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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2015年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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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2015年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横县2015年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以桂开办发(2015)5号、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南发改投资(2015)13号文批复同意建设,招标人为 横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资金来自 多渠道筹措 ,项目出资比例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分布于横县各乡、镇
建设规模:建设村屯路33条约34.27公里、独立涵桥一座约10延米(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段划分)
合同估算价:&约1166.3万元
要求工期:每个标段均为&60 日历天,
招标范围:路基、路面、路肩、水沟涵洞、桥墩、桥面、桥头护墙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包括的全部内容
质量要求: 合格
标段划分:&分为4个独立合同标段,一个投标人只能投一个标段,具体划分如下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KM)
预算控制价(元)
横县校椅镇榃汶村横卢路至清水屯路
横县校椅镇塘村水井至古就路
横县校椅镇贺桂村村委至潘村北屯路
横县马山乡象旺村上石至长塘路
横县马山乡象旺村李塘至新旺屯路
横县马山乡汗桥村沙梨至红坭屯路
横县马山乡西竹村杨木塘至高峰屯路
横县那阳镇政华村龙塘路至上柱垌屯路
横县那阳镇宝华村宝华路至木棉屯路
横县南乡镇大沙村209道路至白石校屯路
横县石塘镇陆村城隍庙至榃卯路
横县莲塘镇山柏村学校至六厘路
横县莲塘镇山柏村大田城至爆竹塘路
横县莲塘镇山柏村莱鹿路至中间铺屯路
横县莲塘镇龙田村新安屯至杨柳屯路
横县峦城镇下滕村下滕至尖笔路
横县峦城镇方村17队至石岭路
横县平马镇大茶村平飞至蔡村屯路
横县南乡镇三榃村家利垌至瓦窑路
横县南乡镇三榃村龙屈路至水井江屯路
横县南乡镇三榃村209道路至大岭排屯路
横县南乡镇高义村梨头塘至国汉屯路
横县新福镇塔竹村新平至北敢屯路
横县新福镇那河村邕浦路至吴村桥屯路
横县新福镇独村新平至走马屯路
横县新福镇独村亚则至那伦屯路
横县镇龙乡合源村桥头至狗眼路
横县镇龙乡合源村村道至公制平路
横县镇龙乡合源村村道至盘塘路
横县镇龙乡合源村新兴大涵桥
横县镇龙乡六昌村那挞至竹瓦屯路
横县镇龙乡古楼村古楼至跌石屯路
横县镇龙乡六谢村新平至五善屯路
横县镇龙乡六谢村村级路至六谢屯路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管﹝2013﹞17号)和《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25号)的规定,已办理诚信库入库手续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广西建设市场诚信卡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
3.2业绩要求:&无要求&□有要求,类似工程指:&&&&&&&&&&&&&&&&&&&& 。
3. 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各投标人只能投一个标段。
3.5 投标人信息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为准。
4.1 现场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015 年&6 月&10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时至 12 时,下午 15:00时至 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由潜在投标人的专职投标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必须写明拟报标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广西横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站出具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等从业人员无在建项目查询函》原件(查询申请格式致电7228132办公室索取)在广西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国泰综合大楼2号楼3楼进行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注:以上报名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任何代替证明材料无效,专职投标员、被授权人、报名人必须为同一人)。
4.2 招标文件(不含图纸)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5年 6&月 25 日上午 9 时00分,地点为广西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国泰综合大楼2号楼3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投标文件必须由企业专职投标员本人递交,并持专职投标员本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刷卡通过验证,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
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式【备注:该项为可选项】
本工程无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造价及提供完整的资料后拨付扶贫资金款的90%,预留10%质保金。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南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监督部门及电话
&广西横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站(7228132)、横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7233567)&&&
招 标 人: 横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 横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横县横州镇&&&&&&&&&&&&& 地&&& 址: 横县横州镇茉莉大道国泰综合大楼&&&&&&&&&&&&&&&&&&&&&&&&&&
联 系 人: 黄明栋&&&&&&&&&&&&&&&&&& 联 系 人:&&&& 肖忠志&&&&&&&&&&&&&&&&
电&&& 话: &&&&&&&&&&&&& 电&&& 话:&&&&&&&&&&&&&&
招标人:横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横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备案机构:广西横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站
&&&&&&&&&&&&&&&&&&&&&&&&&&&&&&&&&&&&&&&&&&&&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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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ICP备号 广西网警备案号:4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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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6 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
  (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行业、产业和其他新行业、新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场所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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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
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颁布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发〔号)和《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府〔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项目,是指扶贫部门使用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的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扶贫项目的筛选、公示、申报,配合市县(区)扶贫部门做好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编制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施等。
  省扶贫部门负责拟定本省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市县(区)扶贫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市县(区)扶贫项目实施,组织省本级扶贫项目实施。市县(区)扶贫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县(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市县(区)扶贫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负责建立本级扶贫规划项目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扶贫部门报送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省扶贫部门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上级和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并负责上级和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扶贫攻坚规划为依据,科学设计扶贫项目,实行整村推进,有效解决农村贫困突出问题。
  第五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应当按照“县为单位、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发给每个贫困户扶贫手册,做好物资(资金)发放登记,便于群众监督。
