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外干部培训心得体会婚外性行为如何处理

论婚外性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及对策
论婚外性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及对策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以后,国外“性解放”思潮传入我国,传统道德受到冲击,而社会的变革,科技的进步不仅推动了人们观念的巨变,更是给婚外性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在我国婚外性行为已很普遍,一夫一妻制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婚外性行为可以分为有感情的婚外性行为和单纯的婚外性行为。单纯婚外性行为的双方都不把对方当作夫或妻,只是金钱的交易肉体的享乐,一旦完事就会回归家庭,违反的是夫妻忠实义务,一般不会侵害一夫一妻制。而有感情的婚外性行为双方有感情,把对方作为夫或妻看待,则侵害了一夫一妻制,且发展下去往往会破坏原来的婚姻关系。法律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虽没有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但在总则中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导向。党纪政纪行政法则规定了通奸、包养情妇(夫)等婚外性行为的制裁措施。也就是说,我国对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党纪政纪行政法来调整。应当认为这种框架是切合实际的,那些要求将通奸入罪,要求对重婚扩大解释以杜绝“包二奶”等婚外性行为的想法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行的。
[关键词] 婚外性行为& 冲击&
一夫一妻制& 对策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1、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含义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按照一夫一妻制的要求,任何人不论其性别、身份、地位、财产状况如何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重婚,禁止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一切公开的、隐秘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已婚者在婚姻关系终止即离婚或配偶死亡以前不得再行结婚。
2、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和发展
在人类发展史上,婚姻形式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等三种基本形式。一夫一妻制代替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进步,是人类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此后一夫一妻制成为人类社会婚姻制度的基本形式,至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当今世界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只有非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亚洲和美洲某些地方的土著居民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有所例外实行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但这些地方的情况也在发生改变,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已越来越边缘化。&&
一夫一妻制是财产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的产物。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的财富集中于一个人的手中,而且这一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必须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
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就没有妨碍到丈夫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多偶制。”。从奴隶社会开始,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虽然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制度,但从未真正实行过一夫一妻制,如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结构中虽然贯彻一夫一妻原则,但一夫一妻多妾制则绵延了几千年,成为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常态。其他国家也各自有其自己特点的一夫一妻制。
真正明确规定现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是中华民国日公布于次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篇》。《民法·亲属篇》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妾从法律上彻底消失了,但民间纳妾依然盛行,无所管束,中华民国政府虽要求高级官员不得纳妾,但因长期军阀混战,政令不畅,故法律规定也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致力于妇女解放,新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源于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条例模仿苏联1926年《婚姻与离婚、家庭与监护权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但因中国传统根深蒂固,且为统一战线的需要,对一夫多妻相对容忍,故民众甚至中共官员纳妾并非个别现象。
中央人民政府日颁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订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第1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第2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日在《就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解答: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予处理。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又在《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中阐明:“对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不采取积极干涉的态度。”“对已有觉悟的男女(特别是妇女)所提出的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予以保护,使其早日解脱痛苦”。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六法全书》,使得1950年《婚姻法》之前的一夫多妻,失去了判定其非法的依据。对于历史形成的一夫多妻婚姻的态度,以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为分水岭,1950年《婚姻法》之前形成的一夫多妻,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妇女)意思表示的态度,当事人不提出离婚的,予以维系,如果当事人提出解除的,予以解除,而对1950年《婚姻法》之后形成的一夫多妻,则一律不予承认,并使用刑事手段加以处罚。
二、婚外性行为的现状
本文所称的婚外性行为是指男女婚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落脚点,一是异性,二是婚外,三是自愿,四是不排除金钱。但自愿不等于不会触犯法律,故本文列举的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因婚外性行为引发或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婚外性行为。
婚外性行为历史悠久,是婚姻的伴生物,社会对其评价有一个演变过程。我国唐代很多人视婚外性行为为风尚,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异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发生性关系,将施以重刑。距今不远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触到性字,就是作风问题,就是道德败坏。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外国文化涌入我国,“性开放”思潮也同时传入我国,我国传统道德受到严重冲击,婚外性行为开始泛滥。1980《婚姻法》准许离婚的条件和1980年开始提倡和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的巨变。1980《婚姻法》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也即法律支持了这样的理念: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置于婚姻之上。计划生育政策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性行为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于是性的目的从生育转变为快乐。
