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女工产假几个月2016年休几个月啊?

单位能开除休产假的女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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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开除休产假的女职工吗?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产假是法律赋予其合法、正当的权利,而怀孕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就应该充分保证女职工的这些权利、待遇。那么,在女职工怀孕休产假期间,单位是否能将其开除呢?这是涉及到女职工合法利益的问题,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单位能开除休产假的女工吗
  在哺乳期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为了维护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向劳动者提供医疗待遇和生育待遇。
  2、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休产假的女工被辞退怎么办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每个做母亲的女性都要经历的特殊时期,是国家给予女职工不可剥夺的一种福利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和哺乳期期间无故辞退女职工是极不公平的,且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该女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如果该被辞退女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现实中有的单位会有开除休产假的女职工,那么单位能开除休产假的女工吗,如果休产假的女工被辞退了怎么办,能否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呢,还是可以索赔的。
  休产假期间有工资吗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
  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2016年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是多少
  一、产前假工资规定
  1、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三、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四、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产假期间有哪些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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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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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访问《2016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全文解读》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利?&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作用?&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等。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列内容。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一部地方法规,发布日期是,同日生效。【发布单位】81002【文件来源】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日苏政发〔1989〕24号)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一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三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二)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三)有二十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第十四条&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本文《2016年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全文解读》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增多。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政策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中止劳动合同。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常年井下作业;  (二)人工锻打、油槽车清洗、化工行业的清釜作业;  (三)仓库笨重物的搬运和矿山、钢铁厂中人工搬运、装卸矿石、铁块作业;  (四)专门从事大件造型或经常性土石方作业;  (五)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六)其它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国家确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已婚未育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挥发性的铅、纯苯、汞、二硫化碳等有毒有害作业,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铅、汞、镉、铍、砷、苯、磷、氯及其化合物、氰化物、二硫化碳、氨气、乙烯雌酚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一般不得安排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第八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其每班工间休息一个小时,并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增加产假的,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产假,其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室(休息室)  内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经医生证明为体弱婴儿和在暑期满周岁的婴儿,哺乳时间可在婴儿满一周岁后延长一至三个月。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铅、汞、锰、镉、砷、氟、苯、二硫化碳、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二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和浴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三条&有女职工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并可以每月每人发给适量的月经卫生用品。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至少每两年安排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并对患病者给予及时治疗。  第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访问《2016年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全文解读》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利?&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作用?&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等。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列内容。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991年7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第五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险的作业或工种。第七条 经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等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2级(含2级)以上的作业。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第八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风钻、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一般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对于女职工占50%以上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准许在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不满七个月,但身体特别虚弱或有其它疾病的女职工,经指定医院检查,确认不宜从事夜班劳动的,单位应安排其它劳动。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第八条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的作业。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产后使用。孕妇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推迟生产的,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实行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开具证明,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种。多胞胎生育的,每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保健部门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六个月为限。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五条 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不适应现劳动岗位的,应调换适宜的劳动,或酌减劳动量。第十六条 凡有条件的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妇女病。
  感谢访问《2016年甘肃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全文解读》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利?&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作用?&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等。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列内容。  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长久站立、行走劳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所在单位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八条 对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  (一)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三)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巳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作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十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小时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对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求,单位批准,可休假。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感谢访问《2016年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解读(全文)》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利?&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作用?&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等。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列内容。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卫生培训工作。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禁止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一、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生产劳动;  二、接触有毒物品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线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对怀孕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强度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每天给一小时的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后需要保胎休息的,须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十五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怀孕二十八周以上分娩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经一两周的适应时间后,应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含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  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七条&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接触铅、汞、苯等有毒物质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应按照《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本人申请和领导批准,可休产假一年(含法定产假)。法定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延长期产假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产假不影响调资、晋级和工龄计算。
  本文《2016年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解读(全文)》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增多。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政策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有权进行监督。第四条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歧视和无故拒绝聘用。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生育除外)。第六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第七条对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范围,除执行《规定》第五条外,不得安排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镉、汞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第八条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一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企业应按月给女职工发放符合卫生标准的月经用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参照本款执行。第九条单位对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除执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安排怀孕职工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根据医务部门诊断证明,对于怀孕职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轻工作(包括半日劳动)。(二)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加班加点。(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四)怀孕职工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六)女职工属于晚育的,可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适当延长产假。
  感谢访问《2016年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解读(全文)》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利?&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作用?&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等。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列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 长 岳岐峰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安排女职工。任何单位不得招收使用女童工。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应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普调和应享受的内部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未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休长假。第六条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对从事接触锰、铭、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其劳动定领。
  本文《2016年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解读(全文)》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增多。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政策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五条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第十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第十四条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1下载券&41人已下载  下载  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感谢访问《》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权利?&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作用?&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等。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条列内容。  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日时任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自日起施行。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下面是最新版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供大家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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