地名搜索
区划: ? ? ?
???安仁县行政区划:
注:数据来自网络,仅供参考。欢迎!红网 - 百姓呼声 - 安仁县军山乡罗丫组的征收款至今没有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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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军山乡罗丫组的征收款至今没有拿到
gb 发表于 &11:40:31『标签:&->&』
  2012年三一重工来我 村经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同样的 房子却征收价格一 很大的 差异,当时父母在 家,就因为价格一 很大的 差异导致房屋的款一直没有拿,现因安置区建房子,我为了 此事找过乡政及财政局,三一指挥部,我 多次上门去 ,态度都是 爱理不理,特别是 207室的 王梅韧态度相当嚣张,我 前后跑 了 两个月,等审批下来了 ,硬要拆了 房子才拨款,以前都是 打款在 拆房,加上安置区我在 建房子,我 本想等我 建好近火我 通知乡政府去 拆,这是 一种什么 逻辑,拆房才可以 拨款,怎么以前都是 拨款在 拆房,加上屋前屋后的 那些款至今已有3年多,里面肯定一 水分,为什么那么多年没有 拨款,还一 房屋价格的 评估里面都 有很大的 水分,我 一 向乡政府及三一指挥部提出先拨款,做出承若,但三一指挥部始终都部 同意,三一指挥部一 对人部对事的 心态,每次去 找他们态度都是 ;‘’、三一指挥部肯定一 问题,叫江军书记不要松口,你 是 外地的 ,试问你们是 部 是 一手遮天,请各级领导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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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仁县军山乡军山村刘家组与安仁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一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郴林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 湖南省安仁县军山乡军山村刘家组。代表人刘运华,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友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仁县城关镇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建球,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任亦红,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阳利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办公室副主任。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安仁县军山乡军山村七水塘组。代表人王昭青,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邓国花,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炳庚。上诉人湖南省安仁县军山乡军山村刘家组(以下简称刘家组)因不服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家组代表人刘运华、委托代理人王文伟、张友顺,被上诉人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仁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任亦红、阳利平,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安仁县军山乡军山村七水塘组(以下简称七水塘组)代表人王昭青、委托代理人邓国花、王炳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争议山名叫贩子坡(又名饭子坡),位于军山乡军山村七水塘水库边,四至为东挂面虎塘边,南田岸上,西井边造界,北山崎界,面积约73亩,树种为油茶林、马尾松,山上有七水塘组村民葬的坟墓和修建的上山便道,山脚下有采石场修建的简易公路、炸药库和民工住房。1953年安仁县人民政府以安字第6774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将争议山改给原官子垅(属七水塘组)居民王得民所有,后归七水塘生产队集体所有。1958年七水塘与刘家合为一个生产队,1962年又分为两个生产队,但刘家生产队仍在争议山摘茶籽,双方产生矛盾。1981年“林业三定”时,七水塘与刘家为争议山的油茶再次发生矛盾,当时的军山大队召集双方协商处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县、乡、村干部又组织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处理,最后当时的乡党委副书记何志红表态决定贩子坡的山权归七水塘生产队,山上的茶籽由刘家生产队摘。此后,七水塘组在争议山修路、建房、进坟、造林、砍树等,刘家组在争议山摘茶籽,双方未再发生争议。2009年,刘家组因与新屋组发生山林纠纷,查找其集体山林所有证,才发现争议山贩子坡填在其安政山林权字第1015号集体山林所有证上,该证第三项内容为“坐落七水塘水库,地名贩子坡,林种茶山,面积15亩,东挂面虎塘边,南田岸上,西井边小造界,北山崎界,山林权全属”,刘家组便要求收回贩子坡山林权属,并向承办采石场老板索赔修路毁坏茶树款1500元。七水塘组亦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纠正原告的第1015号集体山林所有证错填的第三项内容,确认争议山权属归七水塘组所有。安仁县人民政府通过调查知情人,确认“林业三定”造册填证时,管该片山林定权造册的是时任大队副书记的刘家组人刘怀高,对贩子坡山的造册填证与当时调处处理的结果相违背。安仁县人民政府在对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日作出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书,决定撤销安政山林权字第1015号集体山林所有证第三项“贩子坡”山的山林权属,争议山贩子坡山林权属军山乡军山村七水塘组所有,山上油茶仍由军山乡军山村刘家组采摘。刘家组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安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责令安仁县人民政府对贩子坡的山林权属重新进行确认,由安仁县人民政府负担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处理。本案争议山贩子坡原属七水塘组所有,两队合队时,贩子坡山上油茶共有,分队后,因原告仍在贩子坡山上的油茶采摘问题争执不休,在村里调处未果后,县、乡、村又组织双方代表进行调处,此次调处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在此次调处后,原告在贩子坡山上摘油茶,第三人对该山进行管理,双方未再发生争议,证明双方已接受该次调处结果,而刘家组持有的安政山林权字第1015号集体山林所有证第三项内容与争议山的历史归属、调处结果,以及对该山的现实管理均不相符,安仁县人民政府认定第1015号集体山林所有证第三项贩子坡属“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山林权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安仁县人民政府日作出的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书。