而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交通工具的发达,网络和现代通信的发展和普及,更是给婚外性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从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的婚外性行为已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从网络流传的搞笑而真实的“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九项冠军”可见一斑:
1、数量奖:原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情妇146位;
2、素质奖: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常年在五星级酒店包养漂亮未婚本科女大学生17人;
3、学术奖:原海南省纺织局长李庆善,每次做爱后撰写性爱日记、采集女人身上毛发,共写下性爱日记95本,采集情人身上的某某标本236份;
4、青春奖:原四川乐山市长李玉书,20个情人年龄都在16~18岁,其中有中专生,也有大学生;&&&&
5、管理奖:原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杨枫,用MBA知识管理使用77个情人;
6、挥金奖:原深圳市沙井银行行长邓宝驹,仅"五奶小青"一人,800天就花了1840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每小时1000元;
7、团结奖:原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为其22名情人共办群芳宴,并设30万元的佳丽奖;
8、和谐奖:原海南省临高市城管大队长邓善红,有6个情人,生6个孩子。
9、干劲奖:原湖南省通信局局长曾国华,向自己的5位情妇写下保证书,60岁前与每个情人每周过性生活三次。
2007年底,胡紫微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改名为奥运频道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抖出丈夫张斌正在发生婚外情。而不断发生的“艳照门”冲击着人们的视线,除了涉黄,就是一起起典型的多性伴婚外性行为事件。
日,陕西省礼泉县公安局苏姓女民警受邀凤凰网《性情解码》栏目“换偶”专题嘉宾。苏女士畅谈自己的换偶经历,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费学习期间,曾与丈夫参与夫妻“交友”,即两对夫妻交换性伴侣活动。
2010年4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开庭审理,马尧海宣称自己无罪。日,马尧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针对这一判决,中国新闻网作了一个网上调查,题目为“马尧海聚众淫乱获刑三年半,您怎么看?”。据说有六成网民支持换妻教授马尧海。
2011年11月,上海女生集体卖淫事件案发,涉案女生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分校、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不少涉案女生为零花钱主动卖淫、介绍卖淫,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形似日本的所谓“援助交际”。
潘绥铭2002年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的《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以
“多伴侣性行为”的调查分析为例》中,3824个样本中有效应答率76.3%,受访人中男性为50.2%,女性为49.8%,并且涵盖从直辖市到农村各级城市。调查结果显示在一生中有过任何一种多伴侣性行为的人占13.6%;一生中有过性交易行为的男人,占男性总体的7.6%;其中嫖过娼的人占男性总体的6.4%。男性性交易的最高比例出现在25~29岁的城市人口中,达到20.6%。其中嫖过娼的是16.7%。
《新世纪周刊·2008年中国人情爱状况调查》的第二部分,对于多性伴的网络调查显示,在生活中有4个以上性伴侣的占受调查总人数的28.11%,2个、3个的分别占10%多。
2009年4月“首届北京国际优生优育计生用品展览会”上,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发布了《中国女性性福指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一项结果显示,29.1%的女性有2-3个性伙伴,9.1%的有3个以上性伙伴。也就是说,约有40%的人有出轨或者婚外性行为。
一家权威部门宣布,2011年全国纪检机关共查处的各类党政干部15万多人,其中有百分90.1%的人包养情妇。其中八点九的人有婚外情。这些人虽然是党政干部中败类,但也说明问题已经十分严重。
三、婚外性行为的称谓
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称呼也并不统一,且大多不是法律概念。现概括、罗列如下:
情人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婚姻之外有性行为的男女。情人的本质在于他们之间不是性与金钱、财物的交换,不以婚姻为指向。
小蜜的称呼是由小秘书演变而来。小蜜特指年轻女子,秘书兼情人。相对于“包二奶”的养在深闺,小蜜是公私兼顾,工作中是助手,生活上是情人。
&&& 3、偷情
偷情大多数是以性为结合的基础,互有好感,但没有很深的感情或爱情。偷情方式主要是一夜(次)情、几夜(次)情,之后好聚好散。但也有人会将偷情发展成为长期的婚外恋,因此人们往往将偷情混同为婚外恋。
男女只是一夜(次)或数夜(次)发生性行为,不存在钱和性的交易。一夜情简称ONS(one night
stand)或e夜情,本是外来语,但近几年在我国急速蹿红。
外遇,顾名思义就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外遇又被称为出轨、婚外情、婚外恋,男性外遇被称为偷腥族,女性称为出墙族。
婚外恋,一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恋情、两性关系。
7、第三者、小三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有两性关系,也可能是没有两性关系而有亲密情感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应当是指希望与某一有配偶的异性结婚或导致对方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小三即对第三者的蔑称。
8、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9、泡妞、泡仔
泡妞本来是男孩追女孩的一种通俗叫法,反之,泡仔就是女孩追男孩的通俗叫法,现在却演变成青年男女发生性关系的代名词。
10、性伙伴 
性伙伴,性伙伴是指互相满足性欲的伴侣,即进行性行为而没有恋爱或婚姻关系的男女。维持性伙伴关系的时间可长可短,有进行一次性行为后就不再来往的一夜情,也有长期维持性关系的。其目的为双方解决性需要,并不一定寻求穏定发展。性伙伴与卖淫嫖娼不同,性伙伴当中不一定牵涉金钱,而是互相各取所需,双方从对方身上得到性满足。
11、直接捐精
即捐精者直接和求精女性发生性关系,使女性受孕。
12、“代孕妈妈”
代孕妈妈是指受他人委托,通过人工授精或者体外受精的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女性。代孕妈妈与胎儿父亲不发生性关系。但有人把通过发生性关系使女性怀孕生子也称为代孕妈妈。
13、婚前性行为、试婚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
试婚也可以归类于婚前性行为,但又与一般的婚前性行为不同,因为试而不是准备结婚,对是否结婚一开始就不确定。
14、同居,是指男女长期或暂时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
同居分为二种情形: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姘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姘居当事人的性关系不以金钱、财物为纽带,有的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16、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末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配偶相待,性生活、生育、相互扶养等与夫妻相同,但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17、包二奶、养二爷
包二奶,二奶是解放前广东人对妾的俗称,北方人对妾称呼为小老婆,上海则称为姨太,现在被借用来称呼“傍大款”的年轻女性。“包二奶”有特定的含义,即指有配偶的男性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被包养者多是没有工作,或不愿工作,依赖有钱的已婚男子,与之同居。包二奶实际就是纳妾,特点是暗中进行。
养二爷,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养二爷是指有配偶的女性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性,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性保持这种关系。
18、包养情妇、包养情夫
包养情妇一般就是指包二奶。,主要指有配偶的男性,用金钱、住房等物质财富供养婚外女性并与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包养情夫一般就是指养二爷。
乱交,即随意选择性伴侣的行为,一方往往同时和许多人保持性关系。
