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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尴尬的疯狂存在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记者 丛书莹 杨万卿  “拿着比别人少的工资,干着比别人辛苦的工作,时不时还被当成挡箭牌。”这是当下人们对“临时工”的印象。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对于众多劳务派遣人员来说,将享受和正式工一样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  记者在采访“临时工”时,听到的多数是抱怨。他们表示干的活多,领的工资低,没有保险等等。在吐苦水的同时,他们也表达了强烈的期盼,希望这种情况能早日改善。  在事业单位上班的人中也有不少“临时工”。本报记者 丛书莹 摄事业单位临时工:别人眼中的“事业编”  “在外人眼里,只要在事业单位上班,待遇就很好。其实有一部分是临时工,我就是其中的一员。”今年25岁的小齐在潍坊某事业单位上班,他说,当时进单位的时候是通过种种考核才留了下来,考试难度不亚于公务员或是事业编考试,只是招录比例大。  小齐说,大学毕业后他参加了公务员考试,没有考上。听说某事业单位有招人需求,于是自己便试了试,有幸成为了外人眼中的“事业编”。“刚来的时候,工资和刚上班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差不多,自己也很满意。但是工作两年后,和正式工的差距逐渐拉大。”  正式人员的工资是逐年递增,遇到国家出台涨工资的政策,正式人员的工资也跟着涨。但是小齐的工资依旧停在原地。“2年了每月还是2000块钱,一点也没涨。”小齐说,正式人员享受五险一金,而他们也只有三险而已,单位里的一些补贴他们也没有。  小齐说,干着和别人一样的活,但是领着比别人低的工资,心里怎么说也不好受。也因为这种情况,激励他努力复习,争取考上公务员或是事业编,成为真正的在编人员。银行临时工:工资至少差3倍  “我每月工资扣除保险后2000元。同事老张月工资是8000多元,干的活跟我一样,只是老张是正式工,我是临时工。”在某银行工作了1年的小赵感慨。虽然,同工同酬有了法律撑腰,但是她并不乐观。她说现在和正式工的工资差距至少有3倍,工资就算有改善,也不可能将差距缩小为零。  小赵说,银行的临时工大部分是女性,转成正式员工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临时工主要集中在办公室、前台,收入一般是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公积金和社保都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工资也就每年2万多,年终奖也没多少。  小赵说,钱比人家少,但是活可没少干。经常加班干活到晚上11点,而且几乎没有节假日。虽说有星期天,但是有事情就得加班。所以就跟没有假期一样。“有时候,真不想干了。跟家里说了好几次,但是家人说先干着,看看以后能不能转正。或是积累一定的经验再跳槽。”“感觉正式工比临时工好太多。”社区巡管员:辞职的不少  为了能够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潍坊为社区配备了一些社区巡管员,相对于社区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属于临时工。小王就是其中的一员,小王在2011年6月份应聘进来,当时每月工资920元,当年12月份涨到1020元,到现在每月工资依然是这么多。  小王告诉记者,和他一起来的人,已经有很多人辞职了。“因为这些钱太少了,有的人觉得领着这些钱不够花,其他的福利待遇都没有,所以就走了。”小王说,他的工资只够自己的生活费,自己每个月要向家里伸手要钱来交际。另外,社区工作很繁杂,他们在社区巡逻,负责上传下达,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有些居民不配合,也让他很头疼。虽然规定每天工作8个小时,但是加班到深夜的情况很多。  小王说,让他坚持到现在的原因是,他听到一个消息,不久后,巡管员将有转正的机会。因为社区人员面临脱节,有一些工作人员到了退休年龄,社区需要补充新的血液。社区工作比较繁杂,社区需要有工作经验的人来加入,正好巡管员符合这个条件。  “我们可以参加社区考试,不过也要层层审核,包括3方面,有社区推荐、组织考察、考试。只要通过考核,就有资格考进事业编,改变临时工的身份。”小王说,现在他边干工作边学习,争取能过关。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临时工”说法 早已不存在  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成了大家谈论的热点。  记者采访了潍坊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了解到,从法律层面上讲,自日施行《劳动法》起,就不再有“临时工”的说法。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固定工、正式工,还是企业新录用的人员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所在单位职工。  至于劳务派遣工,他们与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是所在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他们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给用工单位使用的,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临时工”。  记者了解到,对于目前存在的用工关系,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主要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聘用两种,劳动关系是用工单位与个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务聘用是指用工单位与个人签署的劳务关系,受《民法》等相关法律保护,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之内。  而对于劳务关系的签约,记者了解到,潍坊市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和代理公司签约,签署的合同都是按照相关条例进行的。  可是“临时工”这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暴力执法的是临时工,强制拆迁的是临时工,上班打牌的是临时工……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最后的责任人。  可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  此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写明了“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本报记者 秦昕 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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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泛滥:中国限制用工“双轨制”越走越实
&&& 人社部8月7日公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自今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以来,与之配套的劳务派遣细则基本确定了雏形。曾因乱用劳务派遣而造成“临时工”泛滥的中国社会,由此开启了限制用工“双轨制”的实质性步伐。
  “《规定》的公布,使得《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款得到了明确和细化,单位用工行为更具有可操作性。”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波说。
  这家成立较早的人才服务公司,见证了劳务派遣制度在中国萌芽起步、迅猛发展,再到使用泛滥的全过程。“从去年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直到7月1日新法正式实施,其实业界已经意识到劳务派遣不能再这么走下去了。”王波说,但是应该怎么走?包括用工单位、人才服务公司和劳动者在内的三方,都有些茫然。
