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工医疗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建议

青岛医疗服务今起执行新价格 与全省标准衔接|青岛|半岛网
  制图/任康  半岛都市报3月31日讯(记者 郭玉华&&林伟萍 实习生 刘梅香) 日前,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联合下发了《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版)》(以下简称《医疗价格》),近15年未改的青岛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有了调整,将与省定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衔接,共包含综合类49项、中医类327项、实验室诊断类907项、手术类3832项,共计5115项,同时列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据了解,本市现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是2005年4月份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执行2000年和2001年确定的标准,其价格水平与省(部)属驻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周边城市医疗服务价格相比偏低。此次调整,严格控制可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打包”目的;此外根据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收费标准有涨有跌。  根据规定,《医疗价格》中“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和住院中医辨证论治除外),已包含挂号费和门诊病历费,因此,门诊病人不再另外收取挂号费和门诊病历费;病房内非规定配备的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枕头、脸盆、婴儿用品等),病人及家属如需要自愿购买,可在院内单设非医疗用品销售窗口,不得由病房代办,费用一律不得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青岛市医药费专用票据。《医疗价格》除另有说明外,不含药品、临床用血。  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的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具体办法出台之前,仍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青岛市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关于制定医疗机构新建特需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到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同步调整。《医疗价格》自日起正式实施。  链接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门诊次均费用降10%  据介绍,新版项目规范在发布前,已在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内的县级公立医院全面试点。2012年,青岛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启动。2013年2月,第一批黄岛区(原胶南市)、即墨市8家县级公立医院试点;2014年10月,在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基础上,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所属的15家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改革试点。  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行药品零差率、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的价格补偿机制,本市县级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初见成效。  市物价局介绍,与改革前相比,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医院门诊患者次均费用下降10%以上,医药总费用增幅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为群众节省医药费用1.84亿元。  为啥改  15年未改比“省规”偏低  据了解,2009年国家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随后各省市也都陆续下发了相关规定,对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涵、一次性耗材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各地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市现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仍执行2000年和2001年确定的标准,其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与省(部)属驻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周边城市医疗服务价格相比偏低。2008年,省物价局调整了省(部)属驻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济南、烟台等城市也陆续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  为了与省标准衔接,本市制定了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衔接方案,并开展了专家论证,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医务工作者的意见建议。  咋监督  遇价格违法可投诉举报  为加强监管,本市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约束价格行为。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本市出台的第一批《医疗价格》处于试行阶段,其实施效果如何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下一步,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政策试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适时修订、完善价格政策。  啥变化  普通门诊诊察费上调一元  据了解,新版项目规范共有医疗服务项目9360项,青岛市第一批《医疗价格》共有医疗服务项目5115项。  根据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收费标准有涨有跌。其中,提高的有综合类的住院诊察费和住院中医辨证论治,由目前的9元调整至20元,普通床位费从目前的23元调整至30元;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诊察费分别由6元、9元涨至7元、10元;中医类的落枕推拿治疗、小儿发热推拿治疗也上调,分别由每次20元上调至50元。  降价的有小夹板调整术、外固定架拆除术,分别由每次150元下调至50元。血常规等实验室诊断类项目标准未变,按照青岛市2005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平移。  另外,综合类中除了住院诊察费和住院中医辨证论治的项目,其他诊察费项目价格平稳过渡。手术类的项目共3832项,参照省定价格制定,并考虑不同项目间的比价关系(技术、风险系数等)进行微调。  医用耗材“打包”并入服务项目  本市将部分医用耗材合并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对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等作了明确、详尽的界定和说明,且新版项目为临床操作的终极项目,不再允许医疗机构随意拆分,这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新规严格控制可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打包”目的。即对实施一个诊疗目的的所有操作和操作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如穿刺针、引流袋、引流管)等尽量包含在项目内涵中,可以达到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目的。新版医疗服务项目在检验项目名称中取消了所有检验方法,只明确检验标的物和标本等内容,只区分定性和定量方法,不再依据不同的检验试剂和检验设备定价,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检验方法,推动检验试剂生产市场合理竞争。  医生按职级高低“分级定价”  《医疗价格》提高了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护理、手术、诊察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中医服务项目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  按照医疗机构的等级和医生职级,实行分级定价的原则。医疗机构分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两个等级;医生分“普通”“专家”“知名专家”三个档次。与省定价格衔接,并根据不同项目间的技术、风险系数等,调整项目价格,理顺项目间的比价关系。计划分三批逐步完成本市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价格衔接工作。  咋报销  项目按政策列入医保报销  新出台的医疗价格会对市民产生什么影响?据了解,本市出台的《医疗价格》,特别对困难群体制定了配套措施。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原则,本市将继续实施对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落实大病救助政策,对困难职工继续实施医疗费用救助政策。同时,第一批《医疗价格》中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本市医保支付政策,列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适当提高手术、诊察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了化验检查等项目收费标准。例如综合类的“Ⅰ级护理”,是多项收费项目的合并,增加了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专项护理的费用,而上述内涵项目在以前都是单独另外收费的项目。 记者 郭玉华&&林伟萍 实习生 刘梅香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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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卫计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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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发改收费〔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9号)精神,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调整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适用范围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德安县、乐平市、芦溪县、分宜县、贵溪市、兴国县、高安市、婺源县、新干县、南城县、瑞金市、于都县、余干县、横峰县、九江县、上高县、万安县、浮梁县、金溪县共计22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的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价格调整与医保政策相衔接。县级试点公立医院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药品综合加成率20%(除中药饮片外)计算药品加成实际收入,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80%、剩余20%由财政补偿(其中省财政补偿80%,试点县财政补偿20%)。合理提高诊查、护理、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价格,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