20、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卖淫女就是俗称的“鸡婆”、“站街女”等,现在更有人以“兼职”、“学生妹”、“援交”等名义交易。官方则称为失足妇女。
21、换偶、换情人
换偶就是二对或多对夫妻相互交换配偶进行性行为。换偶也称为换妻,但女性主义者认为换妻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称为换偶更容易让女性所接受。
换情人,就是二对或多对情人相互交换性交,此后原来的关系不变。
换偶、换情人已严重冲击了道德底线,也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
p——person也就是中文“人”的意思,所谓3p就是三个人一起发生性关系,一般是指两男一女,而且特指一对有情感关系的男女与另外一个男子进行的性行为。但又不限于三个人一起发生性关系,如前段时间网络上广泛传播的庐江艳照门,就是三对男女一起发生性关系。但也有人把几人一起发生性关系称为几P。3P涉嫌聚众淫乱。
23、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文特指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情形。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也是强奸。
24、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5、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26、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27、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28、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以上种种婚外性行为概念并非严峻的定义,互有交叉,互有包含和重叠。而且有许多婚外性行为难以明确归类,比如有人对外宣称某女是他秘书、同事、亲戚、干姐妹、朋友、保姆,但实际上建立此类关系却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要将其归属于何种婚外性行为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四、保障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一切有悖于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然而,如前所说,一夫一妻制正受到严峻的挑战。
前面列举了许多的婚外性行为,但不能认为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侵害了一夫一妻制。婚外性行为可以从男女是否有感情分为有感情的婚外性行为和单纯的婚外性行为。
那些单纯的婚外性行为的行为人并不把对方当作夫或妻,甚至在发生性关系的当时也不把对方当作夫或妻,只是金钱的交易肉体的享乐,一旦完事就会回归到家庭,所以说,单纯情外性行为的行为人违反的是夫妻忠实义务,并不侵害一夫一妻制。有感情的婚外性行为则不同,有感情的婚外性行为双方有感情,互把对方作为夫或妻看待,侵害了一夫一妻制,且发展下去往往会破坏原来的婚姻关系。
对于制裁婚外性行为的内容,本文只限于对有感情的婚外性行为的规定。
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党纪政纪行政法则规定了对通奸、包养情妇(夫)等婚外性行为的制裁措施。
(一)禁止重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刑事责任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人有二类:一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否定了事实婚姻的存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可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重婚,将构成强奸罪。同理,有配偶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同居,或找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情人,或与之通奸,总之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都将构成强奸罪。
B、民事责任
1、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2、判决离婚的事实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的;……。
3、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理由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C、党政责任
重婚者如为共产党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 ,……重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包二奶”等够不上重婚但明显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而制定的。
何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可资参考:《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侵害。但两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二者存在罪与非罪的区别。一般说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除外),而重婚则构成犯罪。
A、刑事责任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有军籍的学员。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和在军事机关工作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因犯罪被判刑在执行刑罚仍保留军籍的人,都不是现役军人。
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不同于通奸。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定为犯罪。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民事责任
1、判决离婚的事实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理由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惩处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主要是指通奸、包养情妇(夫)。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审议,以及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3条第二款是“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一一列举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比较困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条文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说,《婚姻法》对什么是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并无规定。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活动。最主要的是,通奸与重婚、同居等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隐秘性,当事人不愿被人得知他们的关系,他们没有夫妻名份和权利、义务。虽然有些人的通奸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原因。
&&《婚姻法》中没有通奸的概念,也没有禁止通奸的规定,通奸一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规定,破坏一夫一妻制,影响夫妻和睦,败坏社会风尚,极易引起家庭纠纷,影响安定团结,应批评教育、道德谴责,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1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包养情妇(夫)
包养情妇,是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包养情夫,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这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三)包养情人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包养情人的;……。
笔者对上述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是否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包二奶”不清楚,故将包养情妇(夫)单独列出。
3、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五、对惩处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立法思考
