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防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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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下述五种单位: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
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下述五种单位:  1、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所购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来看,企业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所谓营利性是指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追求超额利润,它是企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且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这是企业的法律特征。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企业也往往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1)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预算从事活动,领导人有权独立处理经费,能够直接参加与自己业务和权益有关的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在理论上,这种国家事业单位称为国家事业法人。(2)集体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劳动群众集体筹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二是由集体企业预算出资,能够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在理论上,这种集体事业单位又称为集体事业法人。(3)私营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是由私人投资设立,以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为目的的机构。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已经出现或者正在出现各种私营事业单位,例如私营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上述各种事业单位属于法人的范畴,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 机关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地理解,这里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共同特点是:(1)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公民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设立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基金属于社会团体自己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并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3)各成员参加本组织事务的管理工作;(4)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进行活动。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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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玉&赵国钰&随着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推动和职务犯罪惩治预防力度的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作用和意义愈加重大。现阶段,基层检察院作为县(区)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所在单位,以及《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所确定的日常工作负责单位,在主持预防职务犯罪日常工作的同时,也承担了大量的社会预防工作,在有些领导、成员单位、干部群众,甚至部分检察干警思想当中,都形成了基层检察院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职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由基层检察院承担的认识,并且这种认识还比较普遍。这种思维定势,随着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和职务犯罪惩治预防力度的加大,使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关注度和期望值日益趋高。同时,也对预防工作产生了不同看法。其实,这种思维定势导致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体及责任的错误认识,主题的错误使检察机关承担了不当的社会预防责任和舆论压力,应该转变和提高对预防工作主体的认识。一、转变对预防工作主体的认识《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党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综合防治工作格局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共甘肃省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领导小组是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五条规定&领导小组工作的目标是: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分工负责的预防机制,推动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预防网络建设,提高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实效性,促使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的八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体是:指导、监督,健全联系制度,建立协作、调查、咨询机制,开展宣传、教育,收集、处理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从以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省级党委的《规定》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可以看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基层检察院作为县(区)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所在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属于基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包括检察机关都应当转变认识,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全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提高对预防工作主体的认识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年工作规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新的部署、新的安排。