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有关法律的派对解决方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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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镇“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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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法律八进”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 “六五”普法规划,切实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深化“法律八进”活动,促进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社会组织、进宗教场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按照自治区“法律八进”建设标准,平罗县“法律八进”实施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县党委关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优化社会法治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积极开展“法律八进”活动,通过深入扎实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树立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要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要大力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安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努力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要大力开展以“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的创建活动,确保全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明显改善;要大力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创造符合崇岗镇实际的法治文化,为建设平安崇岗、法治崇岗,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 (一)法律进机关。一是建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长效机制,教育和督促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二是依法规范决策行为,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重大行政决策要遵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三是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宪法法律列入机关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每季度不少于1次。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法律知识考试每年不少于1次,切实提升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责任单位:党政办、司法所。
&&& (二)法律进乡村。一是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镇党委、政府应建立并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健全并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财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是落实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两委”干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每年不少于1次,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三是村委会实施“七个一”工程:有一个农民法治学校、有一支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有一个法律图书室、有一个法治宣传栏、有一个法治工作联络员、每户培养一个法律明白人、每户有一张法律服务联系卡。四是推进法律服务进村入户,在村部或其他醒目位置公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民生、综治两个中心“政策超市”、“维权超市”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村委会要主动邀请县司法行政部门指派的律师或民生、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村重大决策,安排律师或民生、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每年参加2次以上村委会会议、每季度组织1次法治讲座和集中法律咨询服务。五是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镇政府要培育一个法治文艺团体,定期深入农村田间、地头,演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节目。各行政村要在广场、村部和其他公共场所融入法治文化元素。
责任单位:民生服务中心、综治中心、各支部。
(三)法律进社区。一是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社区要建立并坚持实行党务(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的监督。二是社区应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规章制度,坚持实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三是社区实施“七个一”工程:有一个居民法治学校、有一支法治宣传志愿者服务队、有一个法律图书室、有一个法治宣传栏、有一个法治工作联络员、每户有一张法律服务联系卡、每户培养一个法律明白人。四是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在社区醒目位置公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和民生、综治两个中心“政策超市”、“维权超市”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社区要主动邀请县司法行政部门指派的律师或民生、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参与重大决策,安排律师或民生、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每年参加2次以上村委会会议、每季度组织1次法治讲座和集中法律咨询服务。五是社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人员、闲散人员、安置帮教对象和社区矫正人员等人群的法治宣传教育。采取法治讲座、法治电影、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演出、社区青少年法治课堂等多种形式,提升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
责任单位:各支部。
(四)法律进学校。一是坚持发挥学校法治教育第一课堂的作用,中小学校要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二是学校应坚持实行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重视教师队伍的法治宣传教育,把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教师专业知识、综合水平继续教育的范畴。三是积极探索在中小学校设立法治教育专职岗位,加强法治师资力量培训。中小学校都主动联系县政法委配备的兼职法治副校长,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四是学校应建立法治宣传栏、法律图书室、学法园地,并通过校报、广播等阵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运用法治演讲、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手抄报等多种形式,丰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载体。
责任单位:各学校
&&& (五)法律进企业。一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运行机制,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二是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促进企业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三是煤炭集中区要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治度,定期对民营企业主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每年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煤炭集中区领导下企业检查调研,必须安排法律宣讲内容。四是企业应利用班前会、法律知识问答、法治报告会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五是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橱窗、内部刊物、局域网络等阵地作用,大力倡导和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
责任单位: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
&&& (六)法律进单位。一是发挥行业规章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各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二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把各项工作不断纳入法治轨道。三是各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充分利用法治宣传栏、法律图书室、广播站等阵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四是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单位和行业特点,通过公示牌、宣传册、发放法律信息卡片等形式开展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五是积极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卫生院等公共场所,要充分利用固定法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阵地,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六是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公众开放宣传教育的场地、设施,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
责任单位:具有服务职能的窗口单位
&&& (七)法律进社会组织。一是发挥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各社会组织要按照规章、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是各社会组织要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公开章程、行业自律规定、收费标准等应公开事宜,依法维护团体成员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组织应当对其成员履行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责任,依法规范内部管理,每个社会组织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四是严格执行非营利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制度,各社会组织的收入和支出应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各社会组织每年要定期组织社会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六是要建设固定法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阵地,普及宣传法律知识。
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
&&& (八)法律进宗教场所。一是场所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财务定期公开,主要教职聘任程序规范,民主管理组织健全。二是民族宗教政策得到认真贯彻,场所宣传法律、服务社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把宗教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学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三是主管站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每个场所配备普法教材,确保宗教教职人员人手达到2册以上。在重点寺院及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法治宣传栏和法律图书角,培养1名法治宣传员。四是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维稳中的重要作用,聘请宗教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发挥良好作用。五是主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服务,依法解决涉及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六是场所应积极发挥对信教群众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引导信教群众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责任单位:各宗教活动场所。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法律八进”活动是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落实依法治县、治镇的重要载体,它涵盖了社会各个层面,是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普法手段。全镇要认真抓好深化“法律八进”,推进法治县城创建的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分工负责。要落实时间、经费、人员等各项保障措施。要创新活动方式方法,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二)要抓住重点,积极配合。“法律八进”活动中,全镇要抓住重点,在符合我镇的工作中加大力度,强化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宗教场所工作,配合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单位和法律进社会组织,确保抓好各项内容的落实,环节一个不落,动作一个不少,按时按点完成规定任务。
