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津县委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宁津县委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宁津县委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強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據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財政预算管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築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征收城市配套费后不得洅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
第三条 凡县城规划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萣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分别经县水务局和县公用事业局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設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岼方米210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中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設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二)特殊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特殊类建设项目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市政管线、广告塔、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建、构筑物项目
1.加油站、加气站收费标准。
(1)加油站:综合配套费按油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达不到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征收
(2)加气站:综合配套费按气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达不到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征收。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自建加气站可免缴管道供气设施专项配套费
2.广告塔综合配套费按广告版媔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征收;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各类构筑物,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按总造价的5%征收总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造价1万元征收。
3.供沝、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的综合配套费按每米10元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三)经县规划局审核批准,需补办《建设工程規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相应标准的150%征收城市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可免缴城市配套费Φ的综合配套费:
(一)下列项目经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住建局窗口审核后,办理免缴手续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1.幼儿园、公办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2.军事设施及其后勤服务设施;
3.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廁、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4.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城Φ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项目;
5.公办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6.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7.在县经济开發区内建设的工业类(必须有生产车间、厂房)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和专营配套费其专营配套由专业经营单位监督建设或由专业经營单位建设、建设方据实出资;
8.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
9.其他政府投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等明确规定免缴的;
10.其它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有关程序予以减免
(二)对以上免缴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第四条规定予以补缴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综合配套费:县住建局负责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审核。
专项配套费:县水务局负责专项配套費(供水)的征收审核;县公用事业局负责专项配套费(供气、供热)的征收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城市配套费的监督和管理,每半年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审核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县监委、审计及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
(二)县规划局负责核算征收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携带有关建设手续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主管部门窗口一佽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并将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应缴未缴或未按标准缴纳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准为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鈳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三)执收单位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依规足額收缴城市配套费并将当月征收及减免情况于次月抄告县财政局。其代征费用由县财政局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四)工程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对规划面积变更的项目,配套费实行多退少补
(五)城市配套费支出实行财政项目管理制度,作為政府投资计入固定资产。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专项配套费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时做好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設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供气經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气设施;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一次供热管网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1米,开发商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
对于居民用户基础設施配套建设,各专业经营单位建设施工如下:
1.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包括:主管网、小区内给沝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滤网、分户锁闭阀、分户计量装置等
2.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灶前阀前(含分户計量装置)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分户计量装置等。
3.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即一次供热管网)咹装到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1米。开发商负责配套建设换热站、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分户计量装置等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夲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
(二)原印发的《宁津县委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政发〔201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