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零年参军抗美援朝复员军人在国企工作,今年去世,能补多少个月工资,还有其它待遇

1945年参军1956年退伍退伍老兵待遇问题_百度知道
1945年参军1956年退伍退伍老兵待遇问题
先后共15年以上我父亲1942年参加八路军后勤工作(被服厂无法找到档案)、抗美援朝、国家建设,1945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1956年响应国家号召复员回家,请问应该享受什么待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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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就发钱,一年领两次这方面不太了解,他是炮兵部队的第二炮手,福利应该每年都有改善,但我爷爷也是抗美援朝的一个志愿军,现在老兵一年比一年少,可惜前年去世了,我爷爷生前每次去信用社取钱都一年比一年多,油米啦,但爷爷以前有什么事都是去民政局或乡政府的!然后他有冠心病,现在老兵的钱每年都有加,治病拿药住院几乎都有报销,具体我也不清楚,没花什么钱,所以,一年有六七千呢,几乎年年都会复发住院,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据说最开始是发棉被啦,你可以去那些地方打听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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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待遇,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户口且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二、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坚持保障重点,医疗费用实行政府和个人分担的原则。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孤老或孤儿,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和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情复发治疗等产生的医疗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含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90%。
(三)享受定期补助金的解放战争时期至日入伍的复员军人(含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7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
(四)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含日后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本人和直系亲属确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在其住院医疗费的50%内酌情报销。
(五)优抚对象门诊就医或住院医疗期间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个人和直系亲属确实无力支付的,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可酌情报销部分费用。
(六)经批准改领伤残抚恤金的失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前,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因特殊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由所在区民政局负责缴纳和实报实销。
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以及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凭《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就诊证历本》(区民政局核印)、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记帐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就近指定的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其挂号费和非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确需转市级和省级医院治疗的,由原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可转院治疗。其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收费明细单和病历按规定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由区民政局凭医院出具的住院首付金额通知单,在扣除个人的首付金额后开具转帐支票,对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凭医院出具的催款通知单在扣除个人应付部分后开具转帐支票;出院时由个人与医院结帐,由区民政局凭医疗费结算清单按规定报销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或收回结余的医疗费。
五、优抚对象在节假日或夜间患病急诊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急诊收费明细单和急诊病历按规定报销。
六、优抚对象到外地探亲患重病住院(限探亲地一家非营利性医院)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所住医院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按规定报销。
七、优抚对象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私人诊所就诊及购买药品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优抚对象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等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八、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九、优抚对象在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所需医疗记帐介绍信由区民政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标准开具并盖章。医疗记帐介绍信应专人专用,对转借他人使用的,应退赔已由政府承担的医疗费,并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十、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收费处在记帐时应核对优抚对象就诊证历本、身份证与医疗记帐介绍信所登记的姓名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应扣留医疗记帐介绍信并及时通知区民政局。
十一、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将医疗记帐介绍信和记帐医疗费收据交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凭审核后的单据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向各区民政局财务科结算。
十二、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共同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开具的医疗记帐介绍信和各医疗机构的医疗用药、诊疗、服务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十三、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从2010年的10月1日开始,在09年的基础上全部上调10%。今天(号)下午3:00刚下发的文件。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日执行)
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16:2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8690因公27780因病26870
二级因战25960因公24600因病23680
三级因战22770因公21410因病20040
四级因战18670因公16850因病15490
五级因战14580因公12750因病11840
六级因战11390因公10780因病9110
七级因战8660因公7740
八级因战5470因公5010
九级因战4550因公3640
十级因战3190因公273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873078207360
农村52405010479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890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9890红军失散人员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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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待遇,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户口且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二、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坚持保障重点,医疗费用实行政府和个人分担的原则。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孤老或孤儿,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和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情复发治疗等产生的医疗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含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90%。
(三)享受定期补助金的解放战争时期至日入伍的复员军人(含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7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
(四)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含日后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本人和直系亲属确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在其住院医疗费的50%内酌情报销。
(五)优抚对象门诊就医或住院医疗期间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个人和直系亲属确实无力支付的,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可酌情报销部分费用。
(六)经批准改领伤残抚恤金的失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前,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因特殊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由所在区民政局负责缴纳和实报实销。
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以及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凭《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就诊证历本》(区民政局核印)、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记帐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就近指定的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其挂号费和非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确需转市级和省级医院治疗的,由原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可转院治疗。其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收费明细单和病历按规定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由区民政局凭医院出具的住院首付金额通知单,在扣除个人的首付金额后开具转帐支票,对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凭医院出具的催款通知单在扣除个人应付部分后开具转帐支票;出院时由个人与医院结帐,由区民政局凭医疗费结算清单按规定报销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或收回结余的医疗费。
五、优抚对象在节假日或夜间患病急诊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急诊收费明细单和急诊病历按规定报销。