  2.理顺价格,提升质量。通过理顺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不断疏导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矛盾,逐步形成技术水平、服务质量、风险系数、工作强度和医疗价格相匹配的医疗技术服务定价机制,从而更好地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更好地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释放红利,促进和谐。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动医药、医疗、医保三医联动,围绕降低就医费用、调整收入结构、优化诊疗流程、改善就医感受、保障医患权益等,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从而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内容
  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严格按照补偿总量及价格补偿部分比例合理调整价格,保障县级公立医院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1.门诊诊查费。取消挂号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普调13元/次,上调后的门诊诊查费为:普通门诊诊查费14元/次,副主任门诊诊查费为17元/次,主任门诊诊查费为19元/次,急诊诊查费15元/次,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8元/次。各试点医院应设立便民门诊,方便慢性病及其他需要多次开处方等患者就医,便民门诊诊查费统一为6元/次。
  2.住院诊查费。由原3元/次上调为15元/次。
  3.护理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普调24元/次,上调后一级护理27元/次、二级护理26元/次、三级护理25元/次。
  4.手术治疗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手术项目价格普遍上调20%的幅度&(其中口腔手术项目价格普遍上调5%的幅度)。
  5.大型医用设备CT和磁共振检查费下调10%的幅度。
  通过调整技术服务价格,努力实现“一低一增”的目标,“一低”即22个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的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及增长速度,均低于改革前和非试点县(市)的相应费用及增长速度;“一增”即促进试点医院通过严格预算、调整结构、加强管理等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由此增加的业务收入占取消药品加成收入的比例达到5%-8%。
  四、相关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各地价格、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精心测算、认真组织。要广泛宣传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试点的意义、原则、目标、具体方案以及政策措施,争取医患双方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环境,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扎实有效。
  2.协同推进。医药价格政策调整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门诊诊查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和试点医院结算。
  3.加强督导。各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季度终了下月10日前上报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相关数据(详见附件3,电子表另发)。省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开展动态监测,加强抽查监督,实施政策评估。对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上涨过快、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结构明显不合理、群众实际就医负担不断加重、社会反响强烈的试点医院,省发改委将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进行干预或建议地方政府予以纠正。要不断完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 2.江西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下调表
  &&&&& 3.江西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相关数据季度统计表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卫计委
 &&&&&&&&&&&&&&&&&&&&&&&&&&&&&&&&&&&&&&&&&&&&&&  江西省财政厅 && 江西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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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满足患者层次性需求的护理服务劳务价值及研究.pdf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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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0月27日
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整体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拓展,医院次均费用上涨幅度得到一定控制。但总体上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问题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部分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较快,药品收入占比较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的收入占比增加较快,不合理就医等导致的医疗服务总量增加较快等。为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增强改革综合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占比,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实现良性运行。坚持内外兼治、强化监管,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坚持系统治理、防治结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坚持立足实际、分层分类,从区域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强化费用调控,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医院的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
到2016年6月底,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示主要监测指标,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有所下降。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采取医疗费用控制综合措施
(一)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耗材使用管理等制度。加强中药饮片合理应用监管,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加强预算约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强化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三)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以及省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严禁擅自增设床位。严格实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加强使用评价和监督管理。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四)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严厉查处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完善并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对高额药品和耗材进入医保目录库进行严格的经济学评价及审查。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到2015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六)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和加强成本控制,留出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各项投入政策,保证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促进医疗费用结构合理化。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
(七)构建分级诊疗体系。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以患者为中心制定分级诊疗规范,综合运用行政、医保、价格等多种措施,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在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三级公立医院要逐步减少和下沉普通门诊服务,实现普通门诊占比逐年降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及薄弱地区的中医医院应区别对待。
