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维护经理是文职类工作有哪些工作吗

  本人联系方式
  ??? 您好!我2006年大学毕业,独生女,30岁。本人曾于日-2102年1月日与某部队院校院务部财务军需处签订两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一次合同两年,两次共四年,主要负责资产管理和沿街管理办公室会计,期间主管财务的副处长杨建良获得了全军资产管理先进个人,学院沿街开发预算外收入创历年新高。2011年底本人填写了学院统一发放的《文职人员续聘申请表》,鉴于中级统计师全国专业技术统一考试通过,所以一并提出了聘任中级职称的申请。日杨建良副处长谈话:“不打算与我续聘,让我找“关系”。”我说:“我是普通工人家庭出身,没有“关系”。”日杨建良副处长口头通知决定无理由不续聘,并且不让向上级反应、调解和仲裁。日干部处书面通知不续聘。因为工作的突然变动,未婚夫也离开了。事情过去快一年了,对非现役文职人员的相关规定还是有些疑问:
  ???? 1.不续聘是否应当有理由?我的民主测评结果并没有不称职。离开单位后我曾多次请求原单位提供考核结果书面证明,但是无果,人事部门也不愿出具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及不续聘的书面理由。不清楚《非现役文职条例》意图参照公务员管理,还是事业单位管理,还是《劳动合同法》?非现役文职不续签的情况这样普遍,并且没有任何法律给与保护和补偿?文职人员不是军人,军人可以转业安置,文职人员不续签连劳动法都不保护,事关文职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文职人员普遍反映续签困难,每年都有领导子女毕业,没有大官只有更大的官。文职条例规定的公开招聘考试仅仅在招聘文职人员政策实施的前三年、2008年举行,之后不断有文职人员不续聘或者因不看好形势参加公务员考试辞职,空缺职位没有公开招聘,现在全是本院子女。
  ?????2.连续签订两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2013年即将实行的《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两次以上续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许多文职人员工作许多年,最后单位少数几个人说不续签就不续签,领导公开表示优先照顾本院子女,操作成本低造成人员流动频繁。该院招聘文职人员政策短短六年,多名文职人员不被续签合同,其他文职人员见状也纷纷报考公务员考试。
  ???? 3.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到期不续聘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合同终止也是有经济补偿的,但是《文职人员条例》和日即将实施的《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好像只对解聘做了经济补偿的规定,却没有提及对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流水的兵也有退伍费和安置政策,文职享受干部待遇却连战士和打工的都不如。违法成本过低,法规不健全,许多文职人员敢怒不敢言,造成招聘文职人员过程腐败现象严重,军委制定这样的条例用意是什么?
  ???? 4.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是否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
  5。最后一个问题是,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财经政策执行落实和个别财务领导干部的经济问题。习总书记上任第一把火烧向中国军队:解放军大整顿。中央军委近日下发的《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展现了习书记治军的严厉态度……2012年六月份,经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军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重要指示,进一步严格军队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实际举措,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动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可能和我有类似经历的文职人员还有很多,他们处于社会的边缘,是法律监管的盲区,是弱势中的弱势。。。任何改革都是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欣慰的是文职人员政策逐步完善,日施行的《文职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了文职人员总政干部部备案制度,多少减少了单位个别人说了算现象;明确了签订两次以上合同可以签订最长合同的规定。但是军队文职人员制度的公开性和公平性还远远不如公务员考试和《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希望少些“萝卜招聘”和“续签门”,希望军队干部真正做到廉洁自律,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以下是劳动仲裁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如不受理将上诉法院。
  劳动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 生于日,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院务部财务军需处会计,负责资产管理和沿街房屋出租预算外收入,住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23号,联系电话:
  被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院务部财务军需处,法定代表人:杨建良,职务:副处长,住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777号院内,联系电话:
  申诉请求:?
  1.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最长期限合同。
  2.要求被告出具不续聘原因的书面通知,并支付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9个月工资,4年的会计继续教育费,共计30000元。
  3.按法律程序办理沿街房屋出租预算外收入账目交接手续。
  4.恢复名誉和原有职务消除影响,给予被告相应处理。
  3.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本人曾于日-2012年1月日与某部队院校院务部财务军需处签订两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一次合同两年,两次共四年。
  2.主要负责资产管理和沿街管理办公室房屋出租预算外收入会计,期间被告获得了全军资产管理先进个人,学院沿街开发预算外收入创历年新高。年度考核称职。
  3.2011年底原告填写学院统一发放的《文职人员续聘申请表》,鉴于中级统计师全国专业技术统一考试通过,一并提出了聘任中级职称的申请。日被告找原告谈话,提出不续聘,让原告找关系。原告是普通工人家庭出身无背景。日被告口头通知决定无理由不续聘,并且不让向上级反应、调解和仲裁。日书面通知不续聘,原告要求书面写明不续聘理由,被告不予写明。日向干部处提出调解,无果。
  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文职人员条例》及有关规定、 日即将执行的《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及福利的理由。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文职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文职人员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续聘,符合聘用条件,且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有一次为基本称职其余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以上为优秀的,可以续聘。?