同时,随着&两个责任&的贯彻落实,党的各级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作为廉政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到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安排,并随着&两个责任&的落实,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首要的工作就是要明确各级党组织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这是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同时,按照《中共甘肃省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明确和强化预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双重主体责任,即在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开展好预防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立足职能,积极参加社会预防工作的专门机关的主体责任,这是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并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这标志着将预防工作完全纳入惩防体系进行建设;确定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形成社会化预防格局奠定了基础;规定了妨害预防工作的法律责任,为预防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提供了制度法制保障。对这些规定基层检察院必须认识到位,宣传到位,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各部门领导清楚责任,落实责任。三、基层检察院应认清和落实好三重主体责任基层检察院作为县(区)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所在单位,以及《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所确定的日常工作负责单位,应对预防职务犯罪日常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调研、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当前,预防工作的重点是结合&学好法、用好法,促公正、促清廉&专项活动,大力宣传《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让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明白预防工作是有法可依的工作,按《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做好预防工作是一项应尽的法律义务。作为国家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应负起专门机关的主体责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执法办案,综合运用预防宣传、警示教育、预防咨询、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措施,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预防工作减少腐败风险、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作为一级党政机关,基层检察院应负本单位预防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预防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警示教育、述职述廉评议、提醒和诫勉谈话、任职回避、重点岗位交流轮换等制度,落实法制、纪律、道德等经常性教育措施,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确保本单位干警不出现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转变和提高对预防工作主体的认识,对各单位各部门分清预防责任,履行预防职责,落实预防措施,深化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检察院要认真履行三项主体责任,指导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主体责任,教育预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起双重责任,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加预防工作,全面构筑社会化预防格局。&(作者分别系天祝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 责任编辑:党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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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篇信息:单位犯罪主体界定若干问题-刑法论文-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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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界定若干问题