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没有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婚外性行为予以调整,但在总则中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导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可以认为立法者考虑了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所调整的应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婚外性行为,不能期望法律来解决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问题。故笔者罗列了当前比较流行的性观念,以及对惩处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立法原则的思考。
(一)性行为的道德标准。
虽然人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个人的私事,但并不只是发生性行为男女两人的事,既涉及自己也涉及他人,应遵循社会基本准则。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其要求也低于道德要求。所以说,在性行为的范畴,道德比法律有着更重要的意义。性道德标准是指导人们性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性道德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产生作用的极其广泛和重要。性道德标准多种多样,有人提出了性道德评判四原则,笔者觉得言之有理,现概括如下:
1、自愿原则
正常的性行为,必然要有一男一女才能完成,性行为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而不应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尤其是男方对女方的强迫。自愿的原则有其重要意义。如违反妇女意志进行性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
2、无伤害原则&
男女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能损害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不能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能危害社会。
3、爱情原则&
人类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动物的思想与情感,在性活动中对性对象具有爱情,才是道德的。
4、婚姻原则&
性行为发生在婚姻内,才是符合道德的。
(二)性权利三原则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银河提出了性权利三原则的概念: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法律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成年人;第三,私秘场所。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都不受制裁,而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受到许多人的批判,认为淫乱、卖淫嫖娼、换偶、一夜情等性行为可能符合性权利三原则,但这些性行为破坏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使人们内在的道德和羞耻感丧失,最终败坏社会风俗,危及社会和谐,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笔者觉得,李教授的人类性活动三原则有其合理性,具有前瞻性。而且解决的是不违背人类性活动三原则的性行为该不该受法律制裁的问题,与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二码事。但尚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与我国传统性道德也不相吻合,应该缓行。
(三)立法原则的思考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配偶。但在现实中,婚外性行为又大量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无可否认,婚外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众多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的,对其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
有人希望借助法律的强制力能更有效地制约婚外性行为。但是,一项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慎重,一项法律的出台必须具有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也应具有操作性。婚外性行为的大量出现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值得我们思考,虽然婚外性行为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辜一方造成了巨大痛苦,遭到受害人的竭力反对,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却是越来越宽容了。
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性行为是人们支配自己身体的表现。从这个角度讲,发生婚外性行为是人们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但是,任何权利都是不能滥用的,性的权利当然不例外,如果如果行使性权利不顾社会公共利益,不顾配偶的利益,那就具有社会危害性。
婚外性行为为传统道德所不耻,这是立法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在本质上就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但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会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但法律只是反映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对付所有违背道德的行为。法律强行闯入个人生活中最具隐私性的领域,将会严重践踏个人自由,继而伤及配偶子女等无辜者。
可见,我国对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的做法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现在需要的是我们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惩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历史的车轮已经行驶到二十一世纪,那些要求对重婚的含义扩大解释以严厉打击“包二奶”现象,要求将通奸入罪的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日公布施行,日废止);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日起施行;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并公布施行);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0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日国务院批准,日民政部发布并施行);
[0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日);
[0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日起施行);
[0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日);
[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法释[2001]30号);
[11] 杨光:《以法律惩罚“第三者”的立法价值评价》,当代法学,2000(5);
[12] 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法学评论 2001(1);
[13] 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三版;
[14] 赵盛和、乔娟:《婚姻家庭法焦点﹒难点﹒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
[15] 徐兆寿:《非常对话》,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3年1月 第一版;
[16] 李银河:《李银河自选集——性﹒爱情﹒婚姻及其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17] 王克先:《婚外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法制与经济》2009年8月上旬刊;
[18]佚名:《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赛段九项冠军得主》,.cn/s/blog_40c8bj.html,日浏览;
[19] 佚名:《围城之外:通奸、姘居、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重婚等十二概念辨析》,,日浏览;
[20]忠言:《女性婚外情的诱因及高发期》,http://bbs./bbs/weicheng/.html,日浏览;
谭山山:《2011中国情爱报告》,.cn/c/s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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