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二职想征兵户口不在本地领结婚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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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2012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士官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2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士官
  一、士官基本知识
  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2年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分为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二级、一级军士长)。
  根据部队有关规定,每期士官的服役期限为:下士、中士3年,上士以上为每级4年。上士以上士官可以作转业安置。
  二、招收的对象和条件
  招收对象主要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求,未婚,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23周岁。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专业所在高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要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对象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义务兵征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先招收。
  三、招收专业情况
  高职高专
  专业名称
  高职高专专业代码
  普通本科专业名称
  普通本科专业代码
  高职高专
  备选专业
  招收人数
  招收部队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58010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301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580402
  焊接技术与自动化
  580108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302
  580107
  制冷与冷藏技术
  550204
  热能与动力工程
  080501
  550205
  制冷与空调技术
  550205
  550204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5803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1
  成都军区
  供用电技术
  550306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580204
  550308
  电力设备运行与维护
  550302
  550301、550303
  高职高专
  专业名称
  高职高专专业代码
  普通本科专业名称
  普通本科专业代码
  高职高专
  备选专业
  招收人数
  招收部队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550308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1
  550306、550307、550309
  机电一体化技术
  580201
  电气自动化技术
  580202
  液压与气动技术
  580209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550309
  550306~550308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590201
  电子信息工程
  080603
  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
  590203
  电子设备与运行管理
  590205
  信息安全技术
  590208
  590111、590122
  通信技术
  590301
  通信工程
  080604
  590302~590309
  成都军区
  移动通信技术
  590302
  590301、590303~590309
  成都军区
  计算机通信
  590303
  590301、590302、590304~590309
  成都军区
  通信类
  590300
  590301~590309
  程控交换技术
  590304
  590301~590303、590305~590309
  通信网络与设备
  590305
  590301~590304、590306~590309
  通信线路
  590308
  590301~590307、590309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
  590306
  590301~590305、590307~590309
  计算机控制技术
  5802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605
  成都军区
  计算机系统维修
  590104
  高职高专
  专业名称
  高职高专专业代码
  普通本科专业名称
  普通本科专业代码
  高职高专
  备选专业
  招收人数
  招收部队
  计算机硬件与外设
  5901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605
  无线电技术
  590211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606
  590212、590213、590301
  成都军区
  590212、590213、590301
  微电子技术
  590210
  590202、590207
  无线电技术
  590211
  590212、590213、590301
  计算机应用技术
  590101
  软件工程
  080611
  计算机网络与安全管理
  590111
  网络工程
  080613
  590122、590208
  图形图象制作
  590109
  数字媒体艺术
  080623W
  590110、590117、590118、670304、670305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
  560302
  土木工程
  080703
  水利工程施工技术
  570202
  水利水电工程
  080801
  570201、570203、570208、570213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
  570208
  570201、570202、570203、570213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530202、530203
  轮机工程技术
  520405
  轮机工程
  081206
  船舶工程技术
  520406
  临床医学
  630101
  临床医学
  100301
  成都军区
  3名女兵
  中医骨伤
  630109
  中医学
  100501
  成都军区
  针灸推拿
  630108
  针灸推拿学
  100502
  影视多媒体技术
  670304
  影视学
  050423W
  成都军区
  四、招收的程序及报名办法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批准入伍、签订协议、交接运输、检疫复查、入伍训练、分配使用的程序进行。
  1、应届毕业生到其毕业学校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人民武装部)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征兵办公室(人民武装部)报名,或在学校统一报名登记后,由学校派人将报名表送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或直接将报名表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务必留下联系电话(报名表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下载)。
  2、往届毕业生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人民武装部)报名。
  3、女性毕业生直接通过电子邮件报名,由市征兵办负责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对象,由市征兵办统一安排体检。
  4、报名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同一底片的1寸彩色登记照6张、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校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各1份。
  5、报名截止时间为日。
  五、招收士官的待遇
  (一)经批准招收为士官的公民,由各区(县)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其家庭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
  (二)批准入伍前是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开单位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批准入伍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按照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待遇及企业工资制度规定,补发离开单位当月的工资。
  (三)应届大专毕业生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下士四档(2300元左右,在西藏服役另有较高的地区补贴),应届本科毕业生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比专科毕业生高一个工资档次。招收士官均享受部队提供给其他同类士官的生活、服装等供给待遇。
  除每月工资外,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期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规定,享受相关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伙食补贴、生活补贴、夫妻分居补助、职务津贴、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子女保育、教育补助)、退役费,士官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
  (四)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招收的士官,服役满上士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上士服役年限,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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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来源:首都征兵网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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