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超出正常上班算补休上班 加班费合适吗?

放假调休接连上班超6天,“挪假”合适吗?
20:08:10来源: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作者:高志华 王文博责任编辑:萨其
【来聚焦】近日,有不少上班族&吐槽&:元旦后,连上8天班,春节后要连上7天班,清明节、中秋节后要连上6天班,连上7天班后才能过劳动节和端午节,歇1天,再接着上2天班,才能盼来国庆假期。2013年7大节日共放假29天,但是假期过后的周六、周日都要上班,核算下来,&真材实料&的假日其实只有11天。于是,不少人将这样的放假称之为&挪假&。
一些上班族感慨,这样,还真有点儿hold不住,感觉更累了;但也有不少人感慨,把假期&化零为整&便于出游,更加人性化了。对于&挪假&,咱们来听听市民怎么看、业内人士如何说。
【来听听】&挪假&与《劳动法》相冲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安排,2013年元旦:1月1日~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春节:2月9日~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劳动节:4月29日~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端午节:6月10日~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中秋节:9月19日~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国庆节:10月1日~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
近日,河北律师韩甫政表示,今年的部分放假调休安排导致劳动者一周连续7天上班,这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与人们已形成的工作、生活习惯不协调。韩甫政指出,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指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他认为,一周之内7天连续上班,这显然是置用人单位于涉嫌违反劳动法的境地,劳动者则因此被剥夺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法定休息权利。为此,他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国务院办公厅快递了建议书。
【来看看】有人欢喜有人愁
王爱祥2005年大学毕业后,就在呼和浩特市一家经营的私企当会计。在他的印象中,除了一周能休1天假外,节假日少则加班1天,多则两三天。王爱祥对记者说,在法定假日中像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他都要加一天班,但单位都是按日计算工资,没有给过加班费。国庆节和春节他都要加2天班,国庆节是按日给的工资,春节加的2天班单位给3倍的工资。每次放假自己都要加班,加完班后在剩余的几天还要收拾家。放次假,还没有休息好就要上班。有时,因为这种调休式放假,他反而要连续上七八天的班,这种放假方式并没有让他感受到放假的轻松快乐。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王燕表示,因为2013年的假日紧凑了、变长了,所以她和丈夫做好了多个外出旅游计划。例如7天假日,她们就到海边等远一点儿的地方游玩,3天假日,就到首府附近的景点游玩。她对记者说:&以往放3天或者1天假,由于时间太短哪儿也去不了。如果想和周六、周日连休,中间的工作日就得请假,不是很方便。我觉得,今年的假日安排还是挺不错的。&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受放假调休影响的还有不少打算举办婚礼的新人。在呼和浩特市举办婚宴,目前都需要提前一年或半年预定。2013年的放假调休确苦了一些新人,婚宴不得不改期举办。准新娘王凤英已经和未婚夫早在2012年8月初就在一家酒店定下了日的婚宴。王凤英在看到2013年节假日安排后直吐苦水:&6月8日是星期六,本想把外地的同学叫来参加婚礼。但是按照长假调休,6月8日还要上班呢,同学都不能来参加我的婚礼了。更闹心的是,伴娘和伴郎也都不放假。本来,我想将婚宴改期,但是考虑到酒店预定早就爆满,很难改期,现在正发愁怎么办呢!&
【你来问】
私企员工赵桂兰:&放假变成了&挪假&,虽然是串休,休息日总体上没有减少,但是这样连续上班的感觉很不舒服,这是不是失去了节假日休息的本来意义呢?&
公务员张晓慧:&原来的7大假日放假最多不过3天,有的还只是1天,休息起来也不过瘾。今年的放假安排把这七大假日都安排成了小长假,省得为了假日出行还得自己&拼假&,这有什么不好呢?&
公司员工孙东明:&说放假29天,其实就是把周六、周日进行腾转挪移凑了个连休。我质疑,&挪假&后连上七八天班,会不会造成工作效率低呢?&
国企职工杨静:&我个人觉得,假期还是假期,周末还是周末,各休各的,顺其自然多好。这样拆东补西的,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呢?&
私企职工郭力:&今年元旦,由于公司人手少,我们就没有放假,加起来我们连续上了11天的班。但是到现在,公司也没有明确元旦假期的工资该怎么算,3倍工资是按照1天算还是3天算呢?&
【我来答】
假日安排不妨增加灵活性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尚美翠:按照今年节假日放假的通知安排,元旦节后连续8天上班,春节后连续7天上班。这8天和7天跨越了两周,并不是在一周内连续。这两次放假安排涉及到法律上对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所以我们姑且不论其是否违法。但是,劳动节之前的连续7天上班,端午节之前的连续7天上班,都发生在星期一到星期日的一周之内。如果调休后,用人单位能保证劳动者一周工作时间在40个小时以内,就算合理。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实行的是每日8小时工作制,按这样计算,调休后连上8天班,确实和《劳动法》相冲突。法律对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也做了限定性列举,但节假日调休并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一些市民对2013年节假日安排有意见,也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那就是政策不能&一刀切&,需要更多的智慧。有些政策规定涉及的面越广、层级越高,就越需要统筹。假日怎样安排,可以有全国统一的方案,但同时最好也能给地方、单位一定的灵活性。各地方、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放假。当然,这方面也需要监督。
以后在制定假日安排时,应该充分考虑人们已经习惯了的工作、休息节奏,让人们能够更加合理、舒适地安排自己的作息。具体来说,就是要多征求、多听听民声民意,多考虑人们固有的工作、生活节奏感,不要轻易打乱节奏。
节日加班费计算有依据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韩增杰:以2013年元旦3天假期为例。其中,法定假日为1月1日,用人单位在元旦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就算经过调休或补休,也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月2日和3日,则是调休的假期,加班工资可以按照正常支付。春节放假,2月9日、10日、11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余为调休日。
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方案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国家法定节假日形成2个7天的&黄金周&,即春节和国庆节;5个3天的&小长假&,即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这样不但增加了假日的次数,也使节假日的分布更加合理。上班族不妨有计划的合理安排假期,加长的假期活动也可以更加丰富一些。
【小来说说】怎么放假才会觉得更幸福呢?恐怕每个人的答案都是不同的。放假调休,初衷肯定是为了方便公众,把零散的假日统一起来集中休息,而且交通、旅游、商家也可以集中应对,应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方法。但是众口难调,几乎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放假安排可以让所有公众都满意。所以,解决左右为难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每一年的放假安排都应该广泛听取民声、顺应民意,更加人性化,让大多数人感到满意。
小来想说,还记得儿时双职工的父母一个星期只有一天休息日,难得而又宝贵的一天假日里都是忙碌的身影,充实也很快乐。对比今天,想问问,我们真的缺假吗?节假日、双休日、带薪休假&&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在一天天变得和谐而美好。所以,不妨以潇洒的心态面对假日,更好的休息是为了更好的工作,更好的工作是为了我们更美好的明天,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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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法定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应得的加班费应该怎样计算?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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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劳动局的正式批文。如果是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则也应遵守上述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则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若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5倍;星期六日加班的部分工资,你单位若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所以这个首先要看你单位是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你在考虑加班工资的前提请先看看你单位的工时工作制,再作决定,那么你们加班是没有加班工资的。最后,每小时的加班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计算你加班工资的方法即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则应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在这种情况下:星期一至星期五超过8小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加班工资,但星期六日加班不算加班
其他2条回答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在此,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应当注意
具体问题周一到周五加班的话,超出部分是按照工资的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如果是周六日加班是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比如五一、十一等是三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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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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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 14: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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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时间  1.处理工时休假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目前,处理工时、休假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劳动法》第四章(主席令第28号);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4]66号);  (5)《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  (6)《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号);  (7)《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  (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1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什么是工时制度?