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补贴如何计算

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
关于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
&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
经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以下简称《答复口径》)印发你们。极少数企业军转干部提出,按中发[1998]7号文件,年一些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时,应比照党政机关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这一诉求,实质上是要恢复“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不仅在政策上没有根据,而且极易造成不断升级的新一轮攀比和上访活动,如不及时做好工作,将危及数年来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成果,后果十分严重。各地要依据《答复口径》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讲究工作方法,加大思想教育工作力度。要把《答复口径》与以往下发的宣传教育材料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军转干部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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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
“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壮大,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在企业改革深化和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部分国有企业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企业的职工包括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对此,中央十分重视,在解决职工困难的同时,对部分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政策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目前,在各地区、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各项解困政策正在落实中,受到了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欢迎。但在当前政企分开、国有企业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少数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
一、正确对待以往的军转安置政策和转业安置时的安排。党和政府历来对军转安置工作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在不同时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都制定了符合广大军转干部利益的安置政策。大批军队转业干部依据这些安置政策,转业到地方工作,有的到了机关、社会团体,有的到了事业单位,有的到了国有企业,继续到新的岗位上为国家建设贡献力量。一部分军转干部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符合当时的实际。这些军转干部服从组织分配,本人也是愿意到那里工作的。广大企业军转干部与广大企业职工一道,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该充分肯定。这是历史的实际情况,不能因为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予以否定或改变。
二、历史的看待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军转干部不论转业到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不论分配到哪个行业,在身份、待遇上基本没有差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打破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在体制机制、管理方式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大统一”的格局,逐步实行了分类管理的体制。企业一律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比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其工资待遇也不再比照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级别确定,而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相应地,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工资、医疗、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也和企业其他经营管理者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改革发展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企业军转干部要求保留原来意义上的干部身份,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改革政策。
企业干部来源是多方面的。在不同时期,不仅有军转干部,还有大批行政机关的不同职务、职级人员,事业单位的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众专毕业生,进入企业工作。他们和企业其他职工一样,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贡献。他们的工资、医疗、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也应该而且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正确理解过去军转安置政策中“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过去军转安置政策中关于“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主要是对师团干部尤其是对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干部所作的。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军转安置文件规定,师团职专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没有安排职务的,享受地方相应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就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而言,没有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地方相应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这是因为,当时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也都有行政级别,与党政机关是相通的。这是当时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进行安置时所遵循的一项政策,是符合但是实际的。当年,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无论是到党政机关,还是到企事业单位,大多数都按与地方相应的职务、职级安排了工作,套改了工资;没有安排职务的,也按上述政策规定享受了相应的政治、生活包括工资待遇。上述政策在当时得到了落实,不存在再落实政策的问题。
四、正确理解中央解困政策和个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党和国家历来认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竞争和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遇到了困难,包括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在内的一些职工的利益也都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党和国家将企业军转干部作为特殊群体,采取了特殊政策。中央有关部门专门出台了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等一系列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政策文件,这是在国家财力和社会承受力允许范围内做出的最大努力,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关怀。各级党委、政府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落实的具体规定。目前,依据这些政策逐步建立起来的长效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而且随着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暂时遇到的生活困难会最终得到解决。广大企业军转干部已经体会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温暖,与此同时,也应当理解国家正处在改革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还有其他更困难群众需要帮扶。因此,要顾全大局,奋发自强,自觉为党和国家分忧。
五、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经过党和军队的多年培养,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在国家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该从大局出发,从政治上考虑问题,正确对待暂时的局部利益调整和个人利益调整。企业军转干部为党的事业和军队作出过贡献,生活困难时得到一定照顾是应该的,但要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把个人愿望和现实结合起来,坚持过高的利益诉求也得不到人们的理解。企业军转干部要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继承保持革命军队的优秀品质,与企业职工一道艰苦奋斗,积极克服面临的困难,为企业改革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行文机构】山东省人事厅
号】鲁人办发【号
【发文日期】日
关于转发中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
《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贴标准差异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市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
现将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贴标准差异问题的宣传提纲》(以下简称《宣传提纲》)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工作。
各市要把学习贯彻《宣传提纲》作为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宣传提纲》,深入理解领会精神实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政策和措施,使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党和政府的特殊关怀,正确认识和对待地区之间人员补贴标准的正常差别,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以《宣传提纲》等中央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切实解决“攀比”问题,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军转干部做到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行文机构】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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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
号】企转组【2005】1号
