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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 十大要点必知|担保|借款人_凤凰财经
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 十大要点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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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上午10点,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包括三十三个条文,现整理其中十大要点:
摘要:今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本《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我们经过调研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除应当考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还要考虑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我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时期,经历了从国家统一贷款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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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返乡创业政策解读:个人可申请10万担保贷款
信息发布:市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办
发布日期: 16:30:19
日前,四川省人社厅发布了四川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35问答,详细解答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返乡创业个人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返乡创办企业享受不同程度企业所得税减免,入选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每个县还给予500万元扶持资金等内容。
  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返乡创业支持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3号)明确提出,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参照执行该政策。因此,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农民企业家、大学生和退役士兵均可享受川办发〔2015〕73号文件提出的返乡创业支持政策。
  二、什么是“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主要有哪些服务内容?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两级公共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主要负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面试洽谈、政策咨询、享受就业政策申请审核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人员变更、资格认定、待遇核发、社保关系转移、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档案保管、数据存储等服务。
  三、什么是“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主要在行政村配置的、为广大农村居民公共生活和社会治理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平台一般具备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其他服务三类功能。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卫生计生、文化体育、就业社保、养老助残、妇儿关爱等;社会治理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党员活动、综治警务、司法调解、人口管理等;其他服务主要包括邮政信息、便民超市等。一个平台原则上覆盖一个行政村,有实际需要或条件允许的可以覆盖多个村。
  四、什么是“一址多照”?
  “一址多照”是指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五、什么是 “一照多址”?
  “一照多址”是指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设区市跨区经营的“一照多址”,授权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六、什么是“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
  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的出让年限。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的推行,可以有效抑制企业用地的盲目性,避免企业因产业转型升级或市场变化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和闲置。同时,较一次性取得50年法定最高年期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而言,也有利于企业减少前期的支出成本。
  七、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八、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有哪些?
  创业担保贷款是用于满足创业需要而发放的专项贷款,该政策始于2002年,其政策支持对象、政策标准等均由中央统一制定。目前,政策支持的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国办发〔2015〕47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也可享受上述政策。
  贷款个人创业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具体指除广告业、桑拿业、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它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项目。
  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享受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贷款个人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二是享受担保基金担保支持。财政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三是享受财政贴息支持。从日起,对个人从事微利项目发生的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省财政承担9%,市(州)和扩权试点县财政承担16%;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生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十、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者向当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村(社区)审核后提交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推荐至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各金融机构按各自调查、审查、审批要求和流程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十一、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是人行成都分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精神和促进四川省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四川省涉农金融机构及其他在县域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办银行,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对一服务”,给予全方位、系统性的金融支持。
  十二、什么是“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申请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借款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权或农村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固作物等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人)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贷款期限则上为1-3年,可延长至5年,但不能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申请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2、借款人拥有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及权属证明;3、相关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关系清晰,无其他争议;4、借款人具有明确的依托于土地流转产生的经营收益,且该收益可被量化;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三、什么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金融机构对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良好信用、有就业创业潜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免担保、免抵押”贷款。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购买保证保险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促进其发展增收项目,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含),期限最长3年,鼓励金融机构参照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各地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
  十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可以享受哪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可同等享受国家和我省各级政府已出台的全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有关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政府通过什么招商引资方式来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
  除各级政府已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我省正在研究制订《关于鼓励川商回乡创业的指导意见》,同进,正在积极筹办支持川商回乡创业系列活动。作为川商的重要代表,川籍农民工企业家返乡创业同样适用《指导意见》中的各项政策。
  十六、政府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在哪些领域投资创业?如何联系、咨询?
  我省鼓励农民工和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企业家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投资电子信息、加工制造、饮料食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重点产业。我省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昆明、乌鲁木齐等城市设立有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若有投资意向,需要进一步咨询,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可以就近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系,也可以直接与省市县各级投资促进部门和开发区联系、洽谈。
  十七、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进入创业园区创业,在用地方面有什么支持政策?