我国目前有哪几种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指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劳动法》第36~39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时制度等。工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标准,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具体执行何种工时制度,或者执行哪几种工时制度,哪些职工执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可以在不超过国家法定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  3.什么叫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从日起实行。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是,在正常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4.什么叫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时间。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1981年原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81])化劳字第536号)中规定: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或者实行每日7小时工作制;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或每日6小时工作制。  5.什么是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分为定时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时间。定时工作时间又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6.如何保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为保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又不减少收入,《劳动法》第37条对计件工资制度专门作了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7.什么是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固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法定工作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从日起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实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日起施行。  (2)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特指对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及其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定条件下的职工实行的: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工作和从事有严重毒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作业的职工,每个工作日要少于8小时;②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减少1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③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④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有《劳动法》第42条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8.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号)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午休假。  10.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该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1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允许日超8小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日、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3.工时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遇有整月休息应如何计算?  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l、第2月份刚好完成了季总时的工作,第3个月整月休息。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工时计算方法为:  (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日。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14.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对工作时间如何把握?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法,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1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全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和11天法定节日,实际工作天数是250天,全年工作2000个工时。因此,超过全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00小时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方式,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16.煤矿井下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参照《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时间构成》(GB/T14163--93)的相关规定,标准时间是由完成生产工作的作业时间、作业宽放时间、个人需要与休息放宽时间以及准备与结束时间等部分组成。工人从下井口到作业面的时间及从作业面到上井口的时间应视同为完成生产所必需的间接性工时消耗,即作业宽放时间,全部工作时间应包括从下井口开始到出井口为止的在途时间。  17.什么是加班加点?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叫加班。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叫加点。加班加点均属延长工作时间的范畴。  18.实行加班加点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应掌握的原则主要是:  (1)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19.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解释,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  (2)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3)必须利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旺季急需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任务的;  (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属于(2)(3)(4)(5)(6)情况的,加班加点的时间可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20.经过什么程序批准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加班加点。  21.加班加点争议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当协商不一致时,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对此类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企业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决定;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企业撤销该决定,职工也有权拒绝执行该决定。  22.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是否包括星期日和节假日加班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劳动者是享有休息权利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然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违反《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劳动法》才未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而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是否违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做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依据《劳动法》第90条、第91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24.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时,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安排补休。  25.用人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6.《劳动法》第42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特指什么?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劳动法》第42条第3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即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1)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27.银行系统哪些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哪些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70号)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  (1)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管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正副职)、计算机和自动柜员机维护人员、机房综合主控人员、守库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②保卫人员、押运人员、司机、水电安装及维护人员、食堂炊事人员及其他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③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人员、中国建设银行的对公存款、信贷、计划及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  (2)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信用卡授权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1章、第4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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