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收费标准的收费例子

代办房产证多收八万 勒令退还再罚五万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代办房产证时向业主非法收费8万余元,市物价局经调查后作出了退还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近日获悉,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发布了《长沙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对我市行政执法案例进行规范指导,这个案例就在其中。
  据了解,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之外,均应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并作出与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今年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纂,选择了5个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的指导案例予以发布,分别是“某置业有限公司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案”、“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导管导引器械系统行政处罚案”、“彭某违法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产品行政处罚案”、“某母婴用品销售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行政处罚案”和“某酒店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案”。
  市民可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法制网查询《长沙市201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全文。
( 10:32:04) ( 10:28:57) ( 15:44:17) ( 9:22:57)关于第二次购房办理房产证的费用?
俗话说的好,有钱太有钱,没钱太没钱,如今购买二套房的人开始多了起来,所以在购买二套房往往涉及到第二套房房产证费用问题,这是许多购房朋友都关注的事情。
导言:俗话说的好,有钱太有钱,没钱太没钱,如今购买二套房的人开始多了起来,所以在购买二套房往往关系到第二套房房产证费用问题,这也是众多网民购二套房最想关注!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
真正要想解决第二套房房产证问题,在办理房产证确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你在纳税时就不一样了,首套房普通住宅90平以下,首套房契税1%,90至140平以下,首套房契税1.5%,二套房3%,非普通住宅140平(含)以上,首套房契税3%,二套房契税3%。
正常二手房买卖所需交纳的税费为:
卖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的1或差额的20%,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所的可免征。普通住宅营业税为全额的5.6%,5年以上(含5年)免征。过户费3元/平方米。买方需缴纳契税90平方米以下1%,90-144平米为1.5%、144平米以上以及二套以上房源均为3%;过户费3元/平方米。
此外还需要另缴纳110元左右房屋产权登记费和20元土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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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已经有一套房,现在又买了套房子已经按揭了一年多,最近开放商通知我们去办理房产证,我想问下如果还用我的名字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费用什么的会增加吗?如果用我弟弟的他是首次购房费用会减少吗?还有就是房产局那边怎么能知道我是二次购房呢?用我老公的名字可以吗?
房产部门:二套看你名下房子以家庭为单位人均面积不能超过28.8米,超了的话二套买不了,税费上二套主要是契税肯定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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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二套房房产证费用,购买二套房 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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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该写谁的名字 5案例详解房产证署名问题!
日 09: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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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购买房屋的价钱不少,而房产证上的名字写谁的好呢,尤其自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到底应该在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呢,写名字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列举了五种常见署名情况,看看它们每种的法律后果,供大家参考。
  第一种: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孩子的观点,他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未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法律后果:
  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上海一家法院此前就出现过这样的判例。
  第二种: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
  法律后果: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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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男方行为不合法,可能会因此产生债务
:是小产权房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
:得结合合同内容确定
:你好:房子大部分归你家所有,但是有部分归
:到村委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房管局。
:没有房产证的存在很大的风险,最好不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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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纠纷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东兴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杨瑞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炜,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添,男,日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兴南路89号鸿业大厦翠雅阁4楼405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炽明,男,日生,汉族,住香港红勘环景街17号8楼a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熹,男,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新河浦四横路16号302房。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兆铭,男,日生,广州市金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办理产权证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等自愿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已构成为月,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张国添、张炽明、黄熹要求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并按房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应向房管部门领取产权证,不存在违约金之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一、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市东兴南路89号鸿业大厦翠雅阁4 楼405房确认在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名下,并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二、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支付迟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之违约金(按797737元×3%计)。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我司至今没有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我司已于日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合同登记,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登记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因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撤销银行按揭手续并未通知我司,因此延误房屋权属登记的责任在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我司与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涉及房地产买卖纠纷的应适用特别法,因此本案应适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国添、张炽明、黄熹的诉讼请求。
  张国添、张炽明、黄熹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广州市广州大道东兴南路67号鸿业大厦的开发商,领有穗房预字第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日,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向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鸿业大厦西幢第4层e号房(现门牌为广州大道东兴南路89号鸿业大厦翠雅阁4楼405房),建筑面积135.1180平方米,总价为 797737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日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使用;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2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任,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原则处理: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不退房,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支付违约金,如因张国添、张炽明、黄熹的责任,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72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有权退房,……上述3%违约金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之第二天起至60日内以现金予以支付张国添、张炽明、黄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向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日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发出收楼通知书。同年6月3日,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了收楼手续。但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另查,日,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北秀支行出具证明,称: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已清还该行的全部按揭贷款,其房屋抵押登记也已涂销等。
  日,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对上述鸿业大厦的房屋、用地面积进行测绘。同年10月11日,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向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局鸿业大厦的《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日,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向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记载鸿业大厦的权属人是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是否将已还清银行按揭款告知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节与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履行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没有告知其司,因此其司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张国添、张炽明、黄熹房屋的权属登记可予暂缓登记的理由不成立。而对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司已办理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及房管部门对鸿业大厦权属的确认,表明其司已经履行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的抗辩,本院认为,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的证据只证明其司办理了鸿业大厦整体权属的确认手续,并不能说明其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鸿业大厦中争议房屋的产权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日交付房屋给张国添、张炽明、黄熹使用,至今没有为张国添、张炽明、黄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张国添、张炽明、黄熹要求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已付房款的3%)向其支付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考虑到办理争议房屋权属证书的实际情况,给予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个月的办理时间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理据不充分,予以驳回。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67元由广州市金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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