  第六条 扶贫项目主要安排在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户。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业、民族手工业和环保型高科技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推广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等。
  (二)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生产设施、农村道路和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扶持扶贫对象进行危房改造等。
  (三)帮助扶贫对象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等。
  (四)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扶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小额信贷给予贴息等。
  (五)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它扶贫项目。
  第七条 扶贫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实际选定,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扶贫项目进行筛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县(区)扶贫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核、立项,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本市县(区)扶贫规划项目库。
  扶贫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年度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对项目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结合本市县(区)实际,组织编制本市县(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轻重缓急,从其报送扶贫项目规划库中选出本乡镇年度扶贫项目,经征求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意见后,向市县(区)扶贫部门申报本乡镇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经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民族等部门意见后,按照本市县(区)年度扶贫资金规模编制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如区扶贫工作机构不健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扶贫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受益范围等。
  第十二条 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本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直接扶持到户的项目,应当在所在村委会、自然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规模、受益范围、举报电话等。
  第十三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分别报送省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上级部门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应当于下一年1月15日前完成当年扶贫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对本年度下达的预算指标,应当在下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已批准的扶贫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当将变更和调整的原因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行公示。 市县扶贫、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整后的扶贫项目分别报省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实行一月一报制。市县(区)扶贫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扶贫部门,由省扶贫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本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集中采购;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应当公开招投标。不得将应当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扶贫项目化整为零、分块实施。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扶贫项目,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定期提供的市场调查参考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不含调运卸装等相关费用);未纳入公开招投标的,按议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议标。
  扶贫物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严禁采购假冒伪劣物资。
  第十九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可依法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扶贫项目招投标等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投标机构代理或阻挠和限制投标人(企业)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市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市县(区)扶贫部门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实施单位或个人订立合同,并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扶贫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项目计划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
  省扶贫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县(区)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协调解决扶贫项目中的有关问题。
  市县(区)扶贫部门应当加强扶贫项目、扶贫物资和资金发放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确保扶贫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扶贫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加强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并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扶贫物资或资金发放过程的检查、核实,确保扶贫物资或资金发放到扶贫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挤占挪用、截留、套取骗取、冒领扶贫资金或扶贫物资。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竣工后,市县(区)扶贫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市县(区)扶贫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有行业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实施单位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按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实施的,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受益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扶贫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分类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项目审计监督,凡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审计需要的有关文件、报表、账册、合同等资料。
  第五章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扶贫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好扶贫项目资金,并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使用,发挥资金综合效益。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三十条 扶贫项目实施后,对于非先建后补项目可预拨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其余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竣工后,最多可支付项目投资总额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全部项目投资资金(基础设施类项目应当留投资总额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投入运行一年未出现质量问题后再拨付)。
  对于先建后补项目应当待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由省财政部门组织省扶贫等部门对市县(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扶贫资金或挤占、截留、冒领扶贫物资的,由市县(区)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在项目申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或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虚假询价、人为抬高底价、采购假冒伪劣物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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