  单位作为我国刑事法律追究的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有其鲜明的特殊性。本文试就单位犯罪主体界定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界定单位犯罪主体应遵循的原则  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比较笼统,司法中,往往是各有各的具体情况,操作起来会有一些困难,特别是在相应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立足国情原则。刑法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立足我国的现行政策(如政府机构改革政策、企业改制政策、团体政策等),立足各种单位的设置状况,立足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界定。随着改革的推进,有的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发生变化。  2、客观原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不是说所有的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有严格条件的。有些组织貌似单位犯罪的主体,即形式要件上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要求,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对这种情况要去伪存真、实事求是地予以界定。  3、合法原则。某个组织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首先它的设立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是按照有关法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设立,或者其设立是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法律禁止设立的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自行设立的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有利于打击犯罪原则。单位犯罪本身就是基于更有利于客观有效地打击犯罪而设立的。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也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进行分析。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从立法本意进行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国家、集体控股、参股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各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企业等,还包括民有民营的股份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其他私有企业。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事业单位,包括国家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如现存的各种公益性组织、行业性管理机构以及向企业化过渡的部分单位。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私人开办、具有营利性质的公益性单位,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其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但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党的机关也应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关。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团体包括各种组织团体(如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以及学术研究团体、团体、宗教团体等。  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但并不是说所有上述组织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实质要件。必须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无场所、无设备、无资金、无固定从业人员的“四无”企业、皮包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形式要件。必须是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批文设立,或审核批准设立的,履行了合法的设立程序,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上级批文设立;企业公司必须经机关审核登记;社会团体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等。  三、界定单位犯罪主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单位犯罪与法人犯罪的区别。  “单位”一词虽然在词典中有多种解释,但它在刑法中有其特定含义,即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过去,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常常习惯将“单位犯罪”称为“法人犯罪”,这实质上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到犯罪主体范围的如何确定的实质问题。从我国情况看,非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并非仅限于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的单位,还有大量的非法人团体、法人分支机构。  若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此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势必会造成遗漏,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单位比法人的外延要宽,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以及某些非法人的组织、非法人团体。因此,我国立法中称这类犯罪定为单位犯罪,这是有科学依据的。所以要把“单位犯罪”与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区别开来。  当然,非法人单位犯罪主体也不能随意扩大,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如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外企的常驻机构、母公司的子公司等)、部分非法人资格的团体等等。  2、关于私有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有企业(包括私有性质的学校、医院等组织)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也不尽统一。有的人认为私有企业是纯粹的财产私有的经营经济组织,其谋求的是私有财产的增值,其运作和活动不具有公务性质,不能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多数人认为,私有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由是: (1)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没有加定语,没有限定所有权性质,也就是说从立法精神看,所有制形式不是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依据; (2)私有企业与个人、个体经济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不同的,私有企业是一种依合法程序设立、具有拟制的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其法律地位与个人、个体经济有明显不同; (3)私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为社会作着贡献,将私有企业从单位犯罪主体中排除,不符权利义务对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私有企业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包括法人的与非法人的,一人所有的与多人所有的等多种类型,将所有私有企业统统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显然是不妥的。  