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隐私私被人网络大肆宣扬

个人隐私被人偷看违法吗?_百度知道
个人隐私被人偷看违法吗?
这种行为是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当然违法 这种混蛋也有 叫些人废了他
提问者评价
个人隐私的相关知识
其他8条回答
违法。。。但是缺少必要的法律条款
你也看他的 这下扯平了
他的行为完全违法了 我给你摘抄了一部分这方面的知识 你自己看看吧
劝你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概括保护,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对民事法律研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笔者只能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
这是违法的,个人隐私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经过别人的允许就偷看别人的隐私这是违法的,在一定的年龄就算你的家人偷看你的隐私都是违法的,你一般去法院起诉都是成立的。
当然违法。这是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侵犯别人隐私是犯罪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以前的男友在一起的时候,被他拍了裸照,他现在把照片给了他现在的女人,还威胁我说要贴我家门口,这个女的还将照片传到了网上!请问这是犯法吗?
判决书在网上发布,侵犯别人隐私吗
别人人侵犯我的利益伤害我的事被放到微薄上,公布照片姓名和证据后,有人敢起诉我公布隐私
我在天津我想咨询我在医院的病历别别人看到了那个人还大肆宣扬我想问他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医院有没有责任
我就是想问下怎样起诉 电信隐私条例中的 别人侵犯了我的隐私没有经过本人允许就私自去查我的通话记录还利用通话记录各种骚扰家里人,还有就是肖像权也没有经过允许就把证件照放到微博里了,我该用什么名义起诉?
侵犯隐私是否是犯罪
被前男友拍视频后,他给他的朋友看并经常威胁说要发到网上,请问是否可以告他侵犯隐私,侵犯隐私属于犯罪吗?他会得到怎样处罚?
QQ里面有我个人的隐私,还有工作群,也是工作QQ
一个人的生活经历,被认识的人写在她所发表帖子里面,没有写真名。但是用的名字类似我的小名,这些年的生活经历都被发表出来了。属不属于侵犯了个人隐私?
事情是这样的。A在自己的百度ID资料上公布了自己的QQ信息,QQ资料、QQ空间是可以设置非好友不可见的,但是A设置的都是陌生人也可见。B则在自己的百度空间上传了相片,也是任何人都可见的形式。A的资料投放上去是为了说明A的年龄与自身行为不符合,而B的资料则纯属好奇。另外,资料投放之后12小时内已经删除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把A、B的的资料投放至百度贴吧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他是学校的一名老师,我是一名学生,在学校,他和一位同学说,他的亲戚,说,我家爸妈离婚,还说我家吸毒,要他不跟我玩,现在,全校都快知道了,这样,算侵犯家庭隐私么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70
只需要侵犯隐私权就可以。越多越好,,要快点的,晚上就要了。&
补充:具体的例子说明
补充:很多侵犯私隐权的例子
补充:很多侵犯私隐权的例子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偷看人家的东西
你好,建议去网上搜一下即可,谢谢,望采纳!
