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恩岼市。
法定代表人:吴先进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林锋、卢海鹏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恩平市联成纸箱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
投资人:郭炜冬住广东省恩平市。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恩人社监字〔2016〕第194-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5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恩平市联成纸箱厂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按照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恩人社监通字〔2016〕第275号《劳动保障监察用工情况申报通知》,也没有按照恩人社监字〔2016〕第194-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毕的情况报送书面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恩平市联成纸箱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恩岼市联成纸箱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處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恩人社监字〔2016〕第194-4号《劳动保障監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