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电视台西剑阁县下寺镇下寺村棚户区改造政策新闻

甘肃徽县西寺村科技拓宽增收路 蔬菜打开致富门
 信息来源:陇南在线
&&& 日前,甘肃省徽县城关镇西寺村邀请了县蔬菜站技术人员举办大棚蔬菜田间管理技术培训,吸引了全村的老百姓。近年来,随着西寺村大棚蔬菜种植的逐步成规模,当地群众越来越重视农科生产的科技含量,科技兴农成为当地群众致富的法宝。  城关镇西寺村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城关镇党委、政府大力发展蔬菜特色产业,把西寺村田坝开辟为新的蔬菜生产区,抓好大棚蔬菜示范种植。通过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努力改善生产条件,先后投入资金60多万元,新打小口井20眼,新建高位水池1处,分压池2处,可灌溉面积达300亩。积极扶持群众发展蔬菜产业,为农户解决棚膜、棚架等生产资料,激发了该村群众发展特色产业致富的信心和决心。徽县蔬菜站技术人员多次深入该村指导群众农业生产,从如何有利采光搭建大棚到新品种引进和合理育苗倒茬,开展全方位科技支农服务。多次开展无公害蔬菜生产培训班,培训科技明白人和种菜高手,并通过培养群众技术员带动全村蔬菜产业发展。引进推广了嫁接技术、、抗病品种示范,物理防治、化学药剂运用等多项技术,有效增加了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了种菜农民致富增收。2008年,该村共发展大棚42个,种植大棚蔬菜54亩,亩收入均达到3000元以上。今年春季,西寺村蔬菜面积扩大到197亩,其中地膜蔬菜140亩,塑料大棚126个。
&页面功能:
【】&【】&【】
中国农业网编辑&本信息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
我来说两句
尊敬的中国农业网用户:近期一些“公司”以注册域名为由,通常说:企业域名到期、不续费马上就停止等为借口,欺骗企业。
中国农业网版权所有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网文[号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_中国农业网
客户服务热线:010- 传真:010-  电子邮件:   您现在的位置: →
→ 原审原告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不服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原审原告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不服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发布时间:
&&&  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
&&& 法定代表人杨翠芳,女,汉族,1952年5月25日生,现住甘肃省徽县城关镇西寺村瓦窑沟社51号。
&&& 委托代理人刘祖华,原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厂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徽县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王强,县长。
&&& 委托代理人杨晓云,徽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 委托代理人陈团结,徽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 第三人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陈志斌,该镇镇长。
&&& 委托代理人赵存华,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吴三省,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 原审原告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不服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天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原审原告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提起行政诉讼,诉称,1、被告徽县人民政府把应属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颁发给第三人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依法判令被告徽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违法颁证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共计2208391.06元。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徽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徽国用(2007)第074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系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出资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2001年12月6日,徽县城关镇政府下属机构城关镇经济委员会同杨翠芳签订了《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企业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租期从2002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止。2002年4月30日城关镇经委以城经字(2002)06号《关于城关镇农机修配厂法人代表任职的通知》,任命杨翠芳为法人代表,在2002年5月12日,徽县工商局根据城关镇农机修配厂的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周作明变更为杨翠芳。2005年1月25日徽县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议定,将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有偿转让给徽县四中,具体事项由四中控股的徽县万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另案第三人)办理,然后转交四中管理使用。2006年9月10日,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与徽县万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徽县城关镇城关农具厂(农机修配厂)资产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2006年9月16日进行资产交接,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仍由杨翠芳经营。2007年,由于徽县城区进行拆迁,城关农机修配厂被列入拆迁范围内。2007年5月19日徽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城关农机修配厂租赁人杨翠芳以不可抗力因素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但杨翠芳拒不接受。后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杨翠芳、刘祖华为被告提起解除企业租赁合同的民事诉讼。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26日,被告徽县人民政府依据第三人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原土地使用权证丢失&的申请和在《陇南日报》的挂失声明,将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的徽国用(1995)第124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后,给第三人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颁发了徽国用(2007)第074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杨翠芳以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徽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徽县城关镇政府颁发的徽国用(2007)第074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审法院认为: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系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出资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其所使用的该宗土地来源属国有划拨土地。杨翠芳作为该企业的承租人,是基于租赁合同,与该企业只存在租赁关系,在承租期内对该企业的财产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承担缴纳租金的义务。在租赁期间农机修配厂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处分权仍归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行使。杨翠芳与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租赁城关农机修配厂企业租赁合同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解除。杨翠芳原被聘任为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也被徽县城关镇政府书面通知免除。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印鉴及证件被徽县人民法院执行注销,对杨翠芳因企业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经营损失已通过民事判决予以补偿。被告徽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颁发徽国用(2007)第07455号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杨翠芳也未在公开庭审中提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关证据。现杨翠芳以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法定代表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徽国用(2007)第07455号土地使用证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杨翠芳自认为符合原告起诉条件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其原告土体不适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翠芳以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名义提起的起诉。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显属超越职权,严重误判,依法应予撤销。一审裁定在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证据不足。一审裁定认定主要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2、一审裁定遗漏重要事实未作审查。一审对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未作审查。一审裁定对上诉人提出的多项证据遗漏,未予认定。3、被上诉人徽县人民政府颁发(2007)徽国用第074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仅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程序严重违法,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以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撤销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天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2、依法重审本案。
被上诉人徽县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第三人徽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徽县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2007)徽国用第074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没有侵害上诉人杨翠芳的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作出(2008)徽民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的原告为徽县城关镇政府,被告为杨翠芳(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法定代表人),刘祖华(徽县农机修配厂厂长),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第一项为:&依法解除原告城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杨翠芳之间的《城关农机修配厂企业租赁合同沪;第二项为:&由被告杨翠芳、刘祖华向原告城关镇人民政府交还城关农机修配厂除已被拆迁部分以外的房地产、企业印鉴、证件和除低值耗品意外的其他固定财产(以原合同附表中所列内容为准)&。杨翠芳、刘祖华提起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陇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陇民二终字第46号生效民事判决,城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杨翠芳之间的《城关农机修配厂企业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杨翠芳、刘祖华应当向城关镇人民政府交还城关农机修配厂除已被拆迁部分以外的房地产、企业印鉴、证件和除低值耗品意外的其他固定财产。现杨翠芳以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在起诉状加盖徽县城关农机修配厂印章不当,盖有印章的起诉状欠缺起诉成立的要件。一审裁定结果正确。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剑阁县下寺镇下寺村棚户区改造政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