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务院湘建价2016 8号文件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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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最后一个饭店假日过去后,大家一直为国务院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什么时候公布烦恼。据最新了解,今日国务院2016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公布。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二、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三、清明节:4月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五、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日)上班。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日)上班。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国务院办公厅日2015年最强拼假攻略:连休16天!1、元旦:请假3天,休8天。2、春节:请假3天,情人节、春节一起休,共计15天。3、清明:请假4天,休9天。4、五一:请假4天,休9天。5、端午:请假4天,休9天。6、中秋十一:请假3天,12天;或者请假6天,休16天。如果你已经工作满1年,理论上有5天年假,可以结合法定节假日拼凑。1、年假集中休,2月12日休到2月24日(二十四到初六),或者顺延,共计13天。2、年假拆成3+2,连上中秋、国庆假期,9月26日休到10月9日,共计14天。(如果再请一天就可以凑到16天)3、年假拆成1+4,清明、端午就能凑出10天假!另外,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不能休假,单位应按日工资300%支付工资。2016年高速公路免费时间一览表据《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来看,2016年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2016春节高速免费信息:2016年春节是2月7日星期日。根据规定春节法定放假时间是初一到初三。调休7天。2月7日至2月13日放假,共放假7天。2016年春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2月7日(除夕)零点开始至2月13日(初六)晚24点结束,共七天;2016清明节高速免费信息:2016年清明节是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二)补休。共三天。2016年清明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4月4日0时至4月6日24时,共三天;2016劳动节高速免费信息:2016年劳动节是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4月30日(星期六)公休调至5月2号(星期一),5月4日(星期三)照常上班。2016年劳动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5月1日0时至5月3日24时,共三天;2016国庆节高速免费信息:2016年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公休调至10月4号(星期二),10月5号(星期三)10月8号(星期六)10月9号(星期天)正常上班;2016年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日0时至10月7日24时,共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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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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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3-31标准委领导
总局党组成员委主任、党组书记
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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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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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质检办〔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
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做好2016年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制定《2016年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
3.&2016年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紧紧围绕质检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回应,完善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质检系统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和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1.&公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局)要在2015年已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的基础上,建立“两个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相关内容,切实维护两个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牵头单位:总局法规司,责任单位:各直属局)
2.&公布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两个清单”。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含分支局和办事处)的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经审核通过后,应于2016年底前通过本单位网站“两个清单”专栏和业务办理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本单位无网站的,应在上一级单位网站“两个清单”专栏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总局法规司,责任单位:各直属局)
(二)推进产品质量监管和执法信息公开。
1.&推进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公开。一是依法公开质检部门产品质量监测和抽检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包括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和质量状况、产品召回管理信息、进出口重点商品质量状况报告、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抽查情况、进口儿童产品质量状况、进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结果及质量状况、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情况,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进口食品化妆品信息以及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监管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检验司、动植司、食品局、监督司、执法司等相关业务主管司局,中纤局)二是着力推进“双随机”抽查公开。按照《质检总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推进“双随机”抽查公开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质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运行程序和保障措施等。(牵头单位:总局法规司,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业务主管司局,信息中心)
2.&推进质检执法信息公开。依法公开质检部门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质检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主动公开包括“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和“质检利剑”执法打假等执法方面的政府信息。(牵头单位:总局执法司,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中纤局)
(三)推进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一是公布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服务指南或办事指南。(牵头单位:总局法规司、办公厅,责任单位: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各直属局)二是按照中编办的统一部署,推进清理规范后总局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工作。(牵头单位:总局法规司,责任单位:总局各业务主管司局)三是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工作,推动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推进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实现在线咨询、网上办理、办理进度查询和结果公开。(牵头单位:总局法规司、办公厅、通关司、网信办,责任单位:总局各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各直属局)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推进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门安全信息公开。
1.&加大质检政策公开力度。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改造提升传统动能、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责任单位:总局各司局,各地质检两局)
2.&加强支持扩大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检验检疫加快推进“三个一”向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升级的信息、检验检疫动态目录调整信息,以及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支持扩大对外开放的信息。(牵头单位:总局通关司,责任单位:总局各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各直属局)
3.&加强国门公共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及时发布进出境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依法及时公开口岸传染病监测防控、进出境动植物疫情疫病监测防控等信息。(牵头单位:总局卫生司、动植司、食品局)
(二)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
1.&加大决策公开力度。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质检部门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实行重大政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牵头单位:总局办公厅、法规司,责任单位:总局各司局,各地质检两局)
2.&加强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积极推进建议提案复文摘要公开工作。(牵头单位:总局办公厅,责任单位: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信息中心)
(三)深入推进预决算及收费信息公开。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做好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构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责任单位:总局计财司)加强收费信息公开,公开质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公众监督。(牵头单位:总局计财司,责任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三、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前,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媒体发布;相关解读材料应通俗易懂,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牵头单位:总局办公厅,责任单位: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业务主管司局)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组织媒体采访、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质检权威信息。(牵头单位:总局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业务主管司局)加强质检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阐释,增进公众对质检工作的了解和理解。(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业务主管司局)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
(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涉质检舆情监测和分析,认真研判处置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要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信息发布坚持属地化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质检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国家和质检总局相关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确定)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办公厅、各相关业务主管司局)
(三)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质检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办公厅、各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加强总局网站英文版建设,强化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牵头单位:办公厅、信息中心,国际司及其他各业务部门配合)
四、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一)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
推进质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总局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积极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牵头单位:总局法规司、办公厅,责任单位: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中纤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应公开尽公开。(牵头单位:总局法规司、办公厅,责任单位: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中纤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既要依据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也要对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甄别鉴定。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办理、督办、回复等工作环节,对每个环节均设置审查时限和要求,做到有据可查,清晰明白。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化的机制。(牵头单位:总局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中纤局)
(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并以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为龙头,建立健全认监委、标准委和各地质检两局官方网站为主体的权威质检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平台,增强信息传播效果。(牵头单位:总局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认监委、标准委,信息中心、中纤局)完善总局综合行政管理信息应用平台中政务公开相关功能,研究构建质检直属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积极推进各单位办公系统政务公开相关功能建设。(牵头部门:总局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信息中心)办好质检总局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牵头单位:总局办公厅,责任单位: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加强12365热线电话管理,积极开展局长接线日、在线访谈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牵头单位:总局执法司、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地质检两局,总局各司局)
(三)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
围绕3年内对全国质检直属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的要求,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建立质检直属系统政务公开交流协作机制,组织开展政务公开机制研究、依申请公开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等活动,加强各单位各部门间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和调研督导,不断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模板,推进依申请公开事项规范答复。(牵头单位:总局办公厅)各单位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务公开领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政务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外公布;要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政府网站管理和政务微博微信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年度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将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逐步推进对各直属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绩效考核。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措施,并认真抓好督办,确保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单位各部门应分别于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要点落实情况填写《2016年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总局办公厅(电子邮箱gkb@)。此外,各单位各部门要把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总局办公厅将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要点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结果。
质检总局办公厅&&&&&&&&&&&&&&&&&&&&&&&&&&&&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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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7号)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4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7.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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