私有企业(包括多人制股份企业、合伙或股份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及私立学校、医院等)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是有严格条件的。首先,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包括生产经营规模、资金规模、人员规模等),具备法人资格,一般的作坊、商号是不能作单位犯罪主体的。其次,组织机构齐全,运作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而不是一人管理,雇佣多人干活的“一人式企业”,也不是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  3、关于单位共同犯罪主体的界定。单位在实施具体犯罪时,也往往是几个单位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各自从中牟取利益。行为表现为多样性,即也可能是出钱、出人、出力,也可能是提供运输、保管、邮寄、账号、发票、证明等方便条件,不论是采取何种行为,只要是构成犯罪,就要将参与犯罪的单位分别确认为犯罪主体。上级主管部门策划或默许,下及单位实施犯罪的,若上级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一般应按二个单位共同实施犯罪对待;若上级主管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而其下属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仅具有经营权,主管部门利用下属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一般只能确认主管部门为单位犯罪主体,对其下属单位参与犯罪的人员,应按单位犯罪中的直转贴于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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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基本理念
【学科分类】犯罪学
【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摘要】犯罪预防,以犯罪原因的揭示为基础,针对犯罪形成机制,阻断犯罪原因因素。基于预防主体、对象、措施的不同视角,犯罪预防包括: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个体犯罪预防与社会犯罪预防,思想观念预防、社会环境预防、制度规范预防等等。犯罪控制,以犯罪条件的揭示为基础,针对犯罪发生机制,阻断犯罪条件因素。犯罪控制的主体、对象、措施,同样具有全方位、综合性的特征。就措施而言,犯罪控制分为情境犯罪控制、管理制度控制、技术犯罪控制等等。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不过两者在基础特征、阶段特征、目标特征等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我国一些论著对于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不加区别,或者主张犯罪预防包容犯罪控制,这些见解的合理性均有待进一步地推敲。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控制
【写作年份】2008年
&&&&  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归宿、犯罪对策的基本课题;而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基本理念,探讨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理论蕴含、基本模式及其相互关系,深入揭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基本理念,对于厘清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径、深化犯罪对策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价值。
  一、犯罪预防的理论蕴含
  犯罪预防,是指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由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采取各种方略与措施,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形成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预先防范的一系列活动。犯罪预防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特征:国家、社会、个人。犯罪预防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公民个人。具体地说,着眼于主体特征,犯罪预防包括: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工作;组织预防与个人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社会预防;全国犯罪预防与地区犯罪预防;国际社会组织预防与国内社会组织预防等等。
  2.对象特征:犯罪现象。犯罪预防的对象,表现为个体犯罪现象与社会犯罪现象。A.个体犯罪现象:对于个体犯罪现象的预防,主要表现为初犯预防与再犯预防,或者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B.社会犯罪现象:对于社会犯罪现象的预防,主要表现为从根本上超前遏制犯罪率的增长。此外,犯罪预防的对象还可以表述为各种犯罪行为类型的预防与各种犯罪人类型的预防等。
  3.基础特征:形成机制。犯罪预防的基础,表现为对于犯罪原因(犯罪形成)的揭示。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为犯罪预防的原则、方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专业知识背景;犯罪原因所揭示的关键性的致罪因素及其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关系,是犯罪预防方略的重要理论依据。
  4.措施特征:综合多样。犯罪预防的措施,表现为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各种途径,综合运用宏观的、微观的等各种手段,对于犯罪的形成予以全方位的阻断。具体包括整合意识价值(思想观念预防)、完善社会结构(社会环境预防)、调整社会政策(制度规范预防),合理惩罚犯罪(惩罚性预防)、教育矫治犯罪人(矫正性预防),立法预防、司法预防等。
  5.阶段特征:预先防范。犯罪预防的阶段,表现为在犯罪形成之前将犯罪予以阻断,对于个体犯罪来说,遏制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或者通过再社会化使个体犯罪心理得以矫正;对于社会犯罪来说,就是从犯罪形成的源头上,削减或消除犯罪的各种致罪因素,改善社会环境,铲除社会犯罪形成的不良土壤。
