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军区撤编后现役2015年士官退伍时间怎么安置?比如才一期2015年士官退伍时间 而且不想退伍。

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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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原士官安置法律依据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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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月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限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 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边境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补判处徒刑、拘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知愿,经团级以上单位 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能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人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向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役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向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提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
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
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际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边境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军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一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省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的军事训练,成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 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提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 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是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 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发给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和不能维持生活,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
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
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 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 待。? 第五十七条
在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排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区、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疾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的人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有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附属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 国发[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月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限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 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边境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补判处徒刑、拘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知愿,经团级以上单位 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能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人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向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役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向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官职务的学生;? (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提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
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
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际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边境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军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一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省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的军事训练,成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 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提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 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是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 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发给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和不能维持生活,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
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
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 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 待。? 第五十七条
在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排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区、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疾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惩 处?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的人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有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附属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 ?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日) 国发[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编发: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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