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逃离部队怎么算情节严重的不严重

逃离部队罪-问法百科-问法网法律咨询创建词条由专业人士共同编写的法律百科,已有107,935个用户参与,共213,944个词条。 逃离部队罪 基本释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435条的规定,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应法规第条 相关词条词条详解一、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1、逃离部队罪的客体要件&&&逃离部队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和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兵役制度是一个国家武装力量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事关国家安全、民族利益,与百姓休戚相关。我国的《宪法》、《兵役法》、《国防法》以及军队的条令、条例对兵役问题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国家兵役制度的基本要求。比如我国《宪法》第55条、《国防法》第6条和《兵役法》第3条都规定了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等内容。《国防法》第56条、第57条以及《兵役法》第7条进一步要求现役军人要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履行职责,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军人在服役期间逃离部队的行为,违背了上述要求,构成了对兵役制度的侵犯。在和平时期,军人逃离部队不仅破坏了军队的纪律,影响了部队各项任务的完成,而且部队还要投人很大的精力寻找,有的甚至要和地方政府联系,这就必然影响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工作,损害我军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在战时,军人逃离部队,不仅造成减员.影响作战,而且涣散士气,动摇军心,具有较大的危害性。2、逃离部队罪的客观方面&&&逃离部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违反了兵役法规。所谓的&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宪法》、《兵役法》、《国防法》以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构成逃离部队罪,以现役军人违反上述兵役法规规定的兵役义务为前提。&&&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离部队的行为。&逃离部队&,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服兵役而离开部队。包括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也包括趁外出执行任务、住院治疗等机会离开部队,还包括请假离队后逾期不归,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 第三,行为人逃离部队,必须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或者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后拒不归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过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又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进行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3、逃离部队罪的主体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现役军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人,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现役军人&的资格,应当从公民依法参军之日即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人伍之日起算,至其被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者因受处分被除名、开除军籍之日终止。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到部队,但在还未被正式批准入伍前,逃离部队的,不能构成逃离部队罪。&&& 非军人不能成为逃离部队罪的主体,因为逃离部队罪是以违反兵役法规为前提的,部队的正式职工以及其他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虽然有时也执行一定的军事任务,但其履行的不是兵役义务,因此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对于非军人教唆军人逃离部队的,应按我国《刑法》在373条规定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处理,不应构成逃离部队罪。&&& 预备役人员虽然也属于正在履行兵役义务,但《刑法》第376条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不能按本罪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逃离部队罪的主观方面特征逃离部队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逃离部队的行为违反了兵役制度,而实施逃离部队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这是构成逃离部队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行为人不具备此目的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逃离部队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借此摆脱军营紧张艰苦的生活,有的是因个人的某些目的未达到而以逃离部队的方式来发泄不满,有的是受到批评,对领导不满而逃离部队,有的则是为达到经商赚钱或寻求腐化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逃离部队罪的成立。二、罪与非罪1、要看行为人有无逃连服兵役的目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这是构成逃离部队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此目的的,不构成犯罪。比如,王某系某部战士,得知其父病危后,未经领导批准,便离队回家,于其父丧事处理完毕后归队。本案中,张某虽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部队,但其目的是回家奔丧,并无逃避服兵役义务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逃离部队罪。2、要看行为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逃离部队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逃离部队罪。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刑法中并未规定,司法机关也未做出司法解释。通常认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或者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后拒不归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过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又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进行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逃离部队行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3、&战时&,不是构成逃离部队罪的必要条件有人认为战时也是构成逃离部队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其根据是1998年修订的《兵役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观点认为,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即使情节严重的,只要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战时逃离部队&,情形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并且修订后的《兵役法》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施行的,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法律原则,对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应优先适用兵役法的规定处理。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无论平时还是战时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逃离部队罪。《兵役法》第62条规定&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明显相抵触,可以说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但由于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通过的《刑法》,属于国家基本法的层次,比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的《兵役法》立法档次要高,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并且如果对于平时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策动多人逃离部队、多次逃离部队、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军人)不及时绳之以法,将无助于维护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也无助于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对此问题也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1)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此罪与彼罪1、逃离部队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逃离部队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在客观上都实施了逃离岗位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容易发生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参战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犯的则是我国的兵役制度。(2)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表现为,在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只能发生于战时,并且行为人一般不脱离部队;而逃离部队罪表现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平时都能发生,而且行为人已经脱离了部队。(3)犯罪的主体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主体是所有军职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只限于现役军人。(4)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战斗,而逃离部队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服兵役。2、逃离部队罪与植离职守罪的界限擅离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逃离部队,是逃离部队常见的一种形式,容易发生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擅离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犯的是我国的兵役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擅离职守罪只能发生在指挥和值班、值勤过程中,行为人擅自离岗,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离开部队,而逃离部队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行为人必须离开了部队。(3)犯罪主体不同。擅离职守罪的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任何现役军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擅离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逃离部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逃离部队的问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定为逃离部队罪,擅离职守行为可作为逃离部队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对待,因为此时擅离职守行为只是逃离部队行为的手段,逃离部队才是目的。由于刑法规定战时犯擅离职守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法定刑高于逃离部队罪,所以如果战时擅离职守逃离部队,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择一重罪论处,定擅离职守罪。3、逃离部队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逃离部队的情节,容易发生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1)侵犯的客体不同。军人叛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安全利益,而逃离部队罪侵犯的是我国的兵役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军人叛逃罪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而逃离部队罪则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也不要求逃到境外,只要行为人逃离部队即可。(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军人叛逃罪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背叛祖国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行为人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四、立案标准逃离部队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2)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3)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4)在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5)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五、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突出贡献者所在地区:北京-朝阳区联系电话:擅长领域:积 分:0词条统计浏览次数:约96次编辑次数:1次最近更新:创建者:最后编辑:推荐律师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执业机构:等级:书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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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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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战时战士小刘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当阵地遭敌人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其行为构成:(  )   A.临阵脱逃罪   B.违令作战消极罪   C.投降罪   D.战时违抗命令罪   正确答案:B   2.某住宅小区在招聘物业管理人员和保安时候,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仍然招聘了大量的逃离军队的军人,该单位的行为构成:(  )   A.非法经营罪   B.危害国防利益罪   C.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D.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正确答案:C   3.现役军人盗窃武装部队的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外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构成:(  )   A.盗窃罪   B.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B   4.住在铁路住宅区的甲经过长期踩点,在铁路上设置路障,阻拦军事行动车辆通过,导致所运军备物资严重损失,致使军事任务完成受到重大影响,甲的行为构成:(  )   A.妨害公务罪   B.阻碍军事行动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正确答案:B   5.士兵王某受领了具体的战斗任务,正在作战时看到敌我实力悬殊,突然扔下武器逃往敌人的阵地,王某的行为构成:(  )   A.投降罪   B.战时临阵脱逃罪   C.擅离军事职守罪   D.战时违抗命令罪   正确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甲是现役军人,经常对新兵说,现在当兵没意思,你们不如早点逃离部队,下海挣钱。新兵战士乙某等数人,听了甲某的"说教"后,相继趁值夜班之际逃离部队,甲的行为不构成:(  )   A.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B.逃离部队罪(教唆犯)   C.阻碍军事行动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本案是选非题,是以明确罪名,甲明确地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排除可得答案   7.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所称的战时,应该是指:(  )   A.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   B.遭敌人突然袭击时   C.部队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D.部队进行休整生产活动时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参见《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而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8.下列人员不可以构成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A.某军队指导员   B.地方某医院实习医生   C.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D.战地医院医务人员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参见《刑法》第445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军队的医护人员,包括专职的和临时指派的医护人员   9.关于逃离部队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B.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但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   C.本罪主要发生在平时,而战时临阵脱逃罪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   D.本罪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而军人叛逃罪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必须逃至境外   正确答案:ABCD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谎报军情罪的犯罪主体是军人,而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主体是非军人   B.假传军令罪所假传的是上级对下级下达的命令,而隐瞒军情罪所隐瞒的是下级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的情况   C.拒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是命令的下达者和执行者之间的命令传递人,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命令的执行者   D.在遭到敌人进攻时抗拒执行上级坚守阵地的命令,而向敌人缴械投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对象包括:(  )   A.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B.预备役人员   C.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D.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故选ACD   12.下列关于战时缓刑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军人   B.要求犯罪军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C.视为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D.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适用干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军人,而且只适用于战时,适用战时缓刑的关键条件在于对犯罪军人适用缓刑在战时状态下没有现实危险且在战时缓刑中,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的,则原判刑罚予以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罪和刑同时消灭   13.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军人遗失枪支不报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和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法条竞合,应当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   B.虐待行为中有无节制的殴打行为,甚至使用足以致人伤亡的器具,造成伤亡结果的,不以虐待部属罪处罚,而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C.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   D.军人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以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论处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参见《刑法》第439条、第442条、第443条、第440条的规定   14.战士甲和乙在熄灯后,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被执勤战士丙阻拦,甲乙两人不仅不听劝阻,反而一起殴打丙。甲乙的行为构成了:(  )   A.故意伤害罪   B.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C.妨害公务罪   D.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参见《刑法》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关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规定,区分二罪,则可认定D项入选   15.梁某系某武装部队的士兵,其在服役期间负责管理武器弹药,经常出租、出借枪支给一些社会人员使用,其行为构成:(  )   A.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C.武器装备肇事罪   D.盗窃武器装备罪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军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属于法条竞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6.郭某为某炮兵连副连长,某日,在执行任务结束后,驾驶230型牵引车。当车行至A公路时,因车速较快,被告技术不熟练采取措施不力,使得该牵引车所牵引的加农炮翻车,自己的牵引车也翻车。并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18人的严重后果。其中牵引车与加农炮共计价值920万元。请分析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武器装备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军队有关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虽然违反了有关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但情节不严重的,没有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因使用、操作武器装备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其与《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相区别的主要特征。   根据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法职责罪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法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同时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也应当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法交通运输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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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已结束现役军人逃离部队应受到怎样的处罚_百度知道
现役军人逃离部队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要看具体情节。
现役军人逃离部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逃离部队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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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给予从记大过到开除军籍不等的处分。《纪律条令》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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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_百度百科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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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是指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概念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保证部队满员,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影响了部队完成各项任务,危害了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用语言、文字,如面谈、发表演说、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鼓动正在服役的军人不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部队,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煽动,是指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军人进行鼓动、唆使、挑拨、劝说、请求、宣传、利诱、意图使其按自己的意图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的。如当面劝说、电话鼓动或者进行演讲、报告、呼喊口号,散布具有恐怖性的政治、军事、自然灾害谣言等,又可以是书面的,如利用书信、电报、电传甚或是书写、印刷、张贴、散发传单、刊物、书画、大小字报等,还可以是其他诸如电视、录像、投影、电影、影碟、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等。至于煽动的内容则是使军人逃离部队。所谓部队,既包括人民解放军部队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又包括战时的预备役部队以及民兵组织。所谓使军人逃离部队,是指使被煽动之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所在的部队,不要再继续服役,或者虽经批准,离队后拒不归队,逃避兵役义务,包括不经请假就私自离开部队,工作调动中离开原单位后不到新单位报到,病愈出院、完成出差任务、休假期满后不回部队等。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指挥人员、作战部队人员或者负有其他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多次煽动或者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予以窝藏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反军纪军法的行为,仍然煽动其逃离部队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被煽动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为被煽动人找工作,让其多赚些钱;有的是对部队不满,意在瓦解其士气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
(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为了实施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敌叛变、叛逃行为,这属于吸收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者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7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近年来,假冒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且有发展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人民军队享有的崇高声誉,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兜售伪劣商品;有的假冒、盗用军办企业的名义,进行经济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了军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军政、军民关系。
我国《国防法》第25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现役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军人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军人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军人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所谓冒充军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军官;既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军人,又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部队中的军人。就具体方式而言,有的是非军人冒充军人,或者身着军服,或者携带、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者自称是某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医院或者科研单位的军官、士兵、学员等。有的本身是军人,但假冒不属于自己身份的其他军人身份,如士兵冒充军官身份去招摇撞骗的,也可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在这里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欺骗活动。如打着军人招牌与他人开办企业、签订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诈骗他人钱财;冒充军人骗取组织、单位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如荣誉、职务等;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等。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
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军人为手段的,即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冒充的对象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不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但对军人冒充不属于自身身份的军人,如士兵冒充军官,级别较低的军官冒充级别较高的军官等,能否构成本罪则有不同看法。一种认为军人不能构成本罪,一种认为军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我们认为,这里的冒充军人关键在于以不属于自己的军人身份出现,这样,军人冒充其他身份的军人,亦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军人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军人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军人的,都不构成本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武装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应该区分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两种传况分别对待,并都贯彻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1)在骗取财物不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诈骗罪则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某些犯罪分子往往冒充军人采用恫吓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这种犯罪往往和本罪很相像。但两者是有区别的:(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虽然也有“诈”的成分,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是武装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五)区分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如果是在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活动中,某次未冒充军人而骗取了财物的,应视为普通诈骗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定为诈骗罪,并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2、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往往牵连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罪的罪名,就同时牵连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两个罪名等。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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