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标准的两参人员何时有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两类人员提高补贴待遇
时间:日07:57 来源:青岛早报
原标题:两类人员提高补贴待遇
  早报讯  两类人员提高补贴待遇标准,包括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协保人员,共涉及9756人。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妥善解决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待遇问题,自日起全市统一调整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综合补贴标准和协保人员就业补助、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规定,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450元。协保人员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60元调整到860元;协保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30元调整到950元。  社会公益性岗位补贴待遇调整范围为:经市政府或各区(市)政府批准,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上岗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卫生清洁员、城管协管员、安全生产监督员、医疗护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协保人员就业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能够提供就业证明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查公示情况属实,并纳入就业管理的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因身体有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此次调整补贴待遇,涉及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5781人,协保人员3975人。  (记者 陈珂 实习生 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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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1815-08-1815-08-1815-08-1815-08-1815-07-28提交后,请注意查看律师回复!
采纳为最佳答案后,该问题将不能被编辑!我区调整2015年度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号)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件精神,我区于2015年7月份开始对本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在4%至20%之间。
 & 一是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标准从日起执行。
  二是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和无参保记录的人员。其中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2014年的基础上,一年分别提高3324元、2988元、2664元、2736元、480元,三个时间在乡复员军人,在2014年基础上,一年分别提高2952元、2772元、2580元。提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日起执行。另外,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增加840元。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1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1955年3月入伍的在乡退伍军人,一年提高480元。提高生活补助金的新标准从日起执行。
  三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新标准为18302元,立功受奖根据自然增长机制相应提高。建国前农村&三老&等人员生活补助金,一年提高600元,提高的新标准从日起执行。
  四是已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充兵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五是部分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充兵员,门诊包干医疗费按照其全年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据悉,我区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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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参人员退休了领着退休金还能领补助吗
两参人员退休了领着退休金还能领补助吗
开封-劳动工伤
刘焕廷律师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你好。具体计算方式比较复杂,不是统一的,是根据你的交费金额和交费年数综合确定的。建议直接咨询社保局。
其他类似问题关于两参人员到龄退休被强行终止发放“生活补助抚恤金”的通告
全国两参人员:
大家好!30多年过去了,正当我们感到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我们两参人员有点关怀,自感有点荣誉感之际,广东省江门市在没有中央文件的情况下,我们两参人员到龄退休被强行剥夺中央发放的生活补助抚恤金的
情况转告给战友们,希望全国各地两参人员得到高度重视,团结一致,同心同德,一方有难,
全国支持的维权方针,共同争取我们两参人员的应有权益。
战友们:如再不行动起来维权,我们的今天就会变成战友们的明天!江门市的做法,这只不过是全国各地
对待两参人员的缩影,今天江门市终止了两参人员的生活补助抚恤金,明天就不知道又到那个县、市、省了,应
认识到这并不旦是终止了生活补助抚恤金的问题,而是等同终止两参人员荣誉称号的问题,生活补助抚恤金本
来应是终身享受的,与军转干的生活补助、带病回乡、伤残等抚恤金同样按月发放,并不存在退不退休的问题,这是中央对我们两参人员付出对党、对祖国、对人民所作出的贡献给予的肯定,与一般人员有些小不一的体现,终止了生活补助抚恤金,就此将我们两参人员的名字从优抚对象的名册中删除了,以后什么都不是了,留下的只是维稳对象,有什么风吹草动,拿我们来开刀便是了。