【发文日期】日
关于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
解困补贴标准差异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
经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贴标准差异问题的宣传提纲》(以下简称《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在认真抓好中办发【2003】29号、人发【2002】82号等文件落实的同时,切实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宣传提纲》,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当地实际,深入细致地宣传中央关于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一系列政策,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具体措施。讲清补贴标准的差异是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客观反映;讲清补贴标准的差异符合82号、29号文件精神;讲清补贴标准将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教育引导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党和政府的特殊关怀,正确认识和对待地区质检人员补贴标准的正常差异,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区要以《宣传提纲》为基本依据,采取多种方法,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与企业军转干部沟通交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贴标准差异问题的宣传提纲》
  为教育引导企业军转干部正确看待地区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差异问题,经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系会议同意,中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贴标准差异问题的宣传提纲》,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部分生活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发放补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关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高度重视,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决定优先解决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按照中央的要求,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中央财政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困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解困办法,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狠抓落实。目前,已解决了拖欠的工资、养老金和医疗保费等“三拖欠”问题,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全部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和扶持符合再就业条件的实现了再就业。特别是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了为部分生活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关怀。对此,广大企业军转干部是拥护的。
  二、补贴标准的差异是我国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反映。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别很大,地区间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也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将会长期存在。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04年,地区生产总值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相差36倍,消费水平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也相差30倍。即使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消费水平也存在着差距,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影响和决定着收入的高低。因此,各地依照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生活补贴标准是符合当地消费水平实际的。除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外,不同地区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性收入、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样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上,如果脱离开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进行不切实际的攀比,是不现实的。
  三、补贴标准的差异符合82号、29号文件精神。82号、29号文件是充分考虑企业军转干部群体的特殊情况和我国国情而制定的,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各地制定人员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基本依据。29号文件明确规定:“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各地制定补贴政策和补贴标准,可按照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加以确定。”据此,各地从当地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以省或当地(市、县)为单位,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不论是参照全省水平,还是参照当地(市、县)水平,都是符合中央精神的,是为广大企业军转干部所接受的。
  四、补助标准将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补贴标准是各地在充分考虑财力和社会承受力基础上制定的,也充分考虑了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情况和困难。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将逐步提高,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基数标准也将提高,具体补贴数额也自然会适时调整。但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生活水平,主要是靠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广大企业军转干部要和其他企业职工一道,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发展生产,为企业不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在这个过程中,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遇到的特殊困难,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会采取个案解决的办法,积极加以解决。
  五、企业军转干部应该从大局出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广大企业军转干部受党和军队培养教育多年,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国际形势纷纭复杂、国内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全国人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的情况下,广大企业军转干部要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要充分看到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看到企业其他人员同样面临的困难,正确认识和对待地区间补贴标准的正常差异,自觉为党和国家分忧。要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努力践行党的宗旨,始终保持先进性。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与极少数策划、煽动组织大规模集体上访以及酝酿、成立全国性、地区性组织等错误违法的做法划清界线,防止极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借补贴标准的正常差异进行挑唆、煽动,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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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聚焦命中&& 转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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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文字号】 京人工[号【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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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工(号 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事处、劳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5〕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凡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日以后经批准转业到我市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均可按本通知执行。
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
  1.套改职务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以转业时军队职务工资,按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套入机关对应职务工资档次。
  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答复意见,指与《》(国办发〔1993〕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二《职务工资套改表》的比较。比较时,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截止到日。
  2.套改级别工资
  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答复意见是指军队转业干部以日的职务、工作年限,按照85号文件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附表一《级别确定表》套改级别工资。对于日以后职务变动的转业干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京组通〔1994〕第35号,京人工〔1994〕第39号)执行;对于首次确定级别后,又符合《级别确定表》规定年限的,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日晋升级别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京人工〔1994〕第41号)执行。