  信诚公司的心态颇具代表性。在中国,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乃至民营企业中,有大量的“临时工”。作为和“正式工”相对应的一种劳动者,他们往往拿着偏少的工资,享受着偏低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究其原因,他们没有与用工单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而是由人才服务公司派遣而来,成为所在单位的“二等公民”。
  2007年,中国颁发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短短几年时间,这一用工形式就在中国各地快速发展,以劳务派遣为主的“临时工”迅猛增加。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这一比例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在大连一些单位,派遣人员比例达到60%到90%,如一些加油站里的绝大多数员工都没有正式编制,一些造船厂除了管理层其余全部用临时工。”东北财经大学长期研究劳动法的赵德淳副教授说,社会上竟普遍形成了“正式工”(也就是合同制用工)和“临时工”(也就是劳务派遣工)的“双轨制”用工。
  “双轨制”带来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部分劳动者缺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引起中国管理层的重视。去年年底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重点就是对这种“双轨制”进行调整。比如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单位对派遣工同工同酬,抬高了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等。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曹晶荔说,人社部7日新公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很多硬指标,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表明中国政府限制用工“双轨制”的决心。
  比如,《规定》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内涵,同时又规定了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的“高压线”。例如其追责条款,就规定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派遣工,经人社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则视为违法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已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赵德淳说,类似条款极大提高了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抓住了解决问题的要害。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7月1日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强行退回派遣工,导致派遣工利益受损。大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杨雪梅说,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规定》提出即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规定,也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再作调整,“这种设置‘过渡期’的做法,也比较现实可行。”
  从确立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到修法加以限制;从出台规范劳务派遣的原则性要求,再到制定细则,北京大学劳动法研究所研究员梁智说,这表明中国在限制用工“双轨制”的道路上越走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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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网 发布时间: 19:53
摘要:暴力执法折射“临时工”的管理漏洞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关庙法庭法警在对被拘留人实施拘留过程中,因其拒不配合,对其扇耳光、揪头发。前晚,汉滨区法院发出通报称,已对该院法警大队长诫勉谈话,对3名协警予以清退。(5月30日 《京华时报》) 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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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执法折射“临时工”的管理漏洞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关庙法庭法警在对被拘留人实施拘留过程中,因其拒不配合,对其扇耳光、揪头发。前晚,汉滨区法院发出通报称,已对该院法警大队长诫勉谈话,对3名协警予以清退。(5月30日 《京华时报》)  干部打人,只要给贴上这样的标签,那是想要撕掉那都是困难的事情了,可是现如今即便是有赤裸裸的例子在前面,有些党员干部还是没能够管住自己的手和脚,反而是在一些大家都睁大眼睛看着的问题上给出现了纰漏的,这个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制度的约束和严惩,似乎对他们已经是“免疫”了一般,难道就没有更好地方法了吗?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5月26日下午,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关庙法庭在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过程中,法警对其有暴力执法行为。目击者拍摄的视频显示,3名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扇耳光、揪头发。前晚,陕西省安康汉滨区法院对该事件发布通报,称因被执行人胡高安拒不配合,反抗激烈,汉滨区法院涉事人员在处置过程中存在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事件发生后,汉滨区法院随即成立了调查组,介入调查。通过调查取证、询问涉事人员及被拘留人,查明了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结合被拘留人未受伤的情况,提出了对有关涉事人员、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暴力执法,这个在执法部门是最常见的标题,稍不留神就给落入了“头条”宣传的把柄当中,这个对于整个公务形象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摧残。然而这样的问题却是能够像“月经贴”一样的每个月都要在网站上面溜达一圈,这个能不让人为那些所谓的“公仆”揪心和操心的吗?当然这个不见得一定会是公务员所谓,已经临时工还是不少的,然而也不能每回都是让临时工们来给“背黑锅”的,当然可能事实上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所为,但是这个也不能够说明公务体制内的管理制度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这就变成了如何来看待临时工打人的问题?是不是就应该要说一说对临时工的管理呢?在某个程度上,对他们的管理应该是更严苛的,可能会有思想上的意识松动,自身认识上还没到位,所以会对自己的要求降低,所以可能会出现一些违纪的行为,也可能是因为在制度的管理上的松懈,即便是发生了违纪的事情,对他们的惩罚力度也还没有跟上,让有机可趁成为了完美的借口,所以“背黑锅”也就应运而生了。  当然各种各样的原因共同造成了干部对于惩罚一事产生了“免疫”的功能,但是群众对你们的违纪违规的事情却并没有产生“免疫”的,所以还是严要求高标准的对待每一名在公务体制内工作的人员,然而针对这样的高标准更应该是把工作人员给管理得当,免得落入一些口舌之争当中,否则的话对于整个形象维护来说,那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事情,这就叫做“拖后腿”,那又何必呢?(唐糖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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