二、驳回刘家组要求撤销安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书、责令被告对贩子坡权属重新确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刘家组承担。上诉人刘家组不服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958年七水塘组与刘家组合为一个生产队,两个组共管共用贩子坡,1962年又分为两个生产队,刘家组在贩子坡摘茶籽,七水塘组在贩子坡继续进坟,两个组依然继续共管共用,虽双方为贩子坡归属发生争执,但最终没有定论。1981年“林业三定”时,经协商处理为公平起见,七水塘组分得“劣楼坳”,刘家组分得贩子坡,并各自领取山林权证。此后七水塘组根据当时的确定依然按历史习惯往贩子坡进坟,刘家组依约不予阻止。后事隔多年,两个组的组民大多遗忘此事。久而久之,有些组民只看到七水塘组进坟的表面现象,就误认为贩子坡是七水塘组所有,直至如今酿成纠纷。被上诉人提供的“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系废止的权属证书,1981年“林业三定”重新发放山林权证就是对山林的重新确权,是对该土地房产证的否定,原审又来认定废止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与历史事实相违背。上诉人持有的安政山林权字第1015号集体山林所有证系合法的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效力高于证人证言,而原判根据证据效力极低的30年后证人证言来否定书面证据山林权证显然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存在有意造假。“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山上有油茶树,有马尾松。”在两个组代表签字确认后,军山乡司法员李国生背着上诉人,私自篡改现场勘验笔录,把笔录改为“山上有油茶树、有马毛松”,意图达到七水塘组已对贩子坡进行过管理之目的。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定的时任大队副书记的刘家组人刘怀高,对贩子坡山的造册填证与当时的处理结果相违背,系认定事实错误。刘怀高出生于1937年,从未上过学,除了只会写自己名字,根本没有能力填写山林权属底册。另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来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1953年土地房产证,该答复不是规章,不是法律,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安仁县人民政府适用《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而在本案中,两个组之间没有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及裁定书,故应根据该处理办法的第五条关于“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的规定,维持刘家组山林权证的第三项内容的效力。综上所述,原判错误确认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导致作出错误判决。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判,撤销安仁县人民政府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七水塘组陈述称,贩子坡解放前就是七水塘组的山,土改后确权属于我组王得民等人,后属我组七水塘集体所有,1981年“林业三定”时有争议,调处给了七水塘生产队所有,安仁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属实,处理合理合法、请求维持安仁县人民政府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维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于二审开庭新提供了:①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刘家生产队林权登记册,证明贩子坡山林权属属刘家组所有;②七水塘生产队林权登记册,证明劣楼坳山林权属归七水塘组所有;③安政山林权字第1027号七水塘组集体山林所有证,证实七水塘组持有劣楼坳山林权属证书。④乌凤仙山林权属调处协议,证明有争议的山调处了就有协议,没有争议归刘家组的贩子坡就不会有调处“协议书”。⑤胡清文及胡海鹏的户籍证明、证实胡海鹏与胡清文父子关系,一审审判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质证称,上诉人证据①-③与上诉人持有1015号山林权证是一致的,没有新的证据效力;证据④号与本案无关;证据⑤胡海鹏作为一审代理与安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没有任何关系。且上诉人提供的以上证据,不符合新的证据情形,应不予认可。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诉人二审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对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证据①-④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查明,除原审第三人对争议山持续有进坟,上诉人多年来在争议山摘茶籽外,双方对争议山均无其他明显的现实管理依据。此外,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本案的处理,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错误,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能否作为权属的参考依据;二、1981年“林业三定”对争议山的调处结果,没有协议书是否有效,其处理结果,哪方陈述的与事实相符;三、上诉人已经持有安政山林权字第1015号集体山林所有证,该证是应予维护,还是确有错误,予以纠正。以上争议焦点也是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审理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能否作为权属参考依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认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本案中,七水塘组与刘家组对争议地贩子坡的权属之争,双方都提供不了“四固定”权属依据,且两组在1958年有合并为一个生产队的事实,因此,合队之前,争议地贩子坡权属属哪方所有,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查明事实的有效参考依据。