江门市终止我们两参人员的生活补助优抚金,不但没有中央文件精神,省、市也没出台文件终止,就凭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号)文的第四项:认定工作需要把握的问题的第(六)条为依据,这文件实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们两参人员的身份认定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的,没有一条是说我们两参人员到龄退休就应终止发放生活补助优抚金的,从上述政策文件出台至今中央也没有一份文件说明两参人员到龄退休就应终止发放生活补助优抚金的,而是相继出台如何做好落实和提高两参人员的生活补助优抚金待遇。难道,我们到龄退休就不困难了吗?脱贫了吗?退休金才几百元,高点的也不过千元左右,再加上几百元抚恤金也是千元多点,同样是没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还不到你们一般公务员工资1/3-1/5,你们公务员每年4节补助元,我们只是双节补助共才200元,你们领几千元工资照领生活补助金,我们领千元左右退休金就不能领生活抚恤金了,有这样的道理吗?你们过上小康以上的富贵生活,可我们还过着在贫困线上为二餐温饱而挣扎,你们这样做还有人性吗?去年2月27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温家宝总理强调说: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按置就业困难的退役的困难军人。要通过完善和实施安置政策,让退役军人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的荣誉感。三要稳步提高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抚恤优待政策。温总理说的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就是说我们两参人员退休同样享受生活补助抚恤金的。难道,江门市辖区各级政府就可以不执行上级的指示,甚至凌驾于省和中央至上,乱搞一套。
战友们:“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目前,中央制定的文件精神,各省、市、县地方各级政府不是采取积极态度开展实施做好抚恤工作,而是采取隐瞒、扣压减、拖延等手段来应对我们,过去我们通过各省、各地方的努力、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维权,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各地的抚恤补助离中央文件精神相差甚远,离我们的要求却级级不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优抚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民发(2005)52文件第二条: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但当地各级政府制定的具体优抚标准,实是没按中央的规定进行制定。我们所得到的只有中央财政的补助,地方三级政府只是象征性的给予点补贴,离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相差距大。
2、落实劳社部发(2006)17号:(2007)28号:(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对我们的就业、生活、医疗给予保障,急切解决社保、医保问题,为各省所有没有养老、医保的参战退役人员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确实保障我们晚年生活。要求政府给予安排有工作意愿的下岗、失业、失地老兵入公益性岗位。“但地方各级政府不作为”,中央明文规定不要让我们下岗,如下岗的要重新排上岗,我们多次上访、诉求、要求再就业都得不到按排。
3、落实民政部民发(号第四条规定: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推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实现优抚对象快捷看病、看得起病;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设两参人员看病优先窗口。
4、依据中宣发(2007)9号文件和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的重要讲话精神:参战退伍老兵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因战争后遗症的困扰和结合有害工种的政策,制定参战退役老兵提前退休的有关政策和每年免费体检一至二次。
5、依据中宣发(2007)9号文件精神:提高参战老兵在政治、经济、社会上的待遇,发放优抚证,在公共交通、数字电视等公共服务领域予以减免。与公务员一样每年四节予以发放生活补助金或慰问金。认真落实2013年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以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深入基层、深入优抚对象中间,面对面地了解情况,心贴心地交流看法,倾听我们的意见,了解我们的意愿,实实在在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健全有效的两参老兵与政府沟通平台。
6、解决城镇住房困难两参老兵住房问题和落实农村籍两参老兵危房改造补助。
7、牺牲的战友是烈士亲属和参战老兵心里永远的痛,战场上他们挡住了射向我们的子弹而牺牲。因此祭奠牺牲战友是幸存战友的责任和抚慰我们心灵的最好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3)8号文件精神,为我们每年清明祭奠牺牲战友扫墓时提供帮助和解决部份经费。并参照广西的做法,对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前往边境烈士陵园的参战人员,烈士家属,其车辆,车队免收通行费,保障便捷通行。
8、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优抚保障制度;我们参战老兵当年征战沙场、流血牺牲时是不分城乡的,没有城镇兵先冲锋农村兵后冲锋的规定,而为什么在后续应享有的优抚待遇上却要城乡之分?
9、依据中宣发(2007)9号文件,将参战军人困难补助金改为参战军人“荣誉金”。
敬请各地方省委、省政府能够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采取实际行动,以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巧借东风,不断完善“普惠”加“优待”的保障模式通过政策叠加效应,实现对优抚对象的双重和多重保障。民政部门作为优抚群体的贴心人、保护人和代言人,要着眼大局,全心全意为我们谋幸福……,对政策范围内的事要及时办理、上门办理,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这周能办的不拖到下周”,尽快答复参战老兵的诉求,让参战老兵“更有尊严”、生活得更加体面,增强所有军人的荣誉感。以激励现役军人献身祖国,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为我国的国防事业做出贡献,这已是我们两参老兵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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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老兵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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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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