法治周末:北京律师状告各大网站杀软侵犯隐私日期: 作者:陈磊 出处:法治周末我来说两句() &
  继抗议奇虎360侵犯用户隐私之后,北京律师王甫还将择机对瑞星、金山、卡巴斯基等杀毒软件公司,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网站,进行用户隐私的维权。他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推进中国相关的隐私权立法。
  奇虎360已向王甫发出法律知会函,对此,王甫说:“我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方方面面,绝不是单一的。”
  “坦诚地说,目前的进展情况相当不好,我对外界的声音受阻。”北京律师王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自从在自己的博客上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及其董事长周鸿祎“宣战”,王甫两周来“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3月8日,他在个人博客上发布博文《我要为中国网民“穿上裤子”》、《首战360,我愿为360受害用户提供免费代理》,向360提出“抗议”———
  要求360立即停止收集、并删除已经收集的用户的搜索、购物等上网记录及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隐私记录;
  要求360在10日内向前信息泄露重大事件中的受害用户在公司官网上作出正式的公开书面道歉,同时在国内重要平面媒体上刊登道歉函。
  王甫还称,会积极主动联系事件中隐私受到侵犯的受害用户形成集体诉讼,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促进国内隐私立法进程。
  当日,360向王甫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去法律知会函:“这些关于360收集用户隐私的描述纯属捏造事实,恶意诽谤,该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我公司的名誉权。”
  法律知会函还说:“如贵所及王甫律师继续采取非法手段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来追究贵所的法律责任,请贵所慎重考虑诉讼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为什么是360
  王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360是目前国内非常著名的技术公司,一向宣称为保护网民安全、为网民服务。”
  “我以360为切入点是有考虑的。第一是360作为知名安全厂商,有代表性;第二是360提供服务的方式、一些做法,在互联网业内是有一些争议的;第三是360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隐私信息(包括各类账户、个人联系方式、密码等)收集上传,并不慎将这些信息泄露出来,这在互联网安全方面是一件很大的事情,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件事情的危害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王甫说。
  3月8日,王甫在个人博客上向360提出“抗议”。当日,360向王甫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去法律知会函。
  王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法律知会函,他还不方便表态。“我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方方面面,绝不是单一的。”
  对于王甫的行为,互联网上,有人怀疑他是借360炒作自己。
  王甫表示:“我是一名律师,至于说我‘个人炒作’,我无法否认。我不是权贵,没有捷径可走;我只是一个律师,我具备勤奋学习的习惯和做好法律职业的禀赋,如果‘个人炒作’能让我走得更高、更远,我乐于将之作为自己个人发展有益的拓展途径。”
  令王甫“没想到”的是,博文发布后来自网络上的“谩骂”不断,甚至升级为对他的人身攻击。
  3月10日,王甫发布《告谩骂者书&再次重申》回应。
  “困难我都预见到了,只是我最初忘了当这些谩骂真的落到身上时,我也会很痛苦,我忘了自己也是一个有感觉的人。”王甫说。但他并不会停止自己的行动。接下来,他将陆续公布360侵犯用户隐私的证据,将联络受害而不自知的被侵权用户,组织集体诉讼。
  隐私意识与立法缺失
  王甫在决定挑战360之前,经过两个月的深思熟虑。
  两个多月前,王甫在与一位来中国的美国同行闲聊时,谈到中美两国的隐私权差别问题,两人发生了激烈争辩。
  美国同行说,中国公民、网民基本上就是“皇帝的新装”,不但基本得不到任何隐私权保护,很多人甚至连起码的隐私概念都没有。在许多企业,上到企业管理层,下到企业员工,以出卖、传播用户信息牟利,个别企业甚至以个人隐私信息为基础提供服务并毫不避讳地大肆传播。
  争辩归争辩,王甫还是发现,关于中国网民隐私权,无论是公民意识,还是立法都是一片灰白。“总要有人来做这件事,我希望这件事从我开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表明,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超过4.57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这时候,用户信息安全就成了最重要的事情。
  可是,大多数网民在使用互联网时,没有意识到互联网不安全的一方面。病毒、“黑客”、“钓鱼网站”、企业监控、技术泄露等充斥着互联网,因为互联网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
  很多互联网厂商出于各类商业目的有意识收集、分析网民行为和个人信息,很大程度上侵犯了网民的个人隐私。
  去年12月31日开始的金山、奇虎360之争直指“网民隐私泄露”———收集用户的搜索历史、网站访问记录、邮箱等服务的用户名密码,以及某些内部网络的登录地址、文档信息等隐私内容,并因管理不善,使过万条的用户隐私内容遭泄露。
