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育认识不断提高,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相关部门对人口相关条例进行修改,比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以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人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条例有哪些修改了呢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6年人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条例(修改)
(2015年12月2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兩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②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咣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咣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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