(三)要督导考核,确保实效。“法律八进”是“六五”普法终期验收的深化,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纵深发展的又一举措,党委政府将把活动列入全镇、各村、各社区年度效能考核内容,并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适时通报检查结果,督促认真落实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四)要认真履行,按时完成。“法律八进”活动贯穿2015年全年,自活动方案下达各村、各社区按照方案要求各自开展活动,积极组织活动,及时报送活动信息,记录活动效果。活动总结在12月5日前报送崇岗镇综治中心,活动信息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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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石嘴山新闻传媒集团 Email:nxszsw@;&&请使用IE7以上浏览器访问!&&南宁市青秀区《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作者:南宁市青秀区法制办&&&来源:南宁市青秀区法制办&&&时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和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办〔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城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南宁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发〔2015〕4号)要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县区(开发区)等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队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南府办〔2015〕3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目标和意义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到2015年底前,要建立城区各级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城区各级各部门通过确定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学领域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城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城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城区依托城区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外聘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共同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有效提高。
(二)合理配置原则。城区各级各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三)科学遴选原则。城区各级各部门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能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具有较全面的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三、实施范围、方式和经费保障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
城区人民政府和城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方式
1、城区人民政府建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城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城区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法律人才协助处理法律顾问室的工作。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人员,以城区法制办公室人员为主,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聘符合条件的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数为10—20名(其中聘请的专家和律师3—10名)。
2、城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顾问由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统筹安排或者根据法律事务需求给予指派;法律事务量大的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独立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
3、各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本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也可以由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统筹安排或者根据法律事务需求给予指派;法律事务量大的镇人民政府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独立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
(三)经费保障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聘请的法律顾问可以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具体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或参与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
(八)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九)办理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由双方在顾问合同中约定。
五、完成时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城区各级各部门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完成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工作:
(一)2015年9月底前,完成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
(二)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城区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落实各项工作经费,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二)城区法制办公室要制定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城区司法局协助做好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积极配合推荐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并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监管工作。
(四)城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需在日前,将本部门拟采取的法律顾问模式(即是由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统筹安排或者根据法律事务需求给予指派;还是独立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书面报送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城区法制办公室,下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需在日前将本部门拟采取的法律顾问模式报送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便统筹安排推进。
(五)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独立聘请法律顾问的城区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完成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工作,并在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本部门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情况报送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城区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城区各级各部门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推进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六)城区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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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南府办〔2015〕30号)的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区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并按照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顾问名额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日常工作由城区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城区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至当届人民政府任期届满之日止,期满可以续聘。确定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从事立法、法制、司法审判工作多年,有较强的法律实际工作经历;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熟悉城区区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对城区人民政府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为城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协助城区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处理;
(八)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九)办理城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城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介绍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城区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城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研究决定。
第十条 &城区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或者指派1至2名法律顾问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贸、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城区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城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用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区法制办公室报请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有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超过2次的(含2次);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前上报城区政府。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青秀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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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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