(八)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加强慢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实施全民健康促进战略,从源头上控制患病率和医疗费用增长。
三、建立医疗费用控制考核问责机制
(一)加强医疗费用监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区域和机构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疗收入结构、医疗服务效率等为核心,以本意见明确的主要监测指标为基础,建立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各地要综合考虑医疗费用的历史情况、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诊疗特点、物价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的年度和阶段性目标。各地医疗费用监测体系要以信息化为基础,建立本地区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二)加强医疗费用排序和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费用指标监测情况,按地区、按医疗机构进行排序,每年定期按规定公示排序结果,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布主要监测指标各省(区、市)排序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公立医院和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公立中医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公开范围。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费用公示制度。
(三)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对于控费目标排名靠前的医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
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控费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暂停上述资格,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启动评审及审批新增床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
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提高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对未按照目标完成费用控制要求的院长,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合理诊疗行为作为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并纳入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统一监管。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要性的认识,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明确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控费目标以及监督考核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控费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监管、检查指导。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形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敢于突破原有体制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规范医疗行为,实现合理控费目标。各级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投入和医保引导调控等方面的作用,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主要监测指标及说明
一、主要监测指标
医疗费用相关指标
区域医疗费用增长
实现各地确定的区域医疗费用控制目标
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
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
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
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
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
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
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
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
住院的人次人头比
手术类型构成比
门诊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
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
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
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
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
挂号、诊察、床位、治疗、手术和护理收入总和占医疗收入比重
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
平均住院日
管理费用率
资产负债率
二、指标说明
(一)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即区域医疗机构医疗总收入增幅=[(区域内医疗机构本年度住院收入+本年度门诊收入)-(区域内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收入+上年度门诊收入)]/(区域内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收入+上年度门诊收入)&100%,用于反映区域医疗费用年度总体增长情况。
(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用于反映医院门诊病人费用负担水平。
(三)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住院收入/出院人数,用于反映医院住院病人费用负担水平。
(四)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本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100%,用于反映医院门诊病人费用负担增长水平。
(五)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本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上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上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100%,用于反映医院住院病人费用负担增长水平。
(六)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各省(区、市)选择10种常见多发疾病,并对各医院各病种收治病例的平均医药费用进行统计,用于反映各医院相同或类似病种平均诊治费用的差异。
(七)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参保患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就医医疗费用&100%,用于反映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水平。
(八)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参保患者就医医保报销目录外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就医医疗费用&100%,用于反映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及医院诊疗和用药合理性。
(九)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本医院诊疗人次,普通门诊是指副高职称以下医师提供的门诊服务,反映病人就医流向。
(十)住院的人次人头比=期内住院人次/期内住院人头数,用于反映在使用均次指标评价情况下,医院分解住院情况。
(十一)手术类型构成比=N类手术台数/手术总台数(N=Ⅰ,Ⅱ,Ⅲ,Ⅳ),用于评价医院住院患者的手术疑难程度,便于对不同医院人均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差异化考核。
(十二)门诊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医院门诊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合理诊疗情况。
(十三)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医院住院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合理诊疗情况。
(十四)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医院药品收入/医疗收入&100%,不含中药饮片,用于反映医院药品费用水平和收入结构。
(十五)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医院检查收入+化验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收入结构。
(十六)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医院卫生材料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收入结构。
(十七)挂号、诊察、床位、治疗、手术和护理收入总和占医疗收入比重=(医院挂号收入+诊察收入+床位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收入结构。
(十八)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卫生材料支出/医疗收入)&100,用于反映医院卫生材料消耗程度和管理水平。
(十九)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用于反映医院对住院患者的服务效率。
(二十)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业务支出&100%,用于反映医院管理效率和管理成本控制情况。
(二十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用于反映医院的资产中借债筹资的比重和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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