  二、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
  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是对犯罪预防的具体类型的进一步展示,对此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见解,而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有其应有的知识结构。
  (一)犯罪预防基本模式的理论考察
  1.犯罪原因:直接针对犯罪原因原理,提出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例如,我国台湾学者将犯罪预防概括为:情境犯罪预防、被害预防、民主自由社会的犯罪预防。其中,民主自由社会的犯罪预防,强调个体接受社会化可能性的程度以及外在社会规范的强弱程度,对于个体是否实施违法行为至关重要;而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外在环境社会化的能力;因此,破碎家庭、职业妇女家庭等对于犯罪均有一定影响。我国大陆学者大多将犯罪预防概括为: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社会预防至刑罚预防,分别为第一道防线至第四道防线;社会预防与心理预防属于预防体系的第一层次,治安预防与刑罚预防属于第二层次。社会预防,是指针对犯罪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和条件,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减少和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措施。包括发展生产力、完善上层建筑等宏观预防,以及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社会帮教、人民调解等微观预防。心理预防,是指针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和条件,通过宏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微观家庭、学校和社区教育,培养社会公民的健全人格和自身修养的过程。治安预防,是指公安机关针对社会上具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所采取的监督、控制和防范措施。刑罚预防,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针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通过适用刑罚所实现的一般和特殊预防目的的专门性强制措施及其防治活动。
  2.预防水平:根据犯罪预防水平的不同,提出阶位等级的预防方略。例如,美国学者史蒂文?拉布( Steven P. Lab)认为,犯罪预防类似于公共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模式,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各个层次分别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犯罪问题。具体地说,第一层次预防,是致力于消除为越轨行为的发生提供机会的一般自然和社会因素,包括环境设计、邻里照看、一般威慑、私人保安以及有关预防犯的教育。第二层次预防,是早期预测犯罪,并且对潜在的犯罪形成因素予以干预,包括以进行普遍社会变革为内容的芝加哥区域计划,以替代方法处理在正常情况下将受刑事处罚的转处,以完善学校管理、教师素质以及社会结构为内容的学校预防。第三层次预防,是指消除促成犯罪人再犯行为的一些因素,强调预防惯犯进一步危害社会,属于正式司法系统的职能范围,包括特殊威慑、剥夺犯罪能力与矫正罪犯{1}。应当说,在美国学者所提出的这三个层次的预防中,第一层次预防属于犯罪控制的范畴。我国犯罪学家康树华教授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提出了犯罪预防的层次。其中,宏观预防包括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微观预防包括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2}。
  3.综合治理: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思想,提出犯罪预防基本内容的若干关系形态。例如,我国大陆学者张旭教授认为,犯罪预防的总体思路以综合治理思想为基础,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关系中:刑事预防与社会预防、总体预防与分类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其中,刑事预防是指国家专门机关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打击犯罪,惩罚、改造犯罪人的活动;社会预防是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旨在消除和削弱致罪因素,从而防止、控制犯罪的活动。总体预防,是指针对各类犯罪和犯罪人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而采取的预防;分类预防,是指针对犯罪实施的主体、手段以及特殊场合与领域,而采取的预防。一般预防,是指以社会一般公众为对象,针对犯罪产生的诸多社会原因而采取的综合性预防措施;特殊预防,是指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旨在减少和消除产生犯罪的个体因素而采取的犯罪预防措施。犯罪预防是预防犯罪发生的通称;被害预防属于犯罪预防的一种特定形式,旨在减少、消除被害因素,避免被害机会{3}。
  上述犯罪预防基本模式的诸多见解,多角度、多层次地提出了犯罪预防的具体方略与措施。民主自由社会的犯罪预防,属于以完善个体社会化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的设想;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体现了预防社会犯罪现象、预防个体犯罪现象以及专门机关预防的思路;美国学者所指出的三层次犯罪预防,更为切合由犯罪形成至犯罪发生的不同阶段的犯罪预防;基于对应关系的犯罪预防,具体展开了犯罪预防的各个有关侧面。上述诸多见解,大多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犯罪控制纳入犯罪预防的框架。应当说,犯罪控制并不同于犯罪预防,犯罪控制遏制犯罪的发生机制,而犯罪预防阻断犯罪的孕育机制。
  (二)犯罪预防基本模式的理论表述
  犯罪原因的揭示与预先防范的宗旨,是犯罪预防的知识平台,多维主体、对象、措施的犯罪预防,就是建立在这个平台之上的。这就是说,基于犯罪预防的基本特征,犯罪预防模式可以多角度地考察。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预防,是以犯罪原因的揭示为基础的,全方位的、综合性的、针对犯罪形成机制的犯罪原因因素的阻断。着眼于主体,犯罪预防分为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等等;着眼于对象,犯罪预防分为个体犯罪预防与社会犯罪预防等等;着眼于措施,犯罪预防分为思想观念预防、社会环境预防、制度规范预防等等。限于篇幅,以下选择若干相对重要而基本的犯罪预防模式,作一概述。
  1.官方组织预防与民间团体预防。
