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私自装了水表既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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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私自拨调水表盗窃公共用水
  本报讯(记者王春红)昨天,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会首例盗水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余涉案人员也都因犯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是我省首例用水户因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而获刑的案件。
  据了解,日,石家庄市供水集团工作人员查表发现,立户单位为长安物业的总水表铅封松动,有人为破坏迹象。经调查,长安物业公司住所地在清馨苑小区(东岗路12号)院内,负责小区15栋居民楼的物业管理,该小区生活用水从市政管网接入。2000年至2002年12月间,长安物业用水量较1998年、1999年急剧减少,与其供水范围内合理用水量明显不符,有重大盗水嫌疑。供水工作人员专门进行了证据搜集、保全工作,并向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报案。
  期间,市供水集团就民事赔偿问题还将长安物业服务中心告上法庭。日裕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长安物业服务中心给付石家庄市供水总公司水费和排污费共计6.4万余元。对此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之后,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长安服务中心从2001年6月起至2002年底在东岗路清馨园,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盗窃城市公共用水价值69022.33元,并于2005年9月将涉案的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李某及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雇佣人员刘某依法批准逮捕。
  昨天,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最终判决: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0元;该中心工作人员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中心工作人员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10000元;中心工作人员刘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5000元。
  目前,该案的民事判决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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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盗水最高奖2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春红)昨日,石家庄供水集团针对窃用城市供水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新的举措,并举报电话(白天)、(晚间),所举报事件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得最低50元、最高2万元的奖励。
  据介绍,省会供水部门确定了窃用城市供水的数种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在城市公共原水输水管线、公共消火栓等无表防险设施和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绕越公共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计量装置取水;故意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用水计量装置以及修改、伪造计量数据;采取非法充值磁卡等方式,利用预付费水表取水;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取水;采取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等方式使计量装置失准、失效盗水的等均属于窃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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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不走字” 水费怎么算
大连日报&& 05:31
本报记者 董国勋&
工作人员认真检测水质,保证居民用水安全。侯滨江 摄
    
    ●逐步推行直饮水入户
    ●需要暂停供水,应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
    通知用户
    ●水表自然损坏可免费更换,用户造成的损坏费用自理
    ●水表表后设施维修由企业负责,表前设施维修由用户负责
    ●盗水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居民用户最高罚款5000元
    ●水表“不走字”,用水计量采取新办法
    《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施行以来,为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后,国家对水资源的规划、有偿使用、保护、配置和使用以及管理体制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范。我市原《条例》的相关内容与修订后的《水法》不相符合,需要修改完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市全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条例》相关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供水设施维修权利、义务不对等,对污染水源、供水安全、水表计量、违法用水等内容没有具体规范。因此,我市重新修订了《条例》。
    新《条例》着重解决了供水设施维修责任、供水安全保障、用水计量、水费异议处理等民生问题,并根据《大连市水务现代化规划》,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由以行政管理为主向以服务便民为主转变,因此,将原《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更名为《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
    新《条例》分七章共计五十条,包括总则、供水、用水、供水与用水的共同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深入细致地解读《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可以说“供水有保障,盗水能计量,维修分得清,责任共担当”,具体有十大特点:
    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2011年,我市被国家确定为七个“水务现代化”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大连市水务现代化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到2015年,大连水务发展的主要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城镇自来水的普及率要达到100%;2020年,水务发展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自来水管网全域覆盖,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在全域城市化的背景下,为体现法规的前瞻性,条例更名为《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其适用范围不但适用于城市,而且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使用公共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逐步推行直饮水入户
    居民用户打开终端水阀就可以饮用自来水,是发达国家和国内一些兄弟城市推行分质供水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对水质要求越来越高,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部分市民、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建立直饮水的相关制度措施的建议与意见。新《条例》采纳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我市供水用水的实际,作出了规定:“建设城乡一体化优质、可靠的供水体系,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和应急能力,逐步推行直饮水入户。”直饮水入户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据悉,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加快管网改造及供水工程建设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直饮水入户愿望将在我市变为现实。
    供水安全有新措施
    供水安全事关民生,新《条例》分别对政府职责、供水安全保障机制、水源保护、水质标准、水质监测与检测、水压监测、公共供水设施和管网保护、饮用水污染、以及突出情况处置等内容作出规范,强化了对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规定禁止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擅自启闭供水阀门、盗窃或者占压供水井盖等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八种行为。
    停水要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保持不间断供水,是供水企业应尽的职责。但现实中,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各种原因,个别地区和地段时常会出现停水现象。为此,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上述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经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户。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蓄水池(箱)半年要清洗消毒一次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二次供水蓄水池(箱)不卫生、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较为强烈,新《条例》对此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建立蓄水池(箱)等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至少每六个月对蓄水池(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并委托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同时,规定不得向用户收取清洗消毒费用。
    7类11种违法用水行为予以禁止
    新《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公共供水浇灌田地、施工,在水表后接管取水,损坏、改装、倒装、私自拆装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擅自使用消防用水,以及其他盗用公共供水的7类11种行为,予以禁止。对浇灌园林、冲刷车辆和机具等3种行为,限制并逐步禁止。同时,对盗水中的四类违法行为,除了对其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规定交纳水费。明确违法用水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这在我市地方性法规规范上还是首次。
    水表“不走字”用水计量采取新办法
    新《条例》规定,无论是居民用户、单位用户还是消防用水,都实行安装水表计量。对于不能正常计量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水表自然损坏的,按照用户前六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来计量交纳水费;对于在水表后(指水流方向)接管取水,采取损坏、改装、倒装、私自拆装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等方式干扰水表运行使其减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等,按技术推定交纳,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盗水时间×用水价格。对盗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餐饮、洗浴场所用户每日按10小时计算;其他生产经营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2小时计算。
    表后设施企业维修 表前设施用户维修
    新《条例》出台历经十余年、两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所以遭遇曾被搁置的命运,其主要原因是供水设施维修责任难以界定,维修费用没有制度保障。由此也导致许多年来供水设施维修纷争不断。为了较好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在各级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新《条例》在不界定产权的情况下,对供水企业、单位用户、居民用户以及自建供水设施、市政、园林等使用公共供水设施的,分别明确了其在维修供水设施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妨碍供水企业正常维修供水设施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供水企业因维修供水设施损坏他人装饰装修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供水设施维修作出如下规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表井、水表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指水流方向)设施由单位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外的,室内设施由居民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室外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三)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内的,终端水表及表后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设施由居民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但是,居民用户自行改动水表位置的,供水企业负责维修水表原设计位置的表后设施。(四)自建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负责。(五)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同时,为解决在维修过程中对居民用户房屋造成损坏的问题,新《条例》规定居民用户水表在室内的,自建筑物墙外1.5米至居民用户水表的部分,在维修过程中对房屋个别部位造成损坏,由供水企业恢复原状,所发生费用一并列入维修费用中,维修费用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民政府,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政府埋单。
    建立供水用水投诉举报制度
    新《条例》单设监督检查一章,规定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供水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检查;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用水投诉举报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供水用水管理行为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此外,新《条例》还对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盗水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
    居民用户最高罚款5000元
    新《条例》明确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加大了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供水水质及水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损害公共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条例》在征求市民意见的时候,有市民提出,对于盗水行为的处罚应将单位和个人区别对待,新《条例》采纳该意见,规定盗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居民用户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条例》增加了供水企业或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的处罚,规定出现未对供水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供水公告、违反二次供水规定等情形,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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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eyp&|[广西 钦州];& 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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