六、优抚对象到外地探亲患重病住院(限探亲地一家非营利性医院)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所住医院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按规定报销。
七、优抚对象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私人诊所就诊及购买药品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优抚对象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等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八、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九、优抚对象在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所需医疗记帐介绍信由区民政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标准开具并盖章。医疗记帐介绍信应专人专用,对转借他人使用的,应退赔已由政府承担的医疗费,并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十、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收费处在记帐时应核对优抚对象就诊证历本、身份证与医疗记帐介绍信所登记的姓名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应扣留医疗记帐介绍信并及时通知区民政局。
十一、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将医疗记帐介绍信和记帐医疗费收据交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凭审核后的单据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向各区民政局财务科结算。
十二、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共同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开具的医疗记帐介绍信和各医疗机构的医疗用药、诊疗、服务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十三、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从2010年的10月1日开始,在09年的基础上全部上调10%。今天(号)下午3:00刚下发的文件。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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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因战25960因公24600因病23680
三级因战22770因公21410因病20040
四级因战18670因公16850因病15490
五级因战14580因公12750因病11840
六级因战11390因公10780因病9110
七级因战8660因公7740
八级因战5470因公5010
九级因战4550因公3640
十级因战3190因公273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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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的10月1日开始,在09年的基础上全部上调10%。今天(号)下午3:00刚下发的文件。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据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共新增经费5.8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10.6亿元,惠及619万优抚对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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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8690因公27780因病26870
二级因战25960因公24600因病23680
三级因战22770因公21410因病20040
四级因战18670因公16850因病15490
五级因战14580因公12750因病11840
六级因战11390因公10780因病9110
七级因战8660因公7740
八级因战5470因公5010
九级因战4550因公3640
十级因战3190因公273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87307820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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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890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9890红军失散人员8600
为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待遇,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户口且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二、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坚持保障重点,医疗费用实行政府和个人分担的原则。
三、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条件和标准: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孤老或孤儿,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和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情复发治疗等产生的医疗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二)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补助金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含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90%。
(三)享受定期补助金的解放战争时期至日入伍的复员军人(含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门诊医疗费由政府承担70%,住院医疗费由政府承担80%。
(四)享受定期补助金的退伍军人(含日后入伍的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病本人和直系亲属确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仍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在其住院医疗费的50%内酌情报销。
(五)优抚对象门诊就医或住院医疗期间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个人和直系亲属确实无力支付的,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可酌情报销部分费用。
(六)经批准改领伤残抚恤金的失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继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前,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因特殊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以及配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应由个人自理的医疗费,由所在区民政局负责缴纳和实报实销。
四、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以及患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凭《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就诊证历本》(区民政局核印)、杭州市区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记帐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就近指定的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其挂号费和非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确需转市级和省级医院治疗的,由原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可转院治疗。其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收费明细单和病历按规定报销。其住院医疗费由区民政局凭医院出具的住院首付金额通知单,在扣除个人的首付金额后开具转帐支票,对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凭医院出具的催款通知单在扣除个人应付部分后开具转帐支票;出院时由个人与医院结帐,由区民政局凭医疗费结算清单按规定报销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或收回结余的医疗费。
五、优抚对象在节假日或夜间患病急诊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急诊收费明细单和急诊病历按规定报销。
六、优抚对象到外地探亲患重病住院(限探亲地一家非营利性医院)的,其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由区民政局凭所住医院诊断证明、收费明细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按规定报销。
七、优抚对象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私人诊所就诊及购买药品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优抚对象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以及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等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八、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九、优抚对象在乡(镇)、街道和区级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所需医疗记帐介绍信由区民政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和标准开具并盖章。医疗记帐介绍信应专人专用,对转借他人使用的,应退赔已由政府承担的医疗费,并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十、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收费处在记帐时应核对优抚对象就诊证历本、身份证与医疗记帐介绍信所登记的姓名是否相符。对不相符的应扣留医疗记帐介绍信并及时通知区民政局。
十一、各区和乡(镇)、街道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将医疗记帐介绍信和记帐医疗费收据交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凭审核后的单据在当年7月和次年1月向各区民政局财务科结算。
十二、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共同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开具的医疗记帐介绍信和各医疗机构的医疗用药、诊疗、服务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十三、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到民政部网站查查或咨询可能比较好一些。
找到你外公的老上级对你外公的单位开证明,身经百战的老赵是是从枪林弹雨中滚过来的,哪能500元就了事啊。。。那是国家的功臣啊。。。
找当地民政局..应该可能考虑纳入低保..
绝对的不公平。
我外公就一个八路军一个月两千多医药费全部报销!
但这好象是单位的问题哈。
我爷爷以前是车站的。
政府知道他参加过哪些革命战争都有记录的。
不知道你爷爷有没有记录
如果你光是说的
是没有办法证明的。
也许是政府漏了。。
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找你爷爷的单位。
然后叫他们告诉政府
因为是一步一步的。
像你外公这样的绝对不是个别现象。真不知道这应该是谁的悲哀,哎~~~抗美援朝的老兵现在是多少工资?其它待遇是多少?_百度知道
抗美援朝的老兵现在是多少工资?其它待遇是多少?
参加抗美援朝的老兵,在工资待遇上没有特别的规定,其具体工资与其退休时单位有关。国家对1954年以前参军入伍的老兵给予生活补助,需要凭证明材料去当地武装部办理。另1949年10月以前参加革命的,享受离休待遇。因此,这部分人的工资即不是3000,也不是5000.很大一部分人回国转业后,即回家务农了,所以现在生活还是挺困难的。当然后来当上将军的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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