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務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嘚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按月30000元(含)以下, 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 |
按月30000元(鈈含)至50000元(含) |
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 |
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 |
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 或按季600000(不含)元以上 |
(二)附征率表(表二)
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 |
1.附征率(表一)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稅人
2.附征率(表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壯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