  官方组织预防,是指国家机关、共产党组织、政协机关、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组织、机构、社团所组织、实施的犯罪预防。官方组织预防,在犯罪预防方略的决策、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贯彻实施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官方组织预防,应当注意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社会各界力量、整合协调各种关系,形成犯罪预防工作的整体效应。在官方组织预防中,中央以及各级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司法的基层组织,更具突出地位。
  民间团体预防,与官方组织预防相对,是指群众性的自治团体、有关社会研究机构等非官方组织机构对于犯罪预防的具体工作。民间团体预防,是官方组织预防的重要补充与依靠力量,其不仅可以为官方组织预防的决策提供创新思路与经验依据,而且在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中更表现出其灵活性、多样性与针对性。在民间团体预防中,中国犯罪学会、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等民间学术团体,对于犯罪预防研究的理论成果,为犯罪预防的科学决策与有效运作,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平台。
  2.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社会预防。
  家庭、学校、社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诸如工作单位、大众传媒等),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执行机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社会预防,就是要充分发挥这些社会化执行机构的功能与作用,优化个体社会化过程,促成个体良好个性的形成。
  家庭预防,是指构建合理的家庭生长环境,由此培养家庭成员良好个性的形成。家庭预防,应当注意提高家庭素质、构建稳定的家庭模式、培育良好的家庭关系、选择合理的教育内容与模式、充分提供成员情感与陪伴,协调与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的关系。家庭,是个体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平台与依托,合理有效的家庭预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培养个体良好个性的形成。
  学校预防,是指完善学校培养机制,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校预防,应当注意优化学校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提高教师的人文素质与知识水平,树立良好的学风与校风,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加倍关切孤儿、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成绩较差等学生,避免不良标签的作用与影响。学校,几乎是现代社会个体成长的必经之途,而生命历程的学校阶段正是个体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因此合理的学校教育对于个体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社区预防,是指完善社区的物理环境与社会环境,根治社区的犯罪土壤,遏制社区成员的犯罪倾向。社区预防,应当注意改善社区的生活服务设施,树立社区良好的社会规范与行为准则,形成社区居民之间的友爱、互助、和谐的共属情感,加倍关切刑满释放人员、下岗职工等社区弱势群体,建立健全群众性的犯罪预防机制。社区,是社会的细胞,与居民的社会生活休戚相关,社区预防是犯罪预防的重要中观环节。
  社会预防,是指着眼于社会整体系统,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各种社会弊端,形成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结构。社会预防应当注意:明确树立具有较大整合意义的思想观念与意识价值,制定、调整、优化各项社会政策,切实有效地治理各种权力运作中的腐败,确立平等、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建立、健全与完善各种社会福利与保障机制,加倍关切社会弱势群体,竭力构建稳定而充满活力的菱形社会。社会预防属于犯罪预防的宏观环节。
  3.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基于刑罚目的主义的两种理论形态。刑罚基于犯罪而发动,而对于发动刑罚的合理根据,刑法理论存在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的对立。其中,目的主义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1)一般预防以社会一般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的威慑或者确证规范,预防社会一般人,使之不致犯罪。根据预防方式的不同,一般预防分为执行威吓主义、立法威吓主义、积极一般预防。执行威吓主义,是通过在一般人面前公开执行残酷的刑罚,来防止一般人去犯罪,从而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立法威吓主义,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刑罚的方式,来遏制社会一般人的犯罪欲望,从而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执行威吓与立法威吓均以威吓为基底,此可谓消极一般预防。相反,超越于威慑意义来理解一般预防,是积极一般预防,其通过刑法的评价机能和决定意思的机能,使公民对刑法产生依赖,由此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2)特殊预防以犯罪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的剥夺或者教育,预防犯罪人,使之不致再次犯罪。特殊预防是刑事近代学派所主张的刑罚理论,根据预防方式的不同,特殊预防分为剥夺犯罪能力主义、矫正改善主义。剥夺犯罪能力主义:剥夺犯罪能力是以自由刑或者生命刑施加于犯罪人,使犯罪人与社会相隔离或消失于社会,从而排除其再犯的可能性。可见,剥夺犯罪能力是消极的特殊预防,又称排害主义。矫正改善主义:矫正改善主义将刑罚用作矫治改善犯罪人的手段,通过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使其改恶从善,从而排除其再犯的可能性。因此,矫正改善主义是积极的特殊预防,又称教育刑主义。
  二、犯罪控制的理论蕴含
  犯罪控制,是指基于犯罪条件的揭示,由国家与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与方法,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限控与遏制的一系列活动。犯罪控制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特征:国家、社会、个人。犯罪预防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公民个人。与此相似,犯罪控制的主体也具有全方位的特征,包括:官方组织控制与民间团体控制;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工作;组织控制与个人控制;家庭控制、学校控制、社区控制、社会控制;全国犯罪控制与地区犯罪控制;国际社会组织控制与国内社会组织控制等等。
  2.对象特征:犯罪现象。犯罪预防的对象,表现为犯罪现象。与此相似,犯罪控制同样针对犯罪现象而进行,包括:个体犯罪现象的控制与社会犯罪现象的控制;盗窃犯罪、抢劫犯罪等犯罪行为类型的控制,流窜犯罪、外来人口犯罪等犯罪人类型的控制。