七水塘组的王得民有安仁县人民政府1953年颁发的安字第6774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该证载明地名“贩子坡”,能证明争议地在土改时期属七水塘组所有,且刘家组并无异议,故争议地贩子坡土改时期权属归七水塘组所有,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对该事实认定清楚。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作为权属确认的参考依据,原审在认证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系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一致,故一审引用部门答复,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认定土地房产所有证具有权属确认的参考效力,并没有单凭土地房产所有证来否定山林定权证的效力,故对上诉人称原审法院在确认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作为权属确认参考依据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及认定了废止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这一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1981年“林业三定”对争议山的调处结果,没有协议书是否有效,其处理结果,哪方的陈述与事实相符。《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因此,依照该规定,1981年“林业三定”的调处结果是处理贩子坡山林权属归属的重要历史依据。由于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对贩子坡争议地权属的处理没有形成书面调处协议,对调处结果双方陈述不一,七水塘组称贩子坡山林权属七水塘生产队所有,山上的茶籽由刘家生产队摘”,而刘家组称七水塘生产队分得的是劣楼坳,刘家生产队分得贩子坡,并各自领取山林权证。实际上,双方均认可了1981年“林业三定”调处过的事实,均以调处结果来主张贩子坡山林权属。因此,上诉人以1981年“林业三定”没有形成书面调处意见,安仁县人民政府适用《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属适用法律错误,这一上诉理由与主张相矛盾。另,1981年县、乡、村三级所作出的调处,形成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与现今处理问题在程序上有着历史局限,以现实要求来苛求历史显然不妥,故关键是查明1981年“林业三定”调处结果的真实性,到底贩子坡归了哪方所有,一经查明,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其调处结果仍是处理贩子坡的权属依据。根据本案一审时双方的举证质证,有大量的证言能证明当时的调处结果是贩子坡山权归了七水塘组所有,山上的茶籽仍归刘家组采摘,且有七水塘组以外其他组的时任副大队长、副支书等职务的证人证言,能证明该事实存在。刘家组所陈述的劣楼坳分给了七水塘组,贩子坡分给了刘家组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尽管七水塘组现确实持有地名劣楼坳的山林集体所有证,刘家组持有地名贩子坡的山林集体所有证,也不能以此吻合来说明劣楼坳分给了七水塘组,贩子坡分给了刘家组。二审庭审查明,劣楼坳在土改时期亦属七水塘组村民所有,七水塘组对劣楼坳、贩子坡两块茶山均有历史权属依据。七水塘组没有贩子坡山林权证,依据当时“林业三定”政策规定,有争议的山场,争议双方都不得填发山林权证,故而七水塘没有取得贩子坡山林权证,并不矛盾。因此,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认定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对贩子坡争议地的调处结果是山林权属归七水塘组所有,山上的茶籽仍归刘家组采摘,有证据支持,认定事实清楚。三、上诉人已经持有安政山林权字第1015号集体山林所有证,该证是应予维护,还是确有错误,予以纠正。1981年“林业三定”政府核发山林权证不是重新确权,而是在查明历史权属依据的基础上核发山林权属证书。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规定,本案有争议的贩子坡山林权属,有土地房产所有证能证明在土改时期属七水塘所在的村民所有,1981年“林业三定”调处结果又能证明贩子坡山林权属归七水塘组所有,故能印证贩子坡争议地从土改到“林业三定”时期一直归七水塘组所有,1981年“林业三定”核发给刘家组的贩子坡山林权证确有错误。因此,原发证机关安仁县人民政府纠正自己的错误将争议地贩子坡山林权属归七水塘组所有,山上的茶籽仍归刘家组采摘,是尊重历史的,其处理符合《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之规定。本案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出具证据证明,一审中七水塘组的委托代理人胡海鹏身份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代理的情形。由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该案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公正,原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正确,且上诉人于一审开庭时对其出庭无任何异议,本案审理亦不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判决,故本案不存在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形。另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中,将“马尾松”改成“马毛松”,行政处理程序有违法性,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维持被上诉人安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行决(2010)7号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安仁县军山乡军山村刘家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开 清&&&&&&&&&&&&&&&&&&&&&&&&&&&&&&&&&&&&&&&&&&&&&& 审&&判&&员  段 大 青&&&&&&&&&&&&&&&&&&&&&&&&&&&&&&&&&&&&&&&&&&&&&& 审&&判&&员  徐 作 顺&&&&&&&&&&&&&&&&&&&&&&&&&&&&&&&&&&&&&&&&&&&&&&&&&&&&&&&&&&&&&&&&&&&&&&&&&&&&&&&&&&&&&&&&&&&&&&&&&&&&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唐&&俊&&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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