  王甫认为,在这次用户信息泄露中,360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失当进行过道歉。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即使泄露用户信息只是万分之一,哪怕只是泄露了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管理不当正式道歉。但在整个事件中,我们只是看到了360公司的辩解,因此,要求以“用户第一”标榜的360正式书面道歉。
  还会有下一个目标
  两个多月里,王甫收集材料,搜集法律规定,还考虑方方面面的担心,包括担心家里人的安危,担心朋友不理解,担心单位领导的不理解。
  “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在我身边的,当然更考虑到来自企业的种种阻力,这些担心都在成为现实。”王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他希望站在法律的角度,呼吁网民认识到隐私泄露的危险性,呼吁互联网企业尊重网民隐私,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开展隐私立法工作,让网民隐私得到保护。
  “我选择360作为第一个案例。并将以此推进360公司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力度。360之后,我将选择适当时机,对瑞星、金山、卡巴斯基等杀毒软件公司,还有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网站,进行用户隐私的维权。”王甫说。
自己搜啊,所有的搜索都有的是啊对一起侵犯隐私权纠纷案的法理评析 ——兼论隐私权与名誉权的本质区别
作者: 沈 杨 严志凌 陈健全 && 发布时间:
&&&&2002年2月16日,A公司经理时某与会计谢某(男)、职工姜某(女)共同值夜班。姜某于当晚19时许到岗,与谢某在楼上办公室曾谈过话。后姜某向时某汇报“谢某于2月16日晚对其有调戏的语言和行动并敲击其宿舍门窗”。此外,姜某还向同事李某讲了当晚的“事件”。
&&&&3月6日,时某主持职工大会,讲起姜某曾向他反映过被性骚扰的事情,并称经他初步调查,谢某对此事予以否认,要求和姜某当面对质,并当众询问姜某同不同意对质。姜某当即表示这件事不要说了,难以启齿。而谢某认为事关他的名誉,一定要对质。姜某听了很气愤,表示可以对质。时某就谁先说的问题征求双方意见,谢某让姜某先说。于是,姜某讲述了事情的始末。谢某随即反问了姜某几个问题,当问到“你以前有没有一个人值过夜班?”时,姜某情绪失控、边说边哭,转身拿起一把菜刀割伤了自己的左手腕。姜某自伤后,时某组织人员及时进行了抢救,将姜某送进医院治疗,住院18天,共计用去医疗费用7000余元。公司为姜某垫付了医疗费1500元,另借给她4000元。姜某痊愈后,认为其隐私权遭到侵犯,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时某、谢某和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原告认为在值夜班时受到谢某的“调戏”、“敲门窗”,这一事实虽没有证据证明,但仍属原告私生活的秘密信息,对此享有不被他人泄露、公开侵犯的权利。原告将此事告知李某一人,不能认定原告将其隐私公开。原告向被告时某汇报,仅是让领导掌握情况,故时某对此事本应谨慎处理,但时某却在召开职工大会时,公然提及此事,造成矛盾公开化。尤其是在原告表示不愿公开此事时,身为会议组织者的时某没有能够及时制止,相反听任谢某激将原告,迫使原告在此情况下陈述了隐私。最后当谢某反复质问原告时,时某也没有能够控制住局面,导致原告割腕自伤,对此时某负有过错责任。时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处理原告与谢某之间矛盾和召开职工大会都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谢某在职工大会上为自己申辩,其行为本身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采取自伤的方式显属不妥,也有一定过错。综上,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考虑到本案原告受伤害程度、被告时某的过错、原告的过错、被告时某积极抢救原告的行为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法院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这是一起因“性骚扰”事件而引发的典型的隐私权纠纷。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性骚扰”事件的真伪能否决定姜某隐私权的成立?二是时某在职工会议上组织姜谢二人就“性骚扰”事件进行对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姜某隐私权的侵犯?笔者试析如下:
&&&&一、“性骚扰”事件本身的真伪不妨碍姜某隐私权的成立
&&&&时某和公司对此所持的观点是: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姜某所称“个人隐私”的真实性,而没有证据证明的事情不能成为私生活的秘密信息,更不能称其为“隐私”。另外,是姜某自己向时某、李某甚至所有职工透露和陈述其被“性骚扰”的,所以即使“性骚扰”事件本身属实,因其自行泄密,姜某也已不再享有隐私权。
&&&&笔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私人生活方面的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权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泄露、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这里的私人信息指私人生活领域内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由或事实,并不限于事件的具体内容。作为一项人身权,只要权利人没有言明放弃自己的禁止权,任何人均无权泄露和公开与此相关的信息和内容。因此,姜某有权要求所有人在公众场合对直接关系到她的所谓“性骚扰”事件保持沉默。不论谢某到底有没有实施过性骚扰行为、实施过怎样的性骚扰行为,这些细节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隐私权的构成没有任何影响。时某与公司所谓“没有证据证明的事情不能成为原告私生活的秘密信息”的论断既无法律依据,也与常理不合。