  3.基础特征:发生机制。犯罪控制的基础,表现为对于犯罪条件(犯罪发生)的揭示。犯罪条件所揭示的犯罪发生机制以及决定犯罪发生的关键性因素,为犯罪控制的措施与方法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专业知识背景与理论依据。
  4.措施特征:综合多样。与犯罪预防相似,犯罪控制的措施,表现为通过各种途径,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于犯罪条件予以全方位的阻断,包括:情境犯罪控制、被害控制、技术控制、管理制度控制等等。
  5.阶段特征:遏制发生。犯罪控制的阶段,表现为对于已成定势而处于临界发生状态的犯罪,从犯罪实施的时空等条件上予以限控与遏制。相对而言,犯罪预防阻断犯罪的孕育机制,而犯罪控制割断犯罪的表现机制。
  二、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
  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是对犯罪控制的具体类型的进一步展示,对此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见解,而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有其应有的知识结构。
  (一)犯罪预防基本模式的理论考察
  1.情境犯罪控制、被害控制:我国台湾学者许金春基于日常活动理论,将犯罪预防区分为情境犯罪预防、被害预防、民主自由社会的犯罪预防。其中,情境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情境犯罪预防,是指针对特殊的犯罪形态,设计、操纵和管理立即的环境,以降低犯罪的机会和增加犯罪者的风险,具体包括:目的物的强化、自我保护措施、非正式社会控制、社区犯罪预防。被害预防,是指基于描述犯罪发生的日常活动理论,强调通过控制犯罪标的物的弱点、减少被害倾向、避免由于“被害人所引起的犯罪”等,控制犯罪的具体发生。例如,住宅窃盗的可能性可以借着象征性障碍物的产生而获得减低{4}。
  2.机械硬体环境模式:台湾学者邓煌发主张,犯罪预防模式分为生物、心理模式,社会环境模式,机械硬体环境模式,刑罚惩罚模式等。其中,机械硬体环境模式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是指基于硬体环境对于犯罪的影响,增强硬体环境的安全维护,诸如房屋建筑、都市环境设计、工商业安全维护、门锁防盗设施等机械式安全维护{5}。上文在有关犯罪预防模式的考察中介绍的,美国学者提出的,致力于消除越轨行为发生机会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的第一层次预防,其中的通过自然环境设计的犯罪预防以及包括邻里照看、邻里支持、居民巡逻队等的邻里犯罪预防,也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6}。
  3.犯罪的治安预防、被害预防:大陆学者所提出的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其中的治安预防总体上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例如,有的论着指出,犯罪的治安预防的作用和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可能地减少犯罪的条件与机会,主要表现为对复杂场所的控制、特种行业的管理、对可疑人员的审查、对违禁行为处罚等等{7}。有的论着所提出的被害预防,实际上也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例如,所谓被害预防,是指以被害人为视角,通过减少、消除各种易致被害的因素,进而使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免于刑事被害或减少成为被害人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8}。
  (二)犯罪控制基本模式的理论表述
  与犯罪预防相似,犯罪控制也表现出多维主体、对象、措施的特征,所不同的是,犯罪预防以犯罪原因的揭示与预先防范的宗旨为知识平台,而犯罪控制则建立在犯罪条件揭示的基础上并致力于遏制既已形成犯罪的发生。这就是说,在犯罪条件的揭示与犯罪发生的阻断的知识平台上,基于犯罪控制的基本特征,犯罪控制模式也可以多角度地考察。犯罪控制,是以犯罪条件的揭示为基础的,全方位的、综合性的、针对犯罪发生机制的犯罪条件因素的阻断。着眼于主体,犯罪控制分为官方组织控制与民间团体控制等等;着眼于对象,犯罪控制分为个体犯罪控制与社会犯罪控制等等;着眼于措施,犯罪控制分为情境犯罪控制、管理制度控制、技术犯罪控制等等。限于篇幅,以下选择若干相对重要而基本的犯罪预防模式,作一概述。
  1.情境犯罪控制。
  情境犯罪控制,是指减少与消除诱发犯罪发生或者犯罪发生所必须的物理环境因素,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包括犯罪时机控制、犯罪对象控制、犯罪场所控制等。广义上讲,被害控制也属于一种情境犯罪控制。其中,犯罪时机控制,表现为加强街道、社区巡逻,密切邻里关系与相互照看。尤其是注意对于昼夜无人管理或白天无人留守的住宅、视线受阻的场所、小巷幽径等空间的察看。犯罪对象控制,表现为强化财物的保护措施,安装楼房电子门锁、设置易遭犯罪袭击部位的电子监控与报警设备、避免大宗财物的私人存放等等。犯罪场所控制,表现为合理规划城市的发展规模与质量结构、设计有利于遏制犯罪发生的建筑环境,强化管理闲杂人员络绎不绝、服务行业过于集中的地区,避免死角部位,防范路灯的缺乏与失明等等。
  2.被害控制。
  被害控制,属于情境犯罪控制的一个方面,不过基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独特地位,被害控制也更具意义。被害控制,是指基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互动规律,减少与消除各种被害因素,避免被害机会,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被害因素控制、被害机会控制。其中,被害因素控制,是指研究易于被害的被害人的衣着、言行、性格、活动等特征,减少、消除基于被害人的失误而诱发犯罪的各种情境,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例如,避免以恶毒的言行谩骂侮辱自尊而情绪易于激动的对方,避免穿着过多暴露身体的奇装异服并举止轻率轻浮等等。被害机会控制,是指研究易于被害的被害人的出入时间、活动规律等特征,减少、消除基于被害人的失误而提供犯罪实施条件的各种情境,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例如,避免夜间单独出入偏僻幽暗的小道,避免将贵重物品长期固定存放在显眼简单的地方,避免白天窗帘紧闭而夜间室内无光从而表示家中无人等等。
  3.管理制度控制。
  管理制度控制,是指研究易于提供犯罪机会的工作环节、办事方式等方面的漏洞,确立旨在弥补这些漏洞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规程与准则,由此遏制犯罪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内部单位管理制度控制、专门机关管理制度控制。其中,内部单位管理制度控制,是指社会各部门针对自身的工作特点所确立的,旨在控制犯罪发生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小区、单位出入登记制度、银行存折密码制度等等。专门机关管理制度控制,是指社会治安管理部门(主要是公安机关)基于易引发犯罪的薄弱环节,所确立的旨在控制犯罪发生的各项管理制度。例如,治安巡逻制度、110报警系统、治安联防制度、特种行业管理、警用电视监控技术等等。
  三、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关系