  ????续聘的文职人员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以上为优秀,或者属于两次以上续聘,本人要求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最长期限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与文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按照文职人员在该单位每聘用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其数额以实际聘用月份的工资平均数计算。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请求被告支付八个月工资
  根据《关于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请求被告支付1个月工资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请求支付4年会计继续教育费。
  3.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请求办理沿街房屋出租预算外收入账目的交接手续。
  4.根据《会计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根据《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第十二条 调解承办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应当耐心细致,防止简单行事,激化矛盾。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不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安排其退出调解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请求给予原告恢复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消除影响,给予被告相应处理。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
  我2006年大学毕业,独生女,30岁。本人曾于日-2102年1月日与某部队院校院务部财务军需处签订两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一次合同两年,两次共四年,主要负责资产管理和沿街管理办公室会计,期间主管财务的杨副处长获得了全军资产管理先进个人,学院沿街开发预算外收入创历年新高。2011年底本人填写了学院统一发放的《文职人员续聘申请表》,鉴于中级统计师全国专业技术统一考试通过,所以一并提出了聘任中级职称的申请。日杨副处长谈话:“不打算与我续聘,让我找“关系”。”我说:“我是普通工人家庭出身,没有“关系”。”日杨建良副处长口头通知决定无理由不续聘,并且不让向上级反应、调解和仲裁。日干部处书面通知不续聘。因为工作的突然变动,未婚夫也离开了。事情过去快一年了,对非现役文职人员的相关规定还是有些疑问:
  1.不续聘是否应当有理由?我的民主测评结果并没有不称职。离开单位后我曾多次请求原单位提供考核结果书面证明,但是无果,人事部门也不愿出具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及不续聘的书面理由。不清楚《非现役文职条例》意图参照公务员管理,还是事业单位管理,还是《劳动合同法》?非现役文职不续签的情况这样普遍,并且没有任何法律给与保护和补偿?文职人员不是军人,军人可以转业安置,文职人员不续签连劳动法都不保护,事关文职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学院文职人员普遍反映续签困难,每年都有领导子女毕业,没有大官只有更大的官。文职条例规定的公开招聘考试仅仅在招聘文职人员政策实施的前三年、2008年举行,之后不断有文职人员不续聘或者因不看好形势参加公务员考试辞职,空缺职位没有公开招聘,现在全是本院子女,萝卜招聘严重。
  2.连续签订两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2013年即将实行的《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两次以上续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最长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学院许多文职人员工作许多年,最后单位少数几个人说不续签就不续签,领导公开表示优先照顾本院子女,操作成本低造成人员流动频繁。该院招聘文职人员政策短短六年,多名文职人员不被续签合同,其他文职人员见状也纷纷报考公务员考试。
  3.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到期不续聘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合同终止也是有经济补偿的,但是《文职人员条例》和日即将实施的《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好像只对解聘做了经济补偿的规定,却没有提及对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流水的兵也有退伍费和安置政策,文职人员享受干部待遇却连战士和打工的都不如。违法成本过低,法规不健全,许多文职人员敢怒不敢言,造成招聘文职人员过程腐败现象严重,学院个别领导钻法律制度空子,专门在续聘时为难,以此捞得文职人员好处,没有关系就不续聘,也不用补偿。军委制定这样的条例用意是什么?
  4.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是否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
  5。最后一个问题是学院财经政策执行落实和个别财务领导干部的经济问题。习总书记上任第一把火烧向中国军队:解放军大整顿。中央军委近日下发的《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展现了习书记治军的严厉态度……2012年六月份,经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军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重要指示,进一步严格军队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实际举措,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动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个人认为不续聘和个别人的小算盘有关,因为我是会计。离职没有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因为事情突然,班子换届,我要求交接,但无人接管,直接领导财务处杨副处长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我以不续聘的方式实行打击报复,以为可以瞒天过海,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可能和我有类似经历的文职人员还有很多,他们处于社会的边缘,是法律监管的盲区,是弱势中的弱势。。。任何改革都是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欣慰的是文职人员政策逐步完善,日施行的《文职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了文职人员总政干部部备案制度,多少减少了单位个别人说了算现象;明确了签订两次以上合同可以签订最长合同的规定。但是军队文职人员制度的公开性和公平性还远远不如公务员考试和《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希望少些“萝卜招聘”和“续签门”,希望军队干部真正做到廉洁自律,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劳动仲裁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如不受理将上诉法院。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顶你,加油啊!
  @风雨者后 1楼
19:59:00  顶你,加油啊!  -----------------------------  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
  ……  
  你的意思都是凭借关系做的文职?那你又是谁的关系去部队做的文职?这样追问下去你会把帮了你的人都牵扯到,还有因丢了工作离你而去的未婚夫,你应该庆幸,算了吧!美女,听我句劝,给别人留后路也是给自己留后路,金子到哪儿都发光,放平心态,开心点  
  好支持顶
  好支持顶
  支持你!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_百度百科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于日颁布,日实施。共计九章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438号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1]
,自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五章 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2]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由军级单位审批;其中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合同期限需要订立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和批准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二十八条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文职人员科技、教学等成果的申报、评审,以及优秀人才的选拔、表彰,参照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三十一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岗位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军队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聘用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第三十六条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第三十七条文职人员的工作用车、休假、探亲办法和差旅费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十八条户口不在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文职人员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的,聘用单位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备案;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第四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一条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三条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公教育.[引用日期]}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消防文职雇员工作服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