因为私人生活方面的事本来就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如果一定要有证据证实了的才属于隐私的范畴,那么公民的隐私就会少得可怜。而且按照时某和公司的逻辑还推出以下荒唐的结论:要起诉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就必须首先向大家证明自己存在什么样的隐私。这不等于是法律在逼迫权利人自己公开隐私吗?如此,公民的隐私权将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姜某曾向时某汇报过此事,也向李某讲过此事,这些都是姜某利用私人信息、主动行使隐私权的表现,且她叙述事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叙述的方式是私下单独交谈,并没有向不特定的人群公开散布此事,由此并不能得出是“姜某自己公开隐私”的结论。而职工会议上发生的情况,是本案讼争之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姜某不得已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不然大家就会产生姜某是否在诬陷谢某的怀疑。
&&&&二、公开就“性骚扰”事件进行对质的行为构成对姜某隐私权的侵犯
&&&&时某和公司对此的看法是:时某没有侵犯姜某隐私权的行为,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时某逼迫姜某当众讲述了所谓“调戏” 、“敲门窗”一事,也没有证据表明姜某在讲述了有关内容后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时某在会议过程中对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的话题已经采取了应有的谨慎态度,并没有“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等违法行为;时某在主观上也没有任何侵害姜某名誉权(隐私权)的故意或过失;时某的言行与姜某的自伤在逻辑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
&&&&笔者认为,时某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公开挑明、谈论并试图“查明”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足以构成对姜某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被侵犯的法定后果应当是权利人的精神受到损害,这本身并不需要由姜某加以证明,因为由姜某的隐私被非法公开的事实本身就可以得出其必定精神痛苦的推论,这在证据规则上一般被认为是可以免证的事项,因为这种损害的存在是不证自明的。但在本案中,姜某割腕自伤的事实,正是她当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最有力证明。除此以外,姜某的割腕自伤对这起侵犯隐私权纠纷没有太多的意义,法院将此作为隐私权被侵害的法律后果加以认定是欠妥当的,其作出姜某割腕自伤“本身也有一定过错”的否定性评价也明显超越了本案的处理范围。
&&&&在此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它不应以“社会评价降低”为其成立要件。实际上,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两个基本上互相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它们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不同的证明要求和不同的保护方法。但是不排除它们在某种情况下会发生部分重叠的可能性,即某种侵权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同时又造成他人名誉的减损。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称的“隐私”实际上就是指的这种特殊状态下的隐私,这也就是说,必须发生了上述竞合状态下的侵权行为,法院才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予以处理。而本案中的情况恰恰是非竞合状态下的侵犯隐私权,因此,时某和公司基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而提出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尽管就“性骚扰”事件的真伪进行对质并非时某的职责范围,但是时某在本案中是以公司负责人身份出现,并在主持全体职工会议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所以有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公司转承。
私自拆别人信件偷听别人谈话
我要回我的Q
本人就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公然违反国务院第457号令侵犯公民隐私权.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法律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趁阳光正好,趁微风不燥,趁现在的双手还能拥抱彼此,趁我们还能呼吸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论新媒体对个人隐私的侵蚀
下载积分:300
内容提示:论新媒体对个人隐私的侵蚀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251|
上传日期: 15:22:46|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论新媒体对个人隐私的侵蚀
官方公共微信窃取别人手机里的隐私并到处大肆宣扬怎么判?_百度知道
窃取别人手机里的隐私并到处大肆宣扬怎么判?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伤害非常大。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隐私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