  犯罪预防,是指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由国家、社会乃至个人采取各种方略与措施,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形成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预先防范的一系列活动。犯罪控制,是指基于犯罪条件的揭示,由国家与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与方法,致力于减少、消除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对于个体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犯罪现象,予以限控与遏制的一系列活动。相比较而言,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在国家社会个人的主体特征、犯罪现象的对象特征、综合多样的措施特征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不过,两者在基础特征与阶段特征等方面,则呈现出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基础特征的差异:犯罪预防以犯罪形成机制的揭示为知识平台;犯罪预防的方略与措施,奠基于犯罪原因所揭示的关键性致罪因素及其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关系。犯罪控制以犯罪发生机制的揭示为知识背景;犯罪控制的措施与方法,奠基于犯罪条件所揭示的引发或决定犯罪发生的关键性致罪因素及其在犯罪发生中的作用关系。
  2.阶段特征的差异:犯罪预防以犯罪形成之前的预先防范为着眼点;具体表现为遵循有关基本原则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犯罪阻断在犯罪形成的犯罪孕育阶段。犯罪控制以阻断已成定势而处于临界发生状态的犯罪为着眼点;从犯罪实施的时空等条件上,将犯罪阻断在犯罪发生的犯罪表现阶段。
  3.目标特征的差异:犯罪预防试图将犯罪阻断于形成的源头,具有治本的意义;犯罪控制旨在将犯罪遏制在一定限度的范围之内,具有治标的意义。
  厘清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之间的区别,这不仅有助于明晰犯罪学理论的知识结构,诸如,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犯罪形成与犯罪发生等,而且有助于明确犯罪学实践的基本价值,诸如,治本之举抑或治标之举。我国一些论着对于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不加区别,或者主张犯罪预防包容犯罪控制,这些见解的合理性均有待进一步地推敲。
【作者简介】
张小虎,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例如,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联合国常设办事机构,隶属于联合国社会发展与人道事务中心)、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联合国犯罪预防与刑事司法的决策机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由联合国40个成员国组成,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届会议)、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负责筹备,5年召开一届,由各国选派代表若干参加)等。参见许春金著《犯罪学》,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660-682页。相对而言,情境犯罪预防、被害预防,应当更为具有犯罪控制的意义,对此下文详述。参见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主编的《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5 - 348页。类似的见解还有:1.有的论著将犯罪预防分为四类:犯罪的社会预防、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的治安预防、犯罪的刑罚预防。参见张绍彦主编的《犯罪学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341页。2有的论著将犯罪预防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体系,狭义的犯罪预防体系即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三道防线相结合;广义的犯罪预防体系即社会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三道防线相结合。参见周密主编的《犯罪学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6-251页。详见上文“犯罪预防的理论蕴含”。现代家庭模式主要有:核心家庭、夫妻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隔代家庭、单亲家庭等。各种家庭模式与犯罪形成之间的规律性关系,是颇值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参见木村龟二主编的《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11页。所谓刑法的评价机能,是刑法把一定的行为当做犯罪并科以一定的刑罚,由此为一般人提供了一个行为价值的判断标准;刑法的决定意思的机能,是刑法指令一般人按照这种价值判断标准而作出意思决定。犯罪因素,是指决定或者促成犯罪的形成、变化或者发生的各种现象,其中包括促成犯罪发生的非决定性因素,即构成犯罪条件的因素,以及包括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即构成犯罪原因的因素。1979年,美国学者科恩(Cohen)与费尔森(Fel. SOn)提出日常活动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思想是:日常活动表现为人类的普通活动,人们通过这些活动满足基本的生物需求与文化需求,因此日常活动方式包括工作形态与饮食、休息、学习等。直接的暴力性犯罪发生,必须在时空上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具有能力与倾向的犯罪人;具有合适的犯罪对象;足以遏制犯罪发生的抑制者不在场。参见黄富源、范国勇、张平吾著《犯罪学概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55-156页。
【参考文献】
{1}{6}[美]史蒂文?拉布.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M].张国昭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19 -59.{2}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M].北京:群众出版社,6.{3}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4}许春金.犯罪学[M].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4.{5}邓煌发.犯罪预防[M].台北: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1.{7}张绍彦.犯罪学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1.{8}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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