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合同到期工工作了十四年,没有签无固定合同,现在合同到期后又继续工作快两个月了,公司现在要签合同,我

用工单位私自把我们的用工性质改成劳务派遣,我们该怎么办?我在原用工单位工作了5年半,以前签过3次劳动合同,但都是签的一张白纸,没有用工单位名称,一直是原单位领导叫我们签的,现在原单位把我们安排到其下属的另一个公司,现在又重新签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上用工单位已改为中介公司,工作时间为2年,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这个新公司工作,这样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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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没续签还上班 单位随意“炒人”要给经济补偿来源: 分享到:  小张是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工资由该公司按月发放。去年12月底,小张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与她续订劳动合同,但她仍继续在被派遣的公司上班。今年2月,小张按照惯例到该公司领取工资时却被告知,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她终止了劳动关系。这让小张莫名其妙,不知道怎么就丢了工作。虽多次和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张拨打了12351职工热线,寻求帮助。
  对此,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胡芳告诉记者,虽然原劳动合同到期,但该公司没有和小张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且小张仍按原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所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一个多月后,才通知小张终止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小张可请求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请求被派遣工作的保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胡芳认为,此案的焦点是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期限,或在合同到期后拖延续签合同,从而达到否认劳务派遣关系的结果。
  因此,胡芳提醒劳务派遣单位,当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该及时与派遣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逃避责任。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有义务了解每一个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期限快要到期的时候,应该提醒劳务派遣单位续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降低用工风险。(午报记者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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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想和用工单位签正式合同。或派遣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无经济赔偿
请问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现被派遣在无锡市公交公司从事一线公交驾驶员职务。已连续干了4年。本单位原来大部分派遣工已陆续转正,本人因年初尿结石开刀病假了两个月所以未被转正。现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公交公司通知我继续签劳务派遣合同,我感觉这有违《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我在一线岗位工作远远超过六个月了。我就想和用工单位签正式合同。如单位不同意,原派遣合同到期我不续签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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