  3.职务和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计算,均按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京人工改〔1994〕第2号)执行。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先按本通知第一条套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对符合执行京人工〔1994〕第41号文件的转业干部,工作年限计算到转业当年。之后,再按19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对于日以前已批准转业,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其工资套改应先按《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京人〔1992〕第1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再按工资改革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我市大部分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已进行了改革,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由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80%的数额自主确定。
军队转业干部从到地方工作起薪之月执行地方工资制度。
  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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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  |  |  | 套改职务 |           其中:不超过同类人员4档工资的                   |
|--------------|  |  |      |--------------------------------------------|
|    |     |   |职务|  |  工资  |  任职5年以下  |  任职6-10年  |任职11 |    |    |    |    |
|军事、 |专业技术军|非专业|工资|元 |------|---------|---------|年以上、| 工龄 | 工龄 | 工龄 | 工龄 |
|政治后勤|官专业技术|技术文|档次|  |   |  |工龄37 |工龄27 |工龄27 |工龄17 |工龄17 | 27年 | 17年 | 7年  | 3年  |
|军官  |文职干部 |职干部|  |  | 档 |元 |年以下 |年以下 |年以下 |年以下 |年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以下 |
|    |     |   |  |  |   |  |----|----|----|----|----|----|----|----|----|
|    |     |   |  |  |   |  |档|元 |档|元 |档|元 |档|元 |档|元 |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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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工资,最新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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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暨2014年军转安置工作会议5月27日在北京召开。27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会见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军转安置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广大军转干部要到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积极适应改革开放时代大潮,牢记生命中有了当兵的,自觉弘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不同岗位上继续出色工作、活出精彩人生。
习近平指出,江山代有才人出。我们的事业就是靠英雄模范、先进人物作为生力军和骨干来推进的。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各条战线各个领域的英雄模范人物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军转战线也群英荟萃,这次表彰的模范军转干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就是我们英雄模范人物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值得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学习的榜样。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有一批又一批在军队工作的同志服从组织安排到地方工作,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建功立业。新中国成立后,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为加强政权建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广大军转干部顾全大局、无私奉献,成为改革开放的时代弄潮儿,作出了骄人业绩。我们要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使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教材,成为弘扬奋力拼搏、开拓进取精神的生动教材,在全社会形成向模范人物看齐的良好风尚。
习近平指出,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我们要倍加关心、倍加爱护。军转安置工作十分重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国防军队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并满腔热情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我们要大力宣传这些先进事迹,使广大军转干部都能从中吸收力量。军转安置工作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新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促进军队干部队伍建设、为安置和使用好军转干部提供更可靠更有效的制度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工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休干部待遇对比&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退役金,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数:正团70元。
退休金,军龄(工龄)在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5%;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每年定期增资基数:正团70元。
1、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起点为本人原工资的80%,退休干部为85%。2、自主择业干部工资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退休干部没有。
国转联〔2001〕8号、9号,〔2006〕6号、7号〔2009〕9号文件
自主择业补助费
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总政、总后〔2001〕政干字第49号、〔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
生活补助费
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发给本人4个月原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两者差异较大
总政、总后〔1985〕政干字第488号文件
安家补助费
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城镇安置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原工资;农村安置的,一次性发给8个月本人原工资。
两者差异较大
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42号文件
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行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沈阳市:住房补贴=退役金&13%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每人每月140元
自主择业没有。
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在部队缴纳年限视同地方的连续缴纳年限。沈阳市:市、区缴纳退役金总额8%,个人承担本人年退役金的2%比例。
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医疗费个人承担超过2000元的实行二次报销、由财政按90%比例予以补助。
自主择业干部没有退休干部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2000元的实行二次报销。自主择业没有。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管理服务工作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没有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的由同级军转办直接承担;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地方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设置、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即地方政府干休所负责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不同
中发〔2001〕3号、中发〔2007〕7号文件
1、安置地政府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上招聘录用人员时,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干部占企业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视情提供低息贷款。
退休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
国转联〔2001〕8号、中发〔2001〕3号文件
经批准因私出国(境)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转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继续支付退役金;在国外定居的,其境外医疗费自理,住房补贴停发,死亡的,军转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出国(境)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国外定居的,每半年应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继续支付退休金;死亡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待遇基本相同
国转联〔号、〔2006〕1号,劳人劳〔1982〕42号文件
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符合规定的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抚恤金标准不同,自主择业干部标准是退休干部标准的1/2。另有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1、表中所指正团职上校干部包含相应职级的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2、所指退休干部系指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3、退休干部有些由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的经费未列入,如:福利费、公杂费、差旅费、机动费、政工费、卫生费等。另外发给退休干部本人电话补贴8元/月、防暑降温费240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年等,未列入。自主择业干部没有。4、&去向安置&、&养老保险&、&滞留处罚&等项目未列入。
最新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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