  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入园创业,在用地规划方面,可采取租用创业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的方式,也可采取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用地,从而降低创业过程中用地的一次性支出成本。
  十八、购买农业保险可以享受多少优惠和补贴?
  2015年,四川省6款传统种植险(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青稞)财政共计补贴保费的75%;5款传统养殖业(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羊、牦牛)财政共计补贴保费的80%;森林保险中,公益林补贴保费的90%,商品林补贴保费的75%。特色保险视各地区具体情况而定。
  十九、进入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的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如何申请厂房租金补助?
  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级小企业示基地的,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发布的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的项目申报时限内,可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厂房租金补贴。
  二十、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如何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
  我省21个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都建立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提供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专业化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有以上服务需求可到当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咨询,接受相关服务。
  二十一、返乡创业人员在乡村旅游开发上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是根据《关于农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经营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价格[号),“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经营场所及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按当地居民合表用户价格标准执行”。二是对投资规模大、业态新、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好的乡村旅游项目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旅游咨询中心、生态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基础配套建设。
  二十二、返乡创业人员适合开发的乡村旅游产品与业态主要有哪些?
  返乡创业人员可结合本人经济能力、特长和当地的旅游资源,开展民宿接待服务,也可打造有特色的农家乐园、养生山庄、花果人家、生态渔庄、创意文园、民族风苑、森林人家、美食美味等经营点,或开发特色旅游商品等。
  二十三、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建设农产品烘干、仓储、冷链保鲜设施,有何补助政策?
  从2012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8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四川是全国首批项目试点省份,从2012年开始,我们陆续支持了49个重点县实施此项目,深受农户欢迎。奖补范围:重点补助当年新建的水果、蔬菜冷冻、保鲜、烘干,马铃薯、红薯贮藏窖(库),稻谷烘储等设施。补助对象:农户和专业合作社。每个农户不超过2座,每个专业合作社不超过5座。奖补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建设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省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当年各类设施奖补标准的累加补贴。补助方式:先建后补。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建设的初加工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兑现补助资金。
  二十四、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家庭农场是否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答: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规定:“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家庭农场是否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由家庭农场自主确定。
  二十五、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发展电子商务有哪些资金支持?
  一是电子商务项目资金支持。从2014年开始,四川省在“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资金”中专门安排了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资金。2014年对部分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县、农特产品电商平台、农特产品生产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2015年对15个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区(包括县级集聚区)、40个创新企业(如阿坝州理县农林牧产品网销、宜宾翠屏区O2O超市等)、23个运用电子商务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业的企业。
  二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资金支持。2014年,四川省积极争取,作为全国首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8个省之一,安岳县、西充县、三台县、资中县、夹江县、仁寿县、渠县7个县入选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每个县给予2000万元的扶持资金。2015年,为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四川省首次开展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广安市广安区、金堂县、阿坝州、攀枝市、雅安市、泸县、荣县、中江县、射洪县、南江县10个县竞争入选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每个县给予500万元扶持资金。中江县、青川县、盐源县、岳池县、北川县、青神县、石棉县、宣汉县、简阳市、理县10个县通过由财政部、商务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入选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每个县给予20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十六、农民工返乡创业具体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都可以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具体税费优惠政策如下:一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在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方面取消了行业限制,在税收政策实施方面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执行期限为日至日。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是自日起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五是自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十七、除就业创业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外,农民工返乡创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吗?
  农民工返乡创业,可以依法享受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及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4、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8、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9、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10、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十八、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总的来说包括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地方经济补助等多项待遇。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享受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二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包括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这里的“免费”是指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具体规定。如果想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三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十一、农民工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哪些创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断强化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和创业项目库,为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创业贷款、推荐入园、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并积极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明星评选等创业活动。
  三十二、怎样参加返乡创业培训?
  农民工返乡创业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返乡农民工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及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报名申请参加返乡创业培训。
  三十三、国家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出台了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给予了哪些增值税照顾?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自